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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现后,就确定了国家机关在维护社会秩序起核心和主导作用,反对“以暴易暴”。但是事物均有其两方面,当个人来不及诉请国家对其权利进行维护时,对于其通过私人保护或者恢复权利的行为应予以认可。正当防卫被作为正当化事由而排除了其犯罪性。但因法无规定,司法实践中对自救行为的处理结果也是极不统一。笔者认为应对自助行为进行确认和规范。
自助行为,也称自救行为,是指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如果为恢复权利而履行法律上的正式程序, 等待国家的救助,就会使其权利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难以恢复,而以自行恢复权利的私力救济行为。例如,被害人的汽车被盗后报警,公安机关一直没有找到,但被害人后来发现该车,其自力控制车辆和犯罪嫌疑人,同时报警。这就是自助行为。如果其只是报警,可能犯罪嫌疑人又驾车逃走了,失窃的车辆也无法找回。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要通过国家机关来救济对法益的侵害,一般不允许被害人自己实施恢复权利的行为。因为,如果允许私人自已来解决权利侵害的话,就会扰乱法律体系,并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但事实上国家救济不是万能的,在紧急情况下,否定自救行为是强求被害人牺牲合法利益,以后再请求国家机关救济,这往往缓不救急。
由于各国立法的差异,对待自助行为也各有不同。韩国在刑法上规定了自助行为。而德国、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是在民法中确认了自助行为。我国虽没有规定自助行为,受大陆法系的影响,理论界普遍承认其具有排除民事违法的效力。
刑法与民法的正当化事由应当是统一的。只要是民法上认为是合法的行为,在刑法上就不应认为是犯罪。只有民法上认定是违法而刑法不认定的犯罪,不应有刑法认定是犯罪而民法却认为是合法。基于此,民法上所认可的正当化事由在刑法上都具有排除犯罪性的效力。笔者认为我国也应明确适当的自助行为本身对于恢复权利人的权利是必要的,是对公力救济的补充,是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当然也不是犯罪。但自助行为只能是公力救济的补充,是一种紧急行为。
国家为维护秩序必然对个人暴力予以约束。外国学者认为“法律上必须肯定在紧急事态下被害人自己为了保卫自己的权利所进行的行为。然而,如果过于广泛地允许自救行为,就会无视国家的救济机关,成为治安混乱之源,而且会基于自救力的强弱在被害人之间产生不公平,所以对自救行为被允许的范围,必须特别从其必要性和相当性两方面予以慎重的限定。”
笔者认为自助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自助行为只能限于保护自己合法权利,这与正当防卫不同,因为一般人对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是否受到损害缺少必要的判断手段和途径;如果不加以限制,易导致私力的误用、滥用,损害公共秩序。自助行为针对的主要是请求权,包括合同之债的请求权和基于对物权、人身权等被侵害而产生的请求权。但不能强制执行的请求,不能实施自助行为。比如提供劳务的请求权就不能适用自助行为。合法权利应是无争议或经法院判决、调解所认可的。其次要明确合法权利的限制。自助行为保护的权利应以自己的权利为限;当然“自己的”并不仅限于本人所有,也包括合法占有权、使用权以及基于监护、管理的权利,因而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失踪人的财产管理人、遗产代管人、遗嘱执行人,在其管理的范围内视同自己的权利。如果权利人实施自助行为时,他人应邀协助,则他人的协助行为附属于权利人的自助行为而成为后者的一部分,也具有正当性。如果行为人为非本人利益为进行私力救助的,其行为即不具有适法性,如果造成他人重大损害的,应承当相应的责任。刑法上的人均可成为合法权利的主体。
不法侵害状态是进行自助行为的前提。刑法上形成不法侵害的情形是存在违法犯罪的行为,如盗窃、诈骗、抢夺、抢劫、故意毁坏财物造成权利人利益被侵害。如果侵害尚未发生即不存在自力救助。而如果侵害正在发生,所谓自力救助行为是正当防卫。只有状态犯才存在自力救助的必要性。在即成犯的情形,不法侵害完成后,对于权利主体而言其权利即不可恢复。所以不能进行自助行为。自助行为的对象必须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或者财产进行;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向不法侵害人以外的其他人实施“自助”行为的,即不具有合法性,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这里的不法侵害人不一定是犯罪嫌疑人,也可能是非法接收财物的人。