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人员投诉保障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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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人们的法制意识普遍增强,对在押人员的权利保障愈来愈重视。由于近年来监管场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加之监管场所的特殊性和封闭式管理,使人们对在押人员的权利保障状况产生质疑和忧虑,并试图寻求答案来破解在押人员权利被侵犯的难题。本文从实际出发,对在押人员投诉研究的意义、现状、存在问题以及机制的构建等方面作一点有意义的探索和回应。
  关键词:在押人员;投诉;保障;机制构建
  随着我国法制化水平不断提高,我国监管机关的监管环境、监管水平和监管能力也在随之提高,科学管理、文明管理、依法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现实需要,也是全社会的共识,更是监管机关的永恒主题和神圣使命。近年来,监管机关在改善羁押和监管条件、改善被羁押人的生活条件、完善被羁押人投诉和调查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我国在押人员权利保障制度仍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在押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护,是否受到侵犯和不公正对待、在受到不公正对待后是否有渠道及时有效得到恢复,这是值得大家关注和期待的话题,也是我们研究的意义所在。研究它就是要避免在押人员的权利被弱化和轻视,期待这项制度更加完善和合理,体现社会的正能量,促使这项制度与社会的发展和谐同步。
  一、在押人员投诉保障机制研究现状
  在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每部大法开篇必提的内容,在押人员投诉权利从宪法、刑事诉讼法、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国司法改革白皮书等均有重要体现,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还把“被羁押人的权利”单独列为一节阐述,体现国家对在押人员权利保障的重视。近年来,专家学者对在押人员投诉保障机制的研究成果丰硕,2010年8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安徽省芜湖市被选定为“看守所投诉处理机制项目”课题组的实践调研基地,在押人员的投诉处理机制问题也成为监所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在押人员投诉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守管理存在缺陷
  管教民警因为身处一线,直接接触在押人员,最能了解和掌握在押人员的各种情况,解决问题也最有针对性,但基层普遍存在人少事多、工作任务繁重,再加上干警个体素质差异,在对待在押人员投诉、在押人员权利保护方面有缺失,比如对部分投诉不重视、投诉材料转递不及时、对投诉的在押人员做心里疏导不够、分析帮助措施不到位,客观公正性不够等等。驻所检察人员也存在巡视检察、约见谈话、接待来访少;监督柔性的多、刚性的少,监督存在弱化等现象。都可能导致在押人员有问题不敢说、不愿说、反复说,投诉权利得不到保护。
  (二)投诉处理不够完善
  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在押人员控告、举报和申诉维权的规定宽泛、零散,独立、完整、系统性不足,没有细致的处理流程,适用及操作性不强、责任处罚不明。如在押人员不服拘留、逮捕、起诉、审判、定罪判刑,驻所检察人员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将了解到的材料依法转办或者建议复查,至于转办或建议的效果如何,驻所检察人员无法预知。对于不复核、不落实、不认真对待在押人员投诉而造成的后果,责任处罚不明,没有约束力,法规本身缺乏刚性制约和力度,最后导致投诉不了了之,使有关的保障在押人员权利的规定流为空谈。
  三、在押人员投诉保障机制的构建
  (一)明确在押人员投诉的法律地位
  明确在押人员投诉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和限制,司法机关有义务设置有效的投诉渠道以保证在押人员合法权利能够切实得到实现,让“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大爱光辉切实普照到每位在押人员身上。
  (二)强化监管民警和驻所检察人员职责
  监管民警每天直接接触在押人员、监管机关直接负责监督管理在押人员,他们是保障在押人员投诉权利的第一道屏障。监管机关、民警在日常监督、管理、教育过程中对来自在押人员的投诉应直接受理,就地处理、消化,对自己职责范围内处理不了的应快速层报,驻所检察人员在接到投诉后应快速按照《监所检察四个办法》程序调查核实反馈。实践中大量的有关生活待遇、生病就医、超期羁押、财物扣押不当等投诉都在初始阶段得到解决,但是监所管理的地方是矛盾集中和易发的地方,在押人员秉性各异、素质参差不齐,集中关押突发、偶发事件时有发生,管理难度大,因此,监管民警和驻所检察人员必须要强化职责,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提高管理水平和化解复杂投诉案件的能力,提高风险应对水平和应对突发、偶发事件的能力。要重点关注不敢投诉、不愿投诉、反复投诉的在押人员的思想行为状况,主动了解问题,解决问题,维护在押人员权利。
  (三)制定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
