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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家庭破裂、社会不安定的催化剂,每一起家庭暴力就是一个不良的社会隐患。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不宁则国不兴”,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遏制家庭暴力,维护家庭的和睦团结。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防治家庭暴力,当然必须依法治暴,对家庭暴力“齐之以刑”。但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带有许多情感因素,绝不能以一法了之,还必须以德防暴,对家庭成员“导之以德”。因此,反家庭暴力应当是德治与法治并用,才能促使家庭成员既“自律”又受“他律”,从而达到有效地防治家庭暴力的目的。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与危害
自古以来, “家闹必败,国闹必亡”。 虽然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一直受到人们的关注,但直至2001年4月28日,新《婚姻法》的公布,“禁止家庭暴力”才第一次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条文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将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步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其内涵在随后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一条中作出了完整的表述,“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全国妇联2012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约有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为男性。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约占了90%以上;也有的家庭暴力发生在父母子女之间,既有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施暴,也有子女对年老体弱父母施暴,而且,现代社会中子女对父母施暴的情形正在日益增多;还有的家庭暴力发生在兄弟姐妹之间。可以说家庭暴力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表现如下:
首先,家庭暴力侵害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有关研究发现长期遭受暴力的妇女多数在精神上处于惶恐和惊吓中,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自信和自尊,性格敏感、脆弱、孤僻、自我封闭。受虐妇女一般会表现出焦虑、抑郁、有自杀倾向,甚至产生以暴制暴的攻击性行为,影响家庭和谐。而且4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专家指出,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会变得性情忧郁、懦弱或残暴。另外,这些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较高。
其次,家庭暴力已成为婚姻和家庭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家庭暴力的存在,使赖以建立家庭的感情基础逐渐受到损害直至荡然无存,从而使婚姻和家庭关系分崩离析。根据有关调查显示,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25%的家庭解体祸起家庭暴力。
第三,家庭暴力影响社会稳定。由于家庭暴力带有继发性,如果没有给予及时有效的干预和制止,多数的受害妇女会再次遭到伤害,而这是导致妇女严重刑事犯罪的重要根源之一,她们因长期受到肉体和精神的折磨,得不到宣泄和缓冲而做出过激行为,从而走向疯狂报复的极端。而且这些年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家流浪的儿童也逐年增多。这些都是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对于整个社会的和谐、有序运转带来危害。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一)封建残余思想是产生家庭暴力的思想根源
