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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再次就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是2013年8月18日。有相关反馈者,可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对草案二审稿提出意见,也可将意见寄送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草案二审稿有不少新亮点。除直接定位“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外,也涵盖了部分近年来舆论多次呼吁的环保理念,如“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且规定了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的环境负责的具体细则。
强调政府职责是环保法修正案草案的重点所在,约近一半的新增内容均是这方面的相关规定。在环保治理主体方面,仍落点于两大主体:政府和企业。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辜胜阻建议,新的环保法需改变现有的治理模式,构建“第三方主体”即监督主体。
实际上,在草案二审稿中,让人惊喜的正是加大了社会力量的参与力度,增加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作为新一章内容。如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单位和个人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等。
虽然社会力量对于环保监督的相关规定,在新增内容中界定还相对模糊,但对社会力量参与环保的激励信号还是明显的。
近年来一些恶性环保事件的曝光和处理,均离不开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从几年前的怒江大坝停建,到最近的广西贺江水体污染事件等,社会力量已从最初的环保旁观者、倡导者逐步转变为政策的推动者。
“环保非政府一家之事”,早已成为社会共识。在环保领域,我国传统的全能政府角色显得力不从心,随着环保事件的增多而不堪重负。另一方面,老百姓对生活品质要求的逐步提升增大了对环保的期望值。
新的环境形势也需要更多的社会参与。我们当前正处于工业化向后工业化时代的大转型时期,工业污染是当下环境的主要问题,尤其是环境问题逐渐由传统的点源污染向面源污染转变,相应的环境管理也开始更多地关注那些细小、分散、非传统的环境问题,如汽车尾气、光污染、细小噪声源和个人行为造成的对他人的干扰等。
这些面多量广分散的面源污染,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传统的针对点源污染的行政控制命令手段不足以应对,使政府面临着环境监管成本上升、管理效率难以保证的难题。而公众作为环境权利的拥有者,对身边的环境污染最具有发言权,他们一旦成为环境管理的重要力量,将会低成本有效地实现对污染者的监管。
基于此,我们的环保事业需要提倡公众参与、社会组织的介入,共同维护法制的尊严。
目前在这个方面,还有不小的改善空间。尽管相关法规、包括环保法修正案草案的相关内容等均赋予了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但多数仅能以投诉、信访等方式来表现,参与力度和影响力均有限。
在当前环保工作中,除了完善相关立法,建立社会监督管理机制之外,同样重要的是善用监督之力,落实公众参与环保监督参与的可行途径,通过有效贯彻执行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诉讼权等来确保社会力量对环境保护的有效参与。
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应培育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环保,并强化教育培训、经济激励等具体措施,聚众人之力、集众人之智,共建“美丽中国”。
草案二审稿有不少新亮点。除直接定位“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外,也涵盖了部分近年来舆论多次呼吁的环保理念,如“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且规定了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的环境负责的具体细则。
强调政府职责是环保法修正案草案的重点所在,约近一半的新增内容均是这方面的相关规定。在环保治理主体方面,仍落点于两大主体:政府和企业。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辜胜阻建议,新的环保法需改变现有的治理模式,构建“第三方主体”即监督主体。
实际上,在草案二审稿中,让人惊喜的正是加大了社会力量的参与力度,增加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作为新一章内容。如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单位和个人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等。
虽然社会力量对于环保监督的相关规定,在新增内容中界定还相对模糊,但对社会力量参与环保的激励信号还是明显的。
近年来一些恶性环保事件的曝光和处理,均离不开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从几年前的怒江大坝停建,到最近的广西贺江水体污染事件等,社会力量已从最初的环保旁观者、倡导者逐步转变为政策的推动者。
“环保非政府一家之事”,早已成为社会共识。在环保领域,我国传统的全能政府角色显得力不从心,随着环保事件的增多而不堪重负。另一方面,老百姓对生活品质要求的逐步提升增大了对环保的期望值。
新的环境形势也需要更多的社会参与。我们当前正处于工业化向后工业化时代的大转型时期,工业污染是当下环境的主要问题,尤其是环境问题逐渐由传统的点源污染向面源污染转变,相应的环境管理也开始更多地关注那些细小、分散、非传统的环境问题,如汽车尾气、光污染、细小噪声源和个人行为造成的对他人的干扰等。
这些面多量广分散的面源污染,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传统的针对点源污染的行政控制命令手段不足以应对,使政府面临着环境监管成本上升、管理效率难以保证的难题。而公众作为环境权利的拥有者,对身边的环境污染最具有发言权,他们一旦成为环境管理的重要力量,将会低成本有效地实现对污染者的监管。
基于此,我们的环保事业需要提倡公众参与、社会组织的介入,共同维护法制的尊严。
目前在这个方面,还有不小的改善空间。尽管相关法规、包括环保法修正案草案的相关内容等均赋予了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但多数仅能以投诉、信访等方式来表现,参与力度和影响力均有限。
在当前环保工作中,除了完善相关立法,建立社会监督管理机制之外,同样重要的是善用监督之力,落实公众参与环保监督参与的可行途径,通过有效贯彻执行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诉讼权等来确保社会力量对环境保护的有效参与。
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应培育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环保,并强化教育培训、经济激励等具体措施,聚众人之力、集众人之智,共建“美丽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