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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证券类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一般实施犯罪过程的时间较长,积累的问题较多,情况较为复杂,有些案件还交织着许多政策变化因素和政府行为,公安机关针对案件展开侦查行动时面临着很多困难和问题。因此,从立法完善到执法规范,并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提高办案效率等方面入手,对非法证券活动形成持续高压打击态势,对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和谐与稳定意义重大。
【关键词】证券类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防范
1.证券类涉众型经济法犯罪案件的特点
1.1犯罪主体呈现有组织化特征
证券类涉众型经济犯罪往往需要运用庞大的证券和资金规模,需要一定的人才、技术、信息优势,一般单个的自然人难以具备这些条件,这就决定了在证券市场上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比较突出。此外,由于证券业务的专业性和证券领域监管环境的特殊性,一个人实施证券犯罪有很大的难度,必须要多人分工配合,其组织化程度也因涉及作案难度的差别而表现出不同的形式。
1.2涉及证券专业性案件复杂、办案难度大
证券类涉众型犯罪的专业化、智能化特征明显,证券业是一个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行业,证券领域所涵盖的知识面涉及会计、证券、金融等专业性知识,所以,证券行业的从业人员独特的专业知识,使证券犯罪行为体现了智能化、专业化,也使得对该类犯罪的查出难度也较普通的刑事案件有所增加,证券犯罪也不像传统的刑事案件那样暴露,极强的专业性使侦查措施、取证手段无法与之抗衡。
1.3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使侦查取证具有被动型
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电子化、计算机化程度高,使得犯罪分子基本上能够进行“无纸化”作业,之后基本上不留下任何线索。从犯罪到案发一般间隔时间长,犯罪嫌疑人一般有较长时间转移、销毁罪证,导致证据灭失。
2.证券类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难点和要点
2.1侦查难点
2.1.1跨地区资金流量大,办案难度大
部分案件涉案金额上亿元,而且资金流向不明,涉案金额统计难度大,侦查取证具有被动性的特点,取证难度较大。非法经营证券犯罪嫌疑人一般都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自认为犯罪手段高明和侥幸心理,到案后往往拒不认账,询问难有效果,从而导致案发后取证难度大,案情不易被突破。
2.1.2没有形成有效的协作机制,维稳压力大
目前的机制对于打击涉及证券违法犯罪类型定义过于“狭窄“,导致诸如非法证券投资咨询行为就无法通过各部门的齐抓共管来有效解决。而且,证券类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及的受害人员众多,分布全国各地,上当受骗群众少则数十人,多则数千人。涉及不特定公众类型复杂,有些还是社会弱势全体,受害者利用网络联合维权也容易引发网络群体事件,对社会稳定形成较大冲击。司法实践中还是有个别案件引发的上访堵路等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面临较大的维稳压力。
2.1.3案件的专业要求高,凸显侦查专业人员匮乏
2.2侦查要点
2.2.1快速准确性,为侦破案件奠定好基础
司法实践中,由于证券类犯罪情况复杂,犯罪手段新颖,公、检、法机关对有些案件性质的认定有时不一致,对相关法条的理解有所不同,对此类罪名构成要件、证据的认定标准及追诉标准的把握存在分歧。因此,涉及案件的定性时,必须与检、法机关就案件定性、证据规格等问题加强沟通,达成共识,力求准确性,为后续侦查、取证和破案奠定好基础,确保所办案件能够顺利起诉。
2.2.2全面收集证据及证据要点
许多非法证券投资咨询行为具有刑民交错的特点,参与其中的犯罪嫌疑人总是力图将刑事犯罪行为与民事经济纠纷加以混淆来逃避打击,因此全面及时收集相关凭证、查清资金用途、调取公司账册,以及获取犯罪嫌疑人的言词证据和进行相关鉴定等都是顺利破案必不可少的环节。证明涉案犯罪嫌疑人主体方面的证据、证明涉案公司非法经营的书证、注意相关笔录的制作、对案件证据进行鉴定和审计这四方面是收集证据的“着眼点”。
2.2.3及时查证和控制涉案资金
在打击涉众型证券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对涉案资金的及时控制,这样不仅可以有效防止钱款的转移和流失,也是查明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同时也能够最大限度地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是化解投资者不满情绪,维护稳定的最有力措施。
2.2.4重视信息研判和情报工作
全面收集和掌握本地证券类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有关情况,掌握其中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的不安定因素,认真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制订预警处置方案,不断提高公安机关应对突发性事件的能力。通过情报工作主动发现证券类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打击,充分发挥参谋和服务职能、超前预警、提前防范,提升主动进攻能力,掌握主动权。
2.2.5构建有效的内部协作机制
证券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复杂性、隐蔽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等特点,有时甚至需要跨境取证、抓捕,单靠公安经侦部门很难对此类犯罪进行有效打击,因此必须加强与兄弟单位的协作配合。具体从以下三方面入手:强化与各侦查部门,包括刑侦和区县经侦部门,进行案件串并的工作力度;加强与行动技术、网监等技术侦查部门合作,形成合力;密切与外省市公安机关的协作,增强核查力度。
3.证券类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防范对策
3.1正确运用法律,精确打击提高办案效率
