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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多年来,遵循着渐进式改革道路,中国经济改革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改革从农业入手,逐步扩展到工业、贸易等各个领域。渐进式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维持国有经济基本不变,在体制外逐步开放民营经济。取得渐进式改革成功的必要条件是相对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于是,在改革的时间序列安排上,必然将金融和财税体制改革放在最后。
中国老百姓承担的税负并不轻。2012年国家财政支出125712亿元。羊毛出在羊身上。中国有13亿人口,城镇化率52.6%。由于全面免除了农业税,农民承担的税负比重很小,税负主要落在71182万城镇居民头上。
无论是以什么形式征收,城镇居民年平均每人对政府公共开支的贡献差不多是1.5万元。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他们对公共财政的贡献几乎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从总体来说,中国税制改革的大方向应当是逐步减税。
之所以人们似乎并没有感觉到税收负担沉重,其原因是税收负担大部分落在企业头上。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几乎所有的企业都是国有或集体所有,企业的利润全部归国家所有,国家已经最大限度地拿走了一切可提取的资源,只给职工发点吃饭的钱,因此,没有必要也没有空间再征税。
改革开放以后,推行“利改税”,将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改成税收。虽然名字改了,本质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税赋的重点依然在企业。当前,国家财税收入80%以上的负担压在企业身上,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从1990年的8.2%到2012年下降到3%左右。中国税制呈现出重企业、轻个人的特点。有人认为,反正是收税,向企业征税和向个人征税,背着抱着一样沉。实际上,这两种征税方式的效果很不一样。
经济学理论早已证明,在征收相同税赋的情况下,向消费者征税比向生产者征税更有效率。向生产者征税有可能导致效率损失。
另外,向生产者征税不利于使用二次分配的杠杆来缩小贫富差距。向企业征税意味着董事长和清洁工承担相同的税收负担。由于基层工作人员的数量远远多于高层,因此,大部分税收负担加在普通劳动者头上。由于二次分配的杠杆力度很小,很难起到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
从2000年以来,政府财税收入迅速增加,增速远远超过GDP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2000年全国财税收入只不过13395亿,2003年突破2万亿,2005年突破3万亿,2006年将近4万亿,2007年突破了5万亿,2008年越过了6万亿大关。2010年政府财税收入超过8万亿元。2012年财税收入11.7万亿元。财税收入每年都增加差不多1万亿。在2011年政府财政收入增速为21.3%,远远超过GDP增速(10.4%)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11.3%)。政府财税收入增加如此之快,实在罕见。如果量入为出,各级政府都不应当缺钱。
从总量上来看,没有必要再通过开征房产税为各级政府增加财源。房产税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减轻民众的负担,藏富于民,而绝对不应当借此机会扩大政府财政,增加人民的税收负担。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改变经济增长模式,扩大内需,以较高的速度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如果把征收房产税当作增加政府财源的手段,那就南辕北辙大错特错了。
财税体制需要动大手术彻底改革,房产税改革只不过是其中的一个部分。众所周知,财税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不妨拿房产税改革作为整个税制改革的突破口。在研究房产税改革的时候要站得高才能看得远。如果仅仅就房地产业的得失谈房产税改革,很可能目光短浅,修修补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如果低估财税改革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必然在设计房产税方案时因循守旧,缩手缩脚,投鼠忌器。要不然就不改,要改就要下定决心,彻底改革税收体制。
税制改革的核心是调整税收结构,将相当一部分税负从企业转移到个人身上。具体来说,应当减少企业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将减税的部分作为工资发给职工,然后按照递进税制的原则,让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结果很可能导致一般员工的工资增加25%—30%以上。
例如,给某个企业减税100万元,同时要求企业给员工增发100万元的工资,然后再向员工征收7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和30万元房产税。从数字来看,企业减税的数量等于职工工资增加量,也等于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的增加量。好像一部分资金在国家、企业和职工之间转一个圈。其实,这绝对不是一个数学游戏。改革之后,整体效率上升,避免效率损失。虽说所有员工的工资都得到增加,可是,董事长和普通工人的工资增幅不同,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数额也截然不同。富人要多交一些,而穷人少交一些,最穷的穷人可能根本就不交,由此缩小了贫富差距。穷人的收入提高之后,必将有效地增加消费,拉动内需。
