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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移送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任、党委副书记蒋洁敏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移送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审查起诉。”
3月19日,最高检网站、最高检的官方微博、最高检官方微信同步发布了两条“重磅”消息。而僅在前一天,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发布的《中国检务透明度指数报告(2014)》中,最高检名列检务透明度测评榜首。
之前的2月28日,最高检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全媒体时代,最高检正以积极的姿态回应着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变化是自上而下的,从最高检开始。”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万毅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出台为标志,最高检近年来已经开启了以检务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新格局。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的一场‘自我革命’,这场改革已经走过了17年,最终结果如何,社会各界翘首以待。”万毅期待说。
17年的改革探索
所谓“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活动和事项。开展“检务公开”工作意义重大——“实践证明,在信息化时代,检察工作越公开就越有公信力,越是及时主动公开,就越能促进公正执法、赢得群众信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专题调研深化检务公开改革时这样强调。
事实上,检务公开是变动的“历史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检察机关开展了不同的探索实践。
检务公开的“雏形”起步于1998年。这年6月,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检察院将单位临街的围墙打开制作宣传栏,采用灯箱的形式,灯箱标上“检务公开栏”的字样。“检务公开栏”设立后,南市区检察院门口的信访接待室一下子热闹起来,许多老百姓都到检察院咨询法律问题,举报也逐渐增多。南市区检察院“检务公开”工作当时得到了最高检的高度评价。与此同时,其他一些地方检察院也在积极开展“检务公开”方面的探索。
同年,最高检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向社会公布“检务公开”十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包括: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办案期限;办案纪律;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举报须知;申诉须知等。
这些内容在接下来的十几年中,不断通过文件和试点推广的办法被细化和制度化。这一时期,为让更多群众了解检察工作,各级检察院积极宣传检务公开的概念,采取的方式有设置专栏、制作挂图、印发宣传册,开展宣传日、宣传周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情况通报会,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检务公开内容,等等。
2003年,最高检部署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聘请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等情形进行监督。检务公开从检察信息、检察工作制度、执法依据的公开向检察决策运行公开的深层次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阳光检察”的概念从2008年开始深入人心。这年5月,广东全省检察机关结合时代特点和检察工作实际,在深化检务公开的基础上提出了“阳光检务(察)”的概念,各地检察机关随之而生的“阳光公诉”、“阳光不起诉”、“阳光信访”、“阳光鉴定”等,逐渐将“检务公开”内容由检察信息、检察工作制度等延伸到执法办案的关键环节。
2010年5月28日,最高检机关举办首次“检察开放日”活动;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普遍建立起了检察开放日制度。之后,除检察开放日与各界群众的联系以外,各级检察机关注重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各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的联系,不断深化检务公开渠道。积极探索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方式、完善监督范围和程序,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检务公开的形式和内容愈发扩大,从国家层面上进一步升级。
今年初,最高检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国检察机关贯彻执行。“至此,从无到有、从探索尝试到系统总结、从部分试点到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已历经17余年,取得了显著成效。”最高检办公厅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孙灵珍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说。
下一步全国检务公开的基本目标
“根本目的就是希望人民群众通过阳光检务,切实感受到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决心信心,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2月28日,最高检举行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阐述了《意见》出台的宗旨和背景。
