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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近年来各种自然灾害频发的背景下,工程质量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为了能够提高工程质量,优化工程供应链结构,引入了收益共享合同的概念。本文通过对收益共享合同的阐述,结合我国目前的工程质量现状,通过建模分析发包商与承包个体商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对激励绩效的效果通过改变收益共享系数所产生的变化。
【关键词】 收益共享合同;工程质量;建模分析;优化
在我国的建设事业中,特别是水利水电等大型的建设工程,为推动我国的国民基础建设,发展经济,以及促进社会的稳定进步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在诸多的建设工程中,工程质量作为工程管理过程中的核心任务,对其进行优化是十分必要的。
在建设工程中,发包商即发包商作为工程的起始单位来面对多个承包个体商,属于典型的一对多供应链。从这种多方协同的概念上出发,运用收益共享合同,将这种一对多的相互对抗关系转变为协作关系,从而对工程质量起到优化的作用。对发包商来说,为了实现工程全生命周期收益优化和质量的优化才实施收益共享合同。在发包商提供收益共享合同的情况下,对于承包个体商来说,其管理思路会由单纯地降低成本转向通过提高努力水平和改善工程质量以获得更多的共享收益上来。而现实的工程实践也表明,发包商和承包个体商正逐步由原来各自立足于自身收益最大化的目标向基于收益共享合同的“双赢”目标逐步转变。
首先,本文基于承包个体商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从工程实践角度出发,将收益共享合同引入到工程的质量优化中。其次,承包个体商主体的施工能力、风险偏好、施工成本、公平偏好以及对信誉的重视程度等因素的差异通过本文模型充分的考虑,更加贴近的现实模型建立,使本文的实验结果更加有效和可靠。
一、概述收益共享合同
收益共享契约就是发包商制定出较低的合同价格,此时承包个体商为了弥补发包商的损失,将自己的一部分收入按照一定比例(由双方共同商定)返还给发包商,最终确保双方的收益水平高于分散控制狀态,达到供应链最优绩效。
一般的发包商与承包个体商在现有的收益共享激励模型中,只针对一对一博弈情景,将工程视主体为完全理性,视为一个单阶段博弈过程,研究博弈均衡的帕累托(收益均衡)改善。但进行分包工程时现实中将其分解为若干子工程或多个标段,签订契约的发包商与承包个体商之间从而决定了是一对多(即一个发包商对多个承包个体商)的结构。其次,工程造价的多次性及工程实施的多阶段性也导致了发包商与承包个体商之间的合作博弈具有多阶段特性。基于此,在建模过程中,针对发包商与多标段承包个体商群体的一对多结构,考虑工程多标段特点和承包个体商群体的公平性感知,研究不同收益共享系数下的激励效率及其演化。
二、收益共享建模实验
为了激励承包个体商提高工程质量,发包商将达最低及其以上质量要求的工程细分为三个标准:合格、良好、优秀,并对合格以上的承包个体商进行奖励。收益共享合同中,发包商制定不同质量等级所对应的收益共享系数,承包个体商则依据发包商所提供收益共享系数选择不同的努力程度以及质量控制目标,每阶段工程结算后,对下一周期的策略进行调整,系统中主体的决策流程如图1所示。与传统的收益共享激励机制不同,本文认为承包个体商主体不是理性人,并非单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正如亚当斯所提出的公平理论,他们会关注多方面的公平性因素,个体的这种公平性感知会影响或改变其在下一阶段的行为。
图1 系统主体的决策流程图
