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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党代会提出,要扎实推进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提高社会法治化水平。这对我省人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努力推进“法治浙江”与和谐浙江建设,我们面临新的任务与挑战。
中国共产党浙江省第十二次代表大会通过的赵洪祝同志代表十一届省委所作的报告,对坚持不懈地推进我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大会提出的“政治更加文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进一步提高,民主法制进一步完善,基层民主不断健全”的奋斗目标,对我省的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于推进我省的民主法制建设,全面提高社会法治化水平,无疑也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省党代会报告的精神,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思路与对策。
关键词:选举任免
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的基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这一制度的本质特征,就是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权力。
保证真正“一线”工人、农民代表的比例
要认真贯彻选举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针对我省有1400多万流动人口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选民登记、委托投票等工作,外来人口比较集中的选区应保证有适当比例的外来人员代表当选,充分体现选举的普遍性和平等性。高度重视基层代表选举中出现的一些贿选、拉票等问题,规范流动票箱和委托投票,坚决查处违法行为,确保选举的公正性。不断优化代表结构,适当减少企业家代表、干部代表的数量,保证有一定比例真正“一线”工人、农民代表;同时又要注重代表的政治素质和议政能力,把好入口关,提高代表的整体素质,实现代表结构与素质、广泛性和先进性的有机统一。
防止限制甚至剥夺代表的提名权
完善党委依法向国家权力机关推荐重要干部的机制,尊重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努力实现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的有机统一。要坚持代表联名提名候选人和差额选举制度,防止限制甚至剥夺代表的提名权,并纠正一些地方搞变相等额选举、“陪衬”选举的倾向。切实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表决结果。凡应由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的干部,必须在通过法定任免程序后才能对外公布和正式到职或离职。保持干部在任期内的相对稳定,个别确需调整的也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推进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证基层群众依法直接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加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宣传力度,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健全以财务公开为重点的村务公开制度,不断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适时制定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一步完善社区居民自治机制。逐步完善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关键词:立法工作
完善法律制度,是夯实社会和谐法治基础的重要保证。要按照加快形成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比较完备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立法工作制度,坚持立法为民,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充分发挥立法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中的作用
在继续完善经济领域立法的同时,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更加重视推进新农村建设、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教文卫体、安全生产、社会救助、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立法,充分发挥立法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中的作用,为推进“和谐浙江”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坚持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坚持立法为民,把改善民生,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不断完善民主立法制度
逐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建立和完善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委托立法、招标立法、专家论证、法规草案登报征求意见、立法听证等制度,拓宽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具体利益。对有重大利益调整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法规,可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直接起草或牵头起草,切实防止立法中可能出现的“利益部门化”和“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积极探索法规修正案制度、立法辩论制度或个别条款单独表决制度,完善法规审议和表决程序。注重创制性立法,围绕一些具有浙江特色并已积累了制度性成果的领域,争取在全国率先立法。不断完善立法质量评估机制,科学评估法规实用性和有效性,总结立法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立法工作水平。
加强对政府规章的主动审查
做好合法性审查,依法批准杭州、宁波等报批的地方性法规。坚持立、改、废并重,适时修改或废止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按照法制统一的要求,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政府规章的主动审查,依法撤销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政府规章或不适当的决定决议。
关键词:监督工作
要以贯彻实施监督法为契机,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增强监督实效,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各级人大在监督工作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保证党的重大决策得到贯彻落实;必须处理好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支持和督促“一府两院”改进工作;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依程序开展监督。要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作为监督的重点,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规范和完善监督的形式和程序
要按照监督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一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切实加强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监督,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规范“一府两院”报告工作机制,加强对审议意见的督促办理。二是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坚持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继续开展全省统一部署、上下配合的执法检查,强化对整改工作的跟踪督查,推动法律法规在我省的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三是强化计划和预算审查监督。围绕监督法规定的重点审查内容,加强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推进公共财政建设。依法行使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监督手段,增强人大监督的权威性。要逐步推进监督工作的公开化、民主化,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情况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做到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不断提高监督工作水平。
关键词:代表工作
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基础。要深入贯彻中央9号文件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代表依法履职的各项制度,不断增强代表工作实效。