根据《意见》的要求,今后,全国检察机关将着力于推动检务公开工作的三大转变:从侧重宣传的一般事务性公开向案件信息公开转变;从司法依据和结果的静态公开向办案过程的动态公开转变;从单向宣告的公开向双向互动的公开转变。
“此次最高检发布《意见》,主要就是为了使检务公开的各项制度机制更具操作性、规范性,让人民群众看着明白、用着方便。《意见》既是对之前检务公开探索实践的系统性总结,也是对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的细化落实,是全国检察机关下一步检务公开工作的基本遵循。”孙灵珍介绍说。
记者注意到,《意见》从内容上分成五个部分,在总体要求、公开内容、公开的方式方法、公开的保障制度和机制等方面均提出了明确要求,全方位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意见》第一部分在总体要求中,将‘依法、全面、及时、规范、便民’作为指导检务公开的基本原则予以明确,充分体现了四中全会提出的‘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的司法理念,也是对当前群众呼声的积极回应;第二部分明确将检察案件、检察事务、检察队伍三类信息列为检务公开的内容;第三部分是检务公开的方式和方法,这些方式方法中,有一些是长期的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有一些是试点中总结提炼形成的;第四部分是检务公开机制建设,提出建立健全公开信息审核把关机制,风险评估和预警、处置机制,民意收集转化机制和救济机制等,确保检务公开工作既依法规范开展,又能够充分把握民情、体现民意,真正让人民群众满意;‘第五部分是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包括强化组织领导、强化协作配合、强化监督指导、强化责任落实和注重规范创新等内容。”孙灵珍进一步解读。 新的《意见》出台后,检务公开究竟能公开些什么?《方圆》记者了解到,目前,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职责、机构设置、工作流程等与检察职能相关的内容,以及检察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部署等大部分内容均为近年来检察机关已主动公开的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以外,基本实现了检察工作一般事务性信息的全覆盖。
针对社会各界重点关注的案件信息公开,在2014年10月,最高检下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对重要案件信息的内容、生效法律文书的种类以及查询何种案件程序性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上线运行“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在此基础上,此次《意见》明确将检察案件、检察政务、检察队伍三类信息列为检务公开的内容,并进一步充实完善。
“在检察案件信息方面,《意见》明确提出‘逐步开展《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范围之外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以及其他案件信息发布’,基本涵盖了检察机关所有的案件信息。”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说。
而在检察政务信息方面,结合当前社会公众的重点关切和检察机关深入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意见》专门强调要主动公开“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和检察机关接受监督的情况,检察统计数据及综合分析”,力图从多个环节、通过多种方式确保检察权在陽光下运行。
在检察队伍信息方面,《意见》除规定“主动公开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任免情况,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法律职务任免”等目前已经公开的信息外,还规定“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情况和结果”也要主动公开。“这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检察人员违法违纪事件中绝不袒护姑息、不怕自揭家丑的勇气和信心。”肖玮表示。
在公开的方式方法上做足“文章”
从最初的印发宣传画册、借助传统媒介,到组织检察开放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再到建立检务公开大厅实体平台、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检察机关不断创新丰富检务公开的方式方法,当前基本实现了对司法依据和结果的常态化、全媒体、全方位的公开。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全国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原副主席苏荣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2月17日,最高检发布了一条不到100字的消息,却占据了各大新闻网站的显赫位置。
肖玮告诉记者,为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最高检连续出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大要案信息发布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实施办法》,以实施常态化新闻发布来推动检务公开。
根据上述两办法,省部级领导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厅局级领导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县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重大责任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等产生重大社会影响事件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等,均被要求对外发布。发布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身份、涉嫌罪名、基本案情,以及案件所处诉讼阶段,如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提出抗诉等。
