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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的泛滥正在中国股市上演“天下无贼”式的闹剧,监管层如何寻找应对之道?
进入2007年夏天的中国股市,正呈现前所未有的炽热。在股指所向披靡之际,在“一夜致富”的各路神话背后,一场股市“瘟疫”也在日益蔓延。
来自监管一线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测报告显示,当前证券市场的违规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内幕交易、市场操纵、不公平披露等几个方面,内幕交易更是下一步监管的“硬骨头”。“一个值得强烈关注的问题是,国内许多人并不认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提前交易、赚取利润是在犯罪。况且,这种违规的成本太低。”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监察部负责人坦言。
所谓内幕交易,按照《证券法》的解释,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
“对于内幕交易的稽查,(我们)面临着取证难、认定难两个问题,”5月中旬,中国证监会稽查一局的一位负责人对《财经》记者表示,正是存在着上述困难,相对于其他犯罪行为,证券违规违法行为的风险要低,因此容易成为犯罪的“污水”聚集的“洼地”。
公司高管的诱惑
在中国股市并不久远的历史上,“消息市”几乎贯穿始终。然而,对于内幕交易的查处、特别是刑事责任的认定,则寥寥无几。
据《财经》记者向监管部门了解,2002年以来,对上市公司内幕交易的刑事处罚至少有三例——
深南电A前副董事长黄德晨,因内幕交易被判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罚金20万元;西藏发展董事陈红兵,因内幕交易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罚金3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三普药业董秘邓兵,因内幕交易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3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不过,这几个案例都没有引起社会应有的关注,甚至从公开信息中难以获得全貌。对于黄德晨,深南电2004年年报称其以不明原因辞去公司副董事长职务;对于陈红兵和邓兵,亦没有公开资料披露他们涉嫌内幕交易的任何信息。
相对于前些年被广泛揭露的市场操纵案(即“做庄”),内幕交易的危害显然还没有被充分认识到。投资者经常津津乐道于“提前获知消息”的故事,丝毫不以为忤。这也是今年年初以来杭萧钢构(上海交易所代码:600477)的离奇故事中,对于所谓“天价合同”真实性的关注度,要远远超过其可能涉及的内幕交易情节。
今年年初以来,杭萧钢构一再占据了财经媒体的显要位置。截至5月23日,杭萧钢构已经从2月12日每股开盘价4.24元涨至每股26.09元,期间经历了24个涨停板,涨幅高达515%。
据《财经》记者了解,杭萧钢构涉嫌内幕交易一案,目前已经进入刑事侦查阶段,具体负责调查的事务由证监会稽查一局转至证券犯罪侦察局,杭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也介入了调查。除该公司年仅26岁的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为重点调查对象,在杭萧钢构涨停期间交易量异常的各证券营业部负责人,也在被“问话”之列。
杭萧钢构的异动与其信息披露的节奏密切相关。在最初连续涨停三天之后,2月15日,杭萧钢构才发布公告称,公司正与有关业主洽谈一个境外建设项目,该意向项目整体涉及总金额折合人民币约300亿元。
3月13日,杭萧钢构披露,这一合同是与香港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签订的转包安哥拉“安居家园工程”的相关订单。随着杭萧钢构股价不断涨停,在监管当局要求下,3月15日,杭萧钢构才就合同的不确定性做了说明,称前期的准备工作正在展开,但合同的实际履行尚未开始。3月26日,杭萧钢构又就安哥拉的背景、合同效力、履行及风险做了进一步的说明。
