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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资源管理自治权属于经济发展自治权的一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环境的开发利用关系着其经济的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环境资源管理自治权在实际中的复杂性。因此,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法规体系,建构其相关的配套立法,调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自治意识的积极性,合理的配置自治机关的相关权力至关重要。
关键词:社会治理;民族自治地方;资源管理自治权
一、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的内涵及其特殊性
(一)社会治理的内涵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社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有机构成部分,其主体不仅是政府主导,更是社会组织与人民的参与,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包容活力、安定有序作为促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价值目标。
(二)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的特殊性
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主体的特殊性,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包括其自治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在承担国家治理职责的同时,还承担着自治这一角色;二是内容的特殊性,民族自治地方作为少数民族的聚居地,很多问题的发生往往与民族关系交织在一起,一旦处理不当,则会引发更多的矛盾;三是方式的特殊性,民族自治地方大多为我国的贫困地,国家治理层面上的优惠主要是国家政策的相关倾斜照顾,在治理的过程中要兼顾民族自治地方的本土性、民族性,合理、适当的落实国家政策。
二、民族自治地方资源管理自治权存在的相关问题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规则。民族自治地方虽然对本地方的自然资源享有优先开发的权力,但这并不意味着能对当地的资源进行无限度开发和利用,其必须针对本地方的具体情况来做出相应判断,来处理好资源的开发利用与资源的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而如何处理好民族地区经济建设与生态自然环境的关系是其进一步开发建设的重中之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意识到环境资源管理自治权属于经济类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环境脆弱,长期依赖粗放式的开采来换取经济总量的增长,会致使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加剧资源与经济的矛盾增长[]。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缺乏对环境管理自治权的自治意识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认识不全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和与其级别相应的地方政府权力,其自治的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弱,很多情况下都是依靠国家政策的扶持,久而久之会将这种优惠视作理所应当,加之上级机关的重管理轻治理,在制定相关政策时,没有根据本地方具体情况来考察其出台后的效果,这就使得民族自治地方的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薄弱,盲目的追求经济的发展,忽视了生态环境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
(二)民族自治地方在资源管理自治权的立法上有欠缺
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的数量不均衡,虽然制定的单行条例多涉及经济的内容,但对于环境管理自治权的具体细化以及实际操作,则要其通过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方式在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条文才能实现。事实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存在照搬照套《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情况,未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来做出相关的规范,鲜有规定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环境管理自治权细化的相关内容,例如对本地方自然资源开发的种类、优先开发的程序等,这就说明了民族自治地方虽然对于经济发展、资源开发的单行条例涉及较多,但很多条文也只是宣示性条文,缺乏一定的权威性,使得环境管理自治的效果大打折扣。
(三)执行力与公众参与度较低
自治机关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和环境维权等过程中,常常受到有关部门利益的牵制,加之相关部门的懈怠,一些规范性的条文原本就是宣示的色彩浓厚,而实践中由于落实不力更是增加了其“软法”的特征,更甚者来说,成了摆设性的条文,因此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环境管理自治权的实际执行中往往会遭遇执行力不足、执行困难等问题;在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规划决策中,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组织、民众参与度不高,很多人不清楚政策制定,法规实施的意义究竟为何?环境管理自治权虽然是自治机关的权力,但社会治理离不开社会组织和民众参与,如何积极引导参与,对环境管理自治权的真正实现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解决民族自治地方资源管理自治权相关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立法,构建合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实践中,不少的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单行条例都是围绕草原、林地、矿产资源以及水资源保护的内容,看似立法上已经完备,实际上,围绕生态环境建设的条款多为原则性、指导性的规定,而对于民族自治地方本地方的所在区域内的相关环境管理的空白处并未作出具体性的规定,因此,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对本地方的环境管理立法时,多考虑本地方的实际情况,结合新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规制,充分利用国家层面给予本地方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及时修改完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适应当地的经济发展需求,完善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二)合理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理念建设
民族自治地方人口的居住集中程度远远低于发达地区,信息的流通性差,因此对于生态环境的破坏很难在第一时间有准确的信息,基于此,我们可以利用互联网科技,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环境进行电子监管,加强生态环境执法的覆盖区域。合理的利用民族自治地方的本土资源,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法中有很多对生态环境的合理利用的意识,因此可将环境法的相关规定与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法的相关规定在本地方的环境管理实践中相结合,达到因地制宜的理想化状态。
(三)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政人员的法治意识教育
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环境管理目前实行的是统管和分管相结合的多层次管理体制[],责任主体界定不清晰,难以追究落实,实际执法中往往都是组织主体承担民事或者行政责任,而有些官员干部为了本地方的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于一些大型企业排污都是持模棱两可的态度,出现问题时,相互推诿,对于相关涉事人员的责任处理不能仅仅停留在罚款上,要明确具体责任,同时生态环境监管不到位,因此,可及时通报有关生态环境管理的相关案例、信息,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监督力度,优化自治机关与公众之间良性互动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吴宗金主编.第3版.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1
[2]王允武.创新理念推进自治制度运行和自治地方治理现代化[J].民族学刊,2017,(01):53-59+110-112.
[3]王允武,王杰.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J].民族学刊,2015,(01):62-70+113-116.
[4]张康之.论主体多元化条件下的社会治理[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02:2-13.
[5]王述炜.论民族区域自治视野下的环境自治权[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1:6-10.
[6]张继钢.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环境刑事变通立法初探[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6:59-65.
[7]尹仑.中国民族生态法律制定研究[J].云南社会科学,2016,(05):106-111.
[8]劉雁翎.西南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的生态文明价值[J].贵州民族研究,2015,(05):23-26.
