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长芦滩契从多方面记载了长芦盐业的历史发展,是不可多得的长芦历史见证,是研究长芦盐业史等诸多领域的重要资料。本文根据长芦档案滩契资料,对长芦滩契界说,长芦滩地获取、拥有的途径,灶户滩地所有权的转移,长芦滩契与内地地契的异同,最早与交易额最大的滩契等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长芦滩契 ;长芦历史 中图分类号: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12)03—0021—13
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河北省国家档案馆和天津市档案馆中保存着从清朝乾隆年间到民国年间二百余年间近四万卷的长芦盐务档案,其中包含着地契、滩契①、房契、租契、盐约、合同等类型的契约文书,以原件、抄件、照片等形式存在,有白契、红契等类别,有中文、日文、英文等语种,持续时间较长,涉及区域较大,反映社会层面较广,有些与呈文、指令等文件结合在一块,有些与民事纠纷、经济往来等事件联系在一起,是研究长芦盐业历史的珍贵资料,是研究京津冀豫区域历史的真实见证,是研究清史与民国史的直接史料,是研究社会史与经济史的可靠材料等。滩契是长芦契约文书中比较有特色的一类,但因为分散保存在不同的单位和个人手中,收集整理还需要大量的时间、精力、财力和物力的投入,笔者仅仅做一举例性质的初探,以求教于大家。
一、长芦滩契界说
“滩地,系灶民等之命产,世世赖以为生。”②即滩地是灶户安身立命、养家糊口、发家致富的基础,失之则不再拥有灶户、灶民的身份。长芦滩契,是记载滩地所有权、买卖交易等方面的契约文书,是地契中的一类。
长芦盐区买卖滩地的契约文书,由于历史时期不同,参与滩地买卖者身份不同,动机与目的不同等,也就有地契、滩契、卖契、合同、卖地基契、割卖地契、出卖滩地字据、杜卖海荒地契、杜卖灶地契、杜卖盐滩地契、杜卖荒滩契、土地买卖合同、杜卖滩外荒地契等不同的名目。
地契,作为土地权属变更的凭证,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的土地所有权与土地管理制度等,反映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状况,是宝贵的历史资料。但历代名称并不完全相同,两汉的田券,魏晋的文券,隋唐的契书,宋代的地契等①,各名称前后重叠使用,内容多有相同。与之相伴而产生了田契、文契、印契、官契、文书等成系列的称谓。地契之名,内涵丰富,包罗广泛,使用历史悠久,适用地域辽阔。
与地契相比,长芦滩契则显得指向明确,随着长芦盐晒制技术的进步而产生。战国时,煮海为盐,即直接取海水用大锅煮沸浓缩为盐。汉代开始逐渐改用淋卤煎熬,即刮土淋卤和晒灰淋卤后,再行用锅灶煎煮成盐,故有灶户、灶家、灶丁等名。制盐需要有盐田和提供燃料之地,统称为灶地。渤海滨海地區生长着大片的芦苇,为煮海煎盐提供了充足的燃料。这些供煮煎制盐用的芦苇之地,称之为苇草地、苇地、草荡地,或泛称为灶地等。明嘉靖元年(1522),海丰灶户高淳得福建人所传修滩晒盐法,制法简便,成本降低,提高了盐产效益,为有些灶户所效仿,后为官方逐步推广,形成“晒必资于滩,故滩有价;煎必资于锅,故锅有价;半煎半晒则滩锅兼征焉”的格局②。芦苇在长芦盐区制盐中的地位日益下降,滩地、滩副、官滩、私滩等称谓应运而生。灶地与滩地逐渐区分开来,“长芦、山东、两淮、浙江、福建、广东灶丁之地曰灶地”③。有灶丁之处即有灶地,长芦盐区二十九个县都有灶地,其中有滩地者仅六个县④。灶地分布广泛,滩地仅分布于沿海部分盐场。灶地、滩地两者并存于政府赋课当中。长芦滩地买卖活动中所立的契约名称落后于现实社会的存在,多仍旧用宽泛的地契称谓者,有称为地基者等,逐渐亦有称为滩契者,笔者目前所知最早称滩契者,是清顺治十二年(1655)“邵承教将自开的官滩,因钱粮无措卖与崔周田名下。契文直接陈述条款,未立题目”⑤。笔者目前所见较早是乾隆三十二年崔君锡杜卖滩契⑥。但并不是从此之后所有的买卖滩地行为所立的契约就都叫滩契了,实际上滩契、卖契、地契等名称同时并存,只是逐渐地使用滩契者多了起来。
地契与滩契两者,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点。从买卖土地的角度来看,地契、滩契都是买卖土地活动所产生的契约文书。地契可以包括滩契,而滩契不能取代地契,也就是说地契涵盖面广泛,而滩契适用范围较小。有时两者并书,如“立卖盐滩地契人箫剑极”,也书写为“立卖契人箫剑极”⑦。正因为这样,收录地契的文献、书籍很多,而收录滩契的则很少,如已经出版的《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天津历代房地契证》、《天津商民房地契约与调判案例选编 1686—1949》、《清代以来天津土地契证档案选编》等书中,地契触目可见,而滩契则无从得见。因此说,滩地属于土地中的一类,滩契是地契的一部分,又是长芦盐区比较独特的买卖滩地的契约文书。
本文所说的滩契,主要是带有滩契、滩地、荒滩地等字样的契约文书,无论是大字还是小字书写者,以及与之相连的上手契等,虽然有些契约当时人未书写为滩契,后人书写为滩契者,笔者作为滩契来看待。本文列举的滩契主要来自于河北省国家档案馆所收藏的长芦盐务档案680-2-2445,为减少重复出自于此卷者不再一一注明。
二、长芦滩地获取、拥有的途径
长芦盐区历史悠久,从煮海煎盐到开滩晒盐,都需要有土地生产芦苇以供烧柴,或有滩地以供开滩池晒盐,滩地是制盐的前提条件之一。获得、拥有滩地的途径,每家灶户(滩户)不会完全相同,有祖先遗留者,有自置者,有合伙购置者,有租赁者、典当者等,形式多种多样。
一是祖先遗留者。买房置地,以求生存与发展,并留传后人,是传统社会中多数人的愿望,是多多少少实现了的目标。体现在滩契上,就是很习见的祖遗、父遗等文字。如宁河县第五区营城村邵益谦堂“祖遗”在“蓟运河东西两岸暨长芦盐区以内共地八万余亩”①。
有些家族未析家分产,就称为“閤族祖遗”者,如高崇熙等“将閤族祖遗近海灶地壹处,地名杨港子,坐落高沙岭西北漫口港西地界相连,共计地贰拾壹顷玖拾亩整。卖与三乐堂永远为业”②。同日,还出卖了“閤族祖遗”灶地二百六十二顷二十七亩,高氏家族“閤族祖遗”灶地达二百八十四顷十七亩,可见的确具有一定规模了。 有些家族则称为“本门祖遗”者,如高继汉等,“将本门祖遗之东南岗荒滩壹副”,“情愿卖与杨宗尧名下永远为业”③。
祖遗、父遗、父置,或父遗应分、祖遗经分、祖遗盐滩、祖遗在册官滩等虽然文字表述有所不同,内涵也有所区别,但相同的都是前人奋斗挣来的家产基业,后人坐享其成继承前人遗留的财产,从而提高了自己人生的起点。
二是自置者。如邵贻庭将“自置刘家坨地一段,烦中说和卖与邵家河公沟为堆盐坨地”④。天伦堂苏“有置买在册官滩一付”⑤ 卖给郑心泉名下为业。李树德将“自开在官滩贰副,滩名二漏、三漏,因钱粮无拆,凂中说和情愿卖与德善堂曹名下永远为业”⑥。徐君重将“契买高姓高沙岭庄铺海纲地一处”,“卖与名扬朱名下永远纳粮为业”⑦。自置、自开、契买等都是运用不同的途径挣下了一份家业,现在出卖了,的确有点自我得之、又自我失之的味道。但相对于买主来说也属于自己购置的产业。如灶户曾兰选买下郑孔昭的“祖遗经分在册官滩壹付,坐落东沽道口迤南,滩名新滩。计人工贰拾柒名,计地二十二亩,滩铺石轴俱全”⑧。也就名正言顺地拥有了自己的家业。
三是合伙购置者。合伙购置的滩地,有归全村人所共有者,如邵度如将“父遗应分空地一段,坐落本庄东,因乏用,烦中说和情愿卖与邵家河众灶家名下永远为业”①。众灶家,当然不会是一家一户,而是邵家河灶户合伙购置为业。道光二年(1822),“杨寿华将海堡大海壹段,四至地界为限,南至七里半老婆店,北至六里杨家忠,西至道沟庄西,东至大海治鱼。自处言明价银捌拾两正,买于道庄子合庄人等名下带粮承种”②。这块地,“南北长拾叁里半,东西宽陆里”③。归道沟子庄全村四十户所有,亦称为官滩。平静地过了近一百二十年,朱养山等人“将夥置道沟子庄壁海荒地一段”④ 卖与裕源堂名下为业。又过了一年零两个月,这块土地归入了日商兴中堂囊中⑤。