如果行为人的权利没有受到损失,但却认为他人侵害了其合法权利进而实施所谓“救助”行为的,则属于“假想救助”,其行为具有违法性;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自助行为必须是情况紧迫进行。这里所谓情况紧迫,即指权利人如果不在当时采取自助措施,则其权利难以实现,直接表现为权利不可恢复或者保全明显困难的紧急程度。笔者认为判断是否“紧迫”,可从两个方面予以把握:当时是否可以请求到国家机关的援助;当时如果不采取自助行为,此后即无法实现其权利或其主张变得极为困难。如果权利人认为存在情况紧迫的情形的事实上并不存在,则不能排除其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进行“救助”的,应当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比如,我们处理的一个实际案件。李某和他人一起借钱给被害人,形成了民事借贷关系,法律上的债权人原先不是李某。被害人已偿还了本金和部分利息,双方对于利息是否已经完全付给有争议。后来法律上的债权人将该债权完全转让给李某,但被害人不认可债务仍存在。此时,李某不是与被害人协商、提起诉讼或请求人民调解,而是以被害人在外另有债务,可能无法偿付为由纠合多人,强行到被害人厂里,自行取走厂里的产品。因为双方对于李某的权利尚有争议,且被害人的工厂仍在正常经营,李某也没有穷尽救济手段,更不具有情况紧迫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即不成立自助行为,而且还构成犯罪。
自助行为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具有自助的意思,即行为人主观上为了将被侵害的权利恢复到原有状态。对于自助行为适法性的判断也应当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去判断。我们处理的一个案件:一个汽车租赁公司发现了犯罪嫌疑人非法抵押给他人的汽车后,来不及报警,也只是自行控制汽车,然后报警处理。
自助行为须具有相当性。从刑法理论上讲,强调自助行为的相当性,是限定自助行为合理的成立范围,即要求自助行为在手段上必须与实现自己的权利相适应,不允许为了恢复自己的权利而过度地使用暴力。“对于自救行为本身而言,为了将被侵害法益恢复到原有状态,其所使用的方法,程度必须是相当的。虽然可以理解为并非要求法益均衡的原则,但如果自救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明显超过被恢复的法益时则不予允许”。 一般而言,以权利人能够恢复权利的行使或者为权利实现创造积极的条件即可,因而实施的针对侵害人自由与财产的行为都是正当的。自助行为的相当性应当结合实施自助行为的时间、地点以及不法侵害者的反抗情况等客观要素进行衡量,同时还应从公共秩序等方面进行判断。权利人想要实现的权利性质与通过自助行为取得的权利性质必须相当,两者价值相当。权利人暂时扣押债务人的一项财产就可以保全其请求权时,不得扣押数项财产。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我国刑法上也规定了索取合法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也可能构成犯罪。扣押财产不得毁损嫌疑人的财产,除非是为实现权利所必须。比如,为了夺回自己被盗窃的财物,而在争夺中撕毁装有该物品的皮包。
自助行为只有在公力所不及之时才能成立,且在必要的限度之内。如果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采取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时,则应确认其行为违法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自助必须适度,过度就要承担责任。自助行为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超过必要的限度实施自力救助行为的情形,也要承担责任。如果行为人可和平取回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物,却采取伤害他人的方式取得,如果构成犯罪,仍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助行为最终仍要通过公力救济,由公权力介入。自助行为是因为合法权益需要紧急救济而公权保护不及才能采取。权利人应当及时转化为公权力的救济。自助行为是对他人人身、财产强制性控制。公权力介入后,可以防止对抗升级,减少损害的扩大。如果允许自助行为私了,则不能排除自助行为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逼迫他人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损害社会秩序。
超过社会相当性限度的自救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是自救过当。对于自救行为过当的刑事责任问题,可参照防卫过当,进行定罪量刑;对于构不成犯罪的,也可以在对被告人的量刑中加以考虑。
