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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教师课前提出问题到学生查找资料然后分组讨论最后教师总结的思路出发阐述了PBL教学模式下如何使学生掌握较扎实的外贸单证专业知识,具备不同结算方式下外贸单证的制作、办理和审核等职业能力。
【关键词】:信用证 软条款 防范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在我国有时也称为“陷阱条款”,是指在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加列一种条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买方)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买方完全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带有此种条款的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消信用證,极易造成单证不符而遭开证行拒付。
一、常见的软条款风险分析
(一)信用证的生效时间不明确,需要开证人确认和通知才能生效的“软条款”
大多数情况下,我们收到的信用证都应该是已经生效的信用证,但是有很多情况,在信用证中规定需要达到某种生效条件或开证人的通知才能生效的。例如信用证中明确规定,信用证开出后暂时不生效,待进口商申请的许可证签发后才生效,或待货物经过开证人检验后才生效;其实这类信用证根本就不是信用证连要约都算不上,只能算是寻盘,实际上是买家为了掌握要不要货和付不付款的主动权而设立的。因为一旦市场行情不好,买家可以永远的让信用证不生效,如果行情好,买家能赚到钱,他会立即让信用证生效。一般情况会要求进口商等待先生产货物,等待其装船通知或确认通知,从发出该通知时起,信用证生效。而这类买家一般开信用证购买的产品都是生产时间周期长,价格不稳定的货物,一般是开出个附条件生效的信用证让你放松警惕,同时诱引你去先期进行生产,而进口商可以根据自己市场行情的变化决定是否要货,从而决定是否让信用证有效。
(二)在议付单据上动手脚,必须要开证人的合作才能取得单证,或者是让出口方制作矛盾的单证,从而造成不符点,无法议付的软条款。
信用证的正常议付必须要求我们提供所有信用证要求的相关贸易单证和额外规定的单证,一般情况下这些单证的取得都是我们能做到的,于是开证人(进口商)开始在这个问题上动歪脑筋,设计各种各样的软条款让我们提供无法取得的单证,造成不符。例如要求提供“出口商A接到进口商B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规定提交特定人签字的cargo receipt,且此人已在开证行留下了签字样本”,这里的风险在于首先,受益人无法控制特定人是否会出具cargo receipt。进而言之,即便特定人出具cargo receipt,受益人无法确认其签字是否与开证行预留印鉴相符。这样拿不拿到这份必须的议付单据就完看买家会不会给你提供,卖方极易陷入被动。
再例如信用证条款:“Beneficiary's certified copy of fax advice despatched to applicant(fax no:00852-3373-8376)within 3 days shipment advising details of shipment and this credit no, the date of fax must be indicated on such fax.”,这个里面就有很大的问题,如果对方在卖家出运后就注销这个传真号呢,或者看见卖方的传真就是不接受呢,出口方怎么取得相关单证去议付? 再有如上面所说的,即信用证要求提供买家的收货证明,或者检验证明,该证明作为议付单据之一,那么进口方如果不提供,或者提供不符合规定的证明,银行肯定拒付的。
以上这种故意在单据上做手脚设置软条款的行为,实际上是进口商想把是否接受货物和付款的主动权抓到自己的手中,而且有时候还跟开证想骗取你的履行合同的保证金有关。这类软条款,买家最大的动机在于:根据市场行情决定要不要货,付不付款。如果货物到港口的时候,市场行情好,其会主动帮助提供相关单据帮助你去议付,但如果行情不好,他就会要求银行提出不符点,来不接受货物,不付款。
(三)让卖方掌握不了货权,偷偷将货提走,卖方钱货两空的软条款
如要求卖方做1/3提单直寄、记名提单的,要求卖方把发货人写成进口商的,以及要求卖方把货发给进口商指定的货代,而拿不到正本提单只用收据议付的情况。
这样由于记名提单、空运等要求,出口方基本是掌握不了货权的,因此买家可以直接提到货,而银行由于出现了单证的不符点又会要求又会拒绝议付,这样,卖方就容易出现钱货两空了。
二、信用证软条款的预防措施
首先要认真审证。做到及早发现“软条款”。在贸易过程中,收到L/C后应立即与合同核对,看看条款是否与合同一致,能否办得到。发现问题后要马上与开证申请人联系对信用证做修改,不要等到做到一半才发现情况不妙,那个时候货物已上船,为时已晚,一旦对方不肯修改信用证,出口方就陷入了被动局面。
其次是尽量要求对方客户从一些大的,信誉较好的银行开证。由于这些银行一般很注意自身的声誉,会很严肃认真对待“软条款”问题,相对来说,风险会小得多。要及时识破不法外商与一些开证行相互勾结设下的圈套。调查了解外商企业,公司的资信及在商界的声誉状况。这是涉及生意避免找错伙伴的重要前提。
最后要明白涉外商务中的银行信用和商务合同是两回事,要特别注意审查信用证条款中的要求、规定是否和签约的买卖合同相符合。如货物装运期、付款期限、付款行都必须写明,最重要的是看是否为无法执行的信用证。签定的买卖合同应有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责任保证,同时应该有第三方、第三国做担保人以及进行公证,不能听信单方面的任何承诺。
【参考文献】