有两人伙置盐滩者所有权归两人共有,其契约文书由产权共有人收存;如果一人出卖其持有的半副盐滩时,产权共有人也要出面签字⑥。如果遇到一副滩归兩家所有,就需要分别购买。如李毓琦与堂弟李毓元、毓利共有中夹道滩壹副。李毓琦于光绪十九年十月一日将自己拥有的半副滩卖给刘明芝、田俊轩名下为业⑦。随后李毓元、毓利光绪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将自己拥有的半副滩也卖与刘明芝、田俊轩名下为业⑧。刘明芝、田俊轩分两次合作购得了中夹道滩的所有权。
对于合伙购置的官滩处理,要全村人商量。如丰财场属道沟庄閤庄公议出卖在册官滩——东大滩,可见出卖作为全庄财产的东大滩需要“閤庄公议”⑨,由堡头王长有、村正李如堂经手卖给德善堂曹家为业。
四是租赁者。有时灶户或企业要晒制海盐,没有滩副,只好租赁别人的滩地。如久大精盐公司范旭东为晒盐与灶户史宗誉订立租滩合同,载明滩涂所在位置,说明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订明租金数量等⑩。有些时候是外国企业强租滩地,如冯联甲将“祖遗坐落在驴驹河北荒滩地割租与兴中公司贰拾顷,议定永租价洋叁仟圆整” ○11 。兴中公司就是华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租赁者除租赁滩地之外,有时因晒盐海潮引水和养鱼虾的需要,还要租赁沟渠等。宣统元年六月,高太龄等把自己的漫口港连同张福厚的沟地一并卖与三乐堂为业。后被张福厚察觉,将高太龄等告上审判庭。审判庭查明沟地确属张福厚,并为三乐堂晒盐海潮引水和养鱼虾所必需,判决漫口港业主每年付给张福厚沟地租价一百五十元。双方因此订立租沟合同,以维护双方权益○12 。虽然都是租赁,由于租赁者的身份不同,其租赁的途径与租价、租期等亦多有不同。
五是典当者。即业主把盐滩以一定的年限与酬金,交给当主经营,届时赎回。如业主张殿英以自置在册官滩滩名荒海者当与张荫棠名下管业,一当八年为满,当价正牌大洋九千元正。并详细规定了起止日期等条件①。
笔者根据目前所见长芦滩契资料,将获得、拥有滩地的途径,归纳为祖先遗留者,自置、自开、契买者等,合伙购置者,租赁者,典当者等五种类型。在这五种类型中,以前两种比较多见,而且还可以细分为若干小的类别,是获取、拥有滩地的主要途径。后三种相对来说所占比重很小。
三、灶户滩地所有权的转移
长芦滩契中有些老契,又称根契、老红契、上手契、上手赤契、上手老契、根身老契等,在当时作为产权转移的凭证之一,是所立契约文书的附件,现在这些上手契的法律作用已经消失了,而成为研究灶户滩地所有权转移的资料。
长芦盐务档案中有华北盐业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丰财场盐区滩地契约文书照片五十二套,多数带有上手契,多者三张,少者一张,失迷者比较少,现存有一百二十二张相片,就以此为例来看一下长芦滩地所有权转移问题。
一是正常与非正常交织的滩地所有权转移。善德堂曹氏从宣统元年(1909)五月十五日开始,到民国二年(1913)十一月十三日为止,在四年半的时间内,分十三次,用洋银一千八百九十九元,从李树德、郑明信、萧庚廷、郑德聚等九家,购买了他们自置、自开、祖遗在册官滩十五副滩地。有些滩地还相互毗邻,形成了一定的经营规模。然而到民国三十年四月五日,善德堂曹郁文只得以每张原契国币一千一百二十五元的价格②,共计一万四千六百二十五元,一次性卖给了日本人开办的华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为时代变化,货币单位不同,笔者也不会核算善德堂曹氏的滩地买卖是赔还是赚。但毫无疑问,不是地震海啸,不是市场竞争,而是日本侵华战争打断了善德堂曹氏盐业经营发展的行程。如果说善德堂曹氏购买九家十五副滩地是正常情况的话,那么就是在不正常情况下善德堂曹郁文一次性出卖了自己所经营的滩地,正常与非正常交织在一起,算是灶户滩地所有权转移的一种方式吧。
二是几代人经营一次性卖出。经过灶户几代人数百年的经营,积累了一定规模的家产,由后代一次性出卖。如高沙岭高家。康熙三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1696年2月2日),邓子宁出卖祖遗应分“高沙岭庄铺一处,计破土房拾间。东至大海,南〔至〕白沙头中界,西至邓家漫口以西并上古林,北至驴驹河中界,海岸纲地在内”的土地,“尽数卖与高腾宵名下永远为业”③。这是笔者目前所看到的高家置买的第一份家业。乾隆五十九年(1794),杨守巨等将“祖遗杨家港一处,坐落六峰迤西。南至东西道,北至老巡房地基,东至六峰大沟,西至勾巢港”,“卖与高美斯名下捕鱼打草永远为业”④。这是高家过了近百年后购置的第二份家产。嘉庆十五年(1810),苏刘氏将“祖遗自置捕鱼口岸一处,坐落六峰西南,东至驴驹河官沟并买主,西至乱港两岸,南至三道沟外港南岸,北至港岸小道”,“卖与高翰闻名下捕鱼永远为业”①。这是高家购置的一块与原来土地连在一起的家业。历经一百一十五年时间、几代人的经营,终于形成了连接成片的土地。宣统元年(1909),高崇熙等将杨港子、漫口港两处灶地达二百八十四顷十七亩,用两张卖灶地契卖给了三乐堂②。历经二百一十四年,三次买入积累起的家产一次性卖出了。这也算是一种灶地所有权转移方式吧。当然,高家并非在二百余年的时间内仅进行了四次灶地买卖,此外,还有傅飞岩卖给高美斯荒滩两处等③。 三是有出有入的滩地所有权变动。如灶户郑峻峰,民国元年二月,以洋银一百二十元,购买郑德盛、郑德润的“在册官滩壹副,滩名南中滩,坐落高桥,计地二拾五亩,人工贰拾叁名”④ 的滩地。民国元年九月,又以洋银八十元,买下了“祖遗在册官滩壹副,滩名小漏,其滩坐落草头沽迤南,计地滩窝拾陆亩外,并沟濠池埝俱在”的滩地⑤。一年当中,郑峻峰作为滩地收买者,获得了南中滩、小漏滩两处。民国二年,将“自置在册官滩壹副,坐落高桥迤南,滩名四十池,计地三拾二亩,人工二十九名,汪子圈、滩沟、白水圈,共地计拾顷零叁拾亩有余。因钱无措,凂中说和,情愿卖与德善堂名下永远为业。言明卖价洋银壹百贰拾元正”⑥。郑峻峰以卖家的身份出卖了自置的四十池滩。民国十一年,郑峻峰以银洋一千六百元从郑元珍、郑光第等人手中获得了“坐落草头沽东南,滩名何家中,人工二十三名,计地贰拾五亩”⑦ 的滩地所有权。据笔者目前所见契约文书资料看,郑峻峰在十一年的时间里,购买了三副滩地,卖出了一副滩地,还有一副不知具体买卖时间的滩地,总起来看,郑峻峰收买了滩地三副,出卖了两副,买进大于出卖,在滩地拥有数量上还是有所增加。像郑峻峰这样的既购买滩地,又卖出滩地的灶户,大有人在。
四是只卖出不买进的滩地交易。根据笔者目前所看到的契约文书资料,有些灶户在滩地买卖方面,只见卖出而没有看到买进。如李树德在宣统元年五月十五日立了三张杜卖荒地契,以洋银六百一十元的价格,将自开在册官滩二漏、三漏、四漏、五漏、海滩等五副滩地出卖。卖出五副自开在册官滩,可见李树德气魄大经营有方很有成就,卖滩地的原因“钱粮无折”,公式化的套话,说明不了具体的情况。从契约文书看,李树德卖出五副滩地后,自己还拥有“北至原业主大漏滩”⑧ 的滩地,依然具有从事晒制长芦盐活动的基本条件。再如郑德聚、郑德恒等在民国元年二月十五日立杜卖荒滩地契,将在册官滩南中滩以洋银一百二十元的价格,卖与郑峻峰名下永远为业。又于同年十一月十八日立了两张杜卖荒滩地契,以洋银二百元的价格,将祖遗在册官滩官家上滩、大一窝龙两副滩地,卖与德善堂曹氏名下永远为业。一年卖出了三副滩地。原因是很模糊的“钱粮无措”、“束手”等。还有郑德润,在宣统三年二月十五日和十六日因“手乏无措”立了两张杜卖滩契,以洋银二百元的价格,将祖遗荒滩滩名为官滩、上滩的两副滩,卖给了善德堂曹氏永远为业。这类只卖出不买进的滩户,具体原因并不完全相同。
五是同一滩地所有者的更替,即在同一滩地上先后发生的所有权转移现象。以坐落在东沽道口迤南的新滩为例。嘉庆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1809年2月9日),郑孔昭以时值津市平价银二千七百两的价钱,“将祖遗经分在册官滩壹付,坐落东沽道口迤南,滩名新滩,计人工贰拾柒名,计地贰拾贰亩,滩铺石轴俱全,四至列后,杜卖与灶户曾兰选名下永远勘晒为业”①。这是笔者所见滩契中新滩第一次所有者由郑孔昭换为曾兰选。过了十九年半,道光八年(1828)九月初一日,曾兰选后人曾巽行又立下杜卖滩契,坐落位置、人工、地亩照抄前契,以“三面言明时值津钱平白元宝银壹千陆佰两”的价钱,将新滩卖给了“兴盛三号名下永远勘晒”②。这是第二次新滩由曾氏手中转到了兴盛三号名下。又过了八十六年,民国3年(1914)正月23日,本源堂苏又将原滩契稍作修改,如把坐落位置“东沽道口迤南”改成了“道沟庄迤南”等,以“洋银伍佰肆拾元整”的卖价,新滩被“卖与郑心泉名下永远为业”③。这是第三次新滩更换主人。不知何时“兴盛三号”改成了“本源堂苏”。本来在道光八年契纸上,批有“於光绪二十三年批买与樊姓地捌亩”一行小字,而到了民国3年契纸上,仍然是“计地贰拾贰亩”。新滩的性质,写成了“荒滩”,价格一路走低,从二千七百两,经一千六百两,降至了五百四十元。再过了27年,民国30年4月5日,郑宝琳填写上《出卖滩地字据》的格式契约,以国币一千一百二十五元的价格,新滩被卖给了华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这是第四次新滩易主,也是最后一次被灶户出卖,由此新滩就融入了盐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滩地当中,恐怕连新滩的名号也保存不住了。
