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交通肇事罪是我国刑法理论中典型的过失犯罪,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0日所作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中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此规定明确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为交通肇事罪设定了共犯,这也引起了实务部门和理论界关于交通肇事共犯问题的争论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