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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近三年透明国际组织发布的全球清廉指数(CPI),排在全球前10位的最清廉国家分别是:2008年,丹麦、瑞典、新西兰、新加坡、芬兰、瑞士、冰岛、荷兰、澳大利亚、加拿大;2009年,新西兰、丹麦、新加坡、瑞典、瑞士、芬兰、荷兰、澳大利亚、加拿大、冰岛;2010年,丹麦、新西兰、新加坡、芬兰、瑞典、加拿大、荷兰、澳大利亚、瑞士、挪威。这些国家的政府何以如此廉洁?它们采取了哪些措施?对我们有何启示呢?认真梳理和研究这些好经验,对我国的反腐败工作无疑是有益的。
一、借鉴----国外反腐败工作的经验
通过考察国外反腐的做法,以下一些经验具有共通性,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一)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确保市场规则普遍有效。
发达国家通过长期努力,建立起相对完善有序的市场经济,并由此孕育出人本、权利、义务、程序、诚信、协商等观念和产权制度、合约制度、会计制度、金融制度(特别是实名制)、公司制度等支撑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体系。所有这些观念和制度都成为法治与民主制度的重要养料,都为确保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激励法人和公民个体的诚实经营提供了条件。一个完备的市场经济体制,公平的竞争环境,将从根本上抑制腐败的动机。市场主体按规范的竞争法则进行活动,也最大程度地减少了行贿与受贿的动机,一定程度地阻塞了“公共权力”进入市场的寻租之路。所以限制政府职能的范围,消除各种不适当的行政管制、调控或垄断是预防腐败的关键。
(二)加强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遏制腐败。
这些国家在预防和惩治腐败时主要采取了以下制度:一是现代文官制度。其中占职位少数的政务官由党派轮流充任,占职位多数的事务官由考试录用。政务官官职不得作为竞选的许诺;事务官不受政务官更迭的影响;二是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在新加坡,每个公务员在任职之初,必须详细申报个人财产,若财产在任职后有所变动,应自动填写变动财产申报清单,并注明变动原因,申报财产如果说不清来源,特别是有关部门调查时,不能给以满意的答复,这部分财产就会被推定为贪污所得;三是高薪养廉制度。新加坡制定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中央公积金制度》(CPF),为公务员提供甚为丰厚的退休金。高福利伴随着的是高要求,一生衣食无优的前提是一生勤政廉洁;四是举报人制度。新加坡政府实施举报人制度,并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积极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反腐倡廉,从而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强大的声势,使贪赃枉法者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除了以上制度,还包括公务员日记制度、集中采购制度、控权制度、监督制度、弹劾制度等一系配套措施。
(三)打造透明政府,实行政务公开阳光防腐。
腐败是一种秘密交易行为,公开和透明是防治腐败最基本、最有效的措施之一。瑞典是最早实行政务公开的国家,1766年就制定了让公众了解政府活动的文件。现今,瑞典议政厅举办的会议都向媒体和公民开放。在英国,议会各特设委员会对内阁部长提出质询的讨论记录,可以公开发表。在加拿大,议会会议全部对外开放,国家电视台专门有一个频道转播议会辩论实况。美国虽然立国才200多年,但在政务公开传统和实践方面都已具有示范意义。杰弗逊曾有言:“我国政府之基础在民意,而施政之首要目标,即是要保障该项权利……要防止人民犯错之不二法门,就是要给予他们关系本身事务之全部信息……”该理念的实现是后来一系列法律颁布实施的结果:1946年制定的行政程序法中,首次创设“公共信息制度”;1966年制定《信息自由法》,强制公开政府文件、档案信息,并授予法院系统监督政府该项义务的权力。
(四)建设高素质公职人员队伍,将道德管理法制化。
