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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九千万投资损失和几十万勒索“买凶杀人”,
与捐出数以亿计的资产,是同一个袁宝璟吗
涉嫌“买凶杀人”的亿万富翁袁宝璟再一次成为头号新闻人物。其代理律师刘家众向《瞭望东方周刊》证实,袁宝璟原本将在10月14日上午被执行死刑,因接到紧急通知,死刑暂缓执行。
截至记者发稿,今年1月14日分别被辽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和死缓的袁氏四兄弟袁宝璟、袁宝琦、袁宝森、袁宝福,仍被羁押在辽阳市东郊五公里的石嘴子看守所。
袁宝璟死刑判决下达了吗
袁宝璟等人为何没有被执行死刑?负责此案执行的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答复是“二审还在进行当中”。该院政治部主任顾立荣告知《瞭望东方周刊》,“这是经院领导请示二审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正式答复。”
记者追问顾立荣主任,“二审仍在进行当中”,是否可以理解为辽阳中院没有接到二审判决书,也没有收到死刑暂缓执行通知?顾表示,不能做这种理解,她能告诉记者的只有“二审仍在进行当中”。
而记者从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几个不同渠道得到的一个消息是:袁宝璟涉嫌“买凶杀人”案二审已于10月11日审结,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即维持了一审对袁宝璟、袁宝琦、袁宝森三人的死刑、对袁宝福的死缓判决。
此案被告人之一袁宝森的代理律师裴广川也向《瞭望东方周刊》表示,“二审还没有宣判”。但裴广川同时透露,几天前他向最高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过《申请对袁宝森暂缓执行死刑的报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二审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瞭望东方周刊》记者问裴广川律师:既然终审判决没有出来,死刑还未成事实,你有什么必要递交暂缓执行死刑的申请呢?
裴律师回答:“我根据实际情况,我有自己的理由,但是现在不能说。很多事情不说透要比说透了好。”
擦肩而过的死神
没有死刑,何来暂缓?袁宝璟民事部分代理律师刘家众说,代理律师们说二审没有结束,是因为他们都没有接到二审判决书。没有终审判决,10月14日执行死刑的说法又从何谈起呢?
刘家众透露,事情的实际经过是;首先知道消息的是袁宝璟的亲妹妹袁宝瑰。袁宝瑰就在辽阳市中级法院工作,院领导找她谈心,说14日袁宝璟要执行死刑,要她正确对待这件事,并且答应了她注射死刑和最后见哥哥一面的要求。10月11日,袁宝瑰在辽阳中级法院的安排下会见了袁宝璟,之后告诉了袁宝璟的太太卓玛,卓玛11日晚电话通知刘家众,刘马上到辽宁。
刘家众向二审法院辽宁省高院索要二审判决书,辽宁省高院让他向辽阳市中院要,而辽宁市中院说主办法官不在,所以至今代理律师也没有看到判决书。
刑事诉讼法规定,没有判决书律师就没办法申诉,得不到判决书,辩护方就失去了最后申诉的权利。刘家众说,如果袁宝瑰不是法院的人,如果不是她提前知道消息,说不定袁宝璟被执行死刑以后,律师和家属才知道。
现在,二审法院为什么不对外宣判?刘家众的分析是“大概是怕下不了台,因为后来死刑暂缓了”。
刘家众说,他也不清楚死刑暂缓的真实原因。他所了解的情况是:12日晚上7点半到9点20,辽阳市检察院四处提审了袁宝璟,袁宝璟有重要揭发,13日下午辽阳市检察院向辽阳中院发了暂缓执行决定。“否则的话,14日上午8点袁宝璟就要被辽阳中院执行死刑了。”
刘家众证实,14日下午,原定刑期已过,他再次见到了活着的袁宝璟。
刘家众说,据他所知,死刑暂缓执行的通知没有书面文件,是检察院通过电话通知辽阳中院的。
而袁宝璟的重要揭发是什么?辽阳当地官员猜测是三位前任市级领导的问题。刘家众却说,袁宝璟告诉他,揭发的是一位现职省级领导。袁宝琼曾经出资1.2亿元支持金龙股票上市,这位领导在其中隐性持股,并且获得了其他好处。
刘家众说,死刑暂缓执行的直接原因应该就是这次重大揭发检举。
第一个获得死刑的亿万富翁
与死神擦肩而过,即使在袁宝璟充满传奇的生涯中,恐怕也是最难忘却的经历。千金之子,不坐垂堂。在袁宝璟之前锒铛入狱的富豪不在少数,但直接面对死刑的,他却是第一个。一个亿万富翁,是怎样陷入到这种危险之中的呢?
