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关于法人的性质,有虚构论、否定论和实在论。本文从法律理论和现实的角度对这三种理论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对法人与人的本质进行了比较分析。本文阐述了对法人性质的一些看法,并运用该方法分析了目前对法人性质的几种解释。正确理解法人本质,对正确理解、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意义。
◆关键词:法人本质;法理分析
一、法人本质学术法理及现实分析
法人拟制理论,顾名思义,是指法人是自然人,具有为法律目的所承认的人格。法人拟制理论没有解没有涉及法人的本质,具有一定局限性;但其作为法人的本质的探索,也有一定积极意义。
法人否定理论否定了法人的存在。其理论的主要认为作为实体上的法人不存在,因为法人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实上都是由其背后自然人进行运作,法人的意志表达也由其成员创造和表达。因此,赋予权利义务主体资格是没有意义的。不难发现,其理论框架也不涉及法人的本质
根据法人实在理论,法人是一个客观实体,可以具体分为有机体理论和组织理论。首先,有机体理论认为法人是一个客观存在的有机实体。作为一个客观存在的有机实体,法人应当像自然人一样被赋予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资格。但如果根据有机体理论,所有客观存在的实体都应成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而事实上显然并非如此。因此有机体理论存在缺陷。组织理论比有机体理论更为全面,认为法人是权利义务的主体。这是当前学术界较为公认的观点。
二、法人本质与法人本质属性
法人本质理论的发展也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在这一时期出现了许多理论,但从以上分析来看,一些主流理论并没有真正涉及到法人的本质。那么我们如何理解法人的性质呢?首先,我们需要弄清楚其本质是什么。当我们讨论事物的本质时,我们应该考虑或研究事物的各个方面:本质必须使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并从根本上反映事物的特征,本质不是对现象的简单分类。我国民法总则对法人的概念作了明确规定。但知道法人的本质,并不能推断出法人的本质是什么。法人的本质属性是我们知道一个对象是一个法人后它有一些特殊性的轮廓基本许多属性,最多只能在属性使它与其他不必要的属性有区别,但什么是法人的本质并不是很好,所以我们发现通过法律定义的研究只知道它的本质属性,但没有什么是法人的本质。其次,要明确本质属性与本质的区别。事实上,只有在承认法人存在的前提下,才能探讨法人的本质属性。但是,法人的本质与法人的本质属性之间的区别尚不明确,未能对法人的本质作出回答。
三、人的本质与法人本质对比分析法人本质
不同的研究领域对人的定义不同。我们不能机械地把人类的本性定义为一种会工作、会说话、会制造工具、会使用工具的灵长类动物。语言的使用归根到底是一种人类的社会关系,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一定程度上社会关系才是人的本质属性。
在此基础上,我们分析几个关于法人性质的新讨论。
有些学者认为法人是法律赋予的一种人格。法人人格的来源或本质是法人能够承担社会发展的作用,具有社会价值,法人才会被法律赋予人格。但是按照这种观点要理解法人作为一种功能的本质似乎有些困难,更不用说法人扮演这一角色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因此,法人作为一种角色的性质还不够深入。从我们以往的本质和本质属性分析方法来看,法人制度的作用与合格法人的人格相比,仍然是一种外在表现现象,因此将其作为法人的本质并不十分恰当。
有其他学者指出,“所谓法人,是指具有独立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团体”。从这一定义来看,法人在本质上确实反映了一种法律主体资格。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变化和发展的趋势,新出现的社会团体被赋予了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地位。在这一定义中,笔者将法人定义为具有独立的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群体,其实质就是法人资格。这一判断大致符合上文本质与本质属性的区别。符合我们之前认为的基本属性是表达式的本质,也就是说,法人本质上反映了一个资格,这是法律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定义,一个社会组织法律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它比现有数理论更加合理。
那么为什么在这个定义中我们不把人格作为一个法人的本质呢?我们知道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法人之所以被称为人是因为他具有人格。人格是人在法律上的外在属性,人格在法律上表现为能够成为法律上权利义务主体的能力。将其作为法人的本质与我们之前的比较并不一致。用我们以前人类社会的比较,人格是一个人的人格和情感特征。把人的个性、情感特征和人格作为人的本性显然是有偏见的。
四、结语
现代法律制度发展日臻完备,法人制度已成为民法的重要基础之一。目前我国的《民法总论》也明确规定了法人制度。但是,目前学界对于法人本质的问题还没有完全有定论。随着时代进步,相信在未来关于法人本质的问题会有更深入和更完备的回答。
参考文献:
[1]林嘉主编.外国民商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2]马列著作选读.人民出版社,1977年10月版.
[3]陶晶晶,顧梁莎.法人的本质及其责任[J].中国商论,2017(05):166-167.
