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反渎职侵权角度看食品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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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衣、食、住、行”是人们最基本的需求,其中“食”又是重中之重。但近年来我国却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吃什么成了国人最关注的问题。最近一项权威网络调查显示,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占到了总关注度的百分之七十。国人对食品安全的担心可见一斑。下面笔者仅以一个反渎职侵权工作者的角度,浅析我国食品安全领域中的渎职犯罪问题以及对策。
  关键词:食品安全;渎职犯罪
  
  在网上看到这么一段笑话:“早晨起床先喝一杯加了三聚氰胺的牛奶,吃一根加了洗衣粉的油条就着加了苏丹红的咸鸭蛋,然后去上班。”颇觉搞笑。但开心之余却不禁想到,临饭举箸却要考虑饭菜是否添加了什么化学剂,平白为这生活中最普通之事增添了几分烦恼。而现实确是,这烦恼如今已成为全国人民共同关心的问题,不能不让我们重视。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下发文件,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广泛收集案件线索。重点做好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国土资源案件和重大工程建设中发生案件的调查工作。可见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要较为重视。笔者认为食品安全领域的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开展存在以下难题。
  一、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相关渎职罪名辨析
  我国在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了一条“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濫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这就要求我们反渎职侵权部门干警要熟练掌握该法条并在具体应用该法条时要注意与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渎职犯罪相关罪名之间的区别。
  食品监管渎职罪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区别:
  食品监管渎职罪不再区分犯罪主体主观过错的故意或过失,只关注主体和行为后果。即其他各罪名中的主体只要是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管其是滥用职权还是玩忽职守,只要在行使职责的过程中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其他严重后果都应定食品监管渎职罪。如果相关主体的行为并没有导致食品监管渎职罪规定的严重后果,则应分别按照其他各罪名定罪处罚。
  二、食品安全领域查处渎职侵权犯罪难点分析
  (一)是处理所有渎职侵权案件都面临的难题,即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阻力大。涉及食品安全的渎职案件中的受益方肯定不会去举报,而渎职官员自己更不会去举报。而食品安全问题的凸显往往又有一个周期,即食用者往往要等身体出现不适或知情者透露后才知道食品出了问题。而且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往往又涉及大型企业,企业所在的当地政府的保护主义也为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诸多阻力。
  (二)食品安全领域涉及的部门和环节较多,查处难度大
  食品安全涉及粮、肉、蔬菜、水产品、奶制品、豆制品、酒、饮料、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多个领域,且涉及农业、质检、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等多个职能部门。部门之间互有职能交叉,出现问题往往不好界定责任。食品领域的环节较多,且环节与环节之间联系较为紧密,例如面粉在做成蛋糕的过程中要经历很多环节,任一环节出问题都可能导致蛋糕变成“毒蛋糕”。而且食品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往往不好追溯问题来源。我国对食品从初级农产品到工业制成品的监督体系的不完善也为食品安全领域相关渎职问题的查处带来了难度。
  (三)食品安全领域涉及的专业性横跨多个学科,需要的知识较多,也为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开展带来了阻碍。当一大堆专业性的数据摆在反渎职侵权工作者面前时,即使反渎职侵权工作者知道这些数据中包含证明渎职犯罪发生的证据恐怕也是难以下手。
  (四)反渎职工作最大的难处就在于对于渎职侵权犯罪处理偏轻。很多渎职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也是免刑或缓刑了事,造成官员对于渎职犯罪认识较浅。且部分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案标主观性较大,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也容易在认定上产生分歧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定罪和量刑,不利于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开展。
  (五)危害食品安全的渎职犯罪更加显现出专业化、技术化,手段智能化的特点,对检察队伍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各个部门一般都有自己的管理法规、行业规定,由此涉及的法律法规也较多。而且近几年检察机关查办的“三聚氰胺”、 “瘦肉精”等事件中出现的渎职犯罪案件表明,犯罪分子更加具有技术性、专业性,犯罪手段也更加朝智能化发展,这就造成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在技术上存在障碍。另外,基层检察院队伍素质虽有很大提高,但是仍不能满足查办当前渎职侵权案件的要求。另外,新法条在没有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情况下,会给基层检察院带来应用性问题。
  三、查处食品安全领域渎职侵权犯罪对策研究
  (一)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监测体系,一是严格食品质量监测。要认真贯彻执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把监测作为对食品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逐步形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检、消费者送检、经营者自检相结合的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体系。二是严格实施食品分类监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针对流通环节食品的不同来源和不同生产方式的特点,区别情况,分类监管。三是严格对食品退市的监管。各地要把不合格食品退市作为食品质量监管的重要环节,建立健全行政监管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协议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二)明晰涉及食品安全相关部门职能,明确责任归属
  针对当前食品安全领域质检、工商、卫生等职能部门职能交叉,配合困难的情况,一是各职能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执法配合,防止执法资源分散,监管保障不力的情形出现。二是要明晰各职能部门的责任权能,一旦出现食品安全事故能够迅速明确部门相关负责人,防止部门之间相互推诿。
  (三)强化食品安全领域渎职侵权案件线索收集与管理
  一方面,检察机关应与各职能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督。出现食品安全事故能够快速的得到信息反馈,积极探索同步介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的调查工作,加强检察机关之间以及各职能部门的联系配合,完善内部发现和移送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的机制。另一方面探索线索有偿收集制度。发动群众力量,在人民群众中广泛收集食品安全领域中的案件线索,探索案件线索有偿举报机制,调动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的关注度和积极性。
  (四)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力度
  对涉及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渎职人员要加大查处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特别是针对当地发生的关涉人民利益,人民群众较为关心的大型食品安全事故,检察机关要积极介入,排查食品安全事故中是否存在渎职侵权问题。对涉及的官员要明确责任,一旦发现确实涉及渎职侵权犯罪要积极查处。
  (五)做好食品安全领域渎职侵权犯罪预防工作
  首先要加强食品安全领域渎职侵权犯罪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尝试多种形式特别是人民群众现在关注度较高的网络形式,加强人民群众对渎职侵权案件的敏感性。其次,在食品企业和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职能部门内部积极开展渎职侵权犯罪相关法律知识讲座以及食品安全领域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经典案件、工作经验、成果,做好警示教育和普法活动。
  (六)强化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检察干警自身素质
  反渎部门干警要加强自身学习。一是要加强理论知识学习,熟练掌握与渎职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新法条、新法规。二是针对当前渎职犯罪专业化、技术化、手段智能化趋势,增加专业知识、技术知识的学习。多涉猎相关书籍,做好应对当前不断在新领域出现渎职犯罪的相关知识储备。三是学习好的经验做法,不断总结提高。将书本的理论融入办案实际,多向侦查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学习,注重对所办案件中好的经验、做法的总结。四是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开展有针对性的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反渎部门干警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五是反渎部门干警要坚定自己的信念,以执法为民为宗旨,提高自身拒腐防变、抵御风险的能力。反渎部门干警要坚定自己的信念,强化自身监督,砥砺品行。
  四、结语
  综上,笔者认为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中的渎职侵权犯罪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环节。同时在食品安全领域要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权能,加强企业自律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将检察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对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渎职犯罪广泛收集案件线索,加大查处力度,做好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预防与警示工作,从根本上遏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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