家庭暴力之所以频繁发生,主要原因还在于人们潜意识里的夫权思想在作怪。中国是一个有五千多年历史的国家,在整个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夫权思想渗透了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新中国成立以来,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深入人心并内化为人们的自觉行为,但传统文化的积淀仍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社会对家庭暴力的态度。“夫妻打架是情理中事,牙齿还有与舌头打架的时候”, “清官难断家务事”, “老公打老婆天经地义” 等封建思想,仍然是我们这个古老民族阐释家庭暴力的经典论据。鲁迅先生说,在旧制度下女人就是男人的私有财产,这个社会制度把她挤成了各种格式的奴隶,还要把种种罪名加在她的头上。这种几千年的封建思想意识使一些女性心甘情愿地受制于丈夫之下,在心理上没有独立的人格,在发生家庭暴力时仅仅是逆来顺受。新社会制度的建立并不代表人们的风俗习惯、思想意识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时至今日,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封建传统,依然深刻影响着当代中国家庭。
(二)经济收入的差别是产生家庭暴力的物质根源
传统的择偶观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则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不可否认,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男性仍然占主导地位,并且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女性下岗的问题也十分严重,这样会使越来越多的女性困在家中,她们既无经济收入也无经济地位,只能依附于丈夫,这样很可能成为丈夫随心所欲施暴的对象。而丈夫对妻子施暴,有很大的原因是觉得自己对妻子有足够的控制力,如果妻子有相应的社会地位、经济来源,那么丈夫就不会轻易地对妻子施加暴力。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重,不良情绪的长期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的软弱的反应。经济是基础,每当经济危机到来时,离婚率就上升,女性经济的不独立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社会的宽容态度是产生家庭暴力的社会根源
家庭暴力历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村(居)委会不问,认为“夫妻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家务事不好管,家丑不可外扬,劝一劝就算了,忍一忍就过去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司法机关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即使被打得鼻青脸肿,若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这些实际上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有的受害妇女既希望有关部门来干预和教育,又不愿看到自己的丈夫被拘留或罚款。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人们视为家庭私事,其隐蔽性决定了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即使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寻求保护,得到相关部门的解决,但也只能解决一时的问题,毕竟家庭生活是长期的,而暴力行为的发生具有隐蔽性和时间的不确定性,这些部门想管也有心无力,制裁手段的缺乏更让相关部门对施暴者无计可施。
(四)缺乏有效健全的保障机制是产生家庭暴力的法律根源
尽管我国的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规定禁止暴力虐待、残害妇女,但却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明确的认定、具体的救助措施和制裁标准,导致法条的规定似有却无、可操作性不强;有些家庭暴力行为与虐待罪行为之间难以认定和区分,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了杀人和重伤害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进行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一些受害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及时保存证据(如住院病历、伤情鉴定),给有关部门的查处带来困难。另外,相关法律对执法主体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打击不力,谁都有权管,谁都不愿管、管不好,存在难作为或不作为的情况。
三、反家庭暴力的控制措施
家庭暴力是一种特殊暴力,由于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存在亲属关系,这使得家庭暴力的公力救济比较艰难。因此,批判地继承和发扬传统家庭道德规范中的“爱”与“敬”,建立起现代家庭的相互平等,互敬互爱的家庭道德规范,可有效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同时,要积极结合我国国情,来完善我国司法对家庭暴力的介入途径,以法律手段来惩治家庭暴力的实施者。
(一)家庭暴力的道德预防