辽阳中院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买凶:杀人案”主要犯罪事实是:
北京建吴集团董事长袁宝璟因期货交易与四川富商刘汉发生矛盾。袁宝璟的朋友、刑警出身的汪兴提出安排人去打刘汉,得到袁宝璟的认可。袁宝璟出资16万元让其兄袁宝琦交给汪兴。1997年2月1日晚9时许,受袁宝璟等人指使的李海洋在四川省广汉市向刘汉近距离连开两枪,未击中刘汉。
此事发生后,汪兴多次向袁宝璟借钱未果,便开始以打电话、写信,以举报袁宝璟的违法犯罪事实相威胁。2001年初,袁宝璟对袁宝琦提到了汪兴的恐吓威胁,袁宝琦提出:“不行找人给他办了,花两个钱呗。”袁宝璟表示“行”,并提供30万元资金。袁宝琦找到袁宝福,让他把汪兴做掉。袁宝福向袁宝森提出此事,袁宝森主动提出去做。2001年11月15日,袁宝森持刀对从家出来的汪兴后背砍一刀,在厮打中,汪兴身中数刀。汪兴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事后袁宝琦交给袁宝福人民币九万元。
汪被刺伤后,不断威胁、恐吓袁宝璟,袁宝璟再次向袁宝琦提到此事,并说“不行就办了他”。袁宝琦对袁宝福说“把尾巴活干完”,开交给袁宝福人民币18万元。袁宝福与袁宝森密谋后,跟踪和掌握汪经常出入地点。2003年10月4日23时许,袁宝福与袁宝森持双筒猎枪到汪家附近等候,在汪兴开门进楼时,袁宝森持枪近距离对汪连开两枪,汪当场死亡。
辽阳市中院据此判处袁宝璟、袁宝琦、袁宝森三人死刑:判处袁宝福死缓。四人均不服判决,表示要上诉。他们的代理律师开始了一场撼动死刑判决的漫长战役。
对死刑判决的第一次冲击:有没有刑讯逼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342条规定有三种情况可以停止执行死刑:一、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的。
辩方代理律师将撼动死刑判决的第一个希望放在了证明“裁判可能出现错误”上,而证明取证中有刑讯逼供行为是一个关键。
袁宝璟的刑事辩护律师邬明安说,本案指控袁宝璟雇凶杀人,关键证据只是审讯笔录里一句可能产生歧义的话:“行了,注意点,别惹事。”而笔录中的这句话,就有可能是刑讯逼供的结果。 本刊记者在一审的庭审录像中看到,当被告辩护律师提出,审讯笔录可能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取得的时,公诉方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说明”——辽阳警方有关办案人员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行为的文字材料,一位干警还在材料中强调,审讯过程中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对嫌疑人进行审讯。
辩护律师随即指出,笔录上所注明的时间是凌晨两点。“凌晨两点,这是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吗?”