4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出处罚通知,认为杭萧钢构在安哥拉住宅工程合同信息披露方面违反了有关证券法规。5月14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对外公布具体处罚结果,对杭萧钢构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董事长单银木、总经理周金法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董秘潘金水、副总经理陆拥军、证券代表罗高峰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对于这些处罚,中国证监会稽查一局负责人称,这只是一种合规性的审查,证监会并不对中基公司与安哥拉政府的合同内容的真实性给出结论。
5月17日,在上海出席中非论坛的安哥拉财政部长马赖斯(Jose Pedro de Marais)向《财经》记者表示,安哥拉政府确实与中基公司签有涉及六七个重大项目、总额90亿美元的合同,其中就包括“安居家园工程”。然而,中基公司在安哥拉的行迹在坊间一直颇有争议,其与杭萧钢构所签的“天价合同”的可操作性,至今仍在一团迷雾之中。
无论“天价合同”真实性如何,“杭萧钢构事件”中都明显出现了内幕交易迹象。然而,这究竟是一场预谋好的以散布公司信息为依托的二级市场炒作行为,抑或如公司高管宣称,仅仅是“不慎走漏了消息”,目前还不得而知。
5月14日,中国证监会还公布了另一起内幕交易案:天山股份副总经理陈建良因内幕交易,被证监会处以罚款20万元,实施市场禁入五年。
根据公告,公司原第一大股东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24日与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前者6月29日披露了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就在此期间,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陈建良于6月21日至6月29日之间,合计买入公司股票164.6757万股,卖出19.5193万股。
目前,天山股份已将陈建良所获得收益缴回公司。
基金“硕鼠”
相比上市公司高管的内幕交易行为,基金经理受到的诱惑更多、也更频繁,因而情形也相当严重。
今年5月16日下午,上投摩根发布了对其基金经理唐建的内部查处结果,称公司已接获中国证监会就该公司基金经理唐建调查初步结果的有关通知,唐建本人也对违规事实承认不讳,当天即被公司除名。
这天上午,《财经》记者一直守候在上投摩根位于上海浦东著名的金色大楼——震旦大厦20层的办公室,终未能见到唐建本人,当天唐建的手机一直处在无人接听状态。
《财经》记者了解到,唐建在担任基金经理助理间,便动用其父亲和第三人账户,先于基金建仓前便买入新疆众和(上海交易所代码:600888)的股票。其中,唐建动用其父的账户买入近6万股,获利近29万元;动用另一第三人账户买入20多万股,获利120多万元,总共获利逾150万元。但这是不是唐建违法违规行为的全部,现仍待证监会稽查二局、证券犯罪局的进一步侦查。
唐建案的苗头早已出现,其爆发及案情的披露却有一定的戏剧性。去年11月,唐建在某日尾盘突然拉升新疆众和的作法引起交易所的警惕,监管当局因此向上投摩根发出风险提示函,并由上海证管办对公司进行了有关内部管理的现场检查,一度暂停业务审批。
“唐建给人的印象是聪明伶俐,但后来发现其人日益心气浮躁。”上投摩根一位高管坦言。据称公司内部对唐建的评价有争议,结果唐建在上投摩根的投资权限在今年2月8日受到限制,但并未被立刻撤消其基金经理职务,而是增加原公司研究总监赵梓峰为“成长先锋”的基金经理,经上海证监局批复,于3月20日对外公告。
但此举招致唐建的严重反弹,也使上投摩根的内部争议逐渐化为业内小圈子所知;唐建近年来的私人生活,也被演绎成“包二奶”、“前妻举报”、“女实习生举报”等种种不同版本。事实上,唐建的前妻郝琴曾到监管部门接受问讯,明确否认举报,《财经》记者见到郝琴时对此也获确认。与唐建再婚的女实习生曾配合调查,但亦无举报之实。
4月中旬,媒体从含沙射影到指明道姓,称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建有“老鼠仓”行为,正在接受监管部门调查。
受此刺激,4月18日下午,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曾发表公开声明称:“我公司并未收到关于成长先锋基金经理的任何举报,公司也未受到监管机构的任何调查。”这一声明与事实虽无太大出入,但奥妙在于并没有确认唐建个人是否在接受调查。事实上,监管当局在此声明前两天,即正式签发了对唐建个人的调查令。
一个月后,真相终难被继续掩饰。“唐建内幕交易案”被证监会稽查二局正式立案调查。于某种意义上,正是媒体的不断推动加速了唐建案的先行浮出。
“天下无贼”?
