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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解决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问题,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在地方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制度,并形成了一些具有特色的地方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模式。本文分析了这些模式在实施过程中取得的一些成效和不足,依此提出了推进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一些思路。
【关键词】: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制度
一、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内容,现行的通常做法是由计划生育部门组织,一般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者在银行开办保险业务,其保险对象是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家庭。这里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是指年满六十周岁的、从1973年至今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夫妻双方都是农村居民的家庭。
二、我国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模式
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国农村部分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并开展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地方模式。这些实践模式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些成效,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我国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类型
1.贵州余庆模式
2002年起,贵州省余庆县设立农村计划生育户养老金,向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夫妇发放,每人按月领取40元基本养老金。
养老金的发放对象为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实行了绝育手术的二女户,主要从主、辅两个渠道来筹措养老基金。主渠道有两个:一是从2002年起,在县乡两级地方财政收入中提取0.5%,以后逐年递增0.1%直至达到财政收入的1%作为计划生育养老金;二是从社会抚养费、计生统筹费(中央转移支付部分)中每年按20%提取计划生育养老金;辅渠道也有两个:一是从2003年起,县内有收费项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每年捐资不少于1000元;二是从2003年起,每年在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中捐资一次,金额不限。
可见,余庆模式即用财政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来筹措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基金,由于靠社会捐助,这种基金的来源有着不稳定性,而且随着计划生育家庭户数的增多,更多的计划生育夫妇达到领取养老金的条件,这将给地方财政带来更大的压力。
2.青岛模式
青岛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起步较早,现在已进入到全面铺开、不断推进的阶段。而青岛市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特点就是在全面实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向计划生育户倾斜。2004年,青岛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青政发[2004]41号),为农村计划生育户积极探索更有效的养老保障途径,使其在全面社保基础上享受到更多优惠。该办法规定按年或按季度缴纳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比例在确定上、下限之后,划分若干档次,有个人自主选择,并有集体补助、财政补助构成,其中,个人缴费与集体补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以便在领取阶段提高其领取标准。
3.浙江绍兴模式
绍兴主要有以下做法:将“双农独女户”和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农户纳入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参保对象按照规定连续缴费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可享受养老金;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夫妻不在生育或收养子女又有特殊困难的,给予每月100-150元的补助;对已经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其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以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视情况给予2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
4.广东东莞模式
广东东莞率先为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办理计生养老保险。计生养老保险基金由市财政部门设立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养老基金来源为市财政、区(镇)财政、村(居)民委员会,缴费比例为2:4:4,参保人不缴费。计划生育养老保险金的每月征集数额依据下月发放的待遇总额来确定,以支定收。对于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申请领取计划生育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并根据物价经济水平适当调整,逐步提高计划生育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二)我国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评价
以上几种模式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以上保障方式还存在种种有待解决的问题与缺陷。第一,群众的收益程度不均。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财力状况不一,群众的富裕程度有别,个人缴纳的保险费越多,集体补助就越多,未来领取养老金就越高;第二,中央财政支持很少,地方各级财政投入也很有限,有些来源甚至不稳定,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比如说贵州余庆,部分资金依靠企事业单位捐助,不仅不利于制度的维系,同时也容易引发其他的社会矛盾,且直接导致了保障水平非常有限;第三,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尚未列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存在制度上的不足。目前的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大多是各地方省市自主开展的,国家并未从政策层面把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纳入到整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之中。
三、推进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思路
(一)以政府为缴费主体
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国际经验上看,农村养老保险保障制度多为非纳费型养老保险制度。而中国实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现实也表明,纳费型养老保险制度不可能在中国农村广泛的建立和开展起来,目前我国实施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其制度功能与纳费方式已经具备非纳费型养老保险制度特征和制度功能。因此,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缴纳主体应为政府,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可以提前预支一部分奖扶金转移为计划生育夫妇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按年固定缴费。
(二)由专业金融部门来管理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基金
将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基金交由金融部门例如农村信用社或者农业银行进行专门的管理。理由如下:首先,安全性高。银行是融资能力强、资金实力雄厚的全国性金融机构,养老保险基金由银行来管理保证了基金的安全性;其次,节约管理费用。银行、农信社等金融机构有着健全、严密的机构体系,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各地,利用银行现成的体系进行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和养老金的发放可以节省大量成本;第三,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盈利。银行在经营货币和资金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可以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三)强化对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一,相关部门要积极探究切实有效的检查监督办法,建立并不断完善相关的监督制度,制定具体的奖惩措施,同时,要设立保障这些制度和措施实施的专门的监督机构,并在工作中有计划的培训专业人员。第二,要加强对农村计划生育夫妇的养老基金的监督,形成并加强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审计部门的联动机制,积极探索合作的便利有效途径,以保障养老基金的透明性运作。第三,建立“三维”一体的的基金监督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投保人、社会公共代表组成,充分发挥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功能,建立三大监督充分发挥作用的协调约束机制。这样就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金的安全和合理增值,进而促进社会保险良性循环,刺激参保者的参保意识。
(四)明确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制度在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的地位
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已经有三十年的历史。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广大的农村居民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但是上世纪80年代推出的针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制度成为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且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也受到了很多学者的关注。进入21世纪以来, “新农合”、“农村低保”、“新农保”制度相继推出,不断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但是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制度却没有一个明确的制度定位,使得该制度停滞不前。所以,应明确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地位,规范制度管理,整合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资源,以提高养老保障的效率。