由于涉及证券以及证券犯罪的立法也正在完善和建设中,因此,各级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要密切关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立法进程,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涉嫌犯罪的证券类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要及时立案侦查,打早打准,打出成效。
3.2重视维护稳定,争取投资者积极配合破案
由于证券类涉众型经济犯罪以非法手段攫取巨额社会财富,牺牲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富了极少数人,极易引起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和强烈反应,甚至引发社会群体事件,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隐患。政府应大力提供多样的理财渠道,解决群众对投资的刚性需求。在侦办案件的同时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發,做好投资者的接待和劝说工作,缓解群众不满情绪,使被害投资者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和证据,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同时得到群众的支持,这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推进。
3.3强化社会防控,构建证券阵地控制机制
建立联合打击证券类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工作机制。公安机关、证监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广电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优势,公安机关要与证监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强协调,建立紧密的信息沟通渠道、工作协作机制,探索联合办案的新模式。
3.4曝光典型案例,提高投资者防范能力
大力开展宣传工作,证监等部门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建立证券类公司的资质查询系统等措施,减少和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公安机关与证监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短息提示、宣传手册等各种有效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证券交易政策法规,提高全社会对证券类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危害性的认识,加强群众的防范意识,通过揭示非法证券活动的形式、特征和危害,曝光一些典型案例,预防和减少新的犯罪案件,同时也营造严厉打击声势,震慑犯罪。针对该类案件“发现难、取证难、打击难”的特点,建立对案件举报人的奖励办法,落实对案件举报人的奖励制度,跳动社会各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积极性,拓宽证券类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线索的来源。
【参考文献】
[1]刘晶晶.“维稳”视角下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办理的几点思考[J].课程教育研究,2013,(7).
【关键词】证券类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防范
1.证券类涉众型经济法犯罪案件的特点
1.1犯罪主体呈现有组织化特征
证券类涉众型经济犯罪往往需要运用庞大的证券和资金规模,需要一定的人才、技术、信息优势,一般单个的自然人难以具备这些条件,这就决定了在证券市场上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比较突出。此外,由于证券业务的专业性和证券领域监管环境的特殊性,一个人实施证券犯罪有很大的难度,必须要多人分工配合,其组织化程度也因涉及作案难度的差别而表现出不同的形式。
1.2涉及证券专业性案件复杂、办案难度大
证券类涉众型犯罪的专业化、智能化特征明显,证券业是一个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行业,证券领域所涵盖的知识面涉及会计、证券、金融等专业性知识,所以,证券行业的从业人员独特的专业知识,使证券犯罪行为体现了智能化、专业化,也使得对该类犯罪的查出难度也较普通的刑事案件有所增加,证券犯罪也不像传统的刑事案件那样暴露,极强的专业性使侦查措施、取证手段无法与之抗衡。
1.3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使侦查取证具有被动型
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电子化、计算机化程度高,使得犯罪分子基本上能够进行“无纸化”作业,之后基本上不留下任何线索。从犯罪到案发一般间隔时间长,犯罪嫌疑人一般有较长时间转移、销毁罪证,导致证据灭失。
2.证券类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难点和要点
2.1侦查难点
2.1.1跨地区资金流量大,办案难度大
部分案件涉案金额上亿元,而且资金流向不明,涉案金额统计难度大,侦查取证具有被动性的特点,取证难度较大。非法经营证券犯罪嫌疑人一般都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自认为犯罪手段高明和侥幸心理,到案后往往拒不认账,询问难有效果,从而导致案发后取证难度大,案情不易被突破。
2.1.2没有形成有效的协作机制,维稳压力大
目前的机制对于打击涉及证券违法犯罪类型定义过于“狭窄“,导致诸如非法证券投资咨询行为就无法通过各部门的齐抓共管来有效解决。而且,证券类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及的受害人员众多,分布全国各地,上当受骗群众少则数十人,多则数千人。涉及不特定公众类型复杂,有些还是社会弱势全体,受害者利用网络联合维权也容易引发网络群体事件,对社会稳定形成较大冲击。司法实践中还是有个别案件引发的上访堵路等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面临较大的维稳压力。
2.1.3案件的专业要求高,凸显侦查专业人员匮乏
2.2侦查要点
2.2.1快速准确性,为侦破案件奠定好基础