不断提高议案建议处理的实效
认真执行代表议案处理和代表建议办理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议案、建议的提出和处理程序。要加强与代表的联系,通过邀请代表列席会议、参加调研、座谈等方式,充分听取和吸收代表和各方面的意见,保证代表议案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加强建议督办工作,坚持和完善政府领导领办重点建议制度,强化办理责任制,认真做好办理情况的检查督促工作,不断提高建议办理的实效,切实推动代表和群众关注的一些难点问题的解决。
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
要加强和规范闭会期间代表活动,丰富活动内容,通过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代表参加执法检查、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等活动,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增强代表活动的实效。要进一步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完善代表学习和培训制度。代表的活动经费要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提高。对妨碍代表履行职责、侵犯代表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和保障。
建立和完善代表履职约束机制
要进一步增强代表履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密切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建立和完善代表走访选民、代表向选民述职等制度,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领导干部代表要作出表率,积极参加相关活动,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完善代表辞职制度,不断增强代表履职的责任感。
关键词:自身建设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充分发挥优越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履行好职责,就必须以与时俱进的精神推进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建设,完善适合国家权力机关特点的、充满活力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加强作风建设,弘扬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公仆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推进人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
要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拓宽专职委员的来源渠道,适当增加相对年轻、能够任满两届的委员,保持常委会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要逐步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化比例,争取到“十一五”期末专职委员能达到三分之二左右。优化组成人员的知识结构,适当增加专业人才,提高专业化水平。要规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要进一步加强市县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组织建设。针对我省各级人大的机构设置特别是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设置不够规范,不够统一的情况,要进行专门研究、逐步加以规范,以利于上下级人大之间的工作协调。继续探索街道人大工作,明确人大街道工委的性质和地位。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人大常委会机关建设,加大机关干部的培养、选拔、交流力度,为人大机关干部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增强人大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健全理论和法律学习制度,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改进会议制度,规范“三会”程序,完善小组审议、联组审议等制度,探索建立代表和委员辩论制度、专题审议制度,不断提高议事效率和议决水平。坚持和完善公民旁听、网络视频直播制度,不断增强人大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扩大公民对国家事务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完善信访工作机制,把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与了解社会动态、畅通与人民群众联系渠道结合起来,做好信访件的交办督办工作,不断提高信访工作水平。密切上下级人大之间的联系,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推动全省各级人大工作和建设。
中国共产党浙江省第十二次代表大会通过的赵洪祝同志代表十一届省委所作的报告,对坚持不懈地推进我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大会提出的“政治更加文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进一步提高,民主法制进一步完善,基层民主不断健全”的奋斗目标,对我省的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于推进我省的民主法制建设,全面提高社会法治化水平,无疑也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省党代会报告的精神,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思路与对策。
关键词:选举任免
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的基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这一制度的本质特征,就是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权力。
保证真正“一线”工人、农民代表的比例
要认真贯彻选举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针对我省有1400多万流动人口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选民登记、委托投票等工作,外来人口比较集中的选区应保证有适当比例的外来人员代表当选,充分体现选举的普遍性和平等性。高度重视基层代表选举中出现的一些贿选、拉票等问题,规范流动票箱和委托投票,坚决查处违法行为,确保选举的公正性。不断优化代表结构,适当减少企业家代表、干部代表的数量,保证有一定比例真正“一线”工人、农民代表;同时又要注重代表的政治素质和议政能力,把好入口关,提高代表的整体素质,实现代表结构与素质、广泛性和先进性的有机统一。
防止限制甚至剥夺代表的提名权
完善党委依法向国家权力机关推荐重要干部的机制,尊重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努力实现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的有机统一。要坚持代表联名提名候选人和差额选举制度,防止限制甚至剥夺代表的提名权,并纠正一些地方搞变相等额选举、“陪衬”选举的倾向。切实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表决结果。凡应由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的干部,必须在通过法定任免程序后才能对外公布和正式到职或离职。保持干部在任期内的相对稳定,个别确需调整的也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推进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证基层群众依法直接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加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宣传力度,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健全以财务公开为重点的村务公开制度,不断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适时制定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一步完善社区居民自治机制。逐步完善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关键词:立法工作
完善法律制度,是夯实社会和谐法治基础的重要保证。要按照加快形成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比较完备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立法工作制度,坚持立法为民,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充分发挥立法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中的作用
在继续完善经济领域立法的同时,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更加重视推进新农村建设、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教文卫体、安全生产、社会救助、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立法,充分发挥立法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中的作用,为推进“和谐浙江”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坚持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坚持立法为民,把改善民生,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不断完善民主立法制度