“过去,省部级干部案件的报道一度是‘禁区’;现在,反腐办案不再神秘,检察机关披露案情不再遮遮掩掩。”万毅说,正是最高检深化检务公开的做法,给社会大众带来一系直观的感受。
2014年3月初,最高检开通了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检务公开平台。截至去年年底,最高检的“两微一端”共播发信息21000余条,总订阅数目前已达近1800万。在最高检的带领下,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32个省级检察院、1600多个地市级和基层检察院开通了官方微博,400多个检察院开通了官方微信。
“近几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加大投入力度,不断完善网络、电话、触摸屏等传统案件信息查询渠道,并借助迅猛发展的移动互联网技术,积极开发‘两微一端’等多个新媒体平台,既可以非常方便地查询司法依据和结果,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时查询案件的最新动态。同时,当事人或者律师、社会公众还可以通过案件信息公开网、微博、微信、远程视频接访等互联互动平台进行交流、咨询服务,增强了检务公开的双向性、互动性。”孙灵珍介绍说。
以河南省为例,该省183个检察院全部建立了门户网站,143个检察院开通了官方微博,68个检察院开通了官方微信,86个检察院开通了手机客户端。如南召县检察院研发的集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手机报、人大代表委员联络平台、网上预约申诉查询等“九位一体”的“阳光检务一键通”手机应用客户端,较好地解决了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问题。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依托案件管理系统,运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手段,实现实体大厅、网上大厅、微信订阅号三个平台与自主研发的电子卷宗系统的有机结合,使检务公开由传统单一向创新多元的优质化发展经验,目前已在全省检察机关推广。
传统与现代公开渠道的“百花齐放”
“原则上,只要条件允许,我们要求每一个检察院要建成一个检务公开大厅或检务中心,把控告申诉举报、案件信息查询、律师接待阅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新闻发布等职能和活动整合起来,推行‘一站式’服务,如果线上、线下的公开功能能够同步一体化进行,那更好。但中国各地发展不平衡,所以各地检察机关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孙灵珍说。
不同的群体对检务公开有着不同的需求。“四川省各级检察机关是检务公开第一批试点院,成都、广元地市的检察机关在司法文书公开方面已经走在全国的前面;但在一些农村人口较多县域,传统的公开做法依然是重头戏,主要通过加强乡村广播、地方法制频道、检察宣传年画挂历、茶馆说法等平台来满足乡镇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四川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办负责人介绍。
在广西,河池市两级检察院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的民风、民俗,举办少数民族山歌会等,把检察工作和法律知识编入山歌、小品等节目,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检务。 不同的地域,不同经济社会特点,检务公开的渠道亦有所区别。
2014年9月,广东省三级检察机关全部上线运行全国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系统,通过统一平台为律师提供查询、预约等服务。特别是异地网上预约打破时空局限,律师只需向经常居住地所在基层检察院提交申请,经过身份认证后就可以查询到全国范围内其代理案件诉讼程序的进展情况。截至2015年1月30日,共依法通过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为律师查询广东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信息3500余件,在线提出的3532件阅卷、会见预约业务全部办结。据统计,自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线以来,广东省检察机关通过该系统办结的律师业务数一直居全国前列。
为了解决不便于集中规范管理、业务信息公开不足的问题,北京市检察院研发了以50万件案件、380万份法律文书、9800万项检察信息为基础的“检立方”信息化平台,该系统集案件办理、案件管理、检务管理、检务公开、服务公众、运维管理等多项功能于一体。
在上海,全市17家区县检察院共建成社区检察室41个,其中规范化达标39个,覆盖全市大多数街道、乡镇。该市检察机关成立了派驻自由贸易区检察室,承担自贸区内刑事案件办理、法律监督、职务犯罪查处和预防等职责的同时,参与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制定,并就在自贸区设立司法机构提出建议,主动延伸检务公开的触角。
饱含着探索创新的成果
“自最高检部署检务公开试点工作以来,各试点院积极制订实施方案,列出试点改革时间表,一纸《意见》出台的背后,是各试点院努力探索的结果。比如此次《意见》中提出的‘建立公开审查制度’和‘加强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等新式做法,就饱含着地方检察机关探索创新的成果。”孙灵珍回顾说。
早些年,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检察院对一起贷款诈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原因是侦查机关收集证据不到位)后,当即受到有关县领导的批评,他们抱怨检察机关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不强,将公安机关辛辛苦苦抓来的犯罪嫌疑人“放掉”;又在一起复杂的强奸案中,由于公安机关取证不足,该县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结果被害人四处告状上访,诋毁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包庇、纵容犯罪”。