司法实践中,由于证券类犯罪情况复杂,犯罪手段新颖,公、检、法机关对有些案件性质的认定有时不一致,对相关法条的理解有所不同,对此类罪名构成要件、证据的认定标准及追诉标准的把握存在分歧。因此,涉及案件的定性时,必须与检、法机关就案件定性、证据规格等问题加强沟通,达成共识,力求准确性,为后续侦查、取证和破案奠定好基础,确保所办案件能够顺利起诉。
2.2.2全面收集证据及证据要点
许多非法证券投资咨询行为具有刑民交错的特点,参与其中的犯罪嫌疑人总是力图将刑事犯罪行为与民事经济纠纷加以混淆来逃避打击,因此全面及时收集相关凭证、查清资金用途、调取公司账册,以及获取犯罪嫌疑人的言词证据和进行相关鉴定等都是顺利破案必不可少的环节。证明涉案犯罪嫌疑人主体方面的证据、证明涉案公司非法经营的书证、注意相关笔录的制作、对案件证据进行鉴定和审计这四方面是收集证据的“着眼点”。
2.2.3及时查证和控制涉案资金
在打击涉众型证券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对涉案资金的及时控制,这样不仅可以有效防止钱款的转移和流失,也是查明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同时也能够最大限度地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是化解投资者不满情绪,维护稳定的最有力措施。
2.2.4重视信息研判和情报工作
全面收集和掌握本地证券类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有关情况,掌握其中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的不安定因素,认真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制订预警处置方案,不断提高公安机关应对突发性事件的能力。通过情报工作主动发现证券类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打击,充分发挥参谋和服务职能、超前预警、提前防范,提升主动进攻能力,掌握主动权。
2.2.5构建有效的内部协作机制
证券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复杂性、隐蔽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等特点,有时甚至需要跨境取证、抓捕,单靠公安经侦部门很难对此类犯罪进行有效打击,因此必须加强与兄弟单位的协作配合。具体从以下三方面入手:强化与各侦查部门,包括刑侦和区县经侦部门,进行案件串并的工作力度;加强与行动技术、网监等技术侦查部门合作,形成合力;密切与外省市公安机关的协作,增强核查力度。
3.证券类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防范对策
3.1正确运用法律,精确打击提高办案效率
由于涉及证券以及证券犯罪的立法也正在完善和建设中,因此,各级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要密切关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立法进程,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涉嫌犯罪的证券类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要及时立案侦查,打早打准,打出成效。
3.2重视维护稳定,争取投资者积极配合破案
由于证券类涉众型经济犯罪以非法手段攫取巨额社会财富,牺牲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富了极少数人,极易引起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和强烈反应,甚至引发社会群体事件,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隐患。政府应大力提供多样的理财渠道,解决群众对投资的刚性需求。在侦办案件的同时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發,做好投资者的接待和劝说工作,缓解群众不满情绪,使被害投资者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和证据,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同时得到群众的支持,这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推进。
3.3强化社会防控,构建证券阵地控制机制
建立联合打击证券类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工作机制。公安机关、证监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广电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优势,公安机关要与证监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强协调,建立紧密的信息沟通渠道、工作协作机制,探索联合办案的新模式。
3.4曝光典型案例,提高投资者防范能力
大力开展宣传工作,证监等部门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建立证券类公司的资质查询系统等措施,减少和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公安机关与证监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短息提示、宣传手册等各种有效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证券交易政策法规,提高全社会对证券类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危害性的认识,加强群众的防范意识,通过揭示非法证券活动的形式、特征和危害,曝光一些典型案例,预防和减少新的犯罪案件,同时也营造严厉打击声势,震慑犯罪。针对该类案件“发现难、取证难、打击难”的特点,建立对案件举报人的奖励办法,落实对案件举报人的奖励制度,跳动社会各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积极性,拓宽证券类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线索的来源。
【参考文献】
[1]刘晶晶.“维稳”视角下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办理的几点思考[J].课程教育研究,2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