发包商首先根据三种质量的收益情况制定合理的收益共享系数γj,γj一旦在初始阶段确定将被写入合同,在整个实施过程中保持不变。而承包个体商在初始阶段能够保持理性,追求期望收益最大化,但在多阶段激励中会受到公平性感知的影响,可能表现出非理性行为。在第二阶段以后,每个承包个体商根据自身收益以及公平心理效用确定下周期的行为,直到工程施工周期结束为止。
(一)模型初始参数设定
本实验采用的是多主体建模方法,使用RePastJ建模框架,以JBuilder2007为开发环境。模型假定一项工程建设中共有100个承包个体商,共可分为200个工程量与质量检查周期,发包商每阶段(每月)末为验收时间。在实验过程中所采用的基本模型中的参数设置如表1。
表1 基本模型参数设置
变量名 取值 变量名 取值 变量名 取值
N
π1
ω1
δ1
η1 100
500
0.5
0
0.7 T
π2
ω2
δ2
η2 200
700
0.3
U[0.75,0.95]
0.2 R
π3
ω3
δ3
η3 R(0,1)
900
0.2
U[0.8,1]
0.1
(二)多阶段激励效果分析
从总体上看,在多阶段群体激励过程中,不论发包商的收益共享系数如何确定,发包商的利润、工程质量均在公平性感知的影响下呈现出下降趋势。为了更清楚地阐述本论文的研究结果,将会结合第一阶段的激励效果进行分析。
1、不同质量标准采用相同的收益共享系数
图2为不同质量标准采用相同的激励系数情况下的系统演化结果。其中γ1=γ2=γ3,且分别取值为0.4、0.5、0.6时的收益共享激励效率演化结果。从图中可以看出,不管收益共享系数如何取值,发包商收益和工程质量都在随着工程阶段的进展而不断下降。
由此我们发现:发包商虽然以权威的委托人身份来制定和实施收益共享合同,但在整个工程期内,固定收益共享系数下的激励并不能使激励效果稳定在特定水平,因此发包商在工程实践中,如果要使承包个体商群体在多阶段施工过程中保持较高的努力水平和较好的激励效果,采用固定不变的收益共享系数是行不通的,发包商需要采用更加灵活的激励方案。 图2 不同质量标准采用相同激励系数情况下的效率演化
2、不同质量标准采用不同的收益共享系数
图3为不同质量标准采用不同的收益共享系数情况下的系统演化结果。图4中对比了三种收益共享制定策略下的激励效果演化,一种是共享系数逐渐升高,γ1=0.4,γ2=0.5,γ3=0.6;一种是共享系数保持不变γ1=γ2=γ3=0.5;再者是共享系数逐渐降低γ1=0.6,γ2=0.5,γ3=0.4。
当共享系数设置为γ1=0.6,γ3=0.5γ3=0.4时,工程质量水平始终较低,发包商收益也在多阶段演化中急剧下降从而由次优策略变成为最劣的策略。相应地,虽然策略γ1=0.4,γ2=0.5,γ5=0.6在初始阶段并不能使发包商获得较好收益,但从多阶段演化与承包个体商个体公平偏好的角度看,此種策略不仅能够使发包商获得较高的工程质量,而且还有助于发包商获得较好的收益。由此我们可知,高质量的获得意味着承包个体商的高努力程度,发包商应对高努力程度给予高激励,在对不同质量标准设置不同的收益共享系数时,高质量的收益共享不应低于低、中等质量的收益共享系数,才能够起到良好的激励效果,否则不仅会打击承包个体商的努力程度,从而达不到提高工程质量的目的,还会增强承包个体商的不公平感知,进一步降低激励效果。
图3 不同质量标准采用不相同激励系数情况下的效率演化
从发包商的角度出发,总体上来讲,可以通过提高收益共享系数,达到提高工程质量及激励效果稳定性的目的。但由于工程质量和发包商收益两目标存在一定的冲突,增大高质量的收益共享系数虽然可以提高工程质量,但却可能损害到发包商收益。
总之,通过建模实验我们不难看出,发包商通过提高收益共享系数,达到了提高工程质量及激励效果稳定性的目的,但同时发包商在制定激励策略时需要根据自身目标,在提高整体收益共享系数或提高高质量收益共享系数时,应注意适度原则,不能过大地提高收益共享系数以免损害发包商收益。
参考文献:
[1] Robert D,Amihai G. Optimal contracts when a worker envies his boss[J]. The Journal of Law,Economics,& Organization,2008,24( 1) : 120-137.