“后来,检察机关把这两起案件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向有關领导和当事人进行了说明,他们还是可以理解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但问题就在于当时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结果时,没有向他们公开做决定的过程和依据,缺少一个开放性的释法说理平台,导致被误解。”湖南省郴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红卫说。
陈红卫告诉记者,遭遇了一系列“被误解”的案件后,郴州市检察机关开始思考酝酿,在实践中开始探索案件公开审查的做法。在办理一起涉嫌贷款诈骗罪案中,情况又是惊人的相似,公安机关强烈要求“逮捕”嫌疑人,而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两家存在分歧,后检察机关组织侦查人员、银行单位负责人和人民监督员参加公开审查活动。经过热烈讨论后,银行单位负责人和人民监督员认可了检察机关的“证据不足”的认定,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对嫌疑人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也要求公安机关转变办案思路、加强取证工作。
又如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因被害人受伤时间与死亡时间长达三个月之久,且被害人六次转院治疗。肇事与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两名鉴定人分别作出了不同的结论。面对复杂的案情,宜章县检察院邀请两名鉴定人、被害人家属、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进行公开审查,经过公开审查后,宜章县院依法作出逮捕决定,得到各方支持或者理解,消除了有关当事人的上访冲动。
“一些社会关注度高和疑难、复杂的案件,一旦检察机关拟作出不捕、不诉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容易引发民众对检察机关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猜想和误解,因而,探索公开审查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很有必要。”陈红卫说,郴州市检察机关推行案件公开审查的具体做法主要有三种:一是举行公开听证会;二是组织相关人员观看、旁听检察机关有关办案活动;三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司法办案部门的案件讨论会。
“对于检察机关来讲,无论是‘探索实行公开审查’,还是‘加强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目的都是为了促进社会各界与检察机关沟通与理解,增进社会公众对检察工作的内心认同,进而提高司法公信力。”陈红卫说,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最高价值和最终目标,而这种公平正义应当是通过检务公开和以社会公众能够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任、党委副书记蒋洁敏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移送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审查起诉。”
3月19日,最高检网站、最高检的官方微博、最高检官方微信同步发布了两条“重磅”消息。而僅在前一天,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发布的《中国检务透明度指数报告(2014)》中,最高检名列检务透明度测评榜首。
之前的2月28日,最高检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全媒体时代,最高检正以积极的姿态回应着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变化是自上而下的,从最高检开始。”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万毅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出台为标志,最高检近年来已经开启了以检务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新格局。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的一场‘自我革命’,这场改革已经走过了17年,最终结果如何,社会各界翘首以待。”万毅期待说。
17年的改革探索
所谓“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活动和事项。开展“检务公开”工作意义重大——“实践证明,在信息化时代,检察工作越公开就越有公信力,越是及时主动公开,就越能促进公正执法、赢得群众信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专题调研深化检务公开改革时这样强调。
事实上,检务公开是变动的“历史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检察机关开展了不同的探索实践。
检务公开的“雏形”起步于1998年。这年6月,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检察院将单位临街的围墙打开制作宣传栏,采用灯箱的形式,灯箱标上“检务公开栏”的字样。“检务公开栏”设立后,南市区检察院门口的信访接待室一下子热闹起来,许多老百姓都到检察院咨询法律问题,举报也逐渐增多。南市区检察院“检务公开”工作当时得到了最高检的高度评价。与此同时,其他一些地方检察院也在积极开展“检务公开”方面的探索。
同年,最高检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向社会公布“检务公开”十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包括: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办案期限;办案纪律;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举报须知;申诉须知等。