邬明安说,中国的律师不介入侦查阶段,刑讯逼供很难取证。经过长时间审理的案件,时过境迁,身体伤害取证非常困难。本案中比较典型的是精神手段逼供——长时间不允许嫌疑人休息,轮番审讯,以至于专案组“五天四夜就取得了突破,拿到了口供”。
袁宝森的辩护律师裴广川也将重要证据丢失,未对现场血迹做DNA检测,警方调查取证时未能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等疑点写进了暂缓执行死刑申请报告,要求疑罪从无。然而他以律师身份发出的暂缓执行死刑申请迄今没有得到答复。
律师们对通过提出这一点来改变判决结果并不抱多大信心。邬明安回忆起最后一次见到袁宝璟,是在两三个月前。当时是在二审的审理过程之中,邬明安说,“我们没有抱乐观态度,二审不开庭,是书面审理。”
不开庭就意味着没有对文书证据的质证控辩。而且,部分罪行的死刑复核权下放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后,二审和死刑复核往往都在一家法院,一个合议庭里完成,律师起的作用有限。
邬明安回忆,在这次见面中,袁宝璟提起了控股印尼油田的事情。袁宝璟对他说,无论结果是死是活,都想捐献出来,以感谢养育自己的祖国。
495亿资产是“重大立功”吗
袁宝璟提到的控股印尼油田,就是后来被媒体炒作得沸沸扬扬的“袁宝璟和妻子卓玛向捐献国家495亿元资产”事件的蓝本。炒作归炒作,当事律师并没有高估捐献油田的实际意义。邬明安说,向国家捐赠资产是否可以算作有立功表现,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立功表现列举了几种情况,这个不包括在里面,但是列举中有一项是其他立功行为,也不妨认为包括这种方式。此外,除非是重大立功,立功并不必然缓刑。
袁宝璟民事部分代理律师刘家众向《瞭望东方周刊》透露,袁宝璟向国家捐献印尼油田股份,并非如外界猜测,是打算“花钱买命”,相反,袁宝璟是在11日见过妹妹袁宝瑰,得知自己活不了之后,才把他的这个遗愿说出来。刘家众说,那天袁宝璟还交待让卓玛准备好白衣服,说至死也要证明自己是清白的。
刘家众证实,他见到了袁宝璟持有油田股份的全套商务文件,而袁宝璟授权他代为捐赠,他已办理了捐赠手续,这两个机关也已签收了。刘表示,因为涉及国家机密,具体接受捐赠的国家机关他不方便透露。
至于捐赠行为会给本案带来什么具体影响,刘家众表示,目前有关国家部门正在审核,捐赠还没有形成法律事实。如果这个审核部门审核后证明捐赠确实,有可能会跟最高法院沟通。
刘家众说,他也向辽宁省高院递交了捐赠书复印件。他认为如果审核确实,就符合重大立功表现的法律依据,他的当事人应该获得从轻判决。
为了九千万投资损失和几十万勒索“买凶杀人”,与捐出数以亿计的资产,是同一个袁宝璟吗?究竟是人们误解了袁宝璟,还是袁宝璟渡尽劫波,终于“明白事儿了”?
对于这位亿万富翁老乡,辽阳人有自己的解读,当地政府一位资深人士告诉记者,辽阳就有一个习惯,谁有钱了,谁开矿了,就会有人“研究”你。袁宝璟成为京城富豪后,他的双亲和兄弟姐妹仍然留在辽阳,他不可能完全从这个环境中超脱,不能不向别人学习保护自己的方式。
这位官员说,袁宝璟与政法口关系非同一般,他的弟弟、妹妹、妹夫多安排在辽阳市政法机关,袁宝璟曾经的密友,“买凶杀人案”中的被害人汪兴,也曾是辽阳警界名人,当过辽阳市刑警支队专案大队大队长。
汪兴遇害时已经脱离公安队伍近十年,公安部门仍然非常重视。这位辽阳官员说,买凶杀人案发后,辽宁省公安厅刑侦、技侦部门及辽阳市公安局立即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了“10·4”案件专案组,辽宁省公安厅李文喜多次做指示,公安厅副厅长梁尚学和省刑警总队总队长许文有亲临辽阳;辽阳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白国曾亲任“10·4”案件专案组组长。“对一条人命的案件来说,规格够高的。”
“偶然的公正不可靠”
“死刑暂缓执行并不等于死缓,这中间的道路还很长。”辽阳中院一位工作人员提醒记者。当事人虽然看到了一线曙光,但死刑暂缓通知时效有多长,终审结果是什么,此案代理律师们都还心中没底。
检察机关发出死刑暂缓通知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效力如何?邬明安和裴广川这两位身为法学教授的资深律师都表示不好揣测。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2号)精神,“对核准死刑的判决、裁定生效之后,执行死刑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情形,需要改判的案件,应当由有死刑核准权的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改判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照此程序,最终决定袁宝璟命运的还是辽宁省高院。
最终纠正一审、二审和死刑复核,需要付出精力、时间以及其他一些东西。辽宁沈阳一位未涉人此案的刘姓律师表示,既然一方面有死刑暂缓执行通知,一方面省高院已经发出“二审还在审理中”的信号,也许终审结果很可能与一审不同。
这位律师说,即使“亿万富翁买凶杀人案”最终能公正结案,也没有多少值得欣慰的地方。因为这个案件中有太多偶然,有很多非程序性力量显然是普通当事人不具备的。
刘律师认为,当事人关心,实体公正,公众关心的应该是程序公正。偶然的公正并不可靠,如果万一不幸下一次轮到你,你能看到那一线曙光吗?