面对唐建案的曝光,市场反应不尽相同,拍案叫好者有之,更多的观点认为这不过是冰山一角。“基金经理去年如果没有为自己赚够1000万元,就不正常”——市场甚至不乏如此断言。亦有观点认为,在消息漫天飞的中国股市,内幕交易无处不在,根本无从定罪。
自2000年基金经理进行利益输送的“基金黑幕”被媒体揭露以来,唐建案是第一个非上市公司机构成员因内幕交易被监管部门查实的案例。当年“基金黑幕”虽影响巨大,但在证监会稽查局启动的专项调查中,最终以“未发现明显异常违法违规的证据”而了结;其原因就是虽有来自交易所数据异动的报告,但未有明确个案予以佐证。这也与当时监管当局未建立对基金业完整的监管框架不无关系。
2007年初中国证监会基金部下发“一号文”,要求基金公司申报员工自己和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称如果出现瞒报、不报或者用隐藏身份炒股等行为,将严加制裁。这曾被外界解读为监管当局正在建立对基金经理的“老鼠仓”的监控体系,但并未引起基金业内部的足够重视。事实上,正是从此时开始,唐建们的行为逐渐被纳入了监管视野。
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基金经理的直系亲属并非不能做证券投资,只是基金经理不能利用信息优势为己牟利。目前已经查出涉案基金经理们的相关问题,一是已经构成利益冲突,二是金额比较大,是名副其实的“硕鼠”,显然早已超出监管可容忍的边界。
比起基金业,证券公司的内幕交易情况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上一轮证券公司的综合治理中,券商多倒自“庄股模式”、挪用客户保证金、委托理财,内部的“老鼠仓”亦是反噬券商的内在原因之一。但至今在券商界未有类似案例曝光,券商内外也对此颇不以为意,显示出新一代券商并未真正摆脱既往的行为模式。
2006年广发证券的借壳上市计划,导致S延边路(深圳交易所代码:000776)股价异动,被广泛认为存在内幕交易;甚至有消息称,广发证券一些涉案高管亲友购买S延边路达200万股(参见《财经》2007年第6期“广发证券借壳阴影”)。
然而时至今日,这一受到广泛关注的案例迟迟没有结果。对此,有一种解释说是“怕查处会对行业打击过大”,令人啼笑皆非。
事实上,由于缺乏对内幕交易的有力惩罚,使得普通投资者对于内幕交易概念的认识往往存在着混淆。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总监陆文山表示,《证券法》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及“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来界定内幕人,就是为了防止传统的“内幕人员”概念中,将内幕人定义限于公司内部人员和与公司有特定联系的人员的弊端。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形势的发展使得“内幕人”概念外延一直在扩大,因此,不光是上市公司、证券基金公司中的特定人员,对于市场内幕人员、政府内幕人员以及获得内幕信息的其他类型内幕人员,都需要纳入范围。
例如证监会自身,在很多情况下亦是亟需自律的内幕人士。据《财经》记者了解,中国证监会去年底允许监管机构的职员可投资开放式基金,但不能通过监管对象购买,并要向合规部备案。再比如,财经媒体尤其是享有信息披露资格的报刊,亦需强化其自律意识。
在专家看来,要治理内幕交易,避免出现当前“天下无贼”的尴尬局面,还要从完善和执行监管当局、交易所、证券从业机构的基本制度做起。
监管之路
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密集出台了一系列强化监管的管理办法和指引,一个相对完备的针对内幕交易的监管轮廓已呼之欲出。
针对上市公司高管屡禁不绝的短线交易,据上交所有关人士透露,现在交易所试图采取“阳光监管”的办法,将其账户都锁定,离职时再解锁,以“帮助上市公司高管自律”。
针对基金的监管,上交所市场监察部负责人表示,上交所与证监会基金监管部联动十分密切。为加强对基金交易行为的监管,尤其重点关注基金集中持股、尾盘异动、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问题。
截至2007年3月31日,针对基金进行的异常交易调查共计18起,占去年29起的62%,电话提醒相关基金公司注意风险、规范操作。对存在风险的情况,向基金公司发出“监管问询函”,要求对其交易行为给予书面说明,或约见高管人员谈话。今年一季度,已先后发出“监管问询函”12份,要求基金公司书面说明八次,约见谈话三次。
近日,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发出《关于切实加强基金投资风险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严禁基金公司进行投机操作,并称将严肃查处“老鼠仓”。