以上所述,主要是根据笔者目前所看到的長芦滩契而言,由于受滩契收集不全面、不系统的影响,究竟所论述的各家全部经济状况如何,还有待于今后有更多的滩契发现来证明,这里所说仅仅是举例性质的。
很多滩地契约上用大字书写着“永远为业”、“永远存照”、“永远为照”、“永远管业”等,显得格外醒目招眼。在内文中也往往写上“永远管业”、“永远纳粮为业”、“名下永远为业”等字样,这只是美好的祝福和心愿。实际上,“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④。土地所有者在不断地变化中,辛弃疾言:“千年田换八百主。”⑤ 固然是文学语言,有些夸张,但也反映了土地不断地辗转易手、所有权不停地转换易主的客观事实。长芦盐区滩地所有权经常在以常规与非常规等多种方式变化着,既折射出时代与社会环境的巨大变化,也反映出家族和家庭的兴衰变迁。
四、长芦滩契与地方地契的异同
长芦盐区滩契,既有中国契约文书的共性,又有其自身的特性。与地方地契相比,既有相同之点,也有相异之处,笔者已在前面长芦滩契界说中讲过,不再重复。以下简单说说长芦滩契与地方地契的异同。
长芦滩契与地方地契相同者
一是从契约格式方面来看都有大同小异、千篇一律的味道。契约文书作为经济交往中的凭证,历来为民间所重视,“官有政法,民从私契”①、“官有政法,人从私契”②、“民有私约,如律令”③。同时为政府所规范,因为它关系国计民生。政府规定契式,印制、提倡使用官契纸,坊间万宝全书之类亦刊刻契式,随着天长日久的灌输,从南到北,从东到西,从城市到乡村,从京畿到边陲,逐步形成了规范的契约格式。每件契约文书不仅书写格式规范,而且内容详备,都要注明买方与卖方姓名或堂号,明确产权的确属于卖主,说清土地坐落位置,写清东西南北四至,讲明双方或三方议定的价钱,买方保证出卖物没有纠纷,即使产生了矛盾也与买主无关,由卖主与中人负责,地价银钱当下交清④,由中人、亲属、官经纪等参与。土地买卖契约文书多使用单契⑤,归买主持有。附记、批注记述有关原买老契交买主收存、过割钱粮、地价收讫等事项。因此在契约格式方面,不仅明清民国多有相同之处,而且各地多有相通之处,所以长芦滩契与内地地契格式多是相同的。 二是在出卖土地的原因方面,有些也是相同的。如北京大觉寺藏契约文书出卖土地原因是“手乏”、“手乏不便”、“手乏无银使用”、“手乏无钱使用”等⑥。束鹿张氏家族契约多是“无钱使用”、“无银使用”等⑦。徽州文书多为“无银用度、生活无着”等⑧。长芦滩契多用“乏用”、“束手”⑨、“钱粮无措”⑩、“钱粮无折”○11 、“手乏无措”○12 、“帑项无着”○13 等词语。乏,即缺少、匮乏,也即是缺少银两,没有钱用,“手乏”、“乏用”、“无措”、“无着”之类的语言,也就成了公式化的契约文书套话,在其背后肯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原因,“或以缺食,或以负债,或以疾病、死亡、婚嫁、争讼” ○14 等,不过得结合其他材料才能进行更深入细致地分析。在这些卖地原因表述方面,长芦滩契与内地地契大致相同。比较有特点的,如“无力开荒勘晒”①,“近因荒地年久无力成熟,现因手乏”② 等语言,则体现出长芦滩契的行业语言特点。
长芦滩契所具有的特色
一是有些滩地是“粮额外地”,是征粮定额之外的土地。有些滩契中也说是“粮地”,这里的粮地并非是说种粮食的庄稼地,而是说要向政府缴纳钱粮灶课的滩地,也就是在册官滩。这是由于地理位置、社会环境所造就的长芦滩契的一个特点。
二是在长芦滩契中,清末民初以前很少看到内地地契所记述的丈量土地使用的长度,如丈、步、弓等计量长度的单位,往往只开列四至。本来天津县买卖土地计量单位规定得很精细,如何润田等出卖“祖遗地壹段,坐落大直沽东十字地,计地贰拾柒亩贰分柒厘陆毫伍丝”③。不仅是分厘毫很准确,连丝都有。而长芦滩契多是把四至开列清楚,交易就可以进行了。即使开列弓口,往往也很有气魄,如李恭荣卖驴驹河地一百六十二顷,弓口是:“东西肆里,南北柒里伍。”④ 这说明长芦沿海地区地广人稀。但有时所说的顷数并不准确,如苏士明卖给兴中堂的天津县驴驹河西部之地,“壹百六拾贰顷(但实测面积壹百贰拾壹顷)”⑤。相差四十一顷,相当于差了近四分之一。清末民初以后丈量的就比较细致了,有些契约文书也用弓等来丈量。有时在具体滩地的买卖中,也会在记述面积时使用亩的名称,如德善堂曹氏购买了十五副滩地,只有郑元功、郑峻峰和郑德聚三份卖契中说到滩地多少亩。郑元功卖地契中说:“今有在册官滩壹副,滩名抱坨沟,坐落道口庄后,计地叁拾亩,人工二十一名。”⑥ 而在民国30年4月5日德善堂曹郁文出卖这些滩地时,几乎每张卖滩地字据都涉及到亩数。
三是滩契多数不说多少亩,而是说多少顷等。在天津市有时土地买卖的面积很小,如赵淑亭等出卖的河北公园后地壹段,“计地叁分捌厘柒毫”⑦。这么小面积的土地买卖,在长芦滩契中根本看不到。动辄就说多少顷,如邵益谦堂有“粮契额外地一段,计地壹佰壹拾顷,地名大柳沽”⑧。这也与沿海滩地面积广大、地理位置偏僻、盐碱地荒凉、地价低廉有关系。
四是滩地价钱很便宜。如邵益谦堂拥有韩家地一段,“计地叁拾陆顷”,民国27年1月,“报经宁河县政府派员查勘符合,估值洋共伍佰元”⑨。每顷地价平均为十三元八角八分,一顷地的价钱连肥土沃壤处一亩地的价钱都不到⑩。高崇熙将“灶地壹处,地名漫口港,坐落高沙岭西北,共计地贰百陆拾贰顷贰拾柒亩,卖与三乐堂永远为业。言明每亩时值卖价公砝宝银贰钱贰分,共合银伍仟柒百柒拾两零零柒分”①。拥有的土地面积之大令人惊讶,价钱的确十分低廉。更有甚者,道光二年(1822),杨寿华卖与道庄子合庄人等名下的海堡大海壹段,“南北长拾叁里半,东西宽陆里”②。相当于十一点二五平方公里、五百二十顷,当时银价八十两,平均每顷合银一钱五分四厘,每亩合银子一厘五毫四。面积之大令人吃惊,价格之低超出想象。
五是不同的管理机构。地方地契是由省府州县等地方政府管理的,长芦盐区滩契的管理者,不是地方政府,而是长芦盐运使司(长芦盐务管理局)、丰财场、芦台场等盐务管理机构,这由在滩契上所钤盖的“丰财场记”、“丰财场印”等印章可想而知。民国年间,长芦盐务管理机关有专门的机构从事每年的滩地契约挂验,这从契约文书上贴的执照、挂验执照看得很清楚。同时,盐务管理机关还可以获取一定的契税、挂验费等收入。正是对于滩契管理的严密,因此滩契中白契比较少。不仅长芦滩契归长芦盐务机关管理,而且分布在各县的灶地粮契的查验也归长芦盐运使司管理③。
长芦滩契与地方地契两者,在契约格式与立契约原因方面多有相同之处,在土地性质、面积、价格与管理机构方面多有相异之点。
五、时间较早与交易额最大的长芦滩契
笔者目前所见长芦盐务档案中保存下来的契约文书,时间较早者是康熙三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1696年2月2日)的邓子宁等所立出卖高沙岭庄铺和纲地的卖契,这比目前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河北省国家档案馆、天津市档案馆所保留的长芦档案时间都要早,在已经出版的天津房地契证资料中也属于比较早的④。
笔者目前所见最大额度的土地交易,是福厚堂张凤池将“坐落天津县东南乡高沙岭庄海纲地壹处,计地约玖百陆拾余顷,卖与兴中堂名下永远为业。言明每亩价洋国币柒角,共合洋陆万柒千贰百圆整”⑤。一家一次性出卖九百六十余顷土地在其他地方很难想象。笔者检阅《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天津历代房地契证》、《天津商民房地契约与调判案例选编》书中,未见一次土地交易有如此大的面积者。检索《清代以来天津土地契证档案选编》所记载的土地买卖多是数亩、数十亩,数百亩者已经少见,最大的一笔土地买卖是清代八旗贵族后裔的,“镶白旗满洲左翼近支头族佐领、仪亲王府毓坤代表人夏德明,因乏用,今将祖遗坐落天津府天津县东乡李明庄西田地一项,计地叁拾柒顷伍拾亩,烦中说合,情愿卖与三友堂孙名下为业。言明每亩卖价市洋银陆元正,共计洋银贰万贰千伍百元”⑥。价钱比滩地高了很多,总面积与九百六十余頃相比还是小巫见大巫。