参考文献:
[1]孙光德,董克用.社会保障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杨翠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
[3]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关键词】: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制度
一、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内容,现行的通常做法是由计划生育部门组织,一般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者在银行开办保险业务,其保险对象是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家庭。这里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是指年满六十周岁的、从1973年至今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夫妻双方都是农村居民的家庭。
二、我国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模式
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国农村部分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并开展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地方模式。这些实践模式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些成效,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我国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类型
1.贵州余庆模式
2002年起,贵州省余庆县设立农村计划生育户养老金,向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夫妇发放,每人按月领取40元基本养老金。
养老金的发放对象为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实行了绝育手术的二女户,主要从主、辅两个渠道来筹措养老基金。主渠道有两个:一是从2002年起,在县乡两级地方财政收入中提取0.5%,以后逐年递增0.1%直至达到财政收入的1%作为计划生育养老金;二是从社会抚养费、计生统筹费(中央转移支付部分)中每年按20%提取计划生育养老金;辅渠道也有两个:一是从2003年起,县内有收费项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每年捐资不少于1000元;二是从2003年起,每年在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中捐资一次,金额不限。
可见,余庆模式即用财政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来筹措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基金,由于靠社会捐助,这种基金的来源有着不稳定性,而且随着计划生育家庭户数的增多,更多的计划生育夫妇达到领取养老金的条件,这将给地方财政带来更大的压力。
2.青岛模式
青岛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起步较早,现在已进入到全面铺开、不断推进的阶段。而青岛市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特点就是在全面实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向计划生育户倾斜。2004年,青岛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青政发[2004]41号),为农村计划生育户积极探索更有效的养老保障途径,使其在全面社保基础上享受到更多优惠。该办法规定按年或按季度缴纳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比例在确定上、下限之后,划分若干档次,有个人自主选择,并有集体补助、财政补助构成,其中,个人缴费与集体补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以便在领取阶段提高其领取标准。
3.浙江绍兴模式
绍兴主要有以下做法:将“双农独女户”和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农户纳入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参保对象按照规定连续缴费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可享受养老金;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夫妻不在生育或收养子女又有特殊困难的,给予每月100-150元的补助;对已经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其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以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视情况给予2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
4.广东东莞模式
广东东莞率先为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办理计生养老保险。计生养老保险基金由市财政部门设立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养老基金来源为市财政、区(镇)财政、村(居)民委员会,缴费比例为2:4:4,参保人不缴费。计划生育养老保险金的每月征集数额依据下月发放的待遇总额来确定,以支定收。对于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申请领取计划生育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并根据物价经济水平适当调整,逐步提高计划生育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二)我国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评价
以上几种模式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以上保障方式还存在种种有待解决的问题与缺陷。第一,群众的收益程度不均。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财力状况不一,群众的富裕程度有别,个人缴纳的保险费越多,集体补助就越多,未来领取养老金就越高;第二,中央财政支持很少,地方各级财政投入也很有限,有些来源甚至不稳定,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比如说贵州余庆,部分资金依靠企事业单位捐助,不仅不利于制度的维系,同时也容易引发其他的社会矛盾,且直接导致了保障水平非常有限;第三,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尚未列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存在制度上的不足。目前的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大多是各地方省市自主开展的,国家并未从政策层面把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纳入到整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之中。
三、推进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思路
(一)以政府为缴费主体
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国际经验上看,农村养老保险保障制度多为非纳费型养老保险制度。而中国实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现实也表明,纳费型养老保险制度不可能在中国农村广泛的建立和开展起来,目前我国实施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其制度功能与纳费方式已经具备非纳费型养老保险制度特征和制度功能。因此,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缴纳主体应为政府,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可以提前预支一部分奖扶金转移为计划生育夫妇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按年固定缴费。
(二)由专业金融部门来管理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基金
将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基金交由金融部门例如农村信用社或者农业银行进行专门的管理。理由如下:首先,安全性高。银行是融资能力强、资金实力雄厚的全国性金融机构,养老保险基金由银行来管理保证了基金的安全性;其次,节约管理费用。银行、农信社等金融机构有着健全、严密的机构体系,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各地,利用银行现成的体系进行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和养老金的发放可以节省大量成本;第三,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盈利。银行在经营货币和资金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可以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三)强化对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一,相关部门要积极探究切实有效的检查监督办法,建立并不断完善相关的监督制度,制定具体的奖惩措施,同时,要设立保障这些制度和措施实施的专门的监督机构,并在工作中有计划的培训专业人员。第二,要加强对农村计划生育夫妇的养老基金的监督,形成并加强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审计部门的联动机制,积极探索合作的便利有效途径,以保障养老基金的透明性运作。第三,建立“三维”一体的的基金监督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投保人、社会公共代表组成,充分发挥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功能,建立三大监督充分发挥作用的协调约束机制。这样就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金的安全和合理增值,进而促进社会保险良性循环,刺激参保者的参保意识。
(四)明确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制度在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的地位
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已经有三十年的历史。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广大的农村居民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但是上世纪80年代推出的针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制度成为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且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也受到了很多学者的关注。进入21世纪以来, “新农合”、“农村低保”、“新农保”制度相继推出,不断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但是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制度却没有一个明确的制度定位,使得该制度停滞不前。所以,应明确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地位,规范制度管理,整合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资源,以提高养老保障的效率。
参考文献:
[1]孙光德,董克用.社会保障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杨翠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
[3]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