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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事实认定权是审查起诉权的重要权能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公诉事实认定权因缺乏制约而容易导致“承办人怎么汇报就怎么定”的局面,造成公权力的滥用。因此,需要从程序上对公诉事实认定权进行外部制约和内部制约。外部制约是指让刑事警察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介入审查起诉程序,形成具有诉讼构造的审查起诉程序;内部制约是指要求承办人在认定公诉事实时明确说明认定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