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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加强基层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进一步扩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发展空间,就当前民行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阐述,深挖问题产生根源,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思路,以推动民行工作创新发展。
关键词:民事行政检察;拓展;完善
加强基层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强化履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能,拓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空间,创新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之路,主动积极地化解社会矛盾,是基层院深入践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和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根本要求,是检察机关服务和谐社会的需要。当前,基层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案源少,监督难等是急需亟待探索和解决的基本问题,笔者就近几年来在办理民行案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找出原因并思考对策,以进一步扩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发展空间,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一、当前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案源有减少的趋势。由于检法两家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认识不够统一,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行文规定检察院对法院依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等案件提出抗诉的,法院不予受理。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行检察工作案源。
2、调(借)阅案卷仍然困难。对受理申诉案件决定立案审查后,基层院要到同级法院调(借)阅原审案卷。最高人民法院同样行文规定法院档案原件不得外借。造成调(借)阅原审案卷难度增大,调(借)阅案卷往往要通过检法两长协商方能如愿。
3、民行检察职能宣传力度不够到位,社会公众知晓率不高。基层院每年举行的宣传活动,宣传的主题主要侧重于打击职务犯罪职能,对民行检察职能宣传不够深入,使公众对民行检察职能的了解不够,部分人对法院生效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不服,也不知道还可以向检察院申诉。
4、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方式效果不太好。由于检察建议方式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故对法院及有关行政部门形不成强制约束力,这些单位可接受可不接受,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及制定整改措施。
5、民行检察队伍不精。民行检察工作涉及的法律知识面广,关系复杂,对干警的知识结构要求更高,专业性更强,而目前民行队伍对民商法律知识掌握较浅,思想方法也仍定位于刑检或自侦工作方面的基本思路。
6、抗诉案件再审环节多周期长,司法效率低。民行抗诉案件,从基层院受理申诉,立案审查到提请上级院抗诉期间,上级院还要进行一番审查才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接受抗诉的法院再交由原审法院复查,到最后开庭审理,往往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严重地浪费了司法资源,也降低了公众对检察机关抗诉的可信度。
7、抗诉案件再审开庭,支持抗诉流于形式。据调查,检察人员出度再审法庭时,一般只是宣读抗诉书而已,不参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相似于旁听者,极大地影响了抗诉效果。
8、监督手段第一,监督力度不大。现行法解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地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监督的主要手段是“抗诉”。而抗诉的法律意义仅于启动再审而已,致于启动抗诉后的一些程序,基层院均不明确,法院的态度仍然是持“你抗你的,我判我的”,导致监督乏力。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笔者认为,究其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归纳有三:
其一,立法上的缺位。《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和总则上授权民行部门。检察监督的广泛性同具体操作规定有相互脱节的现象,具体操作起来难度很大。检察院和法院由于职能定位不一,各自发布的司法解释或规定不协调。检察机关的有关司法解释和规定只能在职能内部适用,而抗诉案件的再审仅在法院系统操作,法院只能按照法院系统的相关解释及规定执行。司法解释及规定的不统一,基层院操作难度大,这应是立法上缺位的原因。
其二,与法院沟通协调力度不够。由于沟通协调不到位,造成法院对民行检察抗诉制度的本能抵制,对民行抗诉活动处处设坎,采取能抵就抵,不能抵就拖的消极态度,很容易出现“三难”,即调卷难、采信改判难、建议整改难。
其三,民行队伍自身业务素质不高。在基层院内部,民行部门的干警来源大多从自侦等其他部门过来,可以说是“半路出家”,因而对民行检察业务熟悉的程度不够。
三、對策与思考
(一)立法上争取更大的空间。要解决民行检察抗诉环节多,时间长的主要问题,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同时提出立法建议,从而赋予民行检察工作更大的空间。如争取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条文里明确规定基层院抗诉权,达到同级抗诉同级审,从而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民行检察工作监督效率,使基层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得到较为完整的行使。同时应将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和支持起诉讼法定化,使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不断有新的监督形式和新的监督方法,不再存在监督手段和监督方法单一的现象。
(二)加强宣传力度,不断拓宽案源。最主要的是应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1)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台、网络、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做好经常性的普及民行检察知识方面的宣传工作,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民行检察职能。(2)搞好典型案例的宣传工作。选用标的大、改判效果好的抗诉案件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提高民行抗诉工作的知名度,充分体现民行工作的法律监督效果和社会效果,以吸引当事人在民行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选择民行抗诉途径。(3)进一步加强同律师事务所,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的联系与沟通,从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的案件中发现案源线索。(4)进一步加强同党委、人大、政府、纪委、信访等部门的联系,从这些部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中发现民行检察案件来源。