刘律师说,这次“刀下留人”折射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大问题:按照目前实际运行的程序,最高刑罚死刑的判决实际上从三道保险减为一道保险。
当前司法实践中,一审宣判后,二审往往不开庭,采取书面审理形式,当事人和辩护律师失去了一次控辩交锋、验证证据的机会;20世纪8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逐渐下放死刑复核权,刑事诉讼法又没有特意强调死刑复核庭应与二审合议庭分开,大多数情况下,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一审往往就成了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最后机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推出的一项举措,也许将是普通当事人的曙光。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改革内容是,最高人民法院将在五年内全部收回死刑复核权。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在阐释这项改革的意义时说,为确保死刑的正确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要求所有死刑立即执行案件都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这项法律规定没有落实到位,尚有部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授权高级法院核准。这种做法不符合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不利于保证死刑案件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将逐步全部收回死刑复核权。
(本刊实习记者郑焰对本文亦有贡献)
与捐出数以亿计的资产,是同一个袁宝璟吗
涉嫌“买凶杀人”的亿万富翁袁宝璟再一次成为头号新闻人物。其代理律师刘家众向《瞭望东方周刊》证实,袁宝璟原本将在10月14日上午被执行死刑,因接到紧急通知,死刑暂缓执行。
截至记者发稿,今年1月14日分别被辽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和死缓的袁氏四兄弟袁宝璟、袁宝琦、袁宝森、袁宝福,仍被羁押在辽阳市东郊五公里的石嘴子看守所。
袁宝璟死刑判决下达了吗
袁宝璟等人为何没有被执行死刑?负责此案执行的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答复是“二审还在进行当中”。该院政治部主任顾立荣告知《瞭望东方周刊》,“这是经院领导请示二审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正式答复。”
记者追问顾立荣主任,“二审仍在进行当中”,是否可以理解为辽阳中院没有接到二审判决书,也没有收到死刑暂缓执行通知?顾表示,不能做这种理解,她能告诉记者的只有“二审仍在进行当中”。
而记者从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几个不同渠道得到的一个消息是:袁宝璟涉嫌“买凶杀人”案二审已于10月11日审结,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即维持了一审对袁宝璟、袁宝琦、袁宝森三人的死刑、对袁宝福的死缓判决。
此案被告人之一袁宝森的代理律师裴广川也向《瞭望东方周刊》表示,“二审还没有宣判”。但裴广川同时透露,几天前他向最高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过《申请对袁宝森暂缓执行死刑的报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二审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瞭望东方周刊》记者问裴广川律师:既然终审判决没有出来,死刑还未成事实,你有什么必要递交暂缓执行死刑的申请呢?
裴律师回答:“我根据实际情况,我有自己的理由,但是现在不能说。很多事情不说透要比说透了好。”
擦肩而过的死神
没有死刑,何来暂缓?袁宝璟民事部分代理律师刘家众说,代理律师们说二审没有结束,是因为他们都没有接到二审判决书。没有终审判决,10月14日执行死刑的说法又从何谈起呢?