自助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是大量存在的,法律的滞后反而使其得不到规范,甚至可能对社会秩序造成更大的损害。笔者认为法律有必要对自助行为进行规定,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江苏东台224200)
自助行为,也称自救行为,是指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如果为恢复权利而履行法律上的正式程序, 等待国家的救助,就会使其权利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难以恢复,而以自行恢复权利的私力救济行为。例如,被害人的汽车被盗后报警,公安机关一直没有找到,但被害人后来发现该车,其自力控制车辆和犯罪嫌疑人,同时报警。这就是自助行为。如果其只是报警,可能犯罪嫌疑人又驾车逃走了,失窃的车辆也无法找回。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要通过国家机关来救济对法益的侵害,一般不允许被害人自己实施恢复权利的行为。因为,如果允许私人自已来解决权利侵害的话,就会扰乱法律体系,并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但事实上国家救济不是万能的,在紧急情况下,否定自救行为是强求被害人牺牲合法利益,以后再请求国家机关救济,这往往缓不救急。
由于各国立法的差异,对待自助行为也各有不同。韩国在刑法上规定了自助行为。而德国、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是在民法中确认了自助行为。我国虽没有规定自助行为,受大陆法系的影响,理论界普遍承认其具有排除民事违法的效力。
刑法与民法的正当化事由应当是统一的。只要是民法上认为是合法的行为,在刑法上就不应认为是犯罪。只有民法上认定是违法而刑法不认定的犯罪,不应有刑法认定是犯罪而民法却认为是合法。基于此,民法上所认可的正当化事由在刑法上都具有排除犯罪性的效力。笔者认为我国也应明确适当的自助行为本身对于恢复权利人的权利是必要的,是对公力救济的补充,是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当然也不是犯罪。但自助行为只能是公力救济的补充,是一种紧急行为。
国家为维护秩序必然对个人暴力予以约束。外国学者认为“法律上必须肯定在紧急事态下被害人自己为了保卫自己的权利所进行的行为。然而,如果过于广泛地允许自救行为,就会无视国家的救济机关,成为治安混乱之源,而且会基于自救力的强弱在被害人之间产生不公平,所以对自救行为被允许的范围,必须特别从其必要性和相当性两方面予以慎重的限定。”
笔者认为自助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自助行为只能限于保护自己合法权利,这与正当防卫不同,因为一般人对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是否受到损害缺少必要的判断手段和途径;如果不加以限制,易导致私力的误用、滥用,损害公共秩序。自助行为针对的主要是请求权,包括合同之债的请求权和基于对物权、人身权等被侵害而产生的请求权。但不能强制执行的请求,不能实施自助行为。比如提供劳务的请求权就不能适用自助行为。合法权利应是无争议或经法院判决、调解所认可的。其次要明确合法权利的限制。自助行为保护的权利应以自己的权利为限;当然“自己的”并不仅限于本人所有,也包括合法占有权、使用权以及基于监护、管理的权利,因而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失踪人的财产管理人、遗产代管人、遗嘱执行人,在其管理的范围内视同自己的权利。如果权利人实施自助行为时,他人应邀协助,则他人的协助行为附属于权利人的自助行为而成为后者的一部分,也具有正当性。如果行为人为非本人利益为进行私力救助的,其行为即不具有适法性,如果造成他人重大损害的,应承当相应的责任。刑法上的人均可成为合法权利的主体。
不法侵害状态是进行自助行为的前提。刑法上形成不法侵害的情形是存在违法犯罪的行为,如盗窃、诈骗、抢夺、抢劫、故意毁坏财物造成权利人利益被侵害。如果侵害尚未发生即不存在自力救助。而如果侵害正在发生,所谓自力救助行为是正当防卫。只有状态犯才存在自力救助的必要性。在即成犯的情形,不法侵害完成后,对于权利主体而言其权利即不可恢复。所以不能进行自助行为。自助行为的对象必须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或者财产进行;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向不法侵害人以外的其他人实施“自助”行为的,即不具有合法性,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这里的不法侵害人不一定是犯罪嫌疑人,也可能是非法接收财物的人。如果行为人的权利没有受到损失,但却认为他人侵害了其合法权利进而实施所谓“救助”行为的,则属于“假想救助”,其行为具有违法性;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自助行为必须是情况紧迫进行。这里所谓情况紧迫,即指权利人如果不在当时采取自助措施,则其权利难以实现,直接表现为权利不可恢复或者保全明显困难的紧急程度。