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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行为成立、生效与有效在行政法中的界定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从对行政行为成立、有效和生效三个方面结合当代学者的观点进行初步的研究,并分别提出对行政行为成立、有效与生效界定的个人意见。
【关键词】行政行为;生效;行政法
行政行为成立、生效与有效概念之间的含混模糊且长期存在,不同学术著作之间观点的相互冲突暂且不论,就同一学者的同一著作甚至也会出现观点矛盾的情况。一些学者对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有效的概念的界定避而不谈,而是转而论述行政行为成立、生效与有效的要件,但这并不会有助于问题的更好的解决。本文对行政行为成立、有效和生效三者之间概念进行初步的梳理,并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
一、行政行为成立概念的厘定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的做出或者形成,指行政行为已经完成其做出过程,具备了行政行为的形成条件,成为已经确定的法律行为。也有的学者从行政行为的成立的意义的角度来阐述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应当具备哪些要件,才能构成行政行为,具备行政行为的效力”①也有學者认为行政行为的成立解决的是行政行为的有无问题。
上述几种论述,总结说来,行政行为的成立,即行政行为在事实上已经客观存在,换句话说,行政行为从无到有的形成过程。从行政法的程序角度来看,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政处理行为已经走完行政程序,对外已经以行政行为的形式表现出来;从行政法的实体角度看,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处理行为内容已经最终确定,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已在行政行为中固定下来。
二、行政行为的生效概念的辨析
在学者论著之中,其常与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有效混同。有的学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从其成为具体行政行为时开始就产生法律效力,“生效条件”不过是“成立条件”的别称,因而主张废弃“生效条件”的提法。这一观点将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等同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也有的学者认为:“生效要件就是行政行为能否产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只有符合生效要件的行为才是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这一观点是将行政行为的生效等同于行政行为的有效对行政行为的生效的概念。当然,也有学者给出了正面的回答:“行政行为的生效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相对人发生效力,产生确定力、约束力。行政行为的成立只是对行政机关产生拘束力,对相对人还不能产生效力。行政行为对相对人产生效力,是在其生效之后” ②。但这一界定,并没有解释行政行为生效的概念,而是阐述行政行为生效后的法律效果,用概念和构成要件进行相互解释,尽管区分了生效和成立,但未界定生效本身的含义以及与有效的区别,有着明显的缺陷。
三、行政行为的有效及相关概念的比较
如上所述,就行政行为的有效,有的学者将其等同于行政行为的生效,更多的学者将行政行为的有效等同于行政行为的合法。如在张树义教授主编的《行政法学》教材中,在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和有效小标题之下,分别论述了行政行为的成立,行政行为的生效以及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从此可以显而易见的看出,其将行政行为的有效等同于行政行为的合法。
也有的学者持不同的观点,而把有效的行政行为定位为与无效行政行为相对的一个概念。认为“有效与无效行政行为是以行政行为的整体为对象、以行政行为的效力状况为标准而进行的一种划分” ③,只要行政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为自始无效的情形,那么,无论其内容是否存在瑕疵,它本身都属于有效行政行为的范畴。这一论述区分了行政行为的有效与合法。
四、行政行为成立、有效与生效区分之我见
在本文的最后,结合上述各方学者的观点,我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如下:
(一)对行政行为成立的认识
就行政行为的成立问题,笔者认同通说,并认为应将其与行政行为的生效以及有效分开,在行政行为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一个独立的阶段。将行政行为的成立定义为行政行为从无到有的形成过程,并借助大陆法系国家“有效性推定”规则,将其与行政行为的有效分离开来。这一界定本身明确了行政行为的成立的概念,同时也有利于行政行为有效以及生效概念的区分。
(二)对行政行为有效的认识
在把行政行为成立的概念独立区分之后,我们将大陆法系行政法中“有效性推定”概念和前文所述的胡建淼教授对行政行为的有效概念的认定结合起来,即行政行为一旦成立,只要不包含法律上规定的自始无效的情况,无论具有其他何种瑕疵,都推定为有效,产生公定力。这样定义,不但能够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以及法律的安定性,而且可以从理论上将行政行为有效做广义上的理解,即行政行为的有效包含立即生效的行政行为,附条件生效的行政行为,可撤销的行政行为以及可补正的行政行为。从而将行政行为的有效理解为继行政行为成立之后的第二个行政行为发展变化的阶段,同样有助于对行政行为的生效的含义的界定。
(三)对行政行为的生效的认识
承接对行政行为的有效的认识,把行政行为的生效定义为一个范围较小,包含在行政行为有效的概念下的子概念。进而把行政行为的合法作为行政行为生效的概念下的子概念。即行政行为合法是行政行为生效的基础概念,合法的行政行为不一定生效,生效的行政行为一定合法。所谓行政行为的生效,即在行政行为成立后,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可撤销可更正的瑕疵,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双方均产生拘束力、确定力、执行力的行政行为的发展的阶段。
注释:
①张树义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5页.
②张树义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7页.
③胡建淼主编.《行政行为基本范畴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491页.
参考文献:
[1]罗豪才,湛中乐.行政法学(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2006.