刘家众透露,事情的实际经过是;首先知道消息的是袁宝璟的亲妹妹袁宝瑰。袁宝瑰就在辽阳市中级法院工作,院领导找她谈心,说14日袁宝璟要执行死刑,要她正确对待这件事,并且答应了她注射死刑和最后见哥哥一面的要求。10月11日,袁宝瑰在辽阳中级法院的安排下会见了袁宝璟,之后告诉了袁宝璟的太太卓玛,卓玛11日晚电话通知刘家众,刘马上到辽宁。
刘家众向二审法院辽宁省高院索要二审判决书,辽宁省高院让他向辽阳市中院要,而辽宁市中院说主办法官不在,所以至今代理律师也没有看到判决书。
刑事诉讼法规定,没有判决书律师就没办法申诉,得不到判决书,辩护方就失去了最后申诉的权利。刘家众说,如果袁宝瑰不是法院的人,如果不是她提前知道消息,说不定袁宝璟被执行死刑以后,律师和家属才知道。
现在,二审法院为什么不对外宣判?刘家众的分析是“大概是怕下不了台,因为后来死刑暂缓了”。
刘家众说,他也不清楚死刑暂缓的真实原因。他所了解的情况是:12日晚上7点半到9点20,辽阳市检察院四处提审了袁宝璟,袁宝璟有重要揭发,13日下午辽阳市检察院向辽阳中院发了暂缓执行决定。“否则的话,14日上午8点袁宝璟就要被辽阳中院执行死刑了。”
刘家众证实,14日下午,原定刑期已过,他再次见到了活着的袁宝璟。
刘家众说,据他所知,死刑暂缓执行的通知没有书面文件,是检察院通过电话通知辽阳中院的。
而袁宝璟的重要揭发是什么?辽阳当地官员猜测是三位前任市级领导的问题。刘家众却说,袁宝璟告诉他,揭发的是一位现职省级领导。袁宝琼曾经出资1.2亿元支持金龙股票上市,这位领导在其中隐性持股,并且获得了其他好处。
刘家众说,死刑暂缓执行的直接原因应该就是这次重大揭发检举。
第一个获得死刑的亿万富翁
与死神擦肩而过,即使在袁宝璟充满传奇的生涯中,恐怕也是最难忘却的经历。千金之子,不坐垂堂。在袁宝璟之前锒铛入狱的富豪不在少数,但直接面对死刑的,他却是第一个。一个亿万富翁,是怎样陷入到这种危险之中的呢?
辽阳中院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买凶:杀人案”主要犯罪事实是:
北京建吴集团董事长袁宝璟因期货交易与四川富商刘汉发生矛盾。袁宝璟的朋友、刑警出身的汪兴提出安排人去打刘汉,得到袁宝璟的认可。袁宝璟出资16万元让其兄袁宝琦交给汪兴。1997年2月1日晚9时许,受袁宝璟等人指使的李海洋在四川省广汉市向刘汉近距离连开两枪,未击中刘汉。
此事发生后,汪兴多次向袁宝璟借钱未果,便开始以打电话、写信,以举报袁宝璟的违法犯罪事实相威胁。2001年初,袁宝璟对袁宝琦提到了汪兴的恐吓威胁,袁宝琦提出:“不行找人给他办了,花两个钱呗。”袁宝璟表示“行”,并提供30万元资金。袁宝琦找到袁宝福,让他把汪兴做掉。袁宝福向袁宝森提出此事,袁宝森主动提出去做。2001年11月15日,袁宝森持刀对从家出来的汪兴后背砍一刀,在厮打中,汪兴身中数刀。汪兴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事后袁宝琦交给袁宝福人民币九万元。
汪被刺伤后,不断威胁、恐吓袁宝璟,袁宝璟再次向袁宝琦提到此事,并说“不行就办了他”。袁宝琦对袁宝福说“把尾巴活干完”,开交给袁宝福人民币18万元。袁宝福与袁宝森密谋后,跟踪和掌握汪经常出入地点。2003年10月4日23时许,袁宝福与袁宝森持双筒猎枪到汪家附近等候,在汪兴开门进楼时,袁宝森持枪近距离对汪连开两枪,汪当场死亡。
辽阳市中院据此判处袁宝璟、袁宝琦、袁宝森三人死刑:判处袁宝福死缓。四人均不服判决,表示要上诉。他们的代理律师开始了一场撼动死刑判决的漫长战役。
对死刑判决的第一次冲击:有没有刑讯逼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342条规定有三种情况可以停止执行死刑:一、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的。
辩方代理律师将撼动死刑判决的第一个希望放在了证明“裁判可能出现错误”上,而证明取证中有刑讯逼供行为是一个关键。
