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今年50多岁的杨某家住河南省通许县城关镇某村,以开电动三轮车谋生。2013年3月20日上午9时,杨某在通许县车站等乘客时,遇到一位要到县城去的中年男子。该男子在路上说:“大爷,咱这儿哪个地方杀猪的多?我是收购猪苦胆制药的,你的车今天我包了,领我转转,要多少钱我给你。”随后,杨某很热情地带着该男子到菜市场卖猪肉的地方询问。事后,该男子称以后还要坐杨某的车,并记下了杨某的手机号码。
次日上午,该男子让杨某送他去冯庄乡,与杨某一路攀谈。很快,二人到达冯庄乡主街道,只见一个女子拿着一些干制猪苦胆在路边等候该男子。两人一阵讨价还价后,该男子以每个22元的价格从女子手中收购了20个猪苦胆,并当场给付女子440元现金。
几天后,该男子电话联系杨某送他到某村,以每个28元的价格将前几天收购的猪苦胆卖给一个“大老板”。
回来的路上,该男子说:“大爷,你开三轮挺辛苦的,近两天我要到尉氏县跑业务,通许县这边你先替我代收着,所得利润全部归你,一天包你挣二百多元。”说话间,该男子联系收猪苦胆的“大老板”,问是否还收购。“大老板”称有多少收购多少。
“中,中!”杨某心动了。
当天下午,杨某就接到卖猪苦胆女子打来的电话,称她有600个猪苦胆。
杨某一听,喜出望外,毫不犹豫地从家中拿出1.2万元现金赶到冯庄乡将600个猪苦胆全部收购,支付了1.2万元现金,还打下一张1200元的欠条。
杨某回到县城后,立即与“大老板”联系,结果对方的手机一直无法接通。他回头再与卖猪苦胆的女子联系时,也联系不上了。杨某这时方知受骗,遂报案。
通许县公安局经侦查,于2013年6月将涉嫌诈骗的男子及其3名同伙抓获。后通许县检方向通许县法院提起公诉。
通许县法院审理后认为,4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流窜作案,骗取公私财物,诈骗数额较大,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均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遂依法判处4人2年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至两万元不等的罚金。
(河南 张东)
次日上午,该男子让杨某送他去冯庄乡,与杨某一路攀谈。很快,二人到达冯庄乡主街道,只见一个女子拿着一些干制猪苦胆在路边等候该男子。两人一阵讨价还价后,该男子以每个22元的价格从女子手中收购了20个猪苦胆,并当场给付女子440元现金。
几天后,该男子电话联系杨某送他到某村,以每个28元的价格将前几天收购的猪苦胆卖给一个“大老板”。
回来的路上,该男子说:“大爷,你开三轮挺辛苦的,近两天我要到尉氏县跑业务,通许县这边你先替我代收着,所得利润全部归你,一天包你挣二百多元。”说话间,该男子联系收猪苦胆的“大老板”,问是否还收购。“大老板”称有多少收购多少。
“中,中!”杨某心动了。
当天下午,杨某就接到卖猪苦胆女子打来的电话,称她有600个猪苦胆。
杨某一听,喜出望外,毫不犹豫地从家中拿出1.2万元现金赶到冯庄乡将600个猪苦胆全部收购,支付了1.2万元现金,还打下一张1200元的欠条。
杨某回到县城后,立即与“大老板”联系,结果对方的手机一直无法接通。他回头再与卖猪苦胆的女子联系时,也联系不上了。杨某这时方知受骗,遂报案。
通许县公安局经侦查,于2013年6月将涉嫌诈骗的男子及其3名同伙抓获。后通许县检方向通许县法院提起公诉。
通许县法院审理后认为,4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流窜作案,骗取公私财物,诈骗数额较大,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均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遂依法判处4人2年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至两万元不等的罚金。
(河南 张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