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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政府与美国、日本、瑞士和欧共体组织签署的《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我国将从1993年1月1日起对药品和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给予行政保护。其中,对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的行政保护工作由化学工业部负责实施。 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化学工业部以部令的形式颁布了《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并依据《条例》,制订了《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为了做好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工作,化学工业部专门成立了化工部行政保护评审办公室,具体负责农业化学的物质行政保护申请的受理和审查,行政保护证书的颁发,行政保护有关事项的登记、公告和侵权纠纷的处理等工作。同时还组建了中华正达化工法律事务中心,作为化工部指定的行政保护代理机构。为了使化工系统各级领导同志更好地了解这方面的情况,以便更好地组织实施,现将有关材料刊登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