最大的滩地转移性交易,是民国28年(1939)8月20日,兴中堂代表夏文运根据兴中堂与华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让渡契约书的规定,用五张卖契的形式,将坐落在天津县东南高沙岭滩地九百六十顷、道沟子滩地五百二十顷、高沙岭滩地二百八十四顷十七亩、驴驹河庄西部滩地一百六十二顷、驴驹河庄西处滩地一百五十顷,东大沽白河口滩地四十顷,卖与日本人控制的华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永远为业,总数达二千一百一十六顷十七亩①,这是兴中堂出面从灶户手中购买土地聚少成多一次性转让的活动。实际上,这五张契约仅仅是兴中堂所转让滩地当中的五分之一左右,据不完全统计,兴中堂共转让滩地达九千七八百顷②,为日本侵略者疯狂掠夺长芦盐业资源创造了前提条件。在此之后,华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停止购买滩地的活动,如民国30年4月5日,善德堂曹郁文一次性出卖滩地十五副;民国31年3月1日,高德润堂割卖三十七顷九十四亩③ 等,以及油印的出卖滩地字据、打印的土地买卖合同等还很多。 在长芦盐区中,较早的长芦滩契与最大交易额度等长芦滩契,是相互比较而言,随着资料发现的越来越多与越来越丰富,其说法也会与时俱变。
六、滩契记述的历史现象举例
契约文书虽说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规范,造成了格式千篇一律、语言套话甚多的现象。但仔细探究,其中还是留下了一些历史现象的蛛丝马迹,除上述所列举外,笔者拟再列举一些例证,以见其所记述的历史现象之一斑。
一是滩契是申请制盐的前提条件。“民间执业,全以契券为凭。”“盖有契斯有业,失契即失产也。”④ 长芦滩契,既是作为滩地所有者合法的法律文书,作为租赁者的合法凭据,也是开辟盐池的前提条件。按照民国盐法规定,滩户制盐,必须以一副滩为单位,向盐务主管部门请领制盐特许证。具体手续是:绘制滩图一式三份;邻结(滩池相邻滩户保结)一式三份;呈验滩契,附滩契抄件三份(后改为滩契照片)。经盐务主管审批,发给特许证,方可制盐⑤。范旭东申请租赁半幅滩和大九道沟两滩晒盐时,上报材料中除禀请书四份外,还有“滩邻甘结四份,滩图二纸,滩表二纸,合同一纸,天字第二七三号、二七四号特许证券各一纸”⑥。没有这些基本材料,就不会批准范旭东从事晒制长芦盐的活动。同理,民国27年(1938)春,宁河县第五区营城村乡乡长邵卓平等要开盐滩,上报芦台场,芦台场转呈长芦盐务管理局,长芦盐务管理局转呈行政部核示,层层报批都需要附呈“原契據像片二十张”为证⑦。长芦滩契是进入晒制长芦盐的前提条件之一。
二是长芦滩契记述地名的变迁。长芦盐区地域广阔,地名众多,有些地名变化在滩契上记录下来。如曾巽行家的“新滩”,“坐落东沽道口迤南”⑧。本源堂苏杜卖荒滩契中,把“新滩”坐落位置改成了“道沟庄迤南”⑨。道沟庄,在其他滩契中亦有出现,如道沟庄閤庄公议杜卖官滩地契中的“道沟庄”村名,天伦堂苏的“碎滩”,“坐落道沟庄迤南”①,李树德家的“海滩”滩副,“南至道沟庄东”②。郑德润家的“上滩”,“坐落道沟庄东”③,由此可以知道道光八年(1828)时的“东沽道口”,在宣统年间(1909—1911)已经变成了“道沟庄”,具体哪年改名还需要新的材料发现,这无疑为研究当地地名的沿革提供了权威性新资料。
三是长芦滩契记录了水窖的情况。长芦盐区沿海地带是退海之地,严重缺乏淡水,解决盐工的吃水问题,先后依靠水窖、水坞、深水井、自来水等。水窖,亦称冰窖。道光二十八年四月十一日的卖滩契上记载有“滩片五处,池濠、埝圈、沟河、车道、卤坑、水窖、滩铺、石轴大小三盘”④,这张卖滩契证明了水窖的存在,是很有价值的记载水窖情况的文字材料。
四是长芦滩契记录了当时开滩晒制海盐的基本设备,提供了当时生产发展的情况的第一手资料。如邓广如家滩池,“滩铺、石轴俱全”⑤。李春和家滩副,“滩铺叁间,大小轴俱全”⑥。郑其凝家的滩池,“滩铺叁间,大小石轴俱全”⑦。段成业家的“十人滩”“计人工拾名,沟池圈汪俱全”⑧。郑峻峰出卖的将滩名四十池,“计地三拾二亩,人工二十九名,汪子圈、滩沟、白水圈,共地计拾顷零叁拾亩有余。”⑨ 道光二十八年四月十一日滩契载:“人工拾肆名,滩片五处,池濠、埝圈、沟河、车道、卤坑、水窖、滩铺、石轴大小三盘。”⑩ 从这些只言片语中,可以体会到滩铺、石轴、沟池、圈汪、卤坑、水窖等都是当时晒制长芦盐的必要设施,标志着当时的生产水平。
五是长芦滩契记录了八国联军对于长芦盐区的破坏。八国联军对于长芦盐区的掠夺,很多文献都有记述。有些长芦滩契则以契约文书的角度记述了有关情况。如王象山杜卖荒滩地契载:“该滩老契,因庚子变乱失迷。俟后无论落于何人之手,作为废纸。” ○11 其实,不仅灶户的契约文书遭到了破坏,长芦盐务档案也受到了一定损失。
长芦滩契,还记载了灶户(滩户)家庭中的妇女,尤其是以祖母、母亲、嫂子的身份在滩地买卖中有时起着主导作用。长芦滩契,还可以作为借款的抵押物,作为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诸如此类的资料,会因读者的知识结构、社会阅历和解读眼光不同,而有不同的新发现。
以上笔者根据目前所见的长芦滩契文书,对长芦滩契概念进行了探索,对长芦滩地获取、拥有的途径进行了归纳,对灶户滩地所有权的转移进行了梳理,对长芦滩契与内地地契的异同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管窥蠡测之见。人们常说透过一滴水可以看到整个世界,是因为在每个存在物在其自身中浓缩保存着它自己的历史信息,与它相同类型的信息,以及整个世界的信息。但现实世界绝对不会仅是一滴水。长芦契约文书,虽然历经内忧外患动乱的损毁,持续不断运动的扫荡,无意识的迷失损坏等,大部分已经消失了,但漏网之鱼还是有的,它们以档案的形式、民间收藏的方式、家庭祖辈传流等方式存在于世,而把这些现在尚存的长芦契约文书调查清楚,收集齐全,整理出版,化身千百,变为社会共享的文化财富,绝非轻而易举一蹴而就。但随着收集的进行,资料的增多,看法也会越来越接近于事实。因此,笔者上述所言仅仅是抛砖引玉之作,期望能够引起大家的关注,有更多的人从事长芦契约文书的收集、整理与研究,这篇小文的任务也就完成了。
(责任编辑 周 聪)
Preliminary Research on Changlu Salt Mudflat Contract
——An Analysis of Changlu Contract Documents (I)
Qin Jincai
Abstract: Changlu salt mudflat contracts recorded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its salt industry from different perspectives. They are rare historical witness to Changlu and the important files for the research of Changlu salt industry history and other researches. Based on these mudflat contracts, this paper does a preliminary study on the definition of Changlu salt mudflat contract, approaches to purchase mudflat, transfer of stove ownership,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Changlu salt mudflat contract and that of the inland, and the earliest and largest transaction.
