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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土生土长在农村,但又基本脱离了传统农业的生产方式,属于新型农民群体。他们又被俗称为经济能人或“先富能人”。这一群体的崛起使农村基层治理出现了一种新的模式——“先富能人治村”。
富人争当村官且经过合法选举程序能够当上村官,是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一个重要成果,是农村发展中社会结构变化的一个重要信号,对于农村未来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重要影响。
应当说,在先富起来的村民中,绝大多数是按照党的政策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凭着自己的勤奋致富的。他们视野开拓,目光敏锐,有能力且奋斗精神强,他们的成功为村民树立了榜样,也形成示范。而且,在先富起来的村民中,有一批人有责任心,有荣誉感,有带领村民共同富裕的强烈愿望,村民们信任他们,富人通过发展种养殖、农产品加工、生产制造等方面的经济,吸收村民就业,开发农村资源,组织农村市场,在乡村经济发展中居于重要地位,惠及部分乡邻。他们中的一些人还成为带动和组织农户致富的领头人。不仅自己有能力致富而且还可以帮大家,愿意带着大家伙儿一起致富的人,自然会在村落社区赢得声望,村民也希望和要求他们带动和促进社区发展。村民这样的选择是理性选择,是合法的选择,是众望所归。
这种选择其实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考虑,而且还关系到谁来管理村落发展、村落资源开发与保护等农村社区公共权力层面的考虑。这说明,村委会干部在农村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村委会干部类型也正在由传统农业社会的道德权威型向农业现代化所需要的经济能人型转变。这种转变不是简单的后者否定前者,而是扬弃,即后者包含了前者,内容比前者更丰富。在村民选择的意义上看,这是主流,是农村社会发展的一个方向。
但是,即使是对那些有带领村民致富意愿的先富者来说,也需要遵守法律和政策,需要接受村民的监督。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要注意以带领村民致富为旗号,破坏和掠夺乡村资源和村民利益的不法行为。选举要尊重村民的意志,但不能容许贿选。一些富人竞选时纷纷打出“当选后不要报酬”、“兴办公益事业”、“个人掏钱增加村民福利”、“以个人资产抵押发展村集体经济”等竞选承诺拉票。有人质疑这是贿选。这里需要说几句,村委会选举是直接选举,不存在收买代表问题,如果是收买选举委员会成员,有程序上的违法则另当别论。不能因为富人有能力惠及村民就说成是收买或者贿选。
富人争当村官的动机大致有三个:为民服务,助民致富;为企业发展谋求更多空间,为个人谋利;实现个人理想造福乡梓的一种奉献。以富民为当选目标是高尚的。企业赢利如果能与村民的收入增长和就业机会增多结合起来,也无可非议。如果当选目标只是为了自己赢利,不顾甚至损害村民的利益、社区的公共利益,这就需要警惕,并且要有效制止。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四个方面的有机结合和有效操作才能够保证村民自治的完整性,不能只是怀疑富人的当选动机就阻止富人参选和当选,富人当选后也不能因其是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当选,就否定民主监督的必要性。另外,村委会民主决定的是村内事务,对村民自治职权范围内的事,乡镇政府的职能依法是指导而不是领导,但村委会建设中的四个民主能否实现,则需要政府有效的管理。
村民自治和政府管理两者并不是矛盾的,政府要充分保障村民自治的“四个民主”,但如果在村委会建设程序的合法性上放任自流,则是一种公共管理缺位,是一种行政渎职行为。村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当选资格是已经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明确规定了的。地方政府急于寻找精英带动农村发展是好意,但是,地方政府及其官员虽有责任为民作主,却没有权力替民作主。即使是为了经济增长也不能以侵犯法律的公正原则为代价。农村发展包括了经济增长和社会公正两个方面,权衡这两个方面最终投票表决的只能是村民自己。(作者为中国社会科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
富人争当村官且经过合法选举程序能够当上村官,是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一个重要成果,是农村发展中社会结构变化的一个重要信号,对于农村未来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重要影响。
应当说,在先富起来的村民中,绝大多数是按照党的政策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凭着自己的勤奋致富的。他们视野开拓,目光敏锐,有能力且奋斗精神强,他们的成功为村民树立了榜样,也形成示范。而且,在先富起来的村民中,有一批人有责任心,有荣誉感,有带领村民共同富裕的强烈愿望,村民们信任他们,富人通过发展种养殖、农产品加工、生产制造等方面的经济,吸收村民就业,开发农村资源,组织农村市场,在乡村经济发展中居于重要地位,惠及部分乡邻。他们中的一些人还成为带动和组织农户致富的领头人。不仅自己有能力致富而且还可以帮大家,愿意带着大家伙儿一起致富的人,自然会在村落社区赢得声望,村民也希望和要求他们带动和促进社区发展。村民这样的选择是理性选择,是合法的选择,是众望所归。
这种选择其实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考虑,而且还关系到谁来管理村落发展、村落资源开发与保护等农村社区公共权力层面的考虑。这说明,村委会干部在农村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村委会干部类型也正在由传统农业社会的道德权威型向农业现代化所需要的经济能人型转变。这种转变不是简单的后者否定前者,而是扬弃,即后者包含了前者,内容比前者更丰富。在村民选择的意义上看,这是主流,是农村社会发展的一个方向。
但是,即使是对那些有带领村民致富意愿的先富者来说,也需要遵守法律和政策,需要接受村民的监督。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要注意以带领村民致富为旗号,破坏和掠夺乡村资源和村民利益的不法行为。选举要尊重村民的意志,但不能容许贿选。一些富人竞选时纷纷打出“当选后不要报酬”、“兴办公益事业”、“个人掏钱增加村民福利”、“以个人资产抵押发展村集体经济”等竞选承诺拉票。有人质疑这是贿选。这里需要说几句,村委会选举是直接选举,不存在收买代表问题,如果是收买选举委员会成员,有程序上的违法则另当别论。不能因为富人有能力惠及村民就说成是收买或者贿选。
富人争当村官的动机大致有三个:为民服务,助民致富;为企业发展谋求更多空间,为个人谋利;实现个人理想造福乡梓的一种奉献。以富民为当选目标是高尚的。企业赢利如果能与村民的收入增长和就业机会增多结合起来,也无可非议。如果当选目标只是为了自己赢利,不顾甚至损害村民的利益、社区的公共利益,这就需要警惕,并且要有效制止。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四个方面的有机结合和有效操作才能够保证村民自治的完整性,不能只是怀疑富人的当选动机就阻止富人参选和当选,富人当选后也不能因其是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当选,就否定民主监督的必要性。另外,村委会民主决定的是村内事务,对村民自治职权范围内的事,乡镇政府的职能依法是指导而不是领导,但村委会建设中的四个民主能否实现,则需要政府有效的管理。
村民自治和政府管理两者并不是矛盾的,政府要充分保障村民自治的“四个民主”,但如果在村委会建设程序的合法性上放任自流,则是一种公共管理缺位,是一种行政渎职行为。村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当选资格是已经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明确规定了的。地方政府急于寻找精英带动农村发展是好意,但是,地方政府及其官员虽有责任为民作主,却没有权力替民作主。即使是为了经济增长也不能以侵犯法律的公正原则为代价。农村发展包括了经济增长和社会公正两个方面,权衡这两个方面最终投票表决的只能是村民自己。(作者为中国社会科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