[2]陈建华,马士华.基于工期协调的项目公司与承包个体商收益激励模型[J].中国管理科学,2007.6:15(3):114-122.
【关键词】 收益共享合同;工程质量;建模分析;优化
在我国的建设事业中,特别是水利水电等大型的建设工程,为推动我国的国民基础建设,发展经济,以及促进社会的稳定进步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在诸多的建设工程中,工程质量作为工程管理过程中的核心任务,对其进行优化是十分必要的。
在建设工程中,发包商即发包商作为工程的起始单位来面对多个承包个体商,属于典型的一对多供应链。从这种多方协同的概念上出发,运用收益共享合同,将这种一对多的相互对抗关系转变为协作关系,从而对工程质量起到优化的作用。对发包商来说,为了实现工程全生命周期收益优化和质量的优化才实施收益共享合同。在发包商提供收益共享合同的情况下,对于承包个体商来说,其管理思路会由单纯地降低成本转向通过提高努力水平和改善工程质量以获得更多的共享收益上来。而现实的工程实践也表明,发包商和承包个体商正逐步由原来各自立足于自身收益最大化的目标向基于收益共享合同的“双赢”目标逐步转变。
首先,本文基于承包个体商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从工程实践角度出发,将收益共享合同引入到工程的质量优化中。其次,承包个体商主体的施工能力、风险偏好、施工成本、公平偏好以及对信誉的重视程度等因素的差异通过本文模型充分的考虑,更加贴近的现实模型建立,使本文的实验结果更加有效和可靠。
一、概述收益共享合同
收益共享契约就是发包商制定出较低的合同价格,此时承包个体商为了弥补发包商的损失,将自己的一部分收入按照一定比例(由双方共同商定)返还给发包商,最终确保双方的收益水平高于分散控制狀态,达到供应链最优绩效。
一般的发包商与承包个体商在现有的收益共享激励模型中,只针对一对一博弈情景,将工程视主体为完全理性,视为一个单阶段博弈过程,研究博弈均衡的帕累托(收益均衡)改善。但进行分包工程时现实中将其分解为若干子工程或多个标段,签订契约的发包商与承包个体商之间从而决定了是一对多(即一个发包商对多个承包个体商)的结构。其次,工程造价的多次性及工程实施的多阶段性也导致了发包商与承包个体商之间的合作博弈具有多阶段特性。基于此,在建模过程中,针对发包商与多标段承包个体商群体的一对多结构,考虑工程多标段特点和承包个体商群体的公平性感知,研究不同收益共享系数下的激励效率及其演化。
二、收益共享建模实验
为了激励承包个体商提高工程质量,发包商将达最低及其以上质量要求的工程细分为三个标准:合格、良好、优秀,并对合格以上的承包个体商进行奖励。收益共享合同中,发包商制定不同质量等级所对应的收益共享系数,承包个体商则依据发包商所提供收益共享系数选择不同的努力程度以及质量控制目标,每阶段工程结算后,对下一周期的策略进行调整,系统中主体的决策流程如图1所示。与传统的收益共享激励机制不同,本文认为承包个体商主体不是理性人,并非单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正如亚当斯所提出的公平理论,他们会关注多方面的公平性因素,个体的这种公平性感知会影响或改变其在下一阶段的行为。
图1 系统主体的决策流程图
发包商首先根据三种质量的收益情况制定合理的收益共享系数γj,γj一旦在初始阶段确定将被写入合同,在整个实施过程中保持不变。而承包个体商在初始阶段能够保持理性,追求期望收益最大化,但在多阶段激励中会受到公平性感知的影响,可能表现出非理性行为。在第二阶段以后,每个承包个体商根据自身收益以及公平心理效用确定下周期的行为,直到工程施工周期结束为止。
(一)模型初始参数设定
本实验采用的是多主体建模方法,使用RePastJ建模框架,以JBuilder2007为开发环境。模型假定一项工程建设中共有100个承包个体商,共可分为200个工程量与质量检查周期,发包商每阶段(每月)末为验收时间。在实验过程中所采用的基本模型中的参数设置如表1。