Key words: Changlu salt mudflat contract; history of Changlu
关键词:长芦滩契 ;长芦历史 中图分类号: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12)03—0021—13
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河北省国家档案馆和天津市档案馆中保存着从清朝乾隆年间到民国年间二百余年间近四万卷的长芦盐务档案,其中包含着地契、滩契①、房契、租契、盐约、合同等类型的契约文书,以原件、抄件、照片等形式存在,有白契、红契等类别,有中文、日文、英文等语种,持续时间较长,涉及区域较大,反映社会层面较广,有些与呈文、指令等文件结合在一块,有些与民事纠纷、经济往来等事件联系在一起,是研究长芦盐业历史的珍贵资料,是研究京津冀豫区域历史的真实见证,是研究清史与民国史的直接史料,是研究社会史与经济史的可靠材料等。滩契是长芦契约文书中比较有特色的一类,但因为分散保存在不同的单位和个人手中,收集整理还需要大量的时间、精力、财力和物力的投入,笔者仅仅做一举例性质的初探,以求教于大家。
一、长芦滩契界说
“滩地,系灶民等之命产,世世赖以为生。”②即滩地是灶户安身立命、养家糊口、发家致富的基础,失之则不再拥有灶户、灶民的身份。长芦滩契,是记载滩地所有权、买卖交易等方面的契约文书,是地契中的一类。
长芦盐区买卖滩地的契约文书,由于历史时期不同,参与滩地买卖者身份不同,动机与目的不同等,也就有地契、滩契、卖契、合同、卖地基契、割卖地契、出卖滩地字据、杜卖海荒地契、杜卖灶地契、杜卖盐滩地契、杜卖荒滩契、土地买卖合同、杜卖滩外荒地契等不同的名目。
地契,作为土地权属变更的凭证,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的土地所有权与土地管理制度等,反映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状况,是宝贵的历史资料。但历代名称并不完全相同,两汉的田券,魏晋的文券,隋唐的契书,宋代的地契等①,各名称前后重叠使用,内容多有相同。与之相伴而产生了田契、文契、印契、官契、文书等成系列的称谓。地契之名,内涵丰富,包罗广泛,使用历史悠久,适用地域辽阔。
与地契相比,长芦滩契则显得指向明确,随着长芦盐晒制技术的进步而产生。战国时,煮海为盐,即直接取海水用大锅煮沸浓缩为盐。汉代开始逐渐改用淋卤煎熬,即刮土淋卤和晒灰淋卤后,再行用锅灶煎煮成盐,故有灶户、灶家、灶丁等名。制盐需要有盐田和提供燃料之地,统称为灶地。渤海滨海地區生长着大片的芦苇,为煮海煎盐提供了充足的燃料。这些供煮煎制盐用的芦苇之地,称之为苇草地、苇地、草荡地,或泛称为灶地等。明嘉靖元年(1522),海丰灶户高淳得福建人所传修滩晒盐法,制法简便,成本降低,提高了盐产效益,为有些灶户所效仿,后为官方逐步推广,形成“晒必资于滩,故滩有价;煎必资于锅,故锅有价;半煎半晒则滩锅兼征焉”的格局②。芦苇在长芦盐区制盐中的地位日益下降,滩地、滩副、官滩、私滩等称谓应运而生。灶地与滩地逐渐区分开来,“长芦、山东、两淮、浙江、福建、广东灶丁之地曰灶地”③。有灶丁之处即有灶地,长芦盐区二十九个县都有灶地,其中有滩地者仅六个县④。灶地分布广泛,滩地仅分布于沿海部分盐场。灶地、滩地两者并存于政府赋课当中。长芦滩地买卖活动中所立的契约名称落后于现实社会的存在,多仍旧用宽泛的地契称谓者,有称为地基者等,逐渐亦有称为滩契者,笔者目前所知最早称滩契者,是清顺治十二年(1655)“邵承教将自开的官滩,因钱粮无措卖与崔周田名下。契文直接陈述条款,未立题目”⑤。笔者目前所见较早是乾隆三十二年崔君锡杜卖滩契⑥。但并不是从此之后所有的买卖滩地行为所立的契约就都叫滩契了,实际上滩契、卖契、地契等名称同时并存,只是逐渐地使用滩契者多了起来。
地契与滩契两者,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点。从买卖土地的角度来看,地契、滩契都是买卖土地活动所产生的契约文书。地契可以包括滩契,而滩契不能取代地契,也就是说地契涵盖面广泛,而滩契适用范围较小。有时两者并书,如“立卖盐滩地契人箫剑极”,也书写为“立卖契人箫剑极”⑦。正因为这样,收录地契的文献、书籍很多,而收录滩契的则很少,如已经出版的《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天津历代房地契证》、《天津商民房地契约与调判案例选编 1686—1949》、《清代以来天津土地契证档案选编》等书中,地契触目可见,而滩契则无从得见。因此说,滩地属于土地中的一类,滩契是地契的一部分,又是长芦盐区比较独特的买卖滩地的契约文书。
本文所说的滩契,主要是带有滩契、滩地、荒滩地等字样的契约文书,无论是大字还是小字书写者,以及与之相连的上手契等,虽然有些契约当时人未书写为滩契,后人书写为滩契者,笔者作为滩契来看待。本文列举的滩契主要来自于河北省国家档案馆所收藏的长芦盐务档案680-2-2445,为减少重复出自于此卷者不再一一注明。
二、长芦滩地获取、拥有的途径
长芦盐区历史悠久,从煮海煎盐到开滩晒盐,都需要有土地生产芦苇以供烧柴,或有滩地以供开滩池晒盐,滩地是制盐的前提条件之一。获得、拥有滩地的途径,每家灶户(滩户)不会完全相同,有祖先遗留者,有自置者,有合伙购置者,有租赁者、典当者等,形式多种多样。
一是祖先遗留者。买房置地,以求生存与发展,并留传后人,是传统社会中多数人的愿望,是多多少少实现了的目标。体现在滩契上,就是很习见的祖遗、父遗等文字。如宁河县第五区营城村邵益谦堂“祖遗”在“蓟运河东西两岸暨长芦盐区以内共地八万余亩”①。
有些家族未析家分产,就称为“閤族祖遗”者,如高崇熙等“将閤族祖遗近海灶地壹处,地名杨港子,坐落高沙岭西北漫口港西地界相连,共计地贰拾壹顷玖拾亩整。卖与三乐堂永远为业”②。同日,还出卖了“閤族祖遗”灶地二百六十二顷二十七亩,高氏家族“閤族祖遗”灶地达二百八十四顷十七亩,可见的确具有一定规模了。 有些家族则称为“本门祖遗”者,如高继汉等,“将本门祖遗之东南岗荒滩壹副”,“情愿卖与杨宗尧名下永远为业”③。
祖遗、父遗、父置,或父遗应分、祖遗经分、祖遗盐滩、祖遗在册官滩等虽然文字表述有所不同,内涵也有所区别,但相同的都是前人奋斗挣来的家产基业,后人坐享其成继承前人遗留的财产,从而提高了自己人生的起点。
二是自置者。如邵贻庭将“自置刘家坨地一段,烦中说和卖与邵家河公沟为堆盐坨地”④。天伦堂苏“有置买在册官滩一付”⑤ 卖给郑心泉名下为业。李树德将“自开在官滩贰副,滩名二漏、三漏,因钱粮无拆,凂中说和情愿卖与德善堂曹名下永远为业”⑥。徐君重将“契买高姓高沙岭庄铺海纲地一处”,“卖与名扬朱名下永远纳粮为业”⑦。自置、自开、契买等都是运用不同的途径挣下了一份家业,现在出卖了,的确有点自我得之、又自我失之的味道。但相对于买主来说也属于自己购置的产业。如灶户曾兰选买下郑孔昭的“祖遗经分在册官滩壹付,坐落东沽道口迤南,滩名新滩。计人工贰拾柒名,计地二十二亩,滩铺石轴俱全”⑧。也就名正言顺地拥有了自己的家业。
三是合伙购置者。合伙购置的滩地,有归全村人所共有者,如邵度如将“父遗应分空地一段,坐落本庄东,因乏用,烦中说和情愿卖与邵家河众灶家名下永远为业”①。众灶家,当然不会是一家一户,而是邵家河灶户合伙购置为业。道光二年(1822),“杨寿华将海堡大海壹段,四至地界为限,南至七里半老婆店,北至六里杨家忠,西至道沟庄西,东至大海治鱼。自处言明价银捌拾两正,买于道庄子合庄人等名下带粮承种”②。这块地,“南北长拾叁里半,东西宽陆里”③。归道沟子庄全村四十户所有,亦称为官滩。平静地过了近一百二十年,朱养山等人“将夥置道沟子庄壁海荒地一段”④ 卖与裕源堂名下为业。又过了一年零两个月,这块土地归入了日商兴中堂囊中⑤。
有两人伙置盐滩者所有权归两人共有,其契约文书由产权共有人收存;如果一人出卖其持有的半副盐滩时,产权共有人也要出面签字⑥。如果遇到一副滩归兩家所有,就需要分别购买。如李毓琦与堂弟李毓元、毓利共有中夹道滩壹副。李毓琦于光绪十九年十月一日将自己拥有的半副滩卖给刘明芝、田俊轩名下为业⑦。随后李毓元、毓利光绪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将自己拥有的半副滩也卖与刘明芝、田俊轩名下为业⑧。刘明芝、田俊轩分两次合作购得了中夹道滩的所有权。