如何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职人员队伍,各国做法不同。除了建立公开、竞争性的公职人员遴选、晋升制度,严格的业绩考核及问责制度之外,一些突出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约束、激励、保证(担保)功能兼备的制度,促进公职人员的素质。二是通过法制手段管理公职人员的道德。通过法制手段而不仅是传统的教育对道德实施管理,已经成为一个主要趋势。制定政府道德法的主旨是防止公私利益冲突,促进公职人员的道德状况,从而起到预防腐败的作用。最早进行政府道德立法的国家当属美国。美国于1978年制定《政府道德法》,并成立政府道德办公室实施该法律。后来,很多国家相继制定了类似法律,亚洲的日本、韩国等都在其列。
(五)注重预防教育,强化廉政文化的培养。
国外在反腐倡廉中,把教、防、惩三项措施互相结合,并特别注重教育预防,并且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一是注重预防。芬兰的年青人进入公务员系统,第一项最重要的教育就是从政的清廉,弄清腐败的界限,即接受礼品或请吃的上限。在美国,每名公务员进入政府部门时,由部门廉政官员进行至少1个小时的廉政规定培训,使其明确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二是对民众广泛的进行道德价值标准和廉政文化的培养,北欧国家普遍认为“文化是制度之母”,十分重视廉政文化的培养。芬兰最高检察院总检察长马蒂.库西马基认为,公民的自律是防止腐败的最有效手段,在这个连续五年被“透明国际”组织评为世界上最廉洁国家里,贪污受贿、侵吞社会财富等如同盗窃一般,被视为卑鄙肮脏的不义之举。新加坡连续十三年成为透明国际组织的廉洁排行榜前十名的亚洲唯一经济体,在一党长期执政条件下,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成功地避免了由于集权和缺少监督而引发的权力滥用及腐败问题,其重要的一点是十分重视廉政文化建设,让腐败者在政治上“让腐败者在政治上身败名裂,让腐败者在经济上倾家荡产!这句名言体现了新加坡政治家反腐败的坚定决心。
二、构建----我国的反腐倡廉长效机制
借鉴国外反腐的有益经验,要立足中国国情,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探索创新。
(一)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合理配置社会资源。
在经济领域遏制腐败的根本和长远之计,就是要加速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使市场成为社会资源的主要配置方式。市场的竞争性有助于保证经济发展的纯洁性,从而减少政府干预诱发腐败的可能。要通过制度构筑起防范寻租腐败的制度体系。主要制度有:一是反垄断制度。反垄断是政府对市场竞争不完全的一种干预,它是通过建立一套法律规范,限制企业垄断市场的行为,禁止企业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取消经济特权与优惠政策,允许其他地区和企业参与公平竞争,是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治本之举。二是租金消散机制。拍卖机制:以拍卖的形式将寻租过程公开化、竞争化,并将政府管制所创的租金收归国库。如公开拍卖有偿使用出租车执照、进出口许可证和生产经营许可证、重点项目定点生产厂资格、国有地产的占用权和紧俏物资等等。招投标机制:以招标投标的方式承包政府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杜绝贿赂、回扣等寻租活动。无论是转型时期对改革特许权的分配和国有企业产权的重组,还是改革完成后对国有产权的交易,都必须公开化、市场化,逐步放弃行政审批方式,取消政府官员对产权交易的定价权。
(二)重视制度建设的系统性与执行力,建立科学的反腐机制。
反腐败本质上是一个制度创新的过程。第一,应吸纳国际上政治制度建设的先进理念,制度设置应承认人性的弱点,摒弃“人本善”的中国传统的人性假设,要从权力的产生、授与、分配、运用、监督诸环节上实现制度机制的科学设计。实现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权力制衡权力,以道德约束权力的总体效能。第二,加快在整个反腐法律中具有利益机制调整价值和直接的程序性操作性强的法律的创制。如《反腐败法》、《官员财产申报法》、《公务员公积金法》等。第三,特别重视对已建立的各项制度、各种规定的执行与落实。长期以来的人大于法、权大于规的情况,既败坏了制度的尊严,又影响了人们对新的制度期望值与信任度。加大执行力,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有规不循的现象是当务之急。
(三)推进公权行使的公开透明,强化舆论与社会监督。
