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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借鉴试点地区经验,结合我国现行法官制度,提出将法官助理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等,初级法官助理工作侧重为事项性工作,中级法官助理侧重独立裁判能力的培养,高级法官助理则可以对裁判提出意见书、参与陪审。希望能为当下司法改革中的人员分流提供可行性方案。也从发展的眼光来看择优遴选和培优养成,试图探索法官助理制度长远可行的出入,希望为广大的同仁们提供一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