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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履行却拒不履行债务(合同义务)而违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本文拟就拒绝履行的有关问题做一探讨。
拒绝履行与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是指作为债权的客体的给付不可能的状态。作为一种合同履行的障碍,履行不能可分为广义的履行不能与狭义的履行不能,前者是指本来的履行、给付的目的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够实现的状态,而不问债务人对于此种不能的发生有责任还是无责任。而后者则仅指债务人对不能的发生有责任的情形。一般意义上,履行不能是指广义的履行不能。履行不能作为法律上的一个概念,并不仅指物理上的不能,而且还指依社会上或法律上的观念,不可期待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履行不能与拒绝履行的区别主要有:首先,广义上的履行不能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其事由并非总是可归责于债务人。相反,拒绝履行,通常是基于债务人的故意而表示不愿为之,故常可归责于债务人。其次,履行不能是因有履行不能的事实而不能达到履行债务的目的,而拒绝履行则是能履行而不履行,以致于其履行行为不可期待。再次,拒绝履行,在债权人行使其救济权之前,原则上可以撤回其表示,一般第三人可代为清偿,履行不能则不存在这些。英美法上的拒绝履行与大陆法上的履行不能有交叉重叠之处,英美法上的拒绝履行包括明示拒绝履行、默示拒绝履行以及主观上无能力履行等三种类型,其中主观上无能力履行相当于大陆法上的嗣前履行不能,这是由于两大法系法律观念上的差异所致。
拒绝履行与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的违法现象。迟延履行在广义上包括债务人的给付迟延和债权人的受领迟延,狭义上仅指债务人的给付迟延。构成履行迟延的条件有四:一是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二是能够履行;三是债务履行期徒过而未为履行;四是未履行不具有正当理由。我国台湾地区还规定须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为给付作为迟延履行的构成要件。关于迟延履行和拒绝履行,历来争议颇多。否认拒绝履行为为独立的债的不履行形态者认为债务人应为给付却拒绝给付,其即为给付迟延,其责任应依履行迟延之规定。然主流观点认为,拒绝履行为独立的债务不履行形态,其和履行迟延的区别有二:一是二者发生的时间不同。拒绝履行不仅可能发生于履行期届至后,期前和期中均有可能。而迟延履行系于履行期届至后,债务人未为履行的样态。二是是否履行不同。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违约当事人已经作出履行并且愿意履行,而只是履行不符合期限的规定,而在拒绝履行的情况下,违约当事人不仅没有作出履行,而且明确表示不愿意履行合同义务,可见拒绝履行是一种公然的违约。当然,在迟延以后,违约当事人不愿意继续履行也可转化为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与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在我国立法中称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我国《民法通则》第 111 条、《合同法》第107条指的就是这种情况。此种债务不履行形态,在德国一般称为积极侵害债权,在台湾一般称为不完全给付,在日本称不完全履行。其间的差异在于着眼点的不同,积极侵害债权着眼于作为履行的积极行为方面,而不完全履行则着眼于所作出的履行的不完全性方面。不完全履行一般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瑕疵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或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在数量上存在着不足,即不适当履行和部分履行。加害给付是指给付损害了履行利益以外的一般法益(如履行利益以外的债权人的生命、健康、所有权等)的情形。其与拒绝履行的区别在于:(1)主观方面,债务人在不完全履行时有履行的意思;而在拒絕履行时则没有履行的意思,且有有意不为给付之消极的因素。(2)客观方面,债务人在不完全履行时有履行行为,只是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而拒绝履行意味着没有履行行为。关于没有履行,拒绝履行可能与履行迟延、履行不能相同,而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则与不完全履行不同。
拒绝履行与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起源于英国普通法的一项制度,是指在履行期限届至前,合同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或者自己无能力履行。对于预期违约的解决办法,可以引用英国法官科恩在创立预期违约的主要判例之一 Frost v. Knight 中的话概括:“债权人如果乐意,可以视对方的意思通知为不生效,并等到合同的履行期,进而令其对所有不履行的结果负责……另一方面,债权人如认为合适的话,可以视对方拒绝履行为对合同的非法终止,并且可以立即基于违约提起诉讼;并且在该诉讼中,他将有权要求于约定时间不履行合同会产生的损害赔偿,当然,损害赔偿要按照客观环境提供给他减轻其损失的措施加以减少。”拒绝履行与预期违约相比,二者之间有联系但又有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1)发生的时间不同。拒绝履行既可以发生在履行期限届至前,又可以发生在届至时或之后;预期违约则仅仅只发生在履行期限届至前。(2)预期违约所涵盖的范围比期前拒绝履行要广,其中的 renunciation 可以与期前拒绝履行相当(renunciation 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另外还有 disablement 的案型,相当于不能履行。(3)主观归责不同。拒绝履行要求违约一方主观上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预期违约既可能是主观故意,也不排除客观的履行不能。