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税务筹划的根本目的就是减轻税负以实现企业税后收益的最大化,所以税务筹划在企业理财中的运用就变的极其重要了。
关键词:税务筹划、筹资、投资
一、税务筹划的含义及特点。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现行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活动的优化安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达到既合理又合法的减税和节税的财务优化活动。它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合法性,即税务筹划需在国家法律许可范围内,遵循税务政策的相关规定进行;二是预先性,即税务筹划需在经济事项确立之前进行,一旦经营活动以成定局,再进行税务筹划活动就晚了;三是系统性,即税务筹划要从纳税人整体利益出发,全面考察和比较;四是成本性,即税务筹划应以降低成本减少费用为基本前提,确保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二、走出对税务筹划的误区。
目前,企业在税务筹划问题上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不懂得避税与偷税的区别,把一些实为偷税的手段误认为是避税;二是明知故犯,打着税务筹划的幌子行偷税之实。我认为,当前有不少企业避税心切,或者受到一些书籍的误导,以致良莠不分,把偷税行为当成了税务筹划,直到受到法律的制裁还蒙在鼓里。客观地说,避税与偷税虽然在概念上很容易加以区分,但在实践当中,二者的区别有时确实难以掌握。有时,纳税人避税的力度过大,就成了不正当避税,而不正当避税在法律上就可认定为是偷税。例如,利用“挂靠法”进行税务筹划就有这个问题。目前,我国税法对福利企业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比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福利企业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些企业为了享受这条税收优惠,在社会上广招残疾人员,使本企业的“四残”人员达到税法规定的比例。但这些残疾人员被企业招募为职工后又被放假回家,每月只领取少量的生活费。有人认为,企业的这种行为属于税务筹划。实际上,税法规定,真正有资格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其招募的每个残疾职工必须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而有的福利企业一旦享受到了税收优惠后就把残疾职工遣散回家,这种行为直接违反了税法。所以,实际上仍属于偷税行为,并不能算作税务筹划。当然,还有的企业为了挂靠上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更是不择手段,让一些身体健康的职工装聋作哑,冒充“四残”人员,这种行为更是明目张胆的偷税。
三、税务筹划在企业理财中的运用。
(一)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经营所需的资金,无论从何种渠道取得,都存在着一定的资金成本。从纳税角度看,不同的筹资渠道产生的纳税效果有很大的差异。对企业来讲,合理利用某些筹资渠道可有效地帮助其减轻稳负,从而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1.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的选择。一般来讲,企业进行外部资金筹措可选择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各有利弊。按照税法规定,负债筹资支付的利息作为税前扣除项目有税收挡板作用;而股息支付不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因此,企业筹资时在不违反国家经济政策的前提下,可通过税收筹划既能实现资金的筹措又可达到节税增资的目的。一般而言,如果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负债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資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负债利息必须固定交付的特点又导致负债筹资可能产生负效应。因此,对两种筹资方式须综合考虑。只有在息税前利润率大于年利息率的情况下,增加负债才可以增加权益资本收益率,而且,此时利用债务融资,既减轻了企业的税负,又符合股东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
2.租赁筹资。租赁从承租人筹资的角度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从企业税收筹划的角度看,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方法。
对承租人来说,租赁可获取双重好处:一是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设备而承担负担和风险;二是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减少税基,从而减少应纳税额。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通过融资租赁,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保存企业的举债能力,更重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减少了纳税基数。同时,融资租入设备的改良支出可以作为递延资产,在不短于5年的时间内摊销;而企业自有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则作为资本性支出,一般来说摊销时间长于5年。因此,融资租赁的税收抵免作用较为明显。
(二)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由于国家对各行业、各产品制定税收政策不同,适当选择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提高企业投资效益。因此,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须考虑税收政策的影响。
1.投资企业注册地点的选择。为了实现我国对外开放由沿海向内地推进的战略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生产力布局,以及扶植贫困地区发展,我国制定了不同地区税负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就提供了一个极好的税收筹划机会。因此,投资者合理选择企业的注册地点,对于企业节省税金支出和实现国家生产力的战略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投资方向的选择。我国现行税制对投资方向不同的纳税人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在设立公司时,要充分利用好这些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现行税法中国家实行税收倾斜的企业类型有:外商投资企业、国家科委主管的高新技术企业、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街道创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安置“四残”人员的企业、水利部门举办的企业、农业部门举办的企业等。同时,税法还对下列产品实行税收优惠:
利用“三废”的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免税产品。
3.投资方式的选择。税法中一般都包含亏损递延条款,允许亏损企业免交当年所得税,且其亏损可向后递延以抵销以后年度盈余。因此,不论新建还是并购,对投资方式的选择是企业确立投资项目后须考虑的重要问题。企业可以选择那些管理不善或资金周转不灵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亏损企业作为兼并对象,以充分利用盈亏互抵少纳税的优惠政策。
(三)内部核算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给企业提供了选择会计处理方法的机会,我国的各种税种的筹划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在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筹划时,受其影响最明显。
1.销售收入确认方式的选择。按现行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待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对销售收入的税收筹划就是通过对取得收入的方式、时间以及计算方法的选择和控制,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例如,直接收款销货时,可通过推迟收款时间或推迟提货单的交付时间,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从而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
2.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存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消耗或者销售而持有的各种资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成本的计算,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购入存货应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和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不含增值税)等计价。存货的计价方法主要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企业损益的计算有着直接影响,从而影响到所得税的税基。一般来说,当物价逐渐下降时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的存货成本较高,应纳所得税相应较少;而当物价持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可相对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但需注意的是,存货计价方法一经选用,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不得随意变更。
四、税务筹划的意义。
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是以符合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的,不仅有利于正确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有着充分的理论根据,而且对于在市场经济中追求效益最大化的我国企业而言,在财务管理中开展税务筹划工作,尤其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李大明.税务管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2]
关键词:税务筹划、筹资、投资
一、税务筹划的含义及特点。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现行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活动的优化安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达到既合理又合法的减税和节税的财务优化活动。它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合法性,即税务筹划需在国家法律许可范围内,遵循税务政策的相关规定进行;二是预先性,即税务筹划需在经济事项确立之前进行,一旦经营活动以成定局,再进行税务筹划活动就晚了;三是系统性,即税务筹划要从纳税人整体利益出发,全面考察和比较;四是成本性,即税务筹划应以降低成本减少费用为基本前提,确保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二、走出对税务筹划的误区。
目前,企业在税务筹划问题上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不懂得避税与偷税的区别,把一些实为偷税的手段误认为是避税;二是明知故犯,打着税务筹划的幌子行偷税之实。我认为,当前有不少企业避税心切,或者受到一些书籍的误导,以致良莠不分,把偷税行为当成了税务筹划,直到受到法律的制裁还蒙在鼓里。客观地说,避税与偷税虽然在概念上很容易加以区分,但在实践当中,二者的区别有时确实难以掌握。有时,纳税人避税的力度过大,就成了不正当避税,而不正当避税在法律上就可认定为是偷税。例如,利用“挂靠法”进行税务筹划就有这个问题。目前,我国税法对福利企业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比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福利企业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些企业为了享受这条税收优惠,在社会上广招残疾人员,使本企业的“四残”人员达到税法规定的比例。但这些残疾人员被企业招募为职工后又被放假回家,每月只领取少量的生活费。有人认为,企业的这种行为属于税务筹划。实际上,税法规定,真正有资格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其招募的每个残疾职工必须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而有的福利企业一旦享受到了税收优惠后就把残疾职工遣散回家,这种行为直接违反了税法。所以,实际上仍属于偷税行为,并不能算作税务筹划。当然,还有的企业为了挂靠上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更是不择手段,让一些身体健康的职工装聋作哑,冒充“四残”人员,这种行为更是明目张胆的偷税。
三、税务筹划在企业理财中的运用。
(一)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经营所需的资金,无论从何种渠道取得,都存在着一定的资金成本。从纳税角度看,不同的筹资渠道产生的纳税效果有很大的差异。对企业来讲,合理利用某些筹资渠道可有效地帮助其减轻稳负,从而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1.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的选择。一般来讲,企业进行外部资金筹措可选择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各有利弊。按照税法规定,负债筹资支付的利息作为税前扣除项目有税收挡板作用;而股息支付不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因此,企业筹资时在不违反国家经济政策的前提下,可通过税收筹划既能实现资金的筹措又可达到节税增资的目的。一般而言,如果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负债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資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负债利息必须固定交付的特点又导致负债筹资可能产生负效应。因此,对两种筹资方式须综合考虑。只有在息税前利润率大于年利息率的情况下,增加负债才可以增加权益资本收益率,而且,此时利用债务融资,既减轻了企业的税负,又符合股东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