这些内容在接下来的十几年中,不断通过文件和试点推广的办法被细化和制度化。这一时期,为让更多群众了解检察工作,各级检察院积极宣传检务公开的概念,采取的方式有设置专栏、制作挂图、印发宣传册,开展宣传日、宣传周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情况通报会,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检务公开内容,等等。
2003年,最高检部署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聘请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等情形进行监督。检务公开从检察信息、检察工作制度、执法依据的公开向检察决策运行公开的深层次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阳光检察”的概念从2008年开始深入人心。这年5月,广东全省检察机关结合时代特点和检察工作实际,在深化检务公开的基础上提出了“阳光检务(察)”的概念,各地检察机关随之而生的“阳光公诉”、“阳光不起诉”、“阳光信访”、“阳光鉴定”等,逐渐将“检务公开”内容由检察信息、检察工作制度等延伸到执法办案的关键环节。
2010年5月28日,最高检机关举办首次“检察开放日”活动;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普遍建立起了检察开放日制度。之后,除检察开放日与各界群众的联系以外,各级检察机关注重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各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的联系,不断深化检务公开渠道。积极探索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方式、完善监督范围和程序,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检务公开的形式和内容愈发扩大,从国家层面上进一步升级。
今年初,最高检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国检察机关贯彻执行。“至此,从无到有、从探索尝试到系统总结、从部分试点到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已历经17余年,取得了显著成效。”最高检办公厅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孙灵珍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说。
下一步全国检务公开的基本目标
“根本目的就是希望人民群众通过阳光检务,切实感受到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决心信心,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2月28日,最高检举行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阐述了《意见》出台的宗旨和背景。
根据《意见》的要求,今后,全国检察机关将着力于推动检务公开工作的三大转变:从侧重宣传的一般事务性公开向案件信息公开转变;从司法依据和结果的静态公开向办案过程的动态公开转变;从单向宣告的公开向双向互动的公开转变。
“此次最高检发布《意见》,主要就是为了使检务公开的各项制度机制更具操作性、规范性,让人民群众看着明白、用着方便。《意见》既是对之前检务公开探索实践的系统性总结,也是对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的细化落实,是全国检察机关下一步检务公开工作的基本遵循。”孙灵珍介绍说。
记者注意到,《意见》从内容上分成五个部分,在总体要求、公开内容、公开的方式方法、公开的保障制度和机制等方面均提出了明确要求,全方位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意见》第一部分在总体要求中,将‘依法、全面、及时、规范、便民’作为指导检务公开的基本原则予以明确,充分体现了四中全会提出的‘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的司法理念,也是对当前群众呼声的积极回应;第二部分明确将检察案件、检察事务、检察队伍三类信息列为检务公开的内容;第三部分是检务公开的方式和方法,这些方式方法中,有一些是长期的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有一些是试点中总结提炼形成的;第四部分是检务公开机制建设,提出建立健全公开信息审核把关机制,风险评估和预警、处置机制,民意收集转化机制和救济机制等,确保检务公开工作既依法规范开展,又能够充分把握民情、体现民意,真正让人民群众满意;‘第五部分是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包括强化组织领导、强化协作配合、强化监督指导、强化责任落实和注重规范创新等内容。”孙灵珍进一步解读。 新的《意见》出台后,检务公开究竟能公开些什么?《方圆》记者了解到,目前,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职责、机构设置、工作流程等与检察职能相关的内容,以及检察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部署等大部分内容均为近年来检察机关已主动公开的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以外,基本实现了检察工作一般事务性信息的全覆盖。
针对社会各界重点关注的案件信息公开,在2014年10月,最高检下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对重要案件信息的内容、生效法律文书的种类以及查询何种案件程序性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上线运行“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在此基础上,此次《意见》明确将检察案件、检察政务、检察队伍三类信息列为检务公开的内容,并进一步充实完善。
“在检察案件信息方面,《意见》明确提出‘逐步开展《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范围之外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以及其他案件信息发布’,基本涵盖了检察机关所有的案件信息。”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说。