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拒绝履行与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是指作为债权的客体的给付不可能的状态。作为一种合同履行的障碍,履行不能可分为广义的履行不能与狭义的履行不能,前者是指本来的履行、给付的目的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够实现的状态,而不问债务人对于此种不能的发生有责任还是无责任。而后者则仅指债务人对不能的发生有责任的情形。一般意义上,履行不能是指广义的履行不能。履行不能作为法律上的一个概念,并不仅指物理上的不能,而且还指依社会上或法律上的观念,不可期待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履行不能与拒绝履行的区别主要有:首先,广义上的履行不能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其事由并非总是可归责于债务人。相反,拒绝履行,通常是基于债务人的故意而表示不愿为之,故常可归责于债务人。其次,履行不能是因有履行不能的事实而不能达到履行债务的目的,而拒绝履行则是能履行而不履行,以致于其履行行为不可期待。再次,拒绝履行,在债权人行使其救济权之前,原则上可以撤回其表示,一般第三人可代为清偿,履行不能则不存在这些。英美法上的拒绝履行与大陆法上的履行不能有交叉重叠之处,英美法上的拒绝履行包括明示拒绝履行、默示拒绝履行以及主观上无能力履行等三种类型,其中主观上无能力履行相当于大陆法上的嗣前履行不能,这是由于两大法系法律观念上的差异所致。
拒绝履行与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的违法现象。迟延履行在广义上包括债务人的给付迟延和债权人的受领迟延,狭义上仅指债务人的给付迟延。构成履行迟延的条件有四:一是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二是能够履行;三是债务履行期徒过而未为履行;四是未履行不具有正当理由。我国台湾地区还规定须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为给付作为迟延履行的构成要件。关于迟延履行和拒绝履行,历来争议颇多。否认拒绝履行为为独立的债的不履行形态者认为债务人应为给付却拒绝给付,其即为给付迟延,其责任应依履行迟延之规定。然主流观点认为,拒绝履行为独立的债务不履行形态,其和履行迟延的区别有二:一是二者发生的时间不同。拒绝履行不仅可能发生于履行期届至后,期前和期中均有可能。而迟延履行系于履行期届至后,债务人未为履行的样态。二是是否履行不同。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违约当事人已经作出履行并且愿意履行,而只是履行不符合期限的规定,而在拒绝履行的情况下,违约当事人不仅没有作出履行,而且明确表示不愿意履行合同义务,可见拒绝履行是一种公然的违约。当然,在迟延以后,违约当事人不愿意继续履行也可转化为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与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在我国立法中称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我国《民法通则》第 111 条、《合同法》第107条指的就是这种情况。此种债务不履行形态,在德国一般称为积极侵害债权,在台湾一般称为不完全给付,在日本称不完全履行。其间的差异在于着眼点的不同,积极侵害债权着眼于作为履行的积极行为方面,而不完全履行则着眼于所作出的履行的不完全性方面。不完全履行一般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瑕疵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或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在数量上存在着不足,即不适当履行和部分履行。加害给付是指给付损害了履行利益以外的一般法益(如履行利益以外的债权人的生命、健康、所有权等)的情形。其与拒绝履行的区别在于:(1)主观方面,债务人在不完全履行时有履行的意思;而在拒絕履行时则没有履行的意思,且有有意不为给付之消极的因素。(2)客观方面,债务人在不完全履行时有履行行为,只是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而拒绝履行意味着没有履行行为。关于没有履行,拒绝履行可能与履行迟延、履行不能相同,而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则与不完全履行不同。
拒绝履行与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起源于英国普通法的一项制度,是指在履行期限届至前,合同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或者自己无能力履行。对于预期违约的解决办法,可以引用英国法官科恩在创立预期违约的主要判例之一 Frost v. Knight 中的话概括:“债权人如果乐意,可以视对方的意思通知为不生效,并等到合同的履行期,进而令其对所有不履行的结果负责……另一方面,债权人如认为合适的话,可以视对方拒绝履行为对合同的非法终止,并且可以立即基于违约提起诉讼;并且在该诉讼中,他将有权要求于约定时间不履行合同会产生的损害赔偿,当然,损害赔偿要按照客观环境提供给他减轻其损失的措施加以减少。”拒绝履行与预期违约相比,二者之间有联系但又有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1)发生的时间不同。拒绝履行既可以发生在履行期限届至前,又可以发生在届至时或之后;预期违约则仅仅只发生在履行期限届至前。(2)预期违约所涵盖的范围比期前拒绝履行要广,其中的 renunciation 可以与期前拒绝履行相当(renunciation 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另外还有 disablement 的案型,相当于不能履行。(3)主观归责不同。拒绝履行要求违约一方主观上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预期违约既可能是主观故意,也不排除客观的履行不能。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