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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针对因检察权属性不明确导致职能划分不合理的问题,尝试从理论分析的角度出发,提出司法属性是检察权的基本属性。同时为实现司法权力制衡,检察权也具有法律监督属性,检察权的行使实际上是通过权力制约权力,实现司法权力结构的制衡。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体现其行政化特征。检察权能应当依据司法属性与监督属性进行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