(三)不断完善公开审查制度。公开是公正的前提和保证,大力开展检务公开活动。在公开审查过程中,重点应突出公开听证,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抗诉证据开示,始终坚持“四要四让”原则。即要公开证据,要公开不涉密的事实、要公开适用的法律、要公开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让案办者心明、让胜诉者心安、让败诉者心甘、让旁听者心服。
(四)在办理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民行检察部门要主动出击,不等不靠。民行检察部门自身要勇于探索,积极开拓监督新途径。如提起公益诉讼问题,由于现行法律主要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公益诉讼尚无明确规定。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必须就相关的法律问题同法院协调。
(五)加大查处诉讼活动中的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党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要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要结合本地情况,重点加大对民事审判人员绚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案件和民事执行的职务犯罪,使高检院关于调整侦查分工的决定落到实处。
(六)认真做好早申诉案件的息诉工作。要针对不同类型的纠纷,采取不同的息诉方法。对不立案、不抗诉的,要积极主动地讲解法律规定,缓和当事人的激烈情绪,耐心细致地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有一些案件虽然不具备抗诉条件或者不宜抗诉,但是裁判又确实有部分不当之处,有部分不公平的问题。对这类申诉案件,可以给双方当事人分析案情,辩法析理,讲清利弊关系,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达到息诉的目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七)积极探索对民事调解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之略。调解虽未列入抗诉范围,但调解活动属审判活动,是民诉法规总则定的检察监督范围。民行检察部门要抓住那些虚假调解,利用调解书侵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违反自愿原则迫使当事人调解和调解内容违法等案件,加大法律监督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人民检察院“应人民法院邀请或当事人请求,派员参加对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发现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所以,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执行加以监督是有依据的,应当积极地探索这方面的监督新路子。
参考文献:
[1]《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2]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
[4]刘仁亚著《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立法建议》
(作者通讯地址:横峰县人民检察院,江西横峰334300)
关键词:民事行政检察;拓展;完善
加强基层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强化履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能,拓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空间,创新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之路,主动积极地化解社会矛盾,是基层院深入践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和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根本要求,是检察机关服务和谐社会的需要。当前,基层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案源少,监督难等是急需亟待探索和解决的基本问题,笔者就近几年来在办理民行案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找出原因并思考对策,以进一步扩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发展空间,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一、当前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案源有减少的趋势。由于检法两家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认识不够统一,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行文规定检察院对法院依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等案件提出抗诉的,法院不予受理。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行检察工作案源。
2、调(借)阅案卷仍然困难。对受理申诉案件决定立案审查后,基层院要到同级法院调(借)阅原审案卷。最高人民法院同样行文规定法院档案原件不得外借。造成调(借)阅原审案卷难度增大,调(借)阅案卷往往要通过检法两长协商方能如愿。
3、民行检察职能宣传力度不够到位,社会公众知晓率不高。基层院每年举行的宣传活动,宣传的主题主要侧重于打击职务犯罪职能,对民行检察职能宣传不够深入,使公众对民行检察职能的了解不够,部分人对法院生效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不服,也不知道还可以向检察院申诉。
4、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方式效果不太好。由于检察建议方式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故对法院及有关行政部门形不成强制约束力,这些单位可接受可不接受,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及制定整改措施。
5、民行检察队伍不精。民行检察工作涉及的法律知识面广,关系复杂,对干警的知识结构要求更高,专业性更强,而目前民行队伍对民商法律知识掌握较浅,思想方法也仍定位于刑检或自侦工作方面的基本思路。
6、抗诉案件再审环节多周期长,司法效率低。民行抗诉案件,从基层院受理申诉,立案审查到提请上级院抗诉期间,上级院还要进行一番审查才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接受抗诉的法院再交由原审法院复查,到最后开庭审理,往往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严重地浪费了司法资源,也降低了公众对检察机关抗诉的可信度。