人民群众是反腐败的根本力量。要充分发挥这一力量,就要尊重他们的知情权。提高政府行为的透明度与社会公众的问责度。首先,要制定《行政程序法》,使公开透明原则法律化。要抓好电子政务建设和完善重大问题听证会的制度。真实公开政府信息,将重大决策纳入公众视野,实现决策民主化。其次,实现宪法赋予人民的言论自由权,出台《新闻出版法》,切实保障新闻媒体披露腐败事实真相,满足公众知情、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力。再次,要进一步疏通人民群众对腐败检举控告的渠道,并提供保密与奖励的严格承诺,严惩打击报复行为,鼓励人民群众与腐败行为作斗争。
(四)打造廉政文化,形成反腐的良好社会氛围。
在社会转型时期,执掌公共权力的公务人员面临着各种利益的诱惑,其对公共权力异化的承受能力变得十分脆弱。廉政文化可以通过建立公务人员自身的价值理念来弥补法律的空缺,自觉拒腐防变。第一,应从培养正确的荣辱观念抓起,要通过教育使人们充分认识到腐败带来的严重后果,积极树立清廉信念;第二,从小就向孩子灌输“俭以养德,廉以立身”的廉洁思想,培养他们“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是非观念;第三,还应宣传廉洁典型,倡导淡泊名利,使廉洁自律成为公务人员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培养提高国民的思想道德素质,从思想源头上预防腐败,增加民众对反腐败知识的了解,加强民众对腐败问题的认识,提高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和意愿,减少社会文化习俗产生的腐败。
(五)加强国际反腐合作,力推治理腐败进程。
国际反腐败合作不仅是符合世界各国的整体利益,而且是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所必需的战略。加强国际反腐败合作,首先要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提高国际反腐合作的有效性。我国与世界各国法律在对贪污腐败问题上都有明文规定,但是有所差别。一是对实施腐败行为的主体有差别。在我们的刑法中,并没有规定私营部门、跨国公司的雇员、外国公务员作为腐败行为的主体。二是在所规定用来进行行贿的内容有差别。各国法律共同点是视金钱和物品为行贿物。但是,我国的法律尚未规定金钱和物品之外的非物质利益如提供职位、关照、免受纪律处分等也是行贿的证据。因此,我们必须针对全球化条件下反腐败斗争的新趋势,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制度,以期提高反腐败的有效性。其次,加强国际合作,共享反腐经验、机制等,加强腐败问题的研究,促进信息交流和沟通,为国际范围的反腐败斗争提供平台。
一、借鉴----国外反腐败工作的经验
通过考察国外反腐的做法,以下一些经验具有共通性,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一)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确保市场规则普遍有效。
发达国家通过长期努力,建立起相对完善有序的市场经济,并由此孕育出人本、权利、义务、程序、诚信、协商等观念和产权制度、合约制度、会计制度、金融制度(特别是实名制)、公司制度等支撑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体系。所有这些观念和制度都成为法治与民主制度的重要养料,都为确保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激励法人和公民个体的诚实经营提供了条件。一个完备的市场经济体制,公平的竞争环境,将从根本上抑制腐败的动机。市场主体按规范的竞争法则进行活动,也最大程度地减少了行贿与受贿的动机,一定程度地阻塞了“公共权力”进入市场的寻租之路。所以限制政府职能的范围,消除各种不适当的行政管制、调控或垄断是预防腐败的关键。
(二)加强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遏制腐败。
这些国家在预防和惩治腐败时主要采取了以下制度:一是现代文官制度。其中占职位少数的政务官由党派轮流充任,占职位多数的事务官由考试录用。政务官官职不得作为竞选的许诺;事务官不受政务官更迭的影响;二是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在新加坡,每个公务员在任职之初,必须详细申报个人财产,若财产在任职后有所变动,应自动填写变动财产申报清单,并注明变动原因,申报财产如果说不清来源,特别是有关部门调查时,不能给以满意的答复,这部分财产就会被推定为贪污所得;三是高薪养廉制度。新加坡制定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中央公积金制度》(CPF),为公务员提供甚为丰厚的退休金。