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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主体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2007年省财政会同环保、建设部门,在南水北调沿线、淮河流域和小清河流域启动了生态补偿试点。2008年又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在全省所有重点流域推行生态补偿机制,并在大汶河流域开展上下游协议补偿试点,初步形成了具有山东特色的生态补偿机制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