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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和学生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但两者之间还存在着以受教育权为核心的法律关系.在这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中高校承担看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我国现有的法律虽然为学生提供了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这三种权利救济方式,但均不足以对学生权利的提供充分的保护.民事诉讼则不仅为学生提供民事权利救济,在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