《通知》称,中国证监会将加大监管力度,监控各公司的行为,对存在问题的公司坚决查处,决不姑息,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他人进行股票投资或提供股票投资信息、建议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目前唐建们被发现的违规行为被业内讥笑为“低级错误”、“小儿科”,但这毕竟是监管力度体现的开始。事实上,仅以监控手段而言,交易所已经拥有世界上最先进的监测设施,中国的证券托管制度和集中交易的平台,使得一线监管拥有大量的一手监测信息,彻查违规其实已不存在技术障碍。
据《财经》记者了解,管理层正在完善治理监管的法律基础,并把有关规定与司法部门沟通,以确定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的具体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
今年3月27日,证监会下发了两份文件,即《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目的正是提高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和效率。
这份认定办法的核心在于,首先,提高了证监会在对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认定的自主权,在原来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也是内幕知情人,从而将证券法规定的内幕知情人扩展到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以及利用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乃至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同时规定,有充分证据表明是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进行证券买卖,就构成内幕交易。
其次,举证责任更多地由被调查人来承担,原则就是推定过错,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被调查者需要举出大量理由证明自己勤勉尽责,并无过错。这对降低原告诉讼成本、减轻举证负担、打击内幕交易,都有重大意义。
上述文件可谓体现了“中国模式”,是监管当局充分对比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的监管模式和框架后摸索出来的,旨在力图弥补大陆法系过于缺乏弹性的弱点。不过,上述《指引》只是内部操作规则的概念,并不具备很强的法律效力。相关突破能否在实际中普遍推行,能否得到来自司法系统的认同,还需观察。
证券法、刑法
有关内幕交易的规定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进入2007年夏天的中国股市,正呈现前所未有的炽热。在股指所向披靡之际,在“一夜致富”的各路神话背后,一场股市“瘟疫”也在日益蔓延。
来自监管一线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测报告显示,当前证券市场的违规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内幕交易、市场操纵、不公平披露等几个方面,内幕交易更是下一步监管的“硬骨头”。“一个值得强烈关注的问题是,国内许多人并不认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提前交易、赚取利润是在犯罪。况且,这种违规的成本太低。”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监察部负责人坦言。
所谓内幕交易,按照《证券法》的解释,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
“对于内幕交易的稽查,(我们)面临着取证难、认定难两个问题,”5月中旬,中国证监会稽查一局的一位负责人对《财经》记者表示,正是存在着上述困难,相对于其他犯罪行为,证券违规违法行为的风险要低,因此容易成为犯罪的“污水”聚集的“洼地”。
公司高管的诱惑
在中国股市并不久远的历史上,“消息市”几乎贯穿始终。然而,对于内幕交易的查处、特别是刑事责任的认定,则寥寥无几。
据《财经》记者向监管部门了解,2002年以来,对上市公司内幕交易的刑事处罚至少有三例——
深南电A前副董事长黄德晨,因内幕交易被判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罚金20万元;西藏发展董事陈红兵,因内幕交易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罚金3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三普药业董秘邓兵,因内幕交易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3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不过,这几个案例都没有引起社会应有的关注,甚至从公开信息中难以获得全貌。对于黄德晨,深南电2004年年报称其以不明原因辞去公司副董事长职务;对于陈红兵和邓兵,亦没有公开资料披露他们涉嫌内幕交易的任何信息。
