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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互联网技术打破了信息垄断,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大数据和云计算也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技术动力,加之可以极大地改善传统的金融服务滞后、覆盖面窄等不足,使得互联网金融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处于“跨界”和“混搭”的状态,具备了金融风险和互联网风险的双重风险,并且风险的关联性极高,加上我国现阶段信用体系尚未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尚未建立健全,恶意骗贷等象极易发生,同时互联网安全问题也非常突出。我国现阶段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监管体制已经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需要,因此,改革监管体系,加强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控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金融监管
1引言
无论在货币支付还是货币融通领域,互联网与金融两者都在迈向深度融合,这都预示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有效推动了金融行业格局和服务理念的变化,完善了整个社会的金融体系,但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频发,对监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然而近期以钱宝为代表的曾受到多方正面评价的一连串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瞬间倒塌引发了连锁反应,不仅使得众多投资者蒙受巨额损失,还让投资者恐慌导致的挤兑风潮压垮了众多合规平台,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陷入信任危机。从而引发了学术界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讨论。
2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现状
2.1互联网监管愈趋严格
以近年来成长最为迅速的 P2P 行业为例,2016年 8 月 24 日,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 P2P 行业的首部业务规范政策,也是 P2P 行业纳入监管的开端。该办法出台后,整体 P2P 行业的增速放缓,新增 P2P平台明显减少,行业进入存量博弈阶段。同时,该办法的出台加速了 P2P 行业的洗牌进程,行业集中度越来越高,行业发展趋于健康。截至 2017年年底,全国正常运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有 1932家,较2015 年减少了 517 家,问题平台也减少至 628家,比2016 年的 1741家增加了1113家,整体情况优于2016年。
2.2依然采取先发展再治理得的传统监管模式
2017 年 9 月 4 日,我国央行联合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该公告的出台给势头正猛的 ICO 浇了一盆冷水,也展现出监管层面对于治理此类金融科技乱象的决心。类似于 P2P、ICO 等这类披着金融科技外衣的“创新”现象,只是未来金融科技时代可能发生的无数乱象之一。而金融科技时代的监管,传统模式显然会给消费者造成更严重的损失,对于实体经济的发展也没有任何的好处。因此,传统的金融监管框架急需寻求转变。
3现行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第一,监管标准缺乏。互联网技术波及范围广、普及度高、传播速度快、交叉性强等特征也决定着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有别于传统金融,因此想要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监管实属不易。央行先后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暫行办法》和《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指引》等规章制度引导其规范发展,但是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的不断扩展,其服务功能已远远超出支付中介的定位,并向投资理财、中小额贷款融资、保险基金等领域延伸,对于各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的延伸服务,尚缺乏明确的监管标准。
第二,监管职责的归属难以界定。相对于传统金融行业具有“一行三会”的监督主体,新兴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属性和职能定位十分复杂,难以有效区分。联网金融产品既涉及银行理财、基金、保险和贵金属投资,也涉及信息安全方面,其经营业务多样化就决定了监管主体的多样化,多部门的监督重叠化致使各部门职能定位模糊,无明确的区分和监管协助机制,最终引发行业缺乏统一的监管主体。
第三,监管手段落后。监管政策和措施存在漏洞。相对于互联网金融积累的庞大交易数据及高虚拟化和日新月异的新形式及新技术,监管主体的监管手段有些落后,不足以支持有效监督。虽然相关监管主体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沉淀资金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等政策以引导行业合规发展,但是相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速度,监管主体的政策指引显得尤为滞后。
4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金融监管的对策研究
4.1互联网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需同步推进
纵观国外金融行业的发展历程,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同步推进是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保证。增加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产品种类,拓展产品业务领域,实时掌控主要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 精简对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审批程序,缩短监管机构审批时间; 推动实施互联网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实验工程,更加快捷的处理突发事件; 对于与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规律相悖及遏制互联金融创新发展的监管制度进行改善。总之,遵循市场发展规律,让金融监管成为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的坚实后盾。
4.2完善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
国家治理框架内的各监管主体应密切合作,加强跨部门监管协调就显得很有必要,组建由“一行三会”、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等部门参加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小组,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协商解决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共同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提供良好的监管环境。要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协作机制,创新差异化的金融监管工具和措施,弥合和填补以往由于监管体系割裂存在的漏洞,从而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运行过程进行嵌入式干预,由此保障互联网金融的长期健康发展。
4.3自律性监管和他律性监管相结合
一是由监管部门履行他律性监管。监管重点在于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向符合条件的网络借贷公司开放征信系统,创造有利于网络借贷行业发展的商业环境。二是依托行业协会形成自律规范。监管重点在于完善风险管理和技术标准。例如,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便投资人掌握风险状态,建立和落实网络信息安全建设标准,保证交易信息的安全性,提高交易系统的可靠性。
5结论
在新常态下金融改革深入推进的关键时期,互联网金融在为经济增长提供新动力的同时,其潜在和现实的风险很可能会引起金融市场的动荡,进而影响国家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的大局,因而必须把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对互联网金融,不能因为发展不成熟就采取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应该以监管促发展,在一定的底线思维和监管红线下,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对于互联网金融,金融风险和外部性等概念仍然适用,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仍然存在。因此,在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同时,也应该加强金融监管,使得我国金融系统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7]王俊,赵国锋.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及其监管问题探析[J].改革与战略,2017,33(03):72-75.
[8]岳意定,王远方.互联网金融中的监管问题:基于激励理论的分析框架[J].求索,2017(02):129-134.
[9]黎来芳,牛尊.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及监管建议[J].宏观经济管理,2017(01):52-54.
