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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民法典充盈着理性的自负,但这种自负却因理性主义的相对化发展而得以缓和,有节制的理性不仅没有使民法典凝固成一套封闭的知识和规则体系,反而为其预留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又维持了民法典知识的、逻辑的和伦理的稳定架构。在我国民法法典化过程中,应摒弃反理性主义而坚持相对理性主义,维持民法典的既有知识和逻辑体系,制定出尽可能完善而又开放的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