而在检察政务信息方面,结合当前社会公众的重点关切和检察机关深入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意见》专门强调要主动公开“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和检察机关接受监督的情况,检察统计数据及综合分析”,力图从多个环节、通过多种方式确保检察权在陽光下运行。
在检察队伍信息方面,《意见》除规定“主动公开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任免情况,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法律职务任免”等目前已经公开的信息外,还规定“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情况和结果”也要主动公开。“这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检察人员违法违纪事件中绝不袒护姑息、不怕自揭家丑的勇气和信心。”肖玮表示。
在公开的方式方法上做足“文章”
从最初的印发宣传画册、借助传统媒介,到组织检察开放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再到建立检务公开大厅实体平台、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检察机关不断创新丰富检务公开的方式方法,当前基本实现了对司法依据和结果的常态化、全媒体、全方位的公开。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全国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原副主席苏荣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2月17日,最高检发布了一条不到100字的消息,却占据了各大新闻网站的显赫位置。
肖玮告诉记者,为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最高检连续出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大要案信息发布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实施办法》,以实施常态化新闻发布来推动检务公开。
根据上述两办法,省部级领导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厅局级领导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县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重大责任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等产生重大社会影响事件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等,均被要求对外发布。发布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身份、涉嫌罪名、基本案情,以及案件所处诉讼阶段,如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提出抗诉等。
“过去,省部级干部案件的报道一度是‘禁区’;现在,反腐办案不再神秘,检察机关披露案情不再遮遮掩掩。”万毅说,正是最高检深化检务公开的做法,给社会大众带来一系直观的感受。
2014年3月初,最高检开通了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检务公开平台。截至去年年底,最高检的“两微一端”共播发信息21000余条,总订阅数目前已达近1800万。在最高检的带领下,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32个省级检察院、1600多个地市级和基层检察院开通了官方微博,400多个检察院开通了官方微信。
“近几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加大投入力度,不断完善网络、电话、触摸屏等传统案件信息查询渠道,并借助迅猛发展的移动互联网技术,积极开发‘两微一端’等多个新媒体平台,既可以非常方便地查询司法依据和结果,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时查询案件的最新动态。同时,当事人或者律师、社会公众还可以通过案件信息公开网、微博、微信、远程视频接访等互联互动平台进行交流、咨询服务,增强了检务公开的双向性、互动性。”孙灵珍介绍说。
以河南省为例,该省183个检察院全部建立了门户网站,143个检察院开通了官方微博,68个检察院开通了官方微信,86个检察院开通了手机客户端。如南召县检察院研发的集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手机报、人大代表委员联络平台、网上预约申诉查询等“九位一体”的“阳光检务一键通”手机应用客户端,较好地解决了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问题。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依托案件管理系统,运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手段,实现实体大厅、网上大厅、微信订阅号三个平台与自主研发的电子卷宗系统的有机结合,使检务公开由传统单一向创新多元的优质化发展经验,目前已在全省检察机关推广。
传统与现代公开渠道的“百花齐放”
“原则上,只要条件允许,我们要求每一个检察院要建成一个检务公开大厅或检务中心,把控告申诉举报、案件信息查询、律师接待阅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新闻发布等职能和活动整合起来,推行‘一站式’服务,如果线上、线下的公开功能能够同步一体化进行,那更好。但中国各地发展不平衡,所以各地检察机关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孙灵珍说。
不同的群体对检务公开有着不同的需求。“四川省各级检察机关是检务公开第一批试点院,成都、广元地市的检察机关在司法文书公开方面已经走在全国的前面;但在一些农村人口较多县域,传统的公开做法依然是重头戏,主要通过加强乡村广播、地方法制频道、检察宣传年画挂历、茶馆说法等平台来满足乡镇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四川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办负责人介绍。