[10]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国际金融研究,2014(08):3-9.
[12]叶永刚,张培.中国金融监管指标体系构建研究[J].金融研究,2009(04):159-171.
作者简介:苏孟婷,长沙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方向:金融学。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金融监管
1引言
无论在货币支付还是货币融通领域,互联网与金融两者都在迈向深度融合,这都预示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有效推动了金融行业格局和服务理念的变化,完善了整个社会的金融体系,但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频发,对监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然而近期以钱宝为代表的曾受到多方正面评价的一连串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瞬间倒塌引发了连锁反应,不仅使得众多投资者蒙受巨额损失,还让投资者恐慌导致的挤兑风潮压垮了众多合规平台,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陷入信任危机。从而引发了学术界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讨论。
2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现状
2.1互联网监管愈趋严格
以近年来成长最为迅速的 P2P 行业为例,2016年 8 月 24 日,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 P2P 行业的首部业务规范政策,也是 P2P 行业纳入监管的开端。该办法出台后,整体 P2P 行业的增速放缓,新增 P2P平台明显减少,行业进入存量博弈阶段。同时,该办法的出台加速了 P2P 行业的洗牌进程,行业集中度越来越高,行业发展趋于健康。截至 2017年年底,全国正常运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有 1932家,较2015 年减少了 517 家,问题平台也减少至 628家,比2016 年的 1741家增加了1113家,整体情况优于2016年。
2.2依然采取先发展再治理得的传统监管模式
2017 年 9 月 4 日,我国央行联合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该公告的出台给势头正猛的 ICO 浇了一盆冷水,也展现出监管层面对于治理此类金融科技乱象的决心。类似于 P2P、ICO 等这类披着金融科技外衣的“创新”现象,只是未来金融科技时代可能发生的无数乱象之一。而金融科技时代的监管,传统模式显然会给消费者造成更严重的损失,对于实体经济的发展也没有任何的好处。因此,传统的金融监管框架急需寻求转变。
3现行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第一,监管标准缺乏。互联网技术波及范围广、普及度高、传播速度快、交叉性强等特征也决定着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有别于传统金融,因此想要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监管实属不易。央行先后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暫行办法》和《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指引》等规章制度引导其规范发展,但是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的不断扩展,其服务功能已远远超出支付中介的定位,并向投资理财、中小额贷款融资、保险基金等领域延伸,对于各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的延伸服务,尚缺乏明确的监管标准。
第二,监管职责的归属难以界定。相对于传统金融行业具有“一行三会”的监督主体,新兴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属性和职能定位十分复杂,难以有效区分。联网金融产品既涉及银行理财、基金、保险和贵金属投资,也涉及信息安全方面,其经营业务多样化就决定了监管主体的多样化,多部门的监督重叠化致使各部门职能定位模糊,无明确的区分和监管协助机制,最终引发行业缺乏统一的监管主体。
第三,监管手段落后。监管政策和措施存在漏洞。相对于互联网金融积累的庞大交易数据及高虚拟化和日新月异的新形式及新技术,监管主体的监管手段有些落后,不足以支持有效监督。虽然相关监管主体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沉淀资金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等政策以引导行业合规发展,但是相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速度,监管主体的政策指引显得尤为滞后。
4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金融监管的对策研究
4.1互联网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需同步推进
纵观国外金融行业的发展历程,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同步推进是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保证。增加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产品种类,拓展产品业务领域,实时掌控主要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 精简对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审批程序,缩短监管机构审批时间; 推动实施互联网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实验工程,更加快捷的处理突发事件; 对于与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规律相悖及遏制互联金融创新发展的监管制度进行改善。总之,遵循市场发展规律,让金融监管成为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的坚实后盾。
4.2完善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
国家治理框架内的各监管主体应密切合作,加强跨部门监管协调就显得很有必要,组建由“一行三会”、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等部门参加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小组,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协商解决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共同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提供良好的监管环境。要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协作机制,创新差异化的金融监管工具和措施,弥合和填补以往由于监管体系割裂存在的漏洞,从而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运行过程进行嵌入式干预,由此保障互联网金融的长期健康发展。
4.3自律性监管和他律性监管相结合
一是由监管部门履行他律性监管。监管重点在于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向符合条件的网络借贷公司开放征信系统,创造有利于网络借贷行业发展的商业环境。二是依托行业协会形成自律规范。监管重点在于完善风险管理和技术标准。例如,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便投资人掌握风险状态,建立和落实网络信息安全建设标准,保证交易信息的安全性,提高交易系统的可靠性。
5结论
在新常态下金融改革深入推进的关键时期,互联网金融在为经济增长提供新动力的同时,其潜在和现实的风险很可能会引起金融市场的动荡,进而影响国家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的大局,因而必须把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对互联网金融,不能因为发展不成熟就采取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应该以监管促发展,在一定的底线思维和监管红线下,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对于互联网金融,金融风险和外部性等概念仍然适用,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仍然存在。因此,在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同时,也应该加强金融监管,使得我国金融系统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7]王俊,赵国锋.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及其监管问题探析[J].改革与战略,2017,33(03):72-75.
[8]岳意定,王远方.互联网金融中的监管问题:基于激励理论的分析框架[J].求索,2017(02):129-134.
[9]黎来芳,牛尊.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及监管建议[J].宏观经济管理,2017(01):52-54.
[10]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国际金融研究,2014(08):3-9.
[12]叶永刚,张培.中国金融监管指标体系构建研究[J].金融研究,2009(04):159-171.
作者简介:苏孟婷,长沙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方向:金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