1、大力倡导“相敬如宾”的夫妻道德规范。先秦韩非子就说过:“夫妻者,非有骨肉之恩也,爱则亲,不爱则疏。”既中国传统文化是把夫妻恩爱、白头偕老,视为夫妻关系的楷模。在现代社会中,我们更应提倡夫妻之间的人身、人格以及权利、义务平等,在平等基础之上互敬互爱,双方由衷地吸引、倾慕,并由共同的理想信念、志趣爱好而产生爱情,使爱情在夫妻道德中占据主要地位,并成为婚姻的基础,达到夫妻伦理生活的高层次要求——“双方人格的同一化”,从而达到双方的和谐统一。这样才能在共同生活中相互扶持、相互体谅、相互忠诚,自觉抵制不良诱惑,才能在发生矛盾时,不会以“武力”来解决家庭纠纷。
2、大力倡导“父慈子孝”的家庭代际道德规范。孟子曰:“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其中,“父子有亲” 最重要,是一切人伦的基础,但传统的“父慈子孝” 规范中有许多封建糟粕。一方面,在传统的“父尊子卑” 的影响下,子女的个性和独立人格往往受到压抑,他们被置于父母的严格控制之下,要求绝对服从父母,故传统父母以“严慈”者居多;另一方面,封建统治者提倡子女对父母百依百顺、绝对服从的“愚孝”。我们现代家庭应批判地继承传统的“父慈子孝” 伦理规范,重视对子女的“养” 与“教”,注重他们的个性发展和独立自主意识的培养;既要发扬古代“爱亲”、“尊亲”、“养亲”的孝敬美德,又要摒弃那种违反道义的不合情理的“愚孝”,尽己所能,关心、体贴、照顾老人。我们应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要求中注入符合时代要求的新内容,把亲子关系置于人格平等、权利平等的基础之上,把父母对子女的慈与爱,子女对父母的孝与敬统一起来,形成民主和睦的家庭关系。这样,父母在抚养教育子女时,就不会采用简单、野蛮的教育方式对子女实施暴力。子女与父母之间即使存在摩擦,也能求同存异,理解、宽容、忍让,绝不会对父母实施家庭暴力。
3、大力倡导“尊长爱幼”的家庭同代道德规范。古人认为,兄弟乃同胞共乳,形同手足,分父母之形,连祖宗之气, “其幼时,父母左提右挈,前襟后裾,食则同桌,衣则传服,学则连业,游则共方”,兄弟姐妹是由亲情和友情联结起来的骨肉至亲,不能不相互友善、敬爱。因此,兄弟间的道德规范,主要是“兄良弟悌” 或“兄友弟恭”。但这一道德规范是建立在等级差序的封建宗法原则基础之上,强调“长幼有序” 和“长惠幼顺”,这是它的糟粕。现代家庭必须改变这种等级差序格局,抛弃“长幼有序” 的道德原则,在长幼人格平等的基础之上,变“长惠幼顺” 为“尊长爱幼”的道德规范。要继承和发扬长幼相互尊重和谦让的美德,尊重对方的人格,容忍对方的个性,处事宽宏豁达,在考虑个人利益时,兼顾他人和家庭整体的利益。只有处事通情达理,不勉强对方听从自己,兄弟姐妹之间才能和睦相处,即使在成家立业分家居住之后,也能互谅互让、互帮互助,而不会采用粗暴、野蛮的暴力方式来处理家庭纠纷。
笔者认为,传统家庭道德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呈现着优劣共存、瑕瑜互见的状态。发掘、整理我国传统家庭道德的精华成分,吸取其中反映家庭人伦的自然情感和协调家庭人际关系的合理因素,不断进行改造和创新,剔除旧时代的陈迹,注入新时代的精神。在个人独立、相互平等的基础之上,使夫妻之间的“爱”与“敬”,亲子之间的“慈” 与“孝”,兄弟姐妹之间的“友”与“恭”,继续发扬光大,建立起现代家庭的夫妻平等,互敬互爱;父母慈爱,子女孝敬,兄弟姐妹友爱、互助等一系列新的道德规范,使中华民族传统的家庭美德在人们心中得到进一步的升华与更新,从而使人们在潜移默化中自觉地“近善远恶”,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与危害
自古以来, “家闹必败,国闹必亡”。 虽然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一直受到人们的关注,但直至2001年4月28日,新《婚姻法》的公布,“禁止家庭暴力”才第一次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条文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将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步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其内涵在随后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一条中作出了完整的表述,“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全国妇联2012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约有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为男性。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约占了90%以上;也有的家庭暴力发生在父母子女之间,既有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施暴,也有子女对年老体弱父母施暴,而且,现代社会中子女对父母施暴的情形正在日益增多;还有的家庭暴力发生在兄弟姐妹之间。可以说家庭暴力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表现如下:
首先,家庭暴力侵害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有关研究发现长期遭受暴力的妇女多数在精神上处于惶恐和惊吓中,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自信和自尊,性格敏感、脆弱、孤僻、自我封闭。受虐妇女一般会表现出焦虑、抑郁、有自杀倾向,甚至产生以暴制暴的攻击性行为,影响家庭和谐。而且4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专家指出,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会变得性情忧郁、懦弱或残暴。另外,这些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较高。
其次,家庭暴力已成为婚姻和家庭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家庭暴力的存在,使赖以建立家庭的感情基础逐渐受到损害直至荡然无存,从而使婚姻和家庭关系分崩离析。根据有关调查显示,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25%的家庭解体祸起家庭暴力。
第三,家庭暴力影响社会稳定。由于家庭暴力带有继发性,如果没有给予及时有效的干预和制止,多数的受害妇女会再次遭到伤害,而这是导致妇女严重刑事犯罪的重要根源之一,她们因长期受到肉体和精神的折磨,得不到宣泄和缓冲而做出过激行为,从而走向疯狂报复的极端。而且这些年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家流浪的儿童也逐年增多。这些都是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对于整个社会的和谐、有序运转带来危害。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一)封建残余思想是产生家庭暴力的思想根源
家庭暴力之所以频繁发生,主要原因还在于人们潜意识里的夫权思想在作怪。中国是一个有五千多年历史的国家,在整个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夫权思想渗透了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新中国成立以来,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深入人心并内化为人们的自觉行为,但传统文化的积淀仍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社会对家庭暴力的态度。“夫妻打架是情理中事,牙齿还有与舌头打架的时候”, “清官难断家务事”, “老公打老婆天经地义” 等封建思想,仍然是我们这个古老民族阐释家庭暴力的经典论据。鲁迅先生说,在旧制度下女人就是男人的私有财产,这个社会制度把她挤成了各种格式的奴隶,还要把种种罪名加在她的头上。这种几千年的封建思想意识使一些女性心甘情愿地受制于丈夫之下,在心理上没有独立的人格,在发生家庭暴力时仅仅是逆来顺受。新社会制度的建立并不代表人们的风俗习惯、思想意识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时至今日,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封建传统,依然深刻影响着当代中国家庭。
(二)经济收入的差别是产生家庭暴力的物质根源
传统的择偶观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则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不可否认,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男性仍然占主导地位,并且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女性下岗的问题也十分严重,这样会使越来越多的女性困在家中,她们既无经济收入也无经济地位,只能依附于丈夫,这样很可能成为丈夫随心所欲施暴的对象。而丈夫对妻子施暴,有很大的原因是觉得自己对妻子有足够的控制力,如果妻子有相应的社会地位、经济来源,那么丈夫就不会轻易地对妻子施加暴力。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重,不良情绪的长期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的软弱的反应。经济是基础,每当经济危机到来时,离婚率就上升,女性经济的不独立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社会的宽容态度是产生家庭暴力的社会根源
家庭暴力历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村(居)委会不问,认为“夫妻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家务事不好管,家丑不可外扬,劝一劝就算了,忍一忍就过去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司法机关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即使被打得鼻青脸肿,若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这些实际上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有的受害妇女既希望有关部门来干预和教育,又不愿看到自己的丈夫被拘留或罚款。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人们视为家庭私事,其隐蔽性决定了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即使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寻求保护,得到相关部门的解决,但也只能解决一时的问题,毕竟家庭生活是长期的,而暴力行为的发生具有隐蔽性和时间的不确定性,这些部门想管也有心无力,制裁手段的缺乏更让相关部门对施暴者无计可施。