在广西,河池市两级检察院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的民风、民俗,举办少数民族山歌会等,把检察工作和法律知识编入山歌、小品等节目,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检务。 不同的地域,不同经济社会特点,检务公开的渠道亦有所区别。
2014年9月,广东省三级检察机关全部上线运行全国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系统,通过统一平台为律师提供查询、预约等服务。特别是异地网上预约打破时空局限,律师只需向经常居住地所在基层检察院提交申请,经过身份认证后就可以查询到全国范围内其代理案件诉讼程序的进展情况。截至2015年1月30日,共依法通过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为律师查询广东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信息3500余件,在线提出的3532件阅卷、会见预约业务全部办结。据统计,自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线以来,广东省检察机关通过该系统办结的律师业务数一直居全国前列。
为了解决不便于集中规范管理、业务信息公开不足的问题,北京市检察院研发了以50万件案件、380万份法律文书、9800万项检察信息为基础的“检立方”信息化平台,该系统集案件办理、案件管理、检务管理、检务公开、服务公众、运维管理等多项功能于一体。
在上海,全市17家区县检察院共建成社区检察室41个,其中规范化达标39个,覆盖全市大多数街道、乡镇。该市检察机关成立了派驻自由贸易区检察室,承担自贸区内刑事案件办理、法律监督、职务犯罪查处和预防等职责的同时,参与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制定,并就在自贸区设立司法机构提出建议,主动延伸检务公开的触角。
饱含着探索创新的成果
“自最高检部署检务公开试点工作以来,各试点院积极制订实施方案,列出试点改革时间表,一纸《意见》出台的背后,是各试点院努力探索的结果。比如此次《意见》中提出的‘建立公开审查制度’和‘加强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等新式做法,就饱含着地方检察机关探索创新的成果。”孙灵珍回顾说。
早些年,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检察院对一起贷款诈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原因是侦查机关收集证据不到位)后,当即受到有关县领导的批评,他们抱怨检察机关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不强,将公安机关辛辛苦苦抓来的犯罪嫌疑人“放掉”;又在一起复杂的强奸案中,由于公安机关取证不足,该县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结果被害人四处告状上访,诋毁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包庇、纵容犯罪”。
“后来,检察机关把这两起案件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向有關领导和当事人进行了说明,他们还是可以理解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但问题就在于当时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结果时,没有向他们公开做决定的过程和依据,缺少一个开放性的释法说理平台,导致被误解。”湖南省郴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红卫说。
陈红卫告诉记者,遭遇了一系列“被误解”的案件后,郴州市检察机关开始思考酝酿,在实践中开始探索案件公开审查的做法。在办理一起涉嫌贷款诈骗罪案中,情况又是惊人的相似,公安机关强烈要求“逮捕”嫌疑人,而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两家存在分歧,后检察机关组织侦查人员、银行单位负责人和人民监督员参加公开审查活动。经过热烈讨论后,银行单位负责人和人民监督员认可了检察机关的“证据不足”的认定,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对嫌疑人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也要求公安机关转变办案思路、加强取证工作。
又如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因被害人受伤时间与死亡时间长达三个月之久,且被害人六次转院治疗。肇事与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两名鉴定人分别作出了不同的结论。面对复杂的案情,宜章县检察院邀请两名鉴定人、被害人家属、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进行公开审查,经过公开审查后,宜章县院依法作出逮捕决定,得到各方支持或者理解,消除了有关当事人的上访冲动。
“一些社会关注度高和疑难、复杂的案件,一旦检察机关拟作出不捕、不诉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容易引发民众对检察机关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猜想和误解,因而,探索公开审查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很有必要。”陈红卫说,郴州市检察机关推行案件公开审查的具体做法主要有三种:一是举行公开听证会;二是组织相关人员观看、旁听检察机关有关办案活动;三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司法办案部门的案件讨论会。
“对于检察机关来讲,无论是‘探索实行公开审查’,还是‘加强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目的都是为了促进社会各界与检察机关沟通与理解,增进社会公众对检察工作的内心认同,进而提高司法公信力。”陈红卫说,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最高价值和最终目标,而这种公平正义应当是通过检务公开和以社会公众能够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