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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投资主体和多元化投资工具的共同介入,对我国投融资体制的改革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民间资本对以港口为代表的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具有强烈的投资愿望,但有限的金融工具却客观上造成了民间资本的进入困难。我国《信托法》及其相关法规所创设的信托制度,以集合信托作为新型投融资工具,来满足民间资本进入港口等盈利能力较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意愿。信托投资也有可能带来新的一系列问题,如控制权、财产流动性和独立性及道德风险等问题,应引起投融资双方重视,制度性的防范是问题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