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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综合执法有其具体明确的涵义,但在许多场合已被误用,有必要予以澄清。行政综合执法不同于联合执法,不同于综合执行,也不同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它是指由依法成立或依法授权的一个行政机关综合行使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的行政机关所具有的行政职权,能以一个整体执法主体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行政执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