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警察权作为国家公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权力与权利的博弈过程中,警察权应合适而又有限度地在保护公民权利与限制公民权利之间游走,通过在法治的基础上建立行政契约关系,努力做到执法为民,切实维护人民警察的权益,达到二者的平衡。在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对抗与协调中分析两者冲突的深层次根源,在警察权与公民权之间寻求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