袁宝璟的刑事辩护律师邬明安说,本案指控袁宝璟雇凶杀人,关键证据只是审讯笔录里一句可能产生歧义的话:“行了,注意点,别惹事。”而笔录中的这句话,就有可能是刑讯逼供的结果。 本刊记者在一审的庭审录像中看到,当被告辩护律师提出,审讯笔录可能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取得的时,公诉方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说明”——辽阳警方有关办案人员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行为的文字材料,一位干警还在材料中强调,审讯过程中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对嫌疑人进行审讯。
辩护律师随即指出,笔录上所注明的时间是凌晨两点。“凌晨两点,这是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吗?”
邬明安说,中国的律师不介入侦查阶段,刑讯逼供很难取证。经过长时间审理的案件,时过境迁,身体伤害取证非常困难。本案中比较典型的是精神手段逼供——长时间不允许嫌疑人休息,轮番审讯,以至于专案组“五天四夜就取得了突破,拿到了口供”。
袁宝森的辩护律师裴广川也将重要证据丢失,未对现场血迹做DNA检测,警方调查取证时未能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等疑点写进了暂缓执行死刑申请报告,要求疑罪从无。然而他以律师身份发出的暂缓执行死刑申请迄今没有得到答复。
律师们对通过提出这一点来改变判决结果并不抱多大信心。邬明安回忆起最后一次见到袁宝璟,是在两三个月前。当时是在二审的审理过程之中,邬明安说,“我们没有抱乐观态度,二审不开庭,是书面审理。”
不开庭就意味着没有对文书证据的质证控辩。而且,部分罪行的死刑复核权下放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后,二审和死刑复核往往都在一家法院,一个合议庭里完成,律师起的作用有限。
邬明安回忆,在这次见面中,袁宝璟提起了控股印尼油田的事情。袁宝璟对他说,无论结果是死是活,都想捐献出来,以感谢养育自己的祖国。
495亿资产是“重大立功”吗
袁宝璟提到的控股印尼油田,就是后来被媒体炒作得沸沸扬扬的“袁宝璟和妻子卓玛向捐献国家495亿元资产”事件的蓝本。炒作归炒作,当事律师并没有高估捐献油田的实际意义。邬明安说,向国家捐赠资产是否可以算作有立功表现,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立功表现列举了几种情况,这个不包括在里面,但是列举中有一项是其他立功行为,也不妨认为包括这种方式。此外,除非是重大立功,立功并不必然缓刑。
袁宝璟民事部分代理律师刘家众向《瞭望东方周刊》透露,袁宝璟向国家捐献印尼油田股份,并非如外界猜测,是打算“花钱买命”,相反,袁宝璟是在11日见过妹妹袁宝瑰,得知自己活不了之后,才把他的这个遗愿说出来。刘家众说,那天袁宝璟还交待让卓玛准备好白衣服,说至死也要证明自己是清白的。
刘家众证实,他见到了袁宝璟持有油田股份的全套商务文件,而袁宝璟授权他代为捐赠,他已办理了捐赠手续,这两个机关也已签收了。刘表示,因为涉及国家机密,具体接受捐赠的国家机关他不方便透露。
至于捐赠行为会给本案带来什么具体影响,刘家众表示,目前有关国家部门正在审核,捐赠还没有形成法律事实。如果这个审核部门审核后证明捐赠确实,有可能会跟最高法院沟通。
刘家众说,他也向辽宁省高院递交了捐赠书复印件。他认为如果审核确实,就符合重大立功表现的法律依据,他的当事人应该获得从轻判决。
为了九千万投资损失和几十万勒索“买凶杀人”,与捐出数以亿计的资产,是同一个袁宝璟吗?究竟是人们误解了袁宝璟,还是袁宝璟渡尽劫波,终于“明白事儿了”?