高福利伴随着的是高要求,一生衣食无优的前提是一生勤政廉洁;四是举报人制度。新加坡政府实施举报人制度,并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积极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反腐倡廉,从而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强大的声势,使贪赃枉法者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除了以上制度,还包括公务员日记制度、集中采购制度、控权制度、监督制度、弹劾制度等一系配套措施。
(三)打造透明政府,实行政务公开阳光防腐。
腐败是一种秘密交易行为,公开和透明是防治腐败最基本、最有效的措施之一。瑞典是最早实行政务公开的国家,1766年就制定了让公众了解政府活动的文件。现今,瑞典议政厅举办的会议都向媒体和公民开放。在英国,议会各特设委员会对内阁部长提出质询的讨论记录,可以公开发表。在加拿大,议会会议全部对外开放,国家电视台专门有一个频道转播议会辩论实况。美国虽然立国才200多年,但在政务公开传统和实践方面都已具有示范意义。杰弗逊曾有言:“我国政府之基础在民意,而施政之首要目标,即是要保障该项权利……要防止人民犯错之不二法门,就是要给予他们关系本身事务之全部信息……”该理念的实现是后来一系列法律颁布实施的结果:1946年制定的行政程序法中,首次创设“公共信息制度”;1966年制定《信息自由法》,强制公开政府文件、档案信息,并授予法院系统监督政府该项义务的权力。
(四)建设高素质公职人员队伍,将道德管理法制化。
如何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职人员队伍,各国做法不同。除了建立公开、竞争性的公职人员遴选、晋升制度,严格的业绩考核及问责制度之外,一些突出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约束、激励、保证(担保)功能兼备的制度,促进公职人员的素质。二是通过法制手段管理公职人员的道德。通过法制手段而不仅是传统的教育对道德实施管理,已经成为一个主要趋势。制定政府道德法的主旨是防止公私利益冲突,促进公职人员的道德状况,从而起到预防腐败的作用。最早进行政府道德立法的国家当属美国。美国于1978年制定《政府道德法》,并成立政府道德办公室实施该法律。后来,很多国家相继制定了类似法律,亚洲的日本、韩国等都在其列。
(五)注重预防教育,强化廉政文化的培养。
国外在反腐倡廉中,把教、防、惩三项措施互相结合,并特别注重教育预防,并且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一是注重预防。芬兰的年青人进入公务员系统,第一项最重要的教育就是从政的清廉,弄清腐败的界限,即接受礼品或请吃的上限。在美国,每名公务员进入政府部门时,由部门廉政官员进行至少1个小时的廉政规定培训,使其明确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二是对民众广泛的进行道德价值标准和廉政文化的培养,北欧国家普遍认为“文化是制度之母”,十分重视廉政文化的培养。芬兰最高检察院总检察长马蒂.库西马基认为,公民的自律是防止腐败的最有效手段,在这个连续五年被“透明国际”组织评为世界上最廉洁国家里,贪污受贿、侵吞社会财富等如同盗窃一般,被视为卑鄙肮脏的不义之举。新加坡连续十三年成为透明国际组织的廉洁排行榜前十名的亚洲唯一经济体,在一党长期执政条件下,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成功地避免了由于集权和缺少监督而引发的权力滥用及腐败问题,其重要的一点是十分重视廉政文化建设,让腐败者在政治上“让腐败者在政治上身败名裂,让腐败者在经济上倾家荡产!这句名言体现了新加坡政治家反腐败的坚定决心。
二、构建----我国的反腐倡廉长效机制
借鉴国外反腐的有益经验,要立足中国国情,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探索创新。
(一)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合理配置社会资源。