对于合伙购置的官滩处理,要全村人商量。如丰财场属道沟庄閤庄公议出卖在册官滩——东大滩,可见出卖作为全庄财产的东大滩需要“閤庄公议”⑨,由堡头王长有、村正李如堂经手卖给德善堂曹家为业。
四是租赁者。有时灶户或企业要晒制海盐,没有滩副,只好租赁别人的滩地。如久大精盐公司范旭东为晒盐与灶户史宗誉订立租滩合同,载明滩涂所在位置,说明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订明租金数量等⑩。有些时候是外国企业强租滩地,如冯联甲将“祖遗坐落在驴驹河北荒滩地割租与兴中公司贰拾顷,议定永租价洋叁仟圆整” ○11 。兴中公司就是华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租赁者除租赁滩地之外,有时因晒盐海潮引水和养鱼虾的需要,还要租赁沟渠等。宣统元年六月,高太龄等把自己的漫口港连同张福厚的沟地一并卖与三乐堂为业。后被张福厚察觉,将高太龄等告上审判庭。审判庭查明沟地确属张福厚,并为三乐堂晒盐海潮引水和养鱼虾所必需,判决漫口港业主每年付给张福厚沟地租价一百五十元。双方因此订立租沟合同,以维护双方权益○12 。虽然都是租赁,由于租赁者的身份不同,其租赁的途径与租价、租期等亦多有不同。
五是典当者。即业主把盐滩以一定的年限与酬金,交给当主经营,届时赎回。如业主张殿英以自置在册官滩滩名荒海者当与张荫棠名下管业,一当八年为满,当价正牌大洋九千元正。并详细规定了起止日期等条件①。
笔者根据目前所见长芦滩契资料,将获得、拥有滩地的途径,归纳为祖先遗留者,自置、自开、契买者等,合伙购置者,租赁者,典当者等五种类型。在这五种类型中,以前两种比较多见,而且还可以细分为若干小的类别,是获取、拥有滩地的主要途径。后三种相对来说所占比重很小。
三、灶户滩地所有权的转移
长芦滩契中有些老契,又称根契、老红契、上手契、上手赤契、上手老契、根身老契等,在当时作为产权转移的凭证之一,是所立契约文书的附件,现在这些上手契的法律作用已经消失了,而成为研究灶户滩地所有权转移的资料。
长芦盐务档案中有华北盐业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丰财场盐区滩地契约文书照片五十二套,多数带有上手契,多者三张,少者一张,失迷者比较少,现存有一百二十二张相片,就以此为例来看一下长芦滩地所有权转移问题。
一是正常与非正常交织的滩地所有权转移。善德堂曹氏从宣统元年(1909)五月十五日开始,到民国二年(1913)十一月十三日为止,在四年半的时间内,分十三次,用洋银一千八百九十九元,从李树德、郑明信、萧庚廷、郑德聚等九家,购买了他们自置、自开、祖遗在册官滩十五副滩地。有些滩地还相互毗邻,形成了一定的经营规模。然而到民国三十年四月五日,善德堂曹郁文只得以每张原契国币一千一百二十五元的价格②,共计一万四千六百二十五元,一次性卖给了日本人开办的华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为时代变化,货币单位不同,笔者也不会核算善德堂曹氏的滩地买卖是赔还是赚。但毫无疑问,不是地震海啸,不是市场竞争,而是日本侵华战争打断了善德堂曹氏盐业经营发展的行程。如果说善德堂曹氏购买九家十五副滩地是正常情况的话,那么就是在不正常情况下善德堂曹郁文一次性出卖了自己所经营的滩地,正常与非正常交织在一起,算是灶户滩地所有权转移的一种方式吧。
二是几代人经营一次性卖出。经过灶户几代人数百年的经营,积累了一定规模的家产,由后代一次性出卖。如高沙岭高家。康熙三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1696年2月2日),邓子宁出卖祖遗应分“高沙岭庄铺一处,计破土房拾间。东至大海,南〔至〕白沙头中界,西至邓家漫口以西并上古林,北至驴驹河中界,海岸纲地在内”的土地,“尽数卖与高腾宵名下永远为业”③。这是笔者目前所看到的高家置买的第一份家业。乾隆五十九年(1794),杨守巨等将“祖遗杨家港一处,坐落六峰迤西。南至东西道,北至老巡房地基,东至六峰大沟,西至勾巢港”,“卖与高美斯名下捕鱼打草永远为业”④。这是高家过了近百年后购置的第二份家产。嘉庆十五年(1810),苏刘氏将“祖遗自置捕鱼口岸一处,坐落六峰西南,东至驴驹河官沟并买主,西至乱港两岸,南至三道沟外港南岸,北至港岸小道”,“卖与高翰闻名下捕鱼永远为业”①。这是高家购置的一块与原来土地连在一起的家业。历经一百一十五年时间、几代人的经营,终于形成了连接成片的土地。宣统元年(1909),高崇熙等将杨港子、漫口港两处灶地达二百八十四顷十七亩,用两张卖灶地契卖给了三乐堂②。历经二百一十四年,三次买入积累起的家产一次性卖出了。这也算是一种灶地所有权转移方式吧。当然,高家并非在二百余年的时间内仅进行了四次灶地买卖,此外,还有傅飞岩卖给高美斯荒滩两处等③。 三是有出有入的滩地所有权变动。如灶户郑峻峰,民国元年二月,以洋银一百二十元,购买郑德盛、郑德润的“在册官滩壹副,滩名南中滩,坐落高桥,计地二拾五亩,人工贰拾叁名”④ 的滩地。民国元年九月,又以洋银八十元,买下了“祖遗在册官滩壹副,滩名小漏,其滩坐落草头沽迤南,计地滩窝拾陆亩外,并沟濠池埝俱在”的滩地⑤。一年当中,郑峻峰作为滩地收买者,获得了南中滩、小漏滩两处。民国二年,将“自置在册官滩壹副,坐落高桥迤南,滩名四十池,计地三拾二亩,人工二十九名,汪子圈、滩沟、白水圈,共地计拾顷零叁拾亩有余。因钱无措,凂中说和,情愿卖与德善堂名下永远为业。言明卖价洋银壹百贰拾元正”⑥。郑峻峰以卖家的身份出卖了自置的四十池滩。民国十一年,郑峻峰以银洋一千六百元从郑元珍、郑光第等人手中获得了“坐落草头沽东南,滩名何家中,人工二十三名,计地贰拾五亩”⑦ 的滩地所有权。据笔者目前所见契约文书资料看,郑峻峰在十一年的时间里,购买了三副滩地,卖出了一副滩地,还有一副不知具体买卖时间的滩地,总起来看,郑峻峰收买了滩地三副,出卖了两副,买进大于出卖,在滩地拥有数量上还是有所增加。像郑峻峰这样的既购买滩地,又卖出滩地的灶户,大有人在。
四是只卖出不买进的滩地交易。根据笔者目前所看到的契约文书资料,有些灶户在滩地买卖方面,只见卖出而没有看到买进。如李树德在宣统元年五月十五日立了三张杜卖荒地契,以洋银六百一十元的价格,将自开在册官滩二漏、三漏、四漏、五漏、海滩等五副滩地出卖。卖出五副自开在册官滩,可见李树德气魄大经营有方很有成就,卖滩地的原因“钱粮无折”,公式化的套话,说明不了具体的情况。从契约文书看,李树德卖出五副滩地后,自己还拥有“北至原业主大漏滩”⑧ 的滩地,依然具有从事晒制长芦盐活动的基本条件。再如郑德聚、郑德恒等在民国元年二月十五日立杜卖荒滩地契,将在册官滩南中滩以洋银一百二十元的价格,卖与郑峻峰名下永远为业。又于同年十一月十八日立了两张杜卖荒滩地契,以洋银二百元的价格,将祖遗在册官滩官家上滩、大一窝龙两副滩地,卖与德善堂曹氏名下永远为业。一年卖出了三副滩地。原因是很模糊的“钱粮无措”、“束手”等。还有郑德润,在宣统三年二月十五日和十六日因“手乏无措”立了两张杜卖滩契,以洋银二百元的价格,将祖遗荒滩滩名为官滩、上滩的两副滩,卖给了善德堂曹氏永远为业。这类只卖出不买进的滩户,具体原因并不完全相同。
五是同一滩地所有者的更替,即在同一滩地上先后发生的所有权转移现象。以坐落在东沽道口迤南的新滩为例。嘉庆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1809年2月9日),郑孔昭以时值津市平价银二千七百两的价钱,“将祖遗经分在册官滩壹付,坐落东沽道口迤南,滩名新滩,计人工贰拾柒名,计地贰拾贰亩,滩铺石轴俱全,四至列后,杜卖与灶户曾兰选名下永远勘晒为业”①。这是笔者所见滩契中新滩第一次所有者由郑孔昭换为曾兰选。过了十九年半,道光八年(1828)九月初一日,曾兰选后人曾巽行又立下杜卖滩契,坐落位置、人工、地亩照抄前契,以“三面言明时值津钱平白元宝银壹千陆佰两”的价钱,将新滩卖给了“兴盛三号名下永远勘晒”②。这是第二次新滩由曾氏手中转到了兴盛三号名下。又过了八十六年,民国3年(1914)正月23日,本源堂苏又将原滩契稍作修改,如把坐落位置“东沽道口迤南”改成了“道沟庄迤南”等,以“洋银伍佰肆拾元整”的卖价,新滩被“卖与郑心泉名下永远为业”③。这是第三次新滩更换主人。不知何时“兴盛三号”改成了“本源堂苏”。本来在道光八年契纸上,批有“於光绪二十三年批买与樊姓地捌亩”一行小字,而到了民国3年契纸上,仍然是“计地贰拾贰亩”。新滩的性质,写成了“荒滩”,价格一路走低,从二千七百两,经一千六百两,降至了五百四十元。再过了27年,民国30年4月5日,郑宝琳填写上《出卖滩地字据》的格式契约,以国币一千一百二十五元的价格,新滩被卖给了华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这是第四次新滩易主,也是最后一次被灶户出卖,由此新滩就融入了盐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滩地当中,恐怕连新滩的名号也保存不住了。