[4]龙艳芳,王圣利.论法人的本质[J].企业导报,2015(11):166-167.
作者简介
刘学(1982—),男,汉族,四川营山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四川现代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关键词:法人本质;法理分析
一、法人本质学术法理及现实分析
法人拟制理论,顾名思义,是指法人是自然人,具有为法律目的所承认的人格。法人拟制理论没有解没有涉及法人的本质,具有一定局限性;但其作为法人的本质的探索,也有一定积极意义。
法人否定理论否定了法人的存在。其理论的主要认为作为实体上的法人不存在,因为法人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实上都是由其背后自然人进行运作,法人的意志表达也由其成员创造和表达。因此,赋予权利义务主体资格是没有意义的。不难发现,其理论框架也不涉及法人的本质
根据法人实在理论,法人是一个客观实体,可以具体分为有机体理论和组织理论。首先,有机体理论认为法人是一个客观存在的有机实体。作为一个客观存在的有机实体,法人应当像自然人一样被赋予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资格。但如果根据有机体理论,所有客观存在的实体都应成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而事实上显然并非如此。因此有机体理论存在缺陷。组织理论比有机体理论更为全面,认为法人是权利义务的主体。这是当前学术界较为公认的观点。
二、法人本质与法人本质属性
法人本质理论的发展也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在这一时期出现了许多理论,但从以上分析来看,一些主流理论并没有真正涉及到法人的本质。那么我们如何理解法人的性质呢?首先,我们需要弄清楚其本质是什么。当我们讨论事物的本质时,我们应该考虑或研究事物的各个方面:本质必须使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并从根本上反映事物的特征,本质不是对现象的简单分类。我国民法总则对法人的概念作了明确规定。但知道法人的本质,并不能推断出法人的本质是什么。法人的本质属性是我们知道一个对象是一个法人后它有一些特殊性的轮廓基本许多属性,最多只能在属性使它与其他不必要的属性有区别,但什么是法人的本质并不是很好,所以我们发现通过法律定义的研究只知道它的本质属性,但没有什么是法人的本质。其次,要明确本质属性与本质的区别。事实上,只有在承认法人存在的前提下,才能探讨法人的本质属性。但是,法人的本质与法人的本质属性之间的区别尚不明确,未能对法人的本质作出回答。
三、人的本质与法人本质对比分析法人本质
不同的研究领域对人的定义不同。我们不能机械地把人类的本性定义为一种会工作、会说话、会制造工具、会使用工具的灵长类动物。语言的使用归根到底是一种人类的社会关系,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一定程度上社会关系才是人的本质属性。
在此基础上,我们分析几个关于法人性质的新讨论。
有些学者认为法人是法律赋予的一种人格。法人人格的来源或本质是法人能够承担社会发展的作用,具有社会价值,法人才会被法律赋予人格。但是按照这种观点要理解法人作为一种功能的本质似乎有些困难,更不用说法人扮演这一角色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因此,法人作为一种角色的性质还不够深入。从我们以往的本质和本质属性分析方法来看,法人制度的作用与合格法人的人格相比,仍然是一种外在表现现象,因此将其作为法人的本质并不十分恰当。
有其他学者指出,“所谓法人,是指具有独立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团体”。从这一定义来看,法人在本质上确实反映了一种法律主体资格。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变化和发展的趋势,新出现的社会团体被赋予了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地位。在这一定义中,笔者将法人定义为具有独立的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群体,其实质就是法人资格。这一判断大致符合上文本质与本质属性的区别。符合我们之前认为的基本属性是表达式的本质,也就是说,法人本质上反映了一个资格,这是法律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定义,一个社会组织法律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它比现有数理论更加合理。
那么为什么在这个定义中我们不把人格作为一个法人的本质呢?我们知道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法人之所以被称为人是因为他具有人格。人格是人在法律上的外在属性,人格在法律上表现为能够成为法律上权利义务主体的能力。将其作为法人的本质与我们之前的比较并不一致。用我们以前人类社会的比较,人格是一个人的人格和情感特征。把人的个性、情感特征和人格作为人的本性显然是有偏见的。
四、结语
现代法律制度发展日臻完备,法人制度已成为民法的重要基础之一。目前我国的《民法总论》也明确规定了法人制度。但是,目前学界对于法人本质的问题还没有完全有定论。随着时代进步,相信在未来关于法人本质的问题会有更深入和更完备的回答。
参考文献:
[1]林嘉主编.外国民商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2]马列著作选读.人民出版社,1977年10月版.
[3]陶晶晶,顧梁莎.法人的本质及其责任[J].中国商论,2017(05):166-167.
[4]龙艳芳,王圣利.论法人的本质[J].企业导报,2015(11):166-167.
作者简介
刘学(1982—),男,汉族,四川营山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四川现代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