【1】杜云.解析信用证结算的优缺点[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9(3)
【2】汪于青.信用证与托收比较分析[J].复旦教育论坛,2009(04)
【关键词】:信用证 软条款 防范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在我国有时也称为“陷阱条款”,是指在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加列一种条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买方)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买方完全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带有此种条款的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消信用證,极易造成单证不符而遭开证行拒付。
一、常见的软条款风险分析
(一)信用证的生效时间不明确,需要开证人确认和通知才能生效的“软条款”
大多数情况下,我们收到的信用证都应该是已经生效的信用证,但是有很多情况,在信用证中规定需要达到某种生效条件或开证人的通知才能生效的。例如信用证中明确规定,信用证开出后暂时不生效,待进口商申请的许可证签发后才生效,或待货物经过开证人检验后才生效;其实这类信用证根本就不是信用证连要约都算不上,只能算是寻盘,实际上是买家为了掌握要不要货和付不付款的主动权而设立的。因为一旦市场行情不好,买家可以永远的让信用证不生效,如果行情好,买家能赚到钱,他会立即让信用证生效。一般情况会要求进口商等待先生产货物,等待其装船通知或确认通知,从发出该通知时起,信用证生效。而这类买家一般开信用证购买的产品都是生产时间周期长,价格不稳定的货物,一般是开出个附条件生效的信用证让你放松警惕,同时诱引你去先期进行生产,而进口商可以根据自己市场行情的变化决定是否要货,从而决定是否让信用证有效。
(二)在议付单据上动手脚,必须要开证人的合作才能取得单证,或者是让出口方制作矛盾的单证,从而造成不符点,无法议付的软条款。
信用证的正常议付必须要求我们提供所有信用证要求的相关贸易单证和额外规定的单证,一般情况下这些单证的取得都是我们能做到的,于是开证人(进口商)开始在这个问题上动歪脑筋,设计各种各样的软条款让我们提供无法取得的单证,造成不符。例如要求提供“出口商A接到进口商B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规定提交特定人签字的cargo receipt,且此人已在开证行留下了签字样本”,这里的风险在于首先,受益人无法控制特定人是否会出具cargo receipt。进而言之,即便特定人出具cargo receipt,受益人无法确认其签字是否与开证行预留印鉴相符。这样拿不拿到这份必须的议付单据就完看买家会不会给你提供,卖方极易陷入被动。
再例如信用证条款:“Beneficiary's certified copy of fax advice despatched to applicant(fax no:00852-3373-8376)within 3 days shipment advising details of shipment and this credit no, the date of fax must be indicated on such fax.”,这个里面就有很大的问题,如果对方在卖家出运后就注销这个传真号呢,或者看见卖方的传真就是不接受呢,出口方怎么取得相关单证去议付? 再有如上面所说的,即信用证要求提供买家的收货证明,或者检验证明,该证明作为议付单据之一,那么进口方如果不提供,或者提供不符合规定的证明,银行肯定拒付的。
以上这种故意在单据上做手脚设置软条款的行为,实际上是进口商想把是否接受货物和付款的主动权抓到自己的手中,而且有时候还跟开证想骗取你的履行合同的保证金有关。这类软条款,买家最大的动机在于:根据市场行情决定要不要货,付不付款。如果货物到港口的时候,市场行情好,其会主动帮助提供相关单据帮助你去议付,但如果行情不好,他就会要求银行提出不符点,来不接受货物,不付款。
(三)让卖方掌握不了货权,偷偷将货提走,卖方钱货两空的软条款
如要求卖方做1/3提单直寄、记名提单的,要求卖方把发货人写成进口商的,以及要求卖方把货发给进口商指定的货代,而拿不到正本提单只用收据议付的情况。
这样由于记名提单、空运等要求,出口方基本是掌握不了货权的,因此买家可以直接提到货,而银行由于出现了单证的不符点又会要求又会拒绝议付,这样,卖方就容易出现钱货两空了。
二、信用证软条款的预防措施
首先要认真审证。做到及早发现“软条款”。在贸易过程中,收到L/C后应立即与合同核对,看看条款是否与合同一致,能否办得到。发现问题后要马上与开证申请人联系对信用证做修改,不要等到做到一半才发现情况不妙,那个时候货物已上船,为时已晚,一旦对方不肯修改信用证,出口方就陷入了被动局面。
其次是尽量要求对方客户从一些大的,信誉较好的银行开证。由于这些银行一般很注意自身的声誉,会很严肃认真对待“软条款”问题,相对来说,风险会小得多。要及时识破不法外商与一些开证行相互勾结设下的圈套。调查了解外商企业,公司的资信及在商界的声誉状况。这是涉及生意避免找错伙伴的重要前提。
最后要明白涉外商务中的银行信用和商务合同是两回事,要特别注意审查信用证条款中的要求、规定是否和签约的买卖合同相符合。如货物装运期、付款期限、付款行都必须写明,最重要的是看是否为无法执行的信用证。签定的买卖合同应有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责任保证,同时应该有第三方、第三国做担保人以及进行公证,不能听信单方面的任何承诺。
【参考文献】
【1】杜云.解析信用证结算的优缺点[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9(3)
【2】汪于青.信用证与托收比较分析[J].复旦教育论坛,2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