2011年,落在企业头上的税负占总税负的72%以上,个人所得税只占6.61%。西方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大约占总税收的30—40%。在税制改革中可以考虑将企业负担的税负从占政府财税收入的72%降为40%左右。削减下来的企业税负转换为工资发给员工。
改革之后,企业的经营状况并没有恶化。与此同时,员工的工资水平大幅度提高,但是他们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累进税制,让高收入群体多交些税,中低收入家庭少交些税,就能够在实际上改善低收入家庭的生活,缩小贫富差距。在设计房产税的时候让住大房子和拥有多套住房的人多交点税,让一般民众不交税或者交一点点税。
总之,应当在税改中做到让72%以上的中低收入家庭不增加任何税收负担,从而达到缩小贫富差距和提高土地资源使用效率的目的。
征收房产税应当是整个税制改革的一部分。税制改革就是要在减税的同时改变税收结构。在征收房产税的同时把企业承担的税负降下来,在大幅度提高员工工资的情况下征收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最终达到这样的目标:民众缴纳房产税之后,总体的税负还减少了。
如果把房产税割裂出来,无论采取什么税率,如何征收,都将增加民众税收负担,不符合税制改革的大方向。因此,房产税改革必然属于整体税制改革的一部分,不宜单兵突进。
简而言之,开征房产税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持续发展,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改善人民生活具有重大意义。
房产税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高收入群体的住房面积大,价值高。无论是从价计税还是从面积计税,都较易做到收入高的多缴税,收入低的少缴税,最低收入没有自己的住房,不缴税。从而调节纳税人的财产占有量。
房产税可以有效抑制投机活动,降低空置率,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限制富裕群体占有过多的土地。对需要限制的地块征收重税。
房地产价值高,不能移动。房地产既是生活资料,又具有投资功能。占有房地产是人们进行生产和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社会上最普遍的活动。房产税的税基稳定,数额较大,易于征收,与其他税种相比,由于逃税比较困难,因此缴纳率比较高。
房产税属于地方税,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征收房产税有利于改善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分税制,稳定地方政府的财政来源,有助于激励地方政府为当地居民提供更好的服务。
(作者为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
中国老百姓承担的税负并不轻。2012年国家财政支出125712亿元。羊毛出在羊身上。中国有13亿人口,城镇化率52.6%。由于全面免除了农业税,农民承担的税负比重很小,税负主要落在71182万城镇居民头上。
无论是以什么形式征收,城镇居民年平均每人对政府公共开支的贡献差不多是1.5万元。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他们对公共财政的贡献几乎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从总体来说,中国税制改革的大方向应当是逐步减税。
之所以人们似乎并没有感觉到税收负担沉重,其原因是税收负担大部分落在企业头上。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几乎所有的企业都是国有或集体所有,企业的利润全部归国家所有,国家已经最大限度地拿走了一切可提取的资源,只给职工发点吃饭的钱,因此,没有必要也没有空间再征税。
改革开放以后,推行“利改税”,将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改成税收。虽然名字改了,本质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税赋的重点依然在企业。当前,国家财税收入80%以上的负担压在企业身上,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从1990年的8.2%到2012年下降到3%左右。中国税制呈现出重企业、轻个人的特点。有人认为,反正是收税,向企业征税和向个人征税,背着抱着一样沉。实际上,这两种征税方式的效果很不一样。
经济学理论早已证明,在征收相同税赋的情况下,向消费者征税比向生产者征税更有效率。向生产者征税有可能导致效率损失。
另外,向生产者征税不利于使用二次分配的杠杆来缩小贫富差距。向企业征税意味着董事长和清洁工承担相同的税收负担。由于基层工作人员的数量远远多于高层,因此,大部分税收负担加在普通劳动者头上。由于二次分配的杠杆力度很小,很难起到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
从2000年以来,政府财税收入迅速增加,增速远远超过GDP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2000年全国财税收入只不过13395亿,2003年突破2万亿,2005年突破3万亿,2006年将近4万亿,2007年突破了5万亿,2008年越过了6万亿大关。2010年政府财税收入超过8万亿元。2012年财税收入11.7万亿元。财税收入每年都增加差不多1万亿。在2011年政府财政收入增速为21.3%,远远超过GDP增速(10.4%)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11.3%)。政府财税收入增加如此之快,实在罕见。如果量入为出,各级政府都不应当缺钱。