(四)缺乏有效健全的保障机制是产生家庭暴力的法律根源
尽管我国的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规定禁止暴力虐待、残害妇女,但却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明确的认定、具体的救助措施和制裁标准,导致法条的规定似有却无、可操作性不强;有些家庭暴力行为与虐待罪行为之间难以认定和区分,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了杀人和重伤害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进行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一些受害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及时保存证据(如住院病历、伤情鉴定),给有关部门的查处带来困难。另外,相关法律对执法主体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打击不力,谁都有权管,谁都不愿管、管不好,存在难作为或不作为的情况。
三、反家庭暴力的控制措施
家庭暴力是一种特殊暴力,由于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存在亲属关系,这使得家庭暴力的公力救济比较艰难。因此,批判地继承和发扬传统家庭道德规范中的“爱”与“敬”,建立起现代家庭的相互平等,互敬互爱的家庭道德规范,可有效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同时,要积极结合我国国情,来完善我国司法对家庭暴力的介入途径,以法律手段来惩治家庭暴力的实施者。
(一)家庭暴力的道德预防
1、大力倡导“相敬如宾”的夫妻道德规范。先秦韩非子就说过:“夫妻者,非有骨肉之恩也,爱则亲,不爱则疏。”既中国传统文化是把夫妻恩爱、白头偕老,视为夫妻关系的楷模。在现代社会中,我们更应提倡夫妻之间的人身、人格以及权利、义务平等,在平等基础之上互敬互爱,双方由衷地吸引、倾慕,并由共同的理想信念、志趣爱好而产生爱情,使爱情在夫妻道德中占据主要地位,并成为婚姻的基础,达到夫妻伦理生活的高层次要求——“双方人格的同一化”,从而达到双方的和谐统一。这样才能在共同生活中相互扶持、相互体谅、相互忠诚,自觉抵制不良诱惑,才能在发生矛盾时,不会以“武力”来解决家庭纠纷。
2、大力倡导“父慈子孝”的家庭代际道德规范。孟子曰:“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其中,“父子有亲” 最重要,是一切人伦的基础,但传统的“父慈子孝” 规范中有许多封建糟粕。一方面,在传统的“父尊子卑” 的影响下,子女的个性和独立人格往往受到压抑,他们被置于父母的严格控制之下,要求绝对服从父母,故传统父母以“严慈”者居多;另一方面,封建统治者提倡子女对父母百依百顺、绝对服从的“愚孝”。我们现代家庭应批判地继承传统的“父慈子孝” 伦理规范,重视对子女的“养” 与“教”,注重他们的个性发展和独立自主意识的培养;既要发扬古代“爱亲”、“尊亲”、“养亲”的孝敬美德,又要摒弃那种违反道义的不合情理的“愚孝”,尽己所能,关心、体贴、照顾老人。我们应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要求中注入符合时代要求的新内容,把亲子关系置于人格平等、权利平等的基础之上,把父母对子女的慈与爱,子女对父母的孝与敬统一起来,形成民主和睦的家庭关系。这样,父母在抚养教育子女时,就不会采用简单、野蛮的教育方式对子女实施暴力。子女与父母之间即使存在摩擦,也能求同存异,理解、宽容、忍让,绝不会对父母实施家庭暴力。
3、大力倡导“尊长爱幼”的家庭同代道德规范。古人认为,兄弟乃同胞共乳,形同手足,分父母之形,连祖宗之气, “其幼时,父母左提右挈,前襟后裾,食则同桌,衣则传服,学则连业,游则共方”,兄弟姐妹是由亲情和友情联结起来的骨肉至亲,不能不相互友善、敬爱。因此,兄弟间的道德规范,主要是“兄良弟悌” 或“兄友弟恭”。但这一道德规范是建立在等级差序的封建宗法原则基础之上,强调“长幼有序” 和“长惠幼顺”,这是它的糟粕。现代家庭必须改变这种等级差序格局,抛弃“长幼有序” 的道德原则,在长幼人格平等的基础之上,变“长惠幼顺” 为“尊长爱幼”的道德规范。要继承和发扬长幼相互尊重和谦让的美德,尊重对方的人格,容忍对方的个性,处事宽宏豁达,在考虑个人利益时,兼顾他人和家庭整体的利益。只有处事通情达理,不勉强对方听从自己,兄弟姐妹之间才能和睦相处,即使在成家立业分家居住之后,也能互谅互让、互帮互助,而不会采用粗暴、野蛮的暴力方式来处理家庭纠纷。
笔者认为,传统家庭道德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呈现着优劣共存、瑕瑜互见的状态。发掘、整理我国传统家庭道德的精华成分,吸取其中反映家庭人伦的自然情感和协调家庭人际关系的合理因素,不断进行改造和创新,剔除旧时代的陈迹,注入新时代的精神。在个人独立、相互平等的基础之上,使夫妻之间的“爱”与“敬”,亲子之间的“慈” 与“孝”,兄弟姐妹之间的“友”与“恭”,继续发扬光大,建立起现代家庭的夫妻平等,互敬互爱;父母慈爱,子女孝敬,兄弟姐妹友爱、互助等一系列新的道德规范,使中华民族传统的家庭美德在人们心中得到进一步的升华与更新,从而使人们在潜移默化中自觉地“近善远恶”,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