[2]马怀德.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3]胡建淼.行政法学(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4]邓楚开.论行政行为的成立[D].浙江大学博士论文,2011.
【关键词】行政行为;生效;行政法
行政行为成立、生效与有效概念之间的含混模糊且长期存在,不同学术著作之间观点的相互冲突暂且不论,就同一学者的同一著作甚至也会出现观点矛盾的情况。一些学者对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有效的概念的界定避而不谈,而是转而论述行政行为成立、生效与有效的要件,但这并不会有助于问题的更好的解决。本文对行政行为成立、有效和生效三者之间概念进行初步的梳理,并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
一、行政行为成立概念的厘定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的做出或者形成,指行政行为已经完成其做出过程,具备了行政行为的形成条件,成为已经确定的法律行为。也有的学者从行政行为的成立的意义的角度来阐述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应当具备哪些要件,才能构成行政行为,具备行政行为的效力”①也有學者认为行政行为的成立解决的是行政行为的有无问题。
上述几种论述,总结说来,行政行为的成立,即行政行为在事实上已经客观存在,换句话说,行政行为从无到有的形成过程。从行政法的程序角度来看,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政处理行为已经走完行政程序,对外已经以行政行为的形式表现出来;从行政法的实体角度看,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处理行为内容已经最终确定,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已在行政行为中固定下来。
二、行政行为的生效概念的辨析
在学者论著之中,其常与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有效混同。有的学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从其成为具体行政行为时开始就产生法律效力,“生效条件”不过是“成立条件”的别称,因而主张废弃“生效条件”的提法。这一观点将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等同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也有的学者认为:“生效要件就是行政行为能否产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只有符合生效要件的行为才是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这一观点是将行政行为的生效等同于行政行为的有效对行政行为的生效的概念。当然,也有学者给出了正面的回答:“行政行为的生效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相对人发生效力,产生确定力、约束力。行政行为的成立只是对行政机关产生拘束力,对相对人还不能产生效力。行政行为对相对人产生效力,是在其生效之后” ②。但这一界定,并没有解释行政行为生效的概念,而是阐述行政行为生效后的法律效果,用概念和构成要件进行相互解释,尽管区分了生效和成立,但未界定生效本身的含义以及与有效的区别,有着明显的缺陷。
三、行政行为的有效及相关概念的比较
如上所述,就行政行为的有效,有的学者将其等同于行政行为的生效,更多的学者将行政行为的有效等同于行政行为的合法。如在张树义教授主编的《行政法学》教材中,在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和有效小标题之下,分别论述了行政行为的成立,行政行为的生效以及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从此可以显而易见的看出,其将行政行为的有效等同于行政行为的合法。
也有的学者持不同的观点,而把有效的行政行为定位为与无效行政行为相对的一个概念。认为“有效与无效行政行为是以行政行为的整体为对象、以行政行为的效力状况为标准而进行的一种划分” ③,只要行政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为自始无效的情形,那么,无论其内容是否存在瑕疵,它本身都属于有效行政行为的范畴。这一论述区分了行政行为的有效与合法。
四、行政行为成立、有效与生效区分之我见
在本文的最后,结合上述各方学者的观点,我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如下:
(一)对行政行为成立的认识
就行政行为的成立问题,笔者认同通说,并认为应将其与行政行为的生效以及有效分开,在行政行为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一个独立的阶段。将行政行为的成立定义为行政行为从无到有的形成过程,并借助大陆法系国家“有效性推定”规则,将其与行政行为的有效分离开来。这一界定本身明确了行政行为的成立的概念,同时也有利于行政行为有效以及生效概念的区分。
(二)对行政行为有效的认识
在把行政行为成立的概念独立区分之后,我们将大陆法系行政法中“有效性推定”概念和前文所述的胡建淼教授对行政行为的有效概念的认定结合起来,即行政行为一旦成立,只要不包含法律上规定的自始无效的情况,无论具有其他何种瑕疵,都推定为有效,产生公定力。这样定义,不但能够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以及法律的安定性,而且可以从理论上将行政行为有效做广义上的理解,即行政行为的有效包含立即生效的行政行为,附条件生效的行政行为,可撤销的行政行为以及可补正的行政行为。从而将行政行为的有效理解为继行政行为成立之后的第二个行政行为发展变化的阶段,同样有助于对行政行为的生效的含义的界定。
(三)对行政行为的生效的认识
承接对行政行为的有效的认识,把行政行为的生效定义为一个范围较小,包含在行政行为有效的概念下的子概念。进而把行政行为的合法作为行政行为生效的概念下的子概念。即行政行为合法是行政行为生效的基础概念,合法的行政行为不一定生效,生效的行政行为一定合法。所谓行政行为的生效,即在行政行为成立后,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可撤销可更正的瑕疵,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双方均产生拘束力、确定力、执行力的行政行为的发展的阶段。
注释:
①张树义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5页.
②张树义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7页.
③胡建淼主编.《行政行为基本范畴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491页.
参考文献:
[1]罗豪才,湛中乐.行政法学(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2006.
[2]马怀德.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3]胡建淼.行政法学(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4]邓楚开.论行政行为的成立[D].浙江大学博士论文,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