从总量上来看,没有必要再通过开征房产税为各级政府增加财源。房产税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减轻民众的负担,藏富于民,而绝对不应当借此机会扩大政府财政,增加人民的税收负担。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改变经济增长模式,扩大内需,以较高的速度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如果把征收房产税当作增加政府财源的手段,那就南辕北辙大错特错了。
财税体制需要动大手术彻底改革,房产税改革只不过是其中的一个部分。众所周知,财税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不妨拿房产税改革作为整个税制改革的突破口。在研究房产税改革的时候要站得高才能看得远。如果仅仅就房地产业的得失谈房产税改革,很可能目光短浅,修修补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如果低估财税改革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必然在设计房产税方案时因循守旧,缩手缩脚,投鼠忌器。要不然就不改,要改就要下定决心,彻底改革税收体制。
税制改革的核心是调整税收结构,将相当一部分税负从企业转移到个人身上。具体来说,应当减少企业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将减税的部分作为工资发给职工,然后按照递进税制的原则,让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结果很可能导致一般员工的工资增加25%—30%以上。
例如,给某个企业减税100万元,同时要求企业给员工增发100万元的工资,然后再向员工征收7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和30万元房产税。从数字来看,企业减税的数量等于职工工资增加量,也等于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的增加量。好像一部分资金在国家、企业和职工之间转一个圈。其实,这绝对不是一个数学游戏。改革之后,整体效率上升,避免效率损失。虽说所有员工的工资都得到增加,可是,董事长和普通工人的工资增幅不同,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数额也截然不同。富人要多交一些,而穷人少交一些,最穷的穷人可能根本就不交,由此缩小了贫富差距。穷人的收入提高之后,必将有效地增加消费,拉动内需。
2011年,落在企业头上的税负占总税负的72%以上,个人所得税只占6.61%。西方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大约占总税收的30—40%。在税制改革中可以考虑将企业负担的税负从占政府财税收入的72%降为40%左右。削减下来的企业税负转换为工资发给员工。
改革之后,企业的经营状况并没有恶化。与此同时,员工的工资水平大幅度提高,但是他们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累进税制,让高收入群体多交些税,中低收入家庭少交些税,就能够在实际上改善低收入家庭的生活,缩小贫富差距。在设计房产税的时候让住大房子和拥有多套住房的人多交点税,让一般民众不交税或者交一点点税。
总之,应当在税改中做到让72%以上的中低收入家庭不增加任何税收负担,从而达到缩小贫富差距和提高土地资源使用效率的目的。
征收房产税应当是整个税制改革的一部分。税制改革就是要在减税的同时改变税收结构。在征收房产税的同时把企业承担的税负降下来,在大幅度提高员工工资的情况下征收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最终达到这样的目标:民众缴纳房产税之后,总体的税负还减少了。
如果把房产税割裂出来,无论采取什么税率,如何征收,都将增加民众税收负担,不符合税制改革的大方向。因此,房产税改革必然属于整体税制改革的一部分,不宜单兵突进。
简而言之,开征房产税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持续发展,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改善人民生活具有重大意义。
房产税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高收入群体的住房面积大,价值高。无论是从价计税还是从面积计税,都较易做到收入高的多缴税,收入低的少缴税,最低收入没有自己的住房,不缴税。从而调节纳税人的财产占有量。
房产税可以有效抑制投机活动,降低空置率,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限制富裕群体占有过多的土地。对需要限制的地块征收重税。
房地产价值高,不能移动。房地产既是生活资料,又具有投资功能。占有房地产是人们进行生产和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社会上最普遍的活动。房产税的税基稳定,数额较大,易于征收,与其他税种相比,由于逃税比较困难,因此缴纳率比较高。
房产税属于地方税,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征收房产税有利于改善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分税制,稳定地方政府的财政来源,有助于激励地方政府为当地居民提供更好的服务。
(作者为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