表1 基本模型参数设置
变量名 取值 变量名 取值 变量名 取值
N
π1
ω1
δ1
η1 100
500
0.5
0
0.7 T
π2
ω2
δ2
η2 200
700
0.3
U[0.75,0.95]
0.2 R
π3
ω3
δ3
η3 R(0,1)
900
0.2
U[0.8,1]
0.1
(二)多阶段激励效果分析
从总体上看,在多阶段群体激励过程中,不论发包商的收益共享系数如何确定,发包商的利润、工程质量均在公平性感知的影响下呈现出下降趋势。为了更清楚地阐述本论文的研究结果,将会结合第一阶段的激励效果进行分析。
1、不同质量标准采用相同的收益共享系数
图2为不同质量标准采用相同的激励系数情况下的系统演化结果。其中γ1=γ2=γ3,且分别取值为0.4、0.5、0.6时的收益共享激励效率演化结果。从图中可以看出,不管收益共享系数如何取值,发包商收益和工程质量都在随着工程阶段的进展而不断下降。
由此我们发现:发包商虽然以权威的委托人身份来制定和实施收益共享合同,但在整个工程期内,固定收益共享系数下的激励并不能使激励效果稳定在特定水平,因此发包商在工程实践中,如果要使承包个体商群体在多阶段施工过程中保持较高的努力水平和较好的激励效果,采用固定不变的收益共享系数是行不通的,发包商需要采用更加灵活的激励方案。 图2 不同质量标准采用相同激励系数情况下的效率演化
2、不同质量标准采用不同的收益共享系数
图3为不同质量标准采用不同的收益共享系数情况下的系统演化结果。图4中对比了三种收益共享制定策略下的激励效果演化,一种是共享系数逐渐升高,γ1=0.4,γ2=0.5,γ3=0.6;一种是共享系数保持不变γ1=γ2=γ3=0.5;再者是共享系数逐渐降低γ1=0.6,γ2=0.5,γ3=0.4。
当共享系数设置为γ1=0.6,γ3=0.5γ3=0.4时,工程质量水平始终较低,发包商收益也在多阶段演化中急剧下降从而由次优策略变成为最劣的策略。相应地,虽然策略γ1=0.4,γ2=0.5,γ5=0.6在初始阶段并不能使发包商获得较好收益,但从多阶段演化与承包个体商个体公平偏好的角度看,此種策略不仅能够使发包商获得较高的工程质量,而且还有助于发包商获得较好的收益。由此我们可知,高质量的获得意味着承包个体商的高努力程度,发包商应对高努力程度给予高激励,在对不同质量标准设置不同的收益共享系数时,高质量的收益共享不应低于低、中等质量的收益共享系数,才能够起到良好的激励效果,否则不仅会打击承包个体商的努力程度,从而达不到提高工程质量的目的,还会增强承包个体商的不公平感知,进一步降低激励效果。
图3 不同质量标准采用不相同激励系数情况下的效率演化
从发包商的角度出发,总体上来讲,可以通过提高收益共享系数,达到提高工程质量及激励效果稳定性的目的。但由于工程质量和发包商收益两目标存在一定的冲突,增大高质量的收益共享系数虽然可以提高工程质量,但却可能损害到发包商收益。
总之,通过建模实验我们不难看出,发包商通过提高收益共享系数,达到了提高工程质量及激励效果稳定性的目的,但同时发包商在制定激励策略时需要根据自身目标,在提高整体收益共享系数或提高高质量收益共享系数时,应注意适度原则,不能过大地提高收益共享系数以免损害发包商收益。
参考文献:
[1] Robert D,Amihai G. Optimal contracts when a worker envies his boss[J]. The Journal of Law,Economics,& Organization,2008,24( 1) : 120-137.
[2]陈建华,马士华.基于工期协调的项目公司与承包个体商收益激励模型[J].中国管理科学,2007.6:15(3):114-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