以上所述,主要是根据笔者目前所看到的長芦滩契而言,由于受滩契收集不全面、不系统的影响,究竟所论述的各家全部经济状况如何,还有待于今后有更多的滩契发现来证明,这里所说仅仅是举例性质的。
很多滩地契约上用大字书写着“永远为业”、“永远存照”、“永远为照”、“永远管业”等,显得格外醒目招眼。在内文中也往往写上“永远管业”、“永远纳粮为业”、“名下永远为业”等字样,这只是美好的祝福和心愿。实际上,“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④。土地所有者在不断地变化中,辛弃疾言:“千年田换八百主。”⑤ 固然是文学语言,有些夸张,但也反映了土地不断地辗转易手、所有权不停地转换易主的客观事实。长芦盐区滩地所有权经常在以常规与非常规等多种方式变化着,既折射出时代与社会环境的巨大变化,也反映出家族和家庭的兴衰变迁。
四、长芦滩契与地方地契的异同
长芦盐区滩契,既有中国契约文书的共性,又有其自身的特性。与地方地契相比,既有相同之点,也有相异之处,笔者已在前面长芦滩契界说中讲过,不再重复。以下简单说说长芦滩契与地方地契的异同。
长芦滩契与地方地契相同者
一是从契约格式方面来看都有大同小异、千篇一律的味道。契约文书作为经济交往中的凭证,历来为民间所重视,“官有政法,民从私契”①、“官有政法,人从私契”②、“民有私约,如律令”③。同时为政府所规范,因为它关系国计民生。政府规定契式,印制、提倡使用官契纸,坊间万宝全书之类亦刊刻契式,随着天长日久的灌输,从南到北,从东到西,从城市到乡村,从京畿到边陲,逐步形成了规范的契约格式。每件契约文书不仅书写格式规范,而且内容详备,都要注明买方与卖方姓名或堂号,明确产权的确属于卖主,说清土地坐落位置,写清东西南北四至,讲明双方或三方议定的价钱,买方保证出卖物没有纠纷,即使产生了矛盾也与买主无关,由卖主与中人负责,地价银钱当下交清④,由中人、亲属、官经纪等参与。土地买卖契约文书多使用单契⑤,归买主持有。附记、批注记述有关原买老契交买主收存、过割钱粮、地价收讫等事项。因此在契约格式方面,不仅明清民国多有相同之处,而且各地多有相通之处,所以长芦滩契与内地地契格式多是相同的。 二是在出卖土地的原因方面,有些也是相同的。如北京大觉寺藏契约文书出卖土地原因是“手乏”、“手乏不便”、“手乏无银使用”、“手乏无钱使用”等⑥。束鹿张氏家族契约多是“无钱使用”、“无银使用”等⑦。徽州文书多为“无银用度、生活无着”等⑧。长芦滩契多用“乏用”、“束手”⑨、“钱粮无措”⑩、“钱粮无折”○11 、“手乏无措”○12 、“帑项无着”○13 等词语。乏,即缺少、匮乏,也即是缺少银两,没有钱用,“手乏”、“乏用”、“无措”、“无着”之类的语言,也就成了公式化的契约文书套话,在其背后肯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原因,“或以缺食,或以负债,或以疾病、死亡、婚嫁、争讼” ○14 等,不过得结合其他材料才能进行更深入细致地分析。在这些卖地原因表述方面,长芦滩契与内地地契大致相同。比较有特点的,如“无力开荒勘晒”①,“近因荒地年久无力成熟,现因手乏”② 等语言,则体现出长芦滩契的行业语言特点。
长芦滩契所具有的特色
一是有些滩地是“粮额外地”,是征粮定额之外的土地。有些滩契中也说是“粮地”,这里的粮地并非是说种粮食的庄稼地,而是说要向政府缴纳钱粮灶课的滩地,也就是在册官滩。这是由于地理位置、社会环境所造就的长芦滩契的一个特点。
二是在长芦滩契中,清末民初以前很少看到内地地契所记述的丈量土地使用的长度,如丈、步、弓等计量长度的单位,往往只开列四至。本来天津县买卖土地计量单位规定得很精细,如何润田等出卖“祖遗地壹段,坐落大直沽东十字地,计地贰拾柒亩贰分柒厘陆毫伍丝”③。不仅是分厘毫很准确,连丝都有。而长芦滩契多是把四至开列清楚,交易就可以进行了。即使开列弓口,往往也很有气魄,如李恭荣卖驴驹河地一百六十二顷,弓口是:“东西肆里,南北柒里伍。”④ 这说明长芦沿海地区地广人稀。但有时所说的顷数并不准确,如苏士明卖给兴中堂的天津县驴驹河西部之地,“壹百六拾贰顷(但实测面积壹百贰拾壹顷)”⑤。相差四十一顷,相当于差了近四分之一。清末民初以后丈量的就比较细致了,有些契约文书也用弓等来丈量。有时在具体滩地的买卖中,也会在记述面积时使用亩的名称,如德善堂曹氏购买了十五副滩地,只有郑元功、郑峻峰和郑德聚三份卖契中说到滩地多少亩。郑元功卖地契中说:“今有在册官滩壹副,滩名抱坨沟,坐落道口庄后,计地叁拾亩,人工二十一名。”⑥ 而在民国30年4月5日德善堂曹郁文出卖这些滩地时,几乎每张卖滩地字据都涉及到亩数。
三是滩契多数不说多少亩,而是说多少顷等。在天津市有时土地买卖的面积很小,如赵淑亭等出卖的河北公园后地壹段,“计地叁分捌厘柒毫”⑦。这么小面积的土地买卖,在长芦滩契中根本看不到。动辄就说多少顷,如邵益谦堂有“粮契额外地一段,计地壹佰壹拾顷,地名大柳沽”⑧。这也与沿海滩地面积广大、地理位置偏僻、盐碱地荒凉、地价低廉有关系。
四是滩地价钱很便宜。如邵益谦堂拥有韩家地一段,“计地叁拾陆顷”,民国27年1月,“报经宁河县政府派员查勘符合,估值洋共伍佰元”⑨。每顷地价平均为十三元八角八分,一顷地的价钱连肥土沃壤处一亩地的价钱都不到⑩。高崇熙将“灶地壹处,地名漫口港,坐落高沙岭西北,共计地贰百陆拾贰顷贰拾柒亩,卖与三乐堂永远为业。言明每亩时值卖价公砝宝银贰钱贰分,共合银伍仟柒百柒拾两零零柒分”①。拥有的土地面积之大令人惊讶,价钱的确十分低廉。更有甚者,道光二年(1822),杨寿华卖与道庄子合庄人等名下的海堡大海壹段,“南北长拾叁里半,东西宽陆里”②。相当于十一点二五平方公里、五百二十顷,当时银价八十两,平均每顷合银一钱五分四厘,每亩合银子一厘五毫四。面积之大令人吃惊,价格之低超出想象。
五是不同的管理机构。地方地契是由省府州县等地方政府管理的,长芦盐区滩契的管理者,不是地方政府,而是长芦盐运使司(长芦盐务管理局)、丰财场、芦台场等盐务管理机构,这由在滩契上所钤盖的“丰财场记”、“丰财场印”等印章可想而知。民国年间,长芦盐务管理机关有专门的机构从事每年的滩地契约挂验,这从契约文书上贴的执照、挂验执照看得很清楚。同时,盐务管理机关还可以获取一定的契税、挂验费等收入。正是对于滩契管理的严密,因此滩契中白契比较少。不仅长芦滩契归长芦盐务机关管理,而且分布在各县的灶地粮契的查验也归长芦盐运使司管理③。
长芦滩契与地方地契两者,在契约格式与立契约原因方面多有相同之处,在土地性质、面积、价格与管理机构方面多有相异之点。
五、时间较早与交易额最大的长芦滩契
笔者目前所见长芦盐务档案中保存下来的契约文书,时间较早者是康熙三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1696年2月2日)的邓子宁等所立出卖高沙岭庄铺和纲地的卖契,这比目前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河北省国家档案馆、天津市档案馆所保留的长芦档案时间都要早,在已经出版的天津房地契证资料中也属于比较早的④。
笔者目前所见最大额度的土地交易,是福厚堂张凤池将“坐落天津县东南乡高沙岭庄海纲地壹处,计地约玖百陆拾余顷,卖与兴中堂名下永远为业。言明每亩价洋国币柒角,共合洋陆万柒千贰百圆整”⑤。一家一次性出卖九百六十余顷土地在其他地方很难想象。笔者检阅《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天津历代房地契证》、《天津商民房地契约与调判案例选编》书中,未见一次土地交易有如此大的面积者。检索《清代以来天津土地契证档案选编》所记载的土地买卖多是数亩、数十亩,数百亩者已经少见,最大的一笔土地买卖是清代八旗贵族后裔的,“镶白旗满洲左翼近支头族佐领、仪亲王府毓坤代表人夏德明,因乏用,今将祖遗坐落天津府天津县东乡李明庄西田地一项,计地叁拾柒顷伍拾亩,烦中说合,情愿卖与三友堂孙名下为业。言明每亩卖价市洋银陆元正,共计洋银贰万贰千伍百元”⑥。价钱比滩地高了很多,总面积与九百六十余頃相比还是小巫见大巫。