7、抗诉案件再审开庭,支持抗诉流于形式。据调查,检察人员出度再审法庭时,一般只是宣读抗诉书而已,不参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相似于旁听者,极大地影响了抗诉效果。
8、监督手段第一,监督力度不大。现行法解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地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监督的主要手段是“抗诉”。而抗诉的法律意义仅于启动再审而已,致于启动抗诉后的一些程序,基层院均不明确,法院的态度仍然是持“你抗你的,我判我的”,导致监督乏力。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笔者认为,究其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归纳有三:
其一,立法上的缺位。《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和总则上授权民行部门。检察监督的广泛性同具体操作规定有相互脱节的现象,具体操作起来难度很大。检察院和法院由于职能定位不一,各自发布的司法解释或规定不协调。检察机关的有关司法解释和规定只能在职能内部适用,而抗诉案件的再审仅在法院系统操作,法院只能按照法院系统的相关解释及规定执行。司法解释及规定的不统一,基层院操作难度大,这应是立法上缺位的原因。
其二,与法院沟通协调力度不够。由于沟通协调不到位,造成法院对民行检察抗诉制度的本能抵制,对民行抗诉活动处处设坎,采取能抵就抵,不能抵就拖的消极态度,很容易出现“三难”,即调卷难、采信改判难、建议整改难。
其三,民行队伍自身业务素质不高。在基层院内部,民行部门的干警来源大多从自侦等其他部门过来,可以说是“半路出家”,因而对民行检察业务熟悉的程度不够。
三、對策与思考
(一)立法上争取更大的空间。要解决民行检察抗诉环节多,时间长的主要问题,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同时提出立法建议,从而赋予民行检察工作更大的空间。如争取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条文里明确规定基层院抗诉权,达到同级抗诉同级审,从而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民行检察工作监督效率,使基层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得到较为完整的行使。同时应将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和支持起诉讼法定化,使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不断有新的监督形式和新的监督方法,不再存在监督手段和监督方法单一的现象。
(二)加强宣传力度,不断拓宽案源。最主要的是应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1)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台、网络、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做好经常性的普及民行检察知识方面的宣传工作,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民行检察职能。(2)搞好典型案例的宣传工作。选用标的大、改判效果好的抗诉案件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提高民行抗诉工作的知名度,充分体现民行工作的法律监督效果和社会效果,以吸引当事人在民行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选择民行抗诉途径。(3)进一步加强同律师事务所,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的联系与沟通,从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的案件中发现案源线索。(4)进一步加强同党委、人大、政府、纪委、信访等部门的联系,从这些部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中发现民行检察案件来源。
(三)不断完善公开审查制度。公开是公正的前提和保证,大力开展检务公开活动。在公开审查过程中,重点应突出公开听证,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抗诉证据开示,始终坚持“四要四让”原则。即要公开证据,要公开不涉密的事实、要公开适用的法律、要公开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让案办者心明、让胜诉者心安、让败诉者心甘、让旁听者心服。
(四)在办理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民行检察部门要主动出击,不等不靠。民行检察部门自身要勇于探索,积极开拓监督新途径。如提起公益诉讼问题,由于现行法律主要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公益诉讼尚无明确规定。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必须就相关的法律问题同法院协调。
(五)加大查处诉讼活动中的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党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要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要结合本地情况,重点加大对民事审判人员绚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案件和民事执行的职务犯罪,使高检院关于调整侦查分工的决定落到实处。
(六)认真做好早申诉案件的息诉工作。要针对不同类型的纠纷,采取不同的息诉方法。对不立案、不抗诉的,要积极主动地讲解法律规定,缓和当事人的激烈情绪,耐心细致地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有一些案件虽然不具备抗诉条件或者不宜抗诉,但是裁判又确实有部分不当之处,有部分不公平的问题。对这类申诉案件,可以给双方当事人分析案情,辩法析理,讲清利弊关系,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达到息诉的目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七)积极探索对民事调解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之略。调解虽未列入抗诉范围,但调解活动属审判活动,是民诉法规总则定的检察监督范围。民行检察部门要抓住那些虚假调解,利用调解书侵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违反自愿原则迫使当事人调解和调解内容违法等案件,加大法律监督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人民检察院“应人民法院邀请或当事人请求,派员参加对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发现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所以,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执行加以监督是有依据的,应当积极地探索这方面的监督新路子。
参考文献:
[1]《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2]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
[4]刘仁亚著《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立法建议》
(作者通讯地址:横峰县人民检察院,江西横峰33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