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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被追诉人享有反悔权既是保障其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必须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必要。新修订的《刑诉法》虽未明文规定,但通过对其第201条的解释可明确被追诉人享有反悔权。反悔权专属于被追诉人,其应在法院判决前行使该权。被追诉人行使反悔权无形式要求,但对认罪的反悔应提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这一理由。《刑诉法》对行使反悔权区分了两种情况,即对认罪的反悔和对认罚的反悔。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