对于这位亿万富翁老乡,辽阳人有自己的解读,当地政府一位资深人士告诉记者,辽阳就有一个习惯,谁有钱了,谁开矿了,就会有人“研究”你。袁宝璟成为京城富豪后,他的双亲和兄弟姐妹仍然留在辽阳,他不可能完全从这个环境中超脱,不能不向别人学习保护自己的方式。
这位官员说,袁宝璟与政法口关系非同一般,他的弟弟、妹妹、妹夫多安排在辽阳市政法机关,袁宝璟曾经的密友,“买凶杀人案”中的被害人汪兴,也曾是辽阳警界名人,当过辽阳市刑警支队专案大队大队长。
汪兴遇害时已经脱离公安队伍近十年,公安部门仍然非常重视。这位辽阳官员说,买凶杀人案发后,辽宁省公安厅刑侦、技侦部门及辽阳市公安局立即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了“10·4”案件专案组,辽宁省公安厅李文喜多次做指示,公安厅副厅长梁尚学和省刑警总队总队长许文有亲临辽阳;辽阳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白国曾亲任“10·4”案件专案组组长。“对一条人命的案件来说,规格够高的。”
“偶然的公正不可靠”
“死刑暂缓执行并不等于死缓,这中间的道路还很长。”辽阳中院一位工作人员提醒记者。当事人虽然看到了一线曙光,但死刑暂缓通知时效有多长,终审结果是什么,此案代理律师们都还心中没底。
检察机关发出死刑暂缓通知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效力如何?邬明安和裴广川这两位身为法学教授的资深律师都表示不好揣测。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2号)精神,“对核准死刑的判决、裁定生效之后,执行死刑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情形,需要改判的案件,应当由有死刑核准权的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改判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照此程序,最终决定袁宝璟命运的还是辽宁省高院。
最终纠正一审、二审和死刑复核,需要付出精力、时间以及其他一些东西。辽宁沈阳一位未涉人此案的刘姓律师表示,既然一方面有死刑暂缓执行通知,一方面省高院已经发出“二审还在审理中”的信号,也许终审结果很可能与一审不同。
这位律师说,即使“亿万富翁买凶杀人案”最终能公正结案,也没有多少值得欣慰的地方。因为这个案件中有太多偶然,有很多非程序性力量显然是普通当事人不具备的。
刘律师认为,当事人关心,实体公正,公众关心的应该是程序公正。偶然的公正并不可靠,如果万一不幸下一次轮到你,你能看到那一线曙光吗?
刘律师说,这次“刀下留人”折射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大问题:按照目前实际运行的程序,最高刑罚死刑的判决实际上从三道保险减为一道保险。
当前司法实践中,一审宣判后,二审往往不开庭,采取书面审理形式,当事人和辩护律师失去了一次控辩交锋、验证证据的机会;20世纪8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逐渐下放死刑复核权,刑事诉讼法又没有特意强调死刑复核庭应与二审合议庭分开,大多数情况下,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一审往往就成了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最后机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推出的一项举措,也许将是普通当事人的曙光。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改革内容是,最高人民法院将在五年内全部收回死刑复核权。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在阐释这项改革的意义时说,为确保死刑的正确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要求所有死刑立即执行案件都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这项法律规定没有落实到位,尚有部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授权高级法院核准。这种做法不符合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不利于保证死刑案件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将逐步全部收回死刑复核权。
(本刊实习记者郑焰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