[9]周珏.少数民族习惯法生态环境保护价值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4.
作者简介
冶云彩,女,回族,甘肃平凉人,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学号:160301012082。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社会治理;民族自治地方;资源管理自治权
一、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的内涵及其特殊性
(一)社会治理的内涵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社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有机构成部分,其主体不仅是政府主导,更是社会组织与人民的参与,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包容活力、安定有序作为促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价值目标。
(二)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的特殊性
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主体的特殊性,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包括其自治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在承担国家治理职责的同时,还承担着自治这一角色;二是内容的特殊性,民族自治地方作为少数民族的聚居地,很多问题的发生往往与民族关系交织在一起,一旦处理不当,则会引发更多的矛盾;三是方式的特殊性,民族自治地方大多为我国的贫困地,国家治理层面上的优惠主要是国家政策的相关倾斜照顾,在治理的过程中要兼顾民族自治地方的本土性、民族性,合理、适当的落实国家政策。
二、民族自治地方资源管理自治权存在的相关问题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规则。民族自治地方虽然对本地方的自然资源享有优先开发的权力,但这并不意味着能对当地的资源进行无限度开发和利用,其必须针对本地方的具体情况来做出相应判断,来处理好资源的开发利用与资源的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而如何处理好民族地区经济建设与生态自然环境的关系是其进一步开发建设的重中之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意识到环境资源管理自治权属于经济类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环境脆弱,长期依赖粗放式的开采来换取经济总量的增长,会致使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加剧资源与经济的矛盾增长[]。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缺乏对环境管理自治权的自治意识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认识不全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和与其级别相应的地方政府权力,其自治的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弱,很多情况下都是依靠国家政策的扶持,久而久之会将这种优惠视作理所应当,加之上级机关的重管理轻治理,在制定相关政策时,没有根据本地方具体情况来考察其出台后的效果,这就使得民族自治地方的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薄弱,盲目的追求经济的发展,忽视了生态环境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
(二)民族自治地方在资源管理自治权的立法上有欠缺
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的数量不均衡,虽然制定的单行条例多涉及经济的内容,但对于环境管理自治权的具体细化以及实际操作,则要其通过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方式在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条文才能实现。事实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存在照搬照套《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情况,未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来做出相关的规范,鲜有规定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环境管理自治权细化的相关内容,例如对本地方自然资源开发的种类、优先开发的程序等,这就说明了民族自治地方虽然对于经济发展、资源开发的单行条例涉及较多,但很多条文也只是宣示性条文,缺乏一定的权威性,使得环境管理自治的效果大打折扣。
(三)执行力与公众参与度较低
自治机关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和环境维权等过程中,常常受到有关部门利益的牵制,加之相关部门的懈怠,一些规范性的条文原本就是宣示的色彩浓厚,而实践中由于落实不力更是增加了其“软法”的特征,更甚者来说,成了摆设性的条文,因此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环境管理自治权的实际执行中往往会遭遇执行力不足、执行困难等问题;在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规划决策中,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组织、民众参与度不高,很多人不清楚政策制定,法规实施的意义究竟为何?环境管理自治权虽然是自治机关的权力,但社会治理离不开社会组织和民众参与,如何积极引导参与,对环境管理自治权的真正实现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解决民族自治地方资源管理自治权相关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立法,构建合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实践中,不少的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单行条例都是围绕草原、林地、矿产资源以及水资源保护的内容,看似立法上已经完备,实际上,围绕生态环境建设的条款多为原则性、指导性的规定,而对于民族自治地方本地方的所在区域内的相关环境管理的空白处并未作出具体性的规定,因此,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对本地方的环境管理立法时,多考虑本地方的实际情况,结合新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规制,充分利用国家层面给予本地方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及时修改完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适应当地的经济发展需求,完善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二)合理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理念建设
民族自治地方人口的居住集中程度远远低于发达地区,信息的流通性差,因此对于生态环境的破坏很难在第一时间有准确的信息,基于此,我们可以利用互联网科技,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环境进行电子监管,加强生态环境执法的覆盖区域。合理的利用民族自治地方的本土资源,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法中有很多对生态环境的合理利用的意识,因此可将环境法的相关规定与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法的相关规定在本地方的环境管理实践中相结合,达到因地制宜的理想化状态。
(三)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政人员的法治意识教育
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环境管理目前实行的是统管和分管相结合的多层次管理体制[],责任主体界定不清晰,难以追究落实,实际执法中往往都是组织主体承担民事或者行政责任,而有些官员干部为了本地方的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于一些大型企业排污都是持模棱两可的态度,出现问题时,相互推诿,对于相关涉事人员的责任处理不能仅仅停留在罚款上,要明确具体责任,同时生态环境监管不到位,因此,可及时通报有关生态环境管理的相关案例、信息,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监督力度,优化自治机关与公众之间良性互动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吴宗金主编.第3版.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1
[2]王允武.创新理念推进自治制度运行和自治地方治理现代化[J].民族学刊,2017,(01):53-59+110-112.
[3]王允武,王杰.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J].民族学刊,2015,(01):62-70+113-116.
[4]张康之.论主体多元化条件下的社会治理[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02:2-13.
[5]王述炜.论民族区域自治视野下的环境自治权[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1:6-10.
[6]张继钢.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环境刑事变通立法初探[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6:59-65.
[7]尹仑.中国民族生态法律制定研究[J].云南社会科学,2016,(05):106-111.
[8]劉雁翎.西南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的生态文明价值[J].贵州民族研究,2015,(05):23-26.
[9]周珏.少数民族习惯法生态环境保护价值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4.
作者简介
冶云彩,女,回族,甘肃平凉人,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学号:160301012082。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