相对于前些年被广泛揭露的市场操纵案(即“做庄”),内幕交易的危害显然还没有被充分认识到。投资者经常津津乐道于“提前获知消息”的故事,丝毫不以为忤。这也是今年年初以来杭萧钢构(上海交易所代码:600477)的离奇故事中,对于所谓“天价合同”真实性的关注度,要远远超过其可能涉及的内幕交易情节。
今年年初以来,杭萧钢构一再占据了财经媒体的显要位置。截至5月23日,杭萧钢构已经从2月12日每股开盘价4.24元涨至每股26.09元,期间经历了24个涨停板,涨幅高达515%。
据《财经》记者了解,杭萧钢构涉嫌内幕交易一案,目前已经进入刑事侦查阶段,具体负责调查的事务由证监会稽查一局转至证券犯罪侦察局,杭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也介入了调查。除该公司年仅26岁的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为重点调查对象,在杭萧钢构涨停期间交易量异常的各证券营业部负责人,也在被“问话”之列。
杭萧钢构的异动与其信息披露的节奏密切相关。在最初连续涨停三天之后,2月15日,杭萧钢构才发布公告称,公司正与有关业主洽谈一个境外建设项目,该意向项目整体涉及总金额折合人民币约300亿元。
3月13日,杭萧钢构披露,这一合同是与香港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签订的转包安哥拉“安居家园工程”的相关订单。随着杭萧钢构股价不断涨停,在监管当局要求下,3月15日,杭萧钢构才就合同的不确定性做了说明,称前期的准备工作正在展开,但合同的实际履行尚未开始。3月26日,杭萧钢构又就安哥拉的背景、合同效力、履行及风险做了进一步的说明。
4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出处罚通知,认为杭萧钢构在安哥拉住宅工程合同信息披露方面违反了有关证券法规。5月14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对外公布具体处罚结果,对杭萧钢构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董事长单银木、总经理周金法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董秘潘金水、副总经理陆拥军、证券代表罗高峰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对于这些处罚,中国证监会稽查一局负责人称,这只是一种合规性的审查,证监会并不对中基公司与安哥拉政府的合同内容的真实性给出结论。
5月17日,在上海出席中非论坛的安哥拉财政部长马赖斯(Jose Pedro de Marais)向《财经》记者表示,安哥拉政府确实与中基公司签有涉及六七个重大项目、总额90亿美元的合同,其中就包括“安居家园工程”。然而,中基公司在安哥拉的行迹在坊间一直颇有争议,其与杭萧钢构所签的“天价合同”的可操作性,至今仍在一团迷雾之中。
无论“天价合同”真实性如何,“杭萧钢构事件”中都明显出现了内幕交易迹象。然而,这究竟是一场预谋好的以散布公司信息为依托的二级市场炒作行为,抑或如公司高管宣称,仅仅是“不慎走漏了消息”,目前还不得而知。
5月14日,中国证监会还公布了另一起内幕交易案:天山股份副总经理陈建良因内幕交易,被证监会处以罚款20万元,实施市场禁入五年。
根据公告,公司原第一大股东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24日与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前者6月29日披露了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就在此期间,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陈建良于6月21日至6月29日之间,合计买入公司股票164.6757万股,卖出19.5193万股。
目前,天山股份已将陈建良所获得收益缴回公司。
基金“硕鼠”
相比上市公司高管的内幕交易行为,基金经理受到的诱惑更多、也更频繁,因而情形也相当严重。
今年5月16日下午,上投摩根发布了对其基金经理唐建的内部查处结果,称公司已接获中国证监会就该公司基金经理唐建调查初步结果的有关通知,唐建本人也对违规事实承认不讳,当天即被公司除名。
这天上午,《财经》记者一直守候在上投摩根位于上海浦东著名的金色大楼——震旦大厦20层的办公室,终未能见到唐建本人,当天唐建的手机一直处在无人接听状态。