最大的滩地转移性交易,是民国28年(1939)8月20日,兴中堂代表夏文运根据兴中堂与华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让渡契约书的规定,用五张卖契的形式,将坐落在天津县东南高沙岭滩地九百六十顷、道沟子滩地五百二十顷、高沙岭滩地二百八十四顷十七亩、驴驹河庄西部滩地一百六十二顷、驴驹河庄西处滩地一百五十顷,东大沽白河口滩地四十顷,卖与日本人控制的华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永远为业,总数达二千一百一十六顷十七亩①,这是兴中堂出面从灶户手中购买土地聚少成多一次性转让的活动。实际上,这五张契约仅仅是兴中堂所转让滩地当中的五分之一左右,据不完全统计,兴中堂共转让滩地达九千七八百顷②,为日本侵略者疯狂掠夺长芦盐业资源创造了前提条件。在此之后,华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停止购买滩地的活动,如民国30年4月5日,善德堂曹郁文一次性出卖滩地十五副;民国31年3月1日,高德润堂割卖三十七顷九十四亩③ 等,以及油印的出卖滩地字据、打印的土地买卖合同等还很多。 在长芦盐区中,较早的长芦滩契与最大交易额度等长芦滩契,是相互比较而言,随着资料发现的越来越多与越来越丰富,其说法也会与时俱变。
六、滩契记述的历史现象举例
契约文书虽说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规范,造成了格式千篇一律、语言套话甚多的现象。但仔细探究,其中还是留下了一些历史现象的蛛丝马迹,除上述所列举外,笔者拟再列举一些例证,以见其所记述的历史现象之一斑。
一是滩契是申请制盐的前提条件。“民间执业,全以契券为凭。”“盖有契斯有业,失契即失产也。”④ 长芦滩契,既是作为滩地所有者合法的法律文书,作为租赁者的合法凭据,也是开辟盐池的前提条件。按照民国盐法规定,滩户制盐,必须以一副滩为单位,向盐务主管部门请领制盐特许证。具体手续是:绘制滩图一式三份;邻结(滩池相邻滩户保结)一式三份;呈验滩契,附滩契抄件三份(后改为滩契照片)。经盐务主管审批,发给特许证,方可制盐⑤。范旭东申请租赁半幅滩和大九道沟两滩晒盐时,上报材料中除禀请书四份外,还有“滩邻甘结四份,滩图二纸,滩表二纸,合同一纸,天字第二七三号、二七四号特许证券各一纸”⑥。没有这些基本材料,就不会批准范旭东从事晒制长芦盐的活动。同理,民国27年(1938)春,宁河县第五区营城村乡乡长邵卓平等要开盐滩,上报芦台场,芦台场转呈长芦盐务管理局,长芦盐务管理局转呈行政部核示,层层报批都需要附呈“原契據像片二十张”为证⑦。长芦滩契是进入晒制长芦盐的前提条件之一。
二是长芦滩契记述地名的变迁。长芦盐区地域广阔,地名众多,有些地名变化在滩契上记录下来。如曾巽行家的“新滩”,“坐落东沽道口迤南”⑧。本源堂苏杜卖荒滩契中,把“新滩”坐落位置改成了“道沟庄迤南”⑨。道沟庄,在其他滩契中亦有出现,如道沟庄閤庄公议杜卖官滩地契中的“道沟庄”村名,天伦堂苏的“碎滩”,“坐落道沟庄迤南”①,李树德家的“海滩”滩副,“南至道沟庄东”②。郑德润家的“上滩”,“坐落道沟庄东”③,由此可以知道道光八年(1828)时的“东沽道口”,在宣统年间(1909—1911)已经变成了“道沟庄”,具体哪年改名还需要新的材料发现,这无疑为研究当地地名的沿革提供了权威性新资料。
三是长芦滩契记录了水窖的情况。长芦盐区沿海地带是退海之地,严重缺乏淡水,解决盐工的吃水问题,先后依靠水窖、水坞、深水井、自来水等。水窖,亦称冰窖。道光二十八年四月十一日的卖滩契上记载有“滩片五处,池濠、埝圈、沟河、车道、卤坑、水窖、滩铺、石轴大小三盘”④,这张卖滩契证明了水窖的存在,是很有价值的记载水窖情况的文字材料。
四是长芦滩契记录了当时开滩晒制海盐的基本设备,提供了当时生产发展的情况的第一手资料。如邓广如家滩池,“滩铺、石轴俱全”⑤。李春和家滩副,“滩铺叁间,大小轴俱全”⑥。郑其凝家的滩池,“滩铺叁间,大小石轴俱全”⑦。段成业家的“十人滩”“计人工拾名,沟池圈汪俱全”⑧。郑峻峰出卖的将滩名四十池,“计地三拾二亩,人工二十九名,汪子圈、滩沟、白水圈,共地计拾顷零叁拾亩有余。”⑨ 道光二十八年四月十一日滩契载:“人工拾肆名,滩片五处,池濠、埝圈、沟河、车道、卤坑、水窖、滩铺、石轴大小三盘。”⑩ 从这些只言片语中,可以体会到滩铺、石轴、沟池、圈汪、卤坑、水窖等都是当时晒制长芦盐的必要设施,标志着当时的生产水平。
五是长芦滩契记录了八国联军对于长芦盐区的破坏。八国联军对于长芦盐区的掠夺,很多文献都有记述。有些长芦滩契则以契约文书的角度记述了有关情况。如王象山杜卖荒滩地契载:“该滩老契,因庚子变乱失迷。俟后无论落于何人之手,作为废纸。” ○11 其实,不仅灶户的契约文书遭到了破坏,长芦盐务档案也受到了一定损失。
长芦滩契,还记载了灶户(滩户)家庭中的妇女,尤其是以祖母、母亲、嫂子的身份在滩地买卖中有时起着主导作用。长芦滩契,还可以作为借款的抵押物,作为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诸如此类的资料,会因读者的知识结构、社会阅历和解读眼光不同,而有不同的新发现。
以上笔者根据目前所见的长芦滩契文书,对长芦滩契概念进行了探索,对长芦滩地获取、拥有的途径进行了归纳,对灶户滩地所有权的转移进行了梳理,对长芦滩契与内地地契的异同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管窥蠡测之见。人们常说透过一滴水可以看到整个世界,是因为在每个存在物在其自身中浓缩保存着它自己的历史信息,与它相同类型的信息,以及整个世界的信息。但现实世界绝对不会仅是一滴水。长芦契约文书,虽然历经内忧外患动乱的损毁,持续不断运动的扫荡,无意识的迷失损坏等,大部分已经消失了,但漏网之鱼还是有的,它们以档案的形式、民间收藏的方式、家庭祖辈传流等方式存在于世,而把这些现在尚存的长芦契约文书调查清楚,收集齐全,整理出版,化身千百,变为社会共享的文化财富,绝非轻而易举一蹴而就。但随着收集的进行,资料的增多,看法也会越来越接近于事实。因此,笔者上述所言仅仅是抛砖引玉之作,期望能够引起大家的关注,有更多的人从事长芦契约文书的收集、整理与研究,这篇小文的任务也就完成了。
(责任编辑 周 聪)
Preliminary Research on Changlu Salt Mudflat Contract
——An Analysis of Changlu Contract Documents (I)
Qin Jincai
Abstract: Changlu salt mudflat contracts recorded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its salt industry from different perspectives. They are rare historical witness to Changlu and the important files for the research of Changlu salt industry history and other researches. Based on these mudflat contracts, this paper does a preliminary study on the definition of Changlu salt mudflat contract, approaches to purchase mudflat, transfer of stove ownership,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Changlu salt mudflat contract and that of the inland, and the earliest and largest transaction.
Key words: Changlu salt mudflat contract; history of Changl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