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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委托现有规范框架在实践中几近被全面突破,这尽管是政府寻求自新的表征,但也是威胁行政民主的新风险。通过立法规范行政委托,本质上是行政组织权的法律保留,其关键在于,相关规定需在保证行政民主的前提下不阻碍组织效率。基于"委托—代理"原理、行政体制改革的价值原理、行政与立法分权制衡原理等三方面考虑,行政委托的法律保留事项不应包括"法律依据"这一内容,而应聚焦于"受托主体的资质条件"、"禁止性委托事项"和"行政委托的程序规则"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