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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涉及我国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社会成员都是消费者,消费行为是社会成员生存、发展的必要手段。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离不开具体的消费环境。而在当前部分地区特别是农村,由于群众消费意识不足、经营者水平不高及自然条件限制等问题,仍然面临着违法案件查处难、经营主体规范难、申诉投诉举报难等现象,给消费群众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因此,营造和谐消费环境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是新时期进一步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必然要求。作为政府主管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工商部门,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任重而道远。面临新问题、新要求,如何进一步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我认为,政府及所属职能部门应进一步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政府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机制,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相关举措。
加大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力度,督促企业主动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在广大城乡建立消费维权义务监督员队伍,充分发挥其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作用。继续组织消费者对社会上反映较大的商品和服务行业,特别是一些具有垄断性质的公共服务行业进行评议活动,促进企业整改和行业自律,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加强监管。
加大消费教育和消费指导工作力度,消费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民营企业协会等部门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开展“送法下乡”、“社区宣传”等活动,进一步提升消费者识假辨假等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依法维权。同时,加大农村消费维权工作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消费维权网络,建立农村消费教育和指导网络,建立农村商品和服务社会监督网络,组建农村义务监督员队伍,加强对农村日常生活消费品和农用生产资料的社会监督。
在2007年维权工作中,围绕“消费和谐”,尧都工商部门将深入开展食品专项整治、打击商标侵权、打击虚假宣传、打击非法传销、打击合同欺诈、治理商业贿赂、严查垄断行为、取缔无照经营、整治煤炭市场九项执法行动,着力消费维权体系建设,督促辖区各类重点行业经营主体实行标准统一的自律制度,在千人以上的行政村普及12315维权站,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中心功能,建立消费警示制度,从而完善工商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费维权体系。
同时建议建立消费争议仲裁庭,人民法院建立小额消费争议法庭或巡回法庭,简化诉讼程序,方便消费者诉讼。改革民事诉讼制度,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允许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公益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起诉。
加大对受侵害消费者救助力度,畅通有关投诉渠道。建立并推广消费者投诉应急处理机制;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援助金,并依法支持消费者诉讼。督促企业建立消费者工作部门和消费和解员制度,倡导消费和解,促进消费和谐,自觉化解消费纠纷。
我认为,政府及所属职能部门应进一步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政府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机制,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相关举措。
加大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力度,督促企业主动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在广大城乡建立消费维权义务监督员队伍,充分发挥其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作用。继续组织消费者对社会上反映较大的商品和服务行业,特别是一些具有垄断性质的公共服务行业进行评议活动,促进企业整改和行业自律,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加强监管。
加大消费教育和消费指导工作力度,消费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民营企业协会等部门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开展“送法下乡”、“社区宣传”等活动,进一步提升消费者识假辨假等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依法维权。同时,加大农村消费维权工作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消费维权网络,建立农村消费教育和指导网络,建立农村商品和服务社会监督网络,组建农村义务监督员队伍,加强对农村日常生活消费品和农用生产资料的社会监督。
在2007年维权工作中,围绕“消费和谐”,尧都工商部门将深入开展食品专项整治、打击商标侵权、打击虚假宣传、打击非法传销、打击合同欺诈、治理商业贿赂、严查垄断行为、取缔无照经营、整治煤炭市场九项执法行动,着力消费维权体系建设,督促辖区各类重点行业经营主体实行标准统一的自律制度,在千人以上的行政村普及12315维权站,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中心功能,建立消费警示制度,从而完善工商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费维权体系。
同时建议建立消费争议仲裁庭,人民法院建立小额消费争议法庭或巡回法庭,简化诉讼程序,方便消费者诉讼。改革民事诉讼制度,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允许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公益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起诉。
加大对受侵害消费者救助力度,畅通有关投诉渠道。建立并推广消费者投诉应急处理机制;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援助金,并依法支持消费者诉讼。督促企业建立消费者工作部门和消费和解员制度,倡导消费和解,促进消费和谐,自觉化解消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