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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02年8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推广"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凡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技术条件和业务条件的中、外资银行及其分支行,经其所辖地区分局的核准或备案后,均可开办个人售汇业务。境内居民个人可根据需要选择经核准或备案后的银行办理个人的因私购汇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