笔者认为判断是否“紧迫”,可从两个方面予以把握:当时是否可以请求到国家机关的援助;当时如果不采取自助行为,此后即无法实现其权利或其主张变得极为困难。如果权利人认为存在情况紧迫的情形的事实上并不存在,则不能排除其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进行“救助”的,应当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比如,我们处理的一个实际案件。李某和他人一起借钱给被害人,形成了民事借贷关系,法律上的债权人原先不是李某。被害人已偿还了本金和部分利息,双方对于利息是否已经完全付给有争议。后来法律上的债权人将该债权完全转让给李某,但被害人不认可债务仍存在。此时,李某不是与被害人协商、提起诉讼或请求人民调解,而是以被害人在外另有债务,可能无法偿付为由纠合多人,强行到被害人厂里,自行取走厂里的产品。因为双方对于李某的权利尚有争议,且被害人的工厂仍在正常经营,李某也没有穷尽救济手段,更不具有情况紧迫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即不成立自助行为,而且还构成犯罪。
自助行为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具有自助的意思,即行为人主观上为了将被侵害的权利恢复到原有状态。对于自助行为适法性的判断也应当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去判断。我们处理的一个案件:一个汽车租赁公司发现了犯罪嫌疑人非法抵押给他人的汽车后,来不及报警,也只是自行控制汽车,然后报警处理。
自助行为须具有相当性。从刑法理论上讲,强调自助行为的相当性,是限定自助行为合理的成立范围,即要求自助行为在手段上必须与实现自己的权利相适应,不允许为了恢复自己的权利而过度地使用暴力。“对于自救行为本身而言,为了将被侵害法益恢复到原有状态,其所使用的方法,程度必须是相当的。虽然可以理解为并非要求法益均衡的原则,但如果自救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明显超过被恢复的法益时则不予允许”。 一般而言,以权利人能够恢复权利的行使或者为权利实现创造积极的条件即可,因而实施的针对侵害人自由与财产的行为都是正当的。自助行为的相当性应当结合实施自助行为的时间、地点以及不法侵害者的反抗情况等客观要素进行衡量,同时还应从公共秩序等方面进行判断。权利人想要实现的权利性质与通过自助行为取得的权利性质必须相当,两者价值相当。权利人暂时扣押债务人的一项财产就可以保全其请求权时,不得扣押数项财产。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我国刑法上也规定了索取合法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也可能构成犯罪。扣押财产不得毁损嫌疑人的财产,除非是为实现权利所必须。比如,为了夺回自己被盗窃的财物,而在争夺中撕毁装有该物品的皮包。
自助行为只有在公力所不及之时才能成立,且在必要的限度之内。如果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采取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时,则应确认其行为违法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自助必须适度,过度就要承担责任。自助行为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超过必要的限度实施自力救助行为的情形,也要承担责任。如果行为人可和平取回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物,却采取伤害他人的方式取得,如果构成犯罪,仍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助行为最终仍要通过公力救济,由公权力介入。自助行为是因为合法权益需要紧急救济而公权保护不及才能采取。权利人应当及时转化为公权力的救济。自助行为是对他人人身、财产强制性控制。公权力介入后,可以防止对抗升级,减少损害的扩大。如果允许自助行为私了,则不能排除自助行为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逼迫他人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损害社会秩序。
超过社会相当性限度的自救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是自救过当。对于自救行为过当的刑事责任问题,可参照防卫过当,进行定罪量刑;对于构不成犯罪的,也可以在对被告人的量刑中加以考虑。
自助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是大量存在的,法律的滞后反而使其得不到规范,甚至可能对社会秩序造成更大的损害。笔者认为法律有必要对自助行为进行规定,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江苏东台22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