逐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建立和完善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委托立法、招标立法、专家论证、法规草案登报征求意见、立法听证等制度,拓宽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具体利益。对有重大利益调整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法规,可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直接起草或牵头起草,切实防止立法中可能出现的“利益部门化”和“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积极探索法规修正案制度、立法辩论制度或个别条款单独表决制度,完善法规审议和表决程序。注重创制性立法,围绕一些具有浙江特色并已积累了制度性成果的领域,争取在全国率先立法。不断完善立法质量评估机制,科学评估法规实用性和有效性,总结立法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立法工作水平。
加强对政府规章的主动审查
做好合法性审查,依法批准杭州、宁波等报批的地方性法规。坚持立、改、废并重,适时修改或废止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按照法制统一的要求,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政府规章的主动审查,依法撤销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政府规章或不适当的决定决议。
关键词:监督工作
要以贯彻实施监督法为契机,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增强监督实效,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各级人大在监督工作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保证党的重大决策得到贯彻落实;必须处理好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支持和督促“一府两院”改进工作;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依程序开展监督。要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作为监督的重点,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规范和完善监督的形式和程序
要按照监督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一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切实加强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监督,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规范“一府两院”报告工作机制,加强对审议意见的督促办理。二是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坚持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继续开展全省统一部署、上下配合的执法检查,强化对整改工作的跟踪督查,推动法律法规在我省的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三是强化计划和预算审查监督。围绕监督法规定的重点审查内容,加强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推进公共财政建设。依法行使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监督手段,增强人大监督的权威性。要逐步推进监督工作的公开化、民主化,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情况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做到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不断提高监督工作水平。
关键词:代表工作
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基础。要深入贯彻中央9号文件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代表依法履职的各项制度,不断增强代表工作实效。
不断提高议案建议处理的实效
认真执行代表议案处理和代表建议办理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议案、建议的提出和处理程序。要加强与代表的联系,通过邀请代表列席会议、参加调研、座谈等方式,充分听取和吸收代表和各方面的意见,保证代表议案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加强建议督办工作,坚持和完善政府领导领办重点建议制度,强化办理责任制,认真做好办理情况的检查督促工作,不断提高建议办理的实效,切实推动代表和群众关注的一些难点问题的解决。
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
要加强和规范闭会期间代表活动,丰富活动内容,通过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代表参加执法检查、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等活动,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增强代表活动的实效。要进一步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完善代表学习和培训制度。代表的活动经费要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提高。对妨碍代表履行职责、侵犯代表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和保障。
建立和完善代表履职约束机制
要进一步增强代表履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密切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建立和完善代表走访选民、代表向选民述职等制度,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领导干部代表要作出表率,积极参加相关活动,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完善代表辞职制度,不断增强代表履职的责任感。
关键词:自身建设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充分发挥优越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履行好职责,就必须以与时俱进的精神推进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建设,完善适合国家权力机关特点的、充满活力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加强作风建设,弘扬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公仆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推进人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
要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拓宽专职委员的来源渠道,适当增加相对年轻、能够任满两届的委员,保持常委会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要逐步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化比例,争取到“十一五”期末专职委员能达到三分之二左右。优化组成人员的知识结构,适当增加专业人才,提高专业化水平。要规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要进一步加强市县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组织建设。针对我省各级人大的机构设置特别是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设置不够规范,不够统一的情况,要进行专门研究、逐步加以规范,以利于上下级人大之间的工作协调。继续探索街道人大工作,明确人大街道工委的性质和地位。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人大常委会机关建设,加大机关干部的培养、选拔、交流力度,为人大机关干部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增强人大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健全理论和法律学习制度,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改进会议制度,规范“三会”程序,完善小组审议、联组审议等制度,探索建立代表和委员辩论制度、专题审议制度,不断提高议事效率和议决水平。坚持和完善公民旁听、网络视频直播制度,不断增强人大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扩大公民对国家事务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完善信访工作机制,把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与了解社会动态、畅通与人民群众联系渠道结合起来,做好信访件的交办督办工作,不断提高信访工作水平。密切上下级人大之间的联系,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推动全省各级人大工作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