  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是制定规则、强化执行力和对违反规则的责任追究。投诉权利保障机制的设置应该本着简便、快速、高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权责明确,设置合理。一是要改进投诉方式和渠道。无论是在押人员的口头还是书面投诉的,受理投诉的机关和执法人员应登记、整理、分类、核实、处理、上报、转办、反馈、归档。通过发放、张贴投诉处理告知书,增加投诉信箱和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情况反馈表等措施,让在押人员明确投诉权利和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流程;二是明确受理和处理主体。在押人员投诉的内容和涉及的对象不只局限在刑罚执行和监所的管理活动中,很多还会涉及到案件各诉讼环节的承办人员和办案机关,在办案人员提审、律师会见过程中,在押人员都有投诉可能,其还可以委托律师、亲属等向有关部门投诉。在押人员向监管机关、民警、驻所检察人员提出诉求的,监管机关、民警、驻所检察人员即为受理和处理投诉的主体。在押人员向案件所在环节的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投诉的,则案件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是投诉受理处理的主体。在监管场所,针对监所执法人员的投诉,由监管场所负责人受理处理,在押人员不服的,由驻所检察人员受理处理,对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投诉的,由监管民警受理后转驻所检察人员处理。监管民警直接受理处理在押人员反映的号房管理、生活卫生、生病就医,在押人员之间的纠纷等事务;三是控制投诉处理期限。投诉处理期限应根据反映问题的大小难易复杂程度区分,一般问题投诉有的应当场解决答复,有的要稍作调查核实,如羁押期限投诉、刑期计算错误投诉、财物扣押不当投诉等,需要尽快处理答复。一般控制在十日之内为宜。像自首、检举、控告投诉,不服逮捕、起诉、判决裁定的投诉需要较长时间复查、核实、转办、落实、汇报、研究等环节,一般设置应至少一个月内回复,驻所检察室根据督办情况可以将进展情况随时告知投诉人;四是规范投诉调查程序。监管机关、民警、驻所检察人员接受在押人员口头或书面投诉,登记在案、以备查验。在接受在押人员的投诉后监管机关、民警、驻所检察人员应形成调查笔录,装入卷宗,也可以按照职权处理范围内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对需要调查核实、转交其他部门办理的问题要在一定时间及时给在押人员回复反馈。   (四)投诉权利受损的再救济
  1、依托现有救济制度,制定“在押人员投诉保障条例”。
  现有的在押人员投诉保障方面的些规范是零散的、宽泛的,隐含在不同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之中,缺乏独立、完整、系统性,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依托现有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制定一部独立完整的“在押人员投诉保障条例”,既将不同法律法规之中的有关把保护在押人员投诉权利的规定集中起来,又顺应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充实具体规则和操作条例,增加硬性规定,减少模糊性规定,既便于司法机关司法人员操作,也有利于在押人员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2、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救济作用
  舆论监督是社会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它具有一种强大的精神和道德力量,在推动社会进步,推动问题解决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押人员投诉保障机制同样可以引入舆论监督的手段,正是舆论监督的作用使得人们对原本神秘、封闭的监管场所愈来愈关注,推动了监管环境、监管条件不断改善,监管水平、权利保护能力不断提高。媒体的介入可以促使当事的机关单位个人积极处理,快速还原事件的真相,推动事件从消极状态向积极状态转变,消除公众的疑虑和不满。因此,在在押人员投诉权利受损后引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形式是在押人员权利受损救济的重要手段之一。
  3、设立投诉委员会
  针对在押人员投诉中存在的问题,有专家学者提出在现有的机制不能保证在押人员投诉权利完全得到行使的情况下,设立一个由专家、学者、律师、公民代表等组成的投诉委员会,赋予投诉委员会一定的调查权利参与解决在押人员投诉保障问题。笔者认为也不失为一种对策,对整合社会监督力量、提高监督效能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只是,新设立的投诉委员会,其职权界定、人员调配、程序设置如何解决,客观公正性、中立性如何保证,能否彻底改变在押人员某些权利保障不到位的状况,其成效、作用如何有待实践来检验。
  在押人员投诉权利保障机制是监所管理大格局中的重要一环,其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修复和完善,并在一个个的修复完善中来推动整体监管工作水平提升,并反过来促进在押人员投诉权利保障的实现,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新华网.2012.6.
  [2]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四个办法》.2008.3.
  [3]张敬博.《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与量刑程序改革研讨综述》.《人民检察》.201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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