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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受托人是企业年金市场化运作管理的核心,通过受托人与账管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密切配合,使企业获取最大的资金收益和规范、高效的服务。本论文通过对我国现行的企业年金管理人制度的研究探讨,以期为企业及各管理机构高效安全运营企业年金提供参考。
关键词:企业年金;企业年金管理人制度
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23号令),对我国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条件、职责及各管理人法律关系等做了规定。23号令实施7年来,对推动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化运作和快速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企业年金市场的变化,23号令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年金市场发展的需要。2011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11号令),在原23号令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随后人社部又在2017年正式颁布实施《企业年金办法》(36号令),对相关制度做了全面而完整的规定。2018年,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相关监管措施持续深化,权益类投资产品及比例松绑,为年金市场发展带来了广泛空间。
1.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历史沿革
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模式经历了从地方社保经办管理—行业和企业自行经办管理模式—信托模式的发展过程。在信托模式中,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在企业内部设立,依托年金计划存在,是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所组成的特定自然人集合。从法律关系上,年金理事会模式下,理事会必须将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管理的业务全部委托给其他法人机构。而在法人受托模式下,企业年金管理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必须由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机构担任。
2.我国企业年金管理人制度现状
我国的信托型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模式是结合了契约型基金管理的优点,创造出来的全新管理模式。
2.1企业年金管理制度框架
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包含两层法律关系和六个法律主体:第一层是信托关系,涉及的法律主体为委托人、受托人;第二层次是委托代理关系,涉及的法律主体为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
2.2我国企业年金管理人制度特点
我国目前企业年金管理人之间是采取专业机构相互监督与合作的制度,该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
以受托人为核心的管理运作机制。在企业年金的管理运作中形成了以受托人为核心的管理运作机制。
首先,受托人是企业年金方案的执行者。受托人按照与委托人签订的信托管理合同约定和企业年金管理方案对企业年金计划实施全面的管理和运作。
其次,受托人对企业年金计划承担全部信托责任。按照20号令和原23号令的规定,受托人可以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业务委托其它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但是按照我国《信托法》的规定,受托人将信托事务委托其他人管理的,无论受托人是否已经审慎行事,受托人都要对“他人”的全部行为承担责任。
2.3引入托管人制度,有效保障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
原23号令规定了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引入托管人制度,有效保障了年金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同时还对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的角色进行了严格分离。新出台的11号令明确“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
2.4引入委托代理机制,强化监督职责和相互制约机制
根据资格限定及实际情况,受托人可通过委托合同将账户管理、托管及投资管理职能委托给第三方法人机构,由这些法人机构代理执行。委托合同明确了各方的权责关系,将他们的行为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这样的企业年金专业化分工的管理运行机制体现了企业年金制度在设计中的相互制衡的主导思想,均衡各参与角色在运行链条中的权利和责任。
企业年金管理人的职责
受托人:1.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
2.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3.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4.接受委托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
账户管理人:1.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2.定期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及时将核对结果提交受托人;
3.计算企业年金待遇;
4.向企业和受益人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向受益人提供年度权益报告;
5.定期向受托人提交账户管理数据(新增)等信息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
托管人:1.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2.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独立和完整;
4.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5.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
7.根据受托人指令,向受益人发放企业年金待遇;
8.定期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資运作,并定期向受托人报告投资监督情况;
9.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
投资管理人:1.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2.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估算和估值结果;
3.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4.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督部门提交投资管理报告。
关键词:企业年金;企业年金管理人制度
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23号令),对我国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条件、职责及各管理人法律关系等做了规定。23号令实施7年来,对推动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化运作和快速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企业年金市场的变化,23号令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年金市场发展的需要。2011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11号令),在原23号令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随后人社部又在2017年正式颁布实施《企业年金办法》(36号令),对相关制度做了全面而完整的规定。2018年,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相关监管措施持续深化,权益类投资产品及比例松绑,为年金市场发展带来了广泛空间。
1.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历史沿革
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模式经历了从地方社保经办管理—行业和企业自行经办管理模式—信托模式的发展过程。在信托模式中,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在企业内部设立,依托年金计划存在,是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所组成的特定自然人集合。从法律关系上,年金理事会模式下,理事会必须将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管理的业务全部委托给其他法人机构。而在法人受托模式下,企业年金管理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必须由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机构担任。
2.我国企业年金管理人制度现状
我国的信托型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模式是结合了契约型基金管理的优点,创造出来的全新管理模式。
2.1企业年金管理制度框架
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包含两层法律关系和六个法律主体:第一层是信托关系,涉及的法律主体为委托人、受托人;第二层次是委托代理关系,涉及的法律主体为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
2.2我国企业年金管理人制度特点
我国目前企业年金管理人之间是采取专业机构相互监督与合作的制度,该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
以受托人为核心的管理运作机制。在企业年金的管理运作中形成了以受托人为核心的管理运作机制。
首先,受托人是企业年金方案的执行者。受托人按照与委托人签订的信托管理合同约定和企业年金管理方案对企业年金计划实施全面的管理和运作。
其次,受托人对企业年金计划承担全部信托责任。按照20号令和原23号令的规定,受托人可以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业务委托其它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但是按照我国《信托法》的规定,受托人将信托事务委托其他人管理的,无论受托人是否已经审慎行事,受托人都要对“他人”的全部行为承担责任。
2.3引入托管人制度,有效保障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
原23号令规定了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引入托管人制度,有效保障了年金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同时还对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的角色进行了严格分离。新出台的11号令明确“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
2.4引入委托代理机制,强化监督职责和相互制约机制
根据资格限定及实际情况,受托人可通过委托合同将账户管理、托管及投资管理职能委托给第三方法人机构,由这些法人机构代理执行。委托合同明确了各方的权责关系,将他们的行为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这样的企业年金专业化分工的管理运行机制体现了企业年金制度在设计中的相互制衡的主导思想,均衡各参与角色在运行链条中的权利和责任。
企业年金管理人的职责
受托人:1.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
2.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3.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4.接受委托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
账户管理人:1.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2.定期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及时将核对结果提交受托人;
3.计算企业年金待遇;
4.向企业和受益人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向受益人提供年度权益报告;
5.定期向受托人提交账户管理数据(新增)等信息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
托管人:1.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2.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独立和完整;
4.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5.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
7.根据受托人指令,向受益人发放企业年金待遇;
8.定期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資运作,并定期向受托人报告投资监督情况;
9.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
投资管理人:1.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2.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估算和估值结果;
3.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4.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督部门提交投资管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