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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项目招标结束之后,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中标供应商发去了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在媒体上公示。就在当天,采购人找到了中标供应商,与之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但在合同签订后的第6天,某未中标供应商向监管部门提起了投诉,认为:财政部18号令第六十三条规定了“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但是采购代理机构却未等到“质疑有效期”结束就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了合同,使得法定的“质疑有效期”形同虚设,更不要提“投诉有效期”是否能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