在经济领域遏制腐败的根本和长远之计,就是要加速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使市场成为社会资源的主要配置方式。市场的竞争性有助于保证经济发展的纯洁性,从而减少政府干预诱发腐败的可能。要通过制度构筑起防范寻租腐败的制度体系。主要制度有:一是反垄断制度。反垄断是政府对市场竞争不完全的一种干预,它是通过建立一套法律规范,限制企业垄断市场的行为,禁止企业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取消经济特权与优惠政策,允许其他地区和企业参与公平竞争,是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治本之举。二是租金消散机制。拍卖机制:以拍卖的形式将寻租过程公开化、竞争化,并将政府管制所创的租金收归国库。如公开拍卖有偿使用出租车执照、进出口许可证和生产经营许可证、重点项目定点生产厂资格、国有地产的占用权和紧俏物资等等。招投标机制:以招标投标的方式承包政府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杜绝贿赂、回扣等寻租活动。无论是转型时期对改革特许权的分配和国有企业产权的重组,还是改革完成后对国有产权的交易,都必须公开化、市场化,逐步放弃行政审批方式,取消政府官员对产权交易的定价权。
(二)重视制度建设的系统性与执行力,建立科学的反腐机制。
反腐败本质上是一个制度创新的过程。第一,应吸纳国际上政治制度建设的先进理念,制度设置应承认人性的弱点,摒弃“人本善”的中国传统的人性假设,要从权力的产生、授与、分配、运用、监督诸环节上实现制度机制的科学设计。实现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权力制衡权力,以道德约束权力的总体效能。第二,加快在整个反腐法律中具有利益机制调整价值和直接的程序性操作性强的法律的创制。如《反腐败法》、《官员财产申报法》、《公务员公积金法》等。第三,特别重视对已建立的各项制度、各种规定的执行与落实。长期以来的人大于法、权大于规的情况,既败坏了制度的尊严,又影响了人们对新的制度期望值与信任度。加大执行力,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有规不循的现象是当务之急。
(三)推进公权行使的公开透明,强化舆论与社会监督。
人民群众是反腐败的根本力量。要充分发挥这一力量,就要尊重他们的知情权。提高政府行为的透明度与社会公众的问责度。首先,要制定《行政程序法》,使公开透明原则法律化。要抓好电子政务建设和完善重大问题听证会的制度。真实公开政府信息,将重大决策纳入公众视野,实现决策民主化。其次,实现宪法赋予人民的言论自由权,出台《新闻出版法》,切实保障新闻媒体披露腐败事实真相,满足公众知情、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力。再次,要进一步疏通人民群众对腐败检举控告的渠道,并提供保密与奖励的严格承诺,严惩打击报复行为,鼓励人民群众与腐败行为作斗争。
(四)打造廉政文化,形成反腐的良好社会氛围。
在社会转型时期,执掌公共权力的公务人员面临着各种利益的诱惑,其对公共权力异化的承受能力变得十分脆弱。廉政文化可以通过建立公务人员自身的价值理念来弥补法律的空缺,自觉拒腐防变。第一,应从培养正确的荣辱观念抓起,要通过教育使人们充分认识到腐败带来的严重后果,积极树立清廉信念;第二,从小就向孩子灌输“俭以养德,廉以立身”的廉洁思想,培养他们“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是非观念;第三,还应宣传廉洁典型,倡导淡泊名利,使廉洁自律成为公务人员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培养提高国民的思想道德素质,从思想源头上预防腐败,增加民众对反腐败知识的了解,加强民众对腐败问题的认识,提高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和意愿,减少社会文化习俗产生的腐败。
(五)加强国际反腐合作,力推治理腐败进程。
国际反腐败合作不仅是符合世界各国的整体利益,而且是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所必需的战略。加强国际反腐败合作,首先要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提高国际反腐合作的有效性。我国与世界各国法律在对贪污腐败问题上都有明文规定,但是有所差别。一是对实施腐败行为的主体有差别。在我们的刑法中,并没有规定私营部门、跨国公司的雇员、外国公务员作为腐败行为的主体。二是在所规定用来进行行贿的内容有差别。各国法律共同点是视金钱和物品为行贿物。但是,我国的法律尚未规定金钱和物品之外的非物质利益如提供职位、关照、免受纪律处分等也是行贿的证据。因此,我们必须针对全球化条件下反腐败斗争的新趋势,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制度,以期提高反腐败的有效性。其次,加强国际合作,共享反腐经验、机制等,加强腐败问题的研究,促进信息交流和沟通,为国际范围的反腐败斗争提供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