2.租赁筹资。租赁从承租人筹资的角度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从企业税收筹划的角度看,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方法。
对承租人来说,租赁可获取双重好处:一是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设备而承担负担和风险;二是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减少税基,从而减少应纳税额。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通过融资租赁,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保存企业的举债能力,更重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减少了纳税基数。同时,融资租入设备的改良支出可以作为递延资产,在不短于5年的时间内摊销;而企业自有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则作为资本性支出,一般来说摊销时间长于5年。因此,融资租赁的税收抵免作用较为明显。
(二)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由于国家对各行业、各产品制定税收政策不同,适当选择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提高企业投资效益。因此,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须考虑税收政策的影响。
1.投资企业注册地点的选择。为了实现我国对外开放由沿海向内地推进的战略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生产力布局,以及扶植贫困地区发展,我国制定了不同地区税负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就提供了一个极好的税收筹划机会。因此,投资者合理选择企业的注册地点,对于企业节省税金支出和实现国家生产力的战略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投资方向的选择。我国现行税制对投资方向不同的纳税人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在设立公司时,要充分利用好这些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现行税法中国家实行税收倾斜的企业类型有:外商投资企业、国家科委主管的高新技术企业、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街道创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安置“四残”人员的企业、水利部门举办的企业、农业部门举办的企业等。同时,税法还对下列产品实行税收优惠:
利用“三废”的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免税产品。
3.投资方式的选择。税法中一般都包含亏损递延条款,允许亏损企业免交当年所得税,且其亏损可向后递延以抵销以后年度盈余。因此,不论新建还是并购,对投资方式的选择是企业确立投资项目后须考虑的重要问题。企业可以选择那些管理不善或资金周转不灵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亏损企业作为兼并对象,以充分利用盈亏互抵少纳税的优惠政策。
(三)内部核算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给企业提供了选择会计处理方法的机会,我国的各种税种的筹划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在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筹划时,受其影响最明显。
1.销售收入确认方式的选择。按现行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待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对销售收入的税收筹划就是通过对取得收入的方式、时间以及计算方法的选择和控制,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例如,直接收款销货时,可通过推迟收款时间或推迟提货单的交付时间,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从而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
2.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存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消耗或者销售而持有的各种资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成本的计算,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购入存货应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和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不含增值税)等计价。存货的计价方法主要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企业损益的计算有着直接影响,从而影响到所得税的税基。一般来说,当物价逐渐下降时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的存货成本较高,应纳所得税相应较少;而当物价持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可相对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但需注意的是,存货计价方法一经选用,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不得随意变更。
四、税务筹划的意义。
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是以符合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的,不仅有利于正确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有着充分的理论根据,而且对于在市场经济中追求效益最大化的我国企业而言,在财务管理中开展税务筹划工作,尤其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李大明.税务管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