《财经》记者了解到,唐建在担任基金经理助理间,便动用其父亲和第三人账户,先于基金建仓前便买入新疆众和(上海交易所代码:600888)的股票。其中,唐建动用其父的账户买入近6万股,获利近29万元;动用另一第三人账户买入20多万股,获利120多万元,总共获利逾150万元。但这是不是唐建违法违规行为的全部,现仍待证监会稽查二局、证券犯罪局的进一步侦查。
唐建案的苗头早已出现,其爆发及案情的披露却有一定的戏剧性。去年11月,唐建在某日尾盘突然拉升新疆众和的作法引起交易所的警惕,监管当局因此向上投摩根发出风险提示函,并由上海证管办对公司进行了有关内部管理的现场检查,一度暂停业务审批。
“唐建给人的印象是聪明伶俐,但后来发现其人日益心气浮躁。”上投摩根一位高管坦言。据称公司内部对唐建的评价有争议,结果唐建在上投摩根的投资权限在今年2月8日受到限制,但并未被立刻撤消其基金经理职务,而是增加原公司研究总监赵梓峰为“成长先锋”的基金经理,经上海证监局批复,于3月20日对外公告。
但此举招致唐建的严重反弹,也使上投摩根的内部争议逐渐化为业内小圈子所知;唐建近年来的私人生活,也被演绎成“包二奶”、“前妻举报”、“女实习生举报”等种种不同版本。事实上,唐建的前妻郝琴曾到监管部门接受问讯,明确否认举报,《财经》记者见到郝琴时对此也获确认。与唐建再婚的女实习生曾配合调查,但亦无举报之实。
4月中旬,媒体从含沙射影到指明道姓,称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建有“老鼠仓”行为,正在接受监管部门调查。
受此刺激,4月18日下午,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曾发表公开声明称:“我公司并未收到关于成长先锋基金经理的任何举报,公司也未受到监管机构的任何调查。”这一声明与事实虽无太大出入,但奥妙在于并没有确认唐建个人是否在接受调查。事实上,监管当局在此声明前两天,即正式签发了对唐建个人的调查令。
一个月后,真相终难被继续掩饰。“唐建内幕交易案”被证监会稽查二局正式立案调查。于某种意义上,正是媒体的不断推动加速了唐建案的先行浮出。
“天下无贼”?
面对唐建案的曝光,市场反应不尽相同,拍案叫好者有之,更多的观点认为这不过是冰山一角。“基金经理去年如果没有为自己赚够1000万元,就不正常”——市场甚至不乏如此断言。亦有观点认为,在消息漫天飞的中国股市,内幕交易无处不在,根本无从定罪。
自2000年基金经理进行利益输送的“基金黑幕”被媒体揭露以来,唐建案是第一个非上市公司机构成员因内幕交易被监管部门查实的案例。当年“基金黑幕”虽影响巨大,但在证监会稽查局启动的专项调查中,最终以“未发现明显异常违法违规的证据”而了结;其原因就是虽有来自交易所数据异动的报告,但未有明确个案予以佐证。这也与当时监管当局未建立对基金业完整的监管框架不无关系。
2007年初中国证监会基金部下发“一号文”,要求基金公司申报员工自己和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称如果出现瞒报、不报或者用隐藏身份炒股等行为,将严加制裁。这曾被外界解读为监管当局正在建立对基金经理的“老鼠仓”的监控体系,但并未引起基金业内部的足够重视。事实上,正是从此时开始,唐建们的行为逐渐被纳入了监管视野。
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基金经理的直系亲属并非不能做证券投资,只是基金经理不能利用信息优势为己牟利。目前已经查出涉案基金经理们的相关问题,一是已经构成利益冲突,二是金额比较大,是名副其实的“硕鼠”,显然早已超出监管可容忍的边界。
比起基金业,证券公司的内幕交易情况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上一轮证券公司的综合治理中,券商多倒自“庄股模式”、挪用客户保证金、委托理财,内部的“老鼠仓”亦是反噬券商的内在原因之一。但至今在券商界未有类似案例曝光,券商内外也对此颇不以为意,显示出新一代券商并未真正摆脱既往的行为模式。
2006年广发证券的借壳上市计划,导致S延边路(深圳交易所代码:000776)股价异动,被广泛认为存在内幕交易;甚至有消息称,广发证券一些涉案高管亲友购买S延边路达200万股(参见《财经》2007年第6期“广发证券借壳阴影”)。
然而时至今日,这一受到广泛关注的案例迟迟没有结果。对此,有一种解释说是“怕查处会对行业打击过大”,令人啼笑皆非。
事实上,由于缺乏对内幕交易的有力惩罚,使得普通投资者对于内幕交易概念的认识往往存在着混淆。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总监陆文山表示,《证券法》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及“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来界定内幕人,就是为了防止传统的“内幕人员”概念中,将内幕人定义限于公司内部人员和与公司有特定联系的人员的弊端。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形势的发展使得“内幕人”概念外延一直在扩大,因此,不光是上市公司、证券基金公司中的特定人员,对于市场内幕人员、政府内幕人员以及获得内幕信息的其他类型内幕人员,都需要纳入范围。
