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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立法直接赋予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具有物权的性质与效力,优先于约定抵押权,但不得对抗经登记的商品房买受人及已支付了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对消费者的认定方面宜采相对宽松立场.承包人行使该权利时,应受合同内容是以工程为完成物、工程应属可折价或拍卖性质、履行催告义务等限制,但不受工程是否竣工及交付影响.在权利行使方式上,承包人可直接通过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主张其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