例如证监会自身,在很多情况下亦是亟需自律的内幕人士。据《财经》记者了解,中国证监会去年底允许监管机构的职员可投资开放式基金,但不能通过监管对象购买,并要向合规部备案。再比如,财经媒体尤其是享有信息披露资格的报刊,亦需强化其自律意识。
在专家看来,要治理内幕交易,避免出现当前“天下无贼”的尴尬局面,还要从完善和执行监管当局、交易所、证券从业机构的基本制度做起。
监管之路
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密集出台了一系列强化监管的管理办法和指引,一个相对完备的针对内幕交易的监管轮廓已呼之欲出。
针对上市公司高管屡禁不绝的短线交易,据上交所有关人士透露,现在交易所试图采取“阳光监管”的办法,将其账户都锁定,离职时再解锁,以“帮助上市公司高管自律”。
针对基金的监管,上交所市场监察部负责人表示,上交所与证监会基金监管部联动十分密切。为加强对基金交易行为的监管,尤其重点关注基金集中持股、尾盘异动、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问题。
截至2007年3月31日,针对基金进行的异常交易调查共计18起,占去年29起的62%,电话提醒相关基金公司注意风险、规范操作。对存在风险的情况,向基金公司发出“监管问询函”,要求对其交易行为给予书面说明,或约见高管人员谈话。今年一季度,已先后发出“监管问询函”12份,要求基金公司书面说明八次,约见谈话三次。
近日,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发出《关于切实加强基金投资风险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严禁基金公司进行投机操作,并称将严肃查处“老鼠仓”。
《通知》称,中国证监会将加大监管力度,监控各公司的行为,对存在问题的公司坚决查处,决不姑息,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他人进行股票投资或提供股票投资信息、建议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目前唐建们被发现的违规行为被业内讥笑为“低级错误”、“小儿科”,但这毕竟是监管力度体现的开始。事实上,仅以监控手段而言,交易所已经拥有世界上最先进的监测设施,中国的证券托管制度和集中交易的平台,使得一线监管拥有大量的一手监测信息,彻查违规其实已不存在技术障碍。
据《财经》记者了解,管理层正在完善治理监管的法律基础,并把有关规定与司法部门沟通,以确定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的具体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
今年3月27日,证监会下发了两份文件,即《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目的正是提高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和效率。
这份认定办法的核心在于,首先,提高了证监会在对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认定的自主权,在原来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也是内幕知情人,从而将证券法规定的内幕知情人扩展到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以及利用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乃至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同时规定,有充分证据表明是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进行证券买卖,就构成内幕交易。
其次,举证责任更多地由被调查人来承担,原则就是推定过错,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被调查者需要举出大量理由证明自己勤勉尽责,并无过错。这对降低原告诉讼成本、减轻举证负担、打击内幕交易,都有重大意义。
上述文件可谓体现了“中国模式”,是监管当局充分对比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的监管模式和框架后摸索出来的,旨在力图弥补大陆法系过于缺乏弹性的弱点。不过,上述《指引》只是内部操作规则的概念,并不具备很强的法律效力。相关突破能否在实际中普遍推行,能否得到来自司法系统的认同,还需观察。
证券法、刑法
有关内幕交易的规定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