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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住房价格不断攀升,住房市场保障功能滞后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广大低收入家庭居住需求,随之成为各级政府的工作重点和难点。李克强总理多次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会议强调,改善困难群体住房条件,让广大翘首以盼的困难家庭早日搬进新居,是各级政府保障基本民生的“硬任务”,是必须向人民兑现的“硬承诺”,也是促消费、调结构的有效举措。李克强总理特别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创新体制机制,确保完成年初确定的包括棚户区改造在内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
当前制约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和建设速度的最主要瓶颈是资金投入不足、融资渠道有限。而形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一方面由于保障房建设利润较低,甚至有些项目出现亏损,相当一部分企业不愿意参与保障房建设;另一方面,保障房建设需要资金量较大,在当前不断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的背景下,企业获取土地的热情锐减,土地价格趋于理性,曾经占据地方财政收入相当比例的土地出让受益2011年大幅缩水。
近年来,我国在实践中不断拓宽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来源渠道,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省市县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安排的资金、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地方债券安排的资金等,基本形成了多渠道、多层次的财政投入机制。为有效解决资金问题确保保障房建设工程的可持续性,2011年6月17日,财政部发债504亿元;6月22日,发改委又发文明确各地的投资平台,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为当地保障房筹资。为当地保障房筹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秦虹建议由中央政府发行公租房债券以解决保障房建设的融资难题。但是即便是通过债券进行融资,资金完全到位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同时,无论是通过银行信贷融资还是通过债券进行间接融资,由于保障房是一種收益较低、周期较长的公共项目,未来无疑会面临较大的资金偿付压力。鉴于这种资金短期的情况,我对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中“融资代建模式”的应用谈谈个人的看法。
融资代建制的概念,融资代建制特指针对公共工程项目的“公共机构”和“私人投资者”的公-私伙伴关系合作投资、建造、运营公共项目的模式,公共项目产生社会效益是“公共机构”的项目目标,得到投资回报率是“私人投资者”的目标,为了实现“多赢”的目标,合作双方需合理分担风险,以保证公共工程项目的成功。典型的模式是已确定一个公共工程项目且通过规范的程序选择了项目发起人,政府与项目公司(由项目发起人和项目参与方组建)签订委托特许协议,有项目公司选择合适的公称(管理)公司代替业主(项目公司)进行包括融资、建设、经营在内的工作。在我国,“公共机构”主要指中央政府、地方各级政府等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私人投资者”可以是多种类型的主体,主要指非政府的包括企业和个人的具有独立投资决策权的经营主体,“私人投资者”也可以是多种经营主体组合的组织,如几个投资主体为某一公共项目而成立的项目公司,该组织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来源进行投资,它可以设计各种童子方案吸引各方资金,对投资形成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和支配权,同时承担风险责任。
融资贷建筑的模式框架,融资贷建制是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借鉴先进管理办法的公共项目建设管理创新模式,模式可概括为:两个层次、三种管理、三项保证(支持条件)
两个层次:第一层实质项目公司从政府处获得公共工程的特许经营权,承担从筹资、建设、经营的项目全寿命周期任务;第二层是项目公司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实施内容交于工程(管理)公司管理、建设、运营。所确定的项目公司、工程管理公司、工程公司、运营公司等都是通过竞争获得合同,且有完整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三中管理:融资代建制围绕公共工程项目,政府、项目公司、工程管理公司、专业运营公司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担风险,在公共管理、企业管理和项目管理上有其独特之处。①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无论是社会(民间)的还是政府的,其公益性质是不变的,最终的业主还是政府,所需要政府的监督管理。政府需要履行对项目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对项目运营的制度和规范的监督管理职责。在投融资体制改革后,非政府参与投融资公共工程项目将逐步增多,利益主体多样化复杂化,经济机制作用于各个方面。因此,对于不同性质的市场主体,就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反映了公共管理的特色。②在项目管理上的特别之处是采用委托代建方式。有综合型、专业化、社会化建设项目管理公司代行业方建设管理,是公共工程建设管理发展的一大趋势。代理建设模式能够帮助业主理想化的对投资和工期进行控制,避免我国目前存在的上一个项目、组建一个管理单位,在没有任何经验的情况下而产生的人财物的浪费。应打破行业及地区界限,实施项目建设单位的重组与调整,将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做大做强。③特殊的企业管理。项目公司的管理有别于一般公司的管理,具有特殊性。替业主服务,代为管理项目,处理一切事情的工程管理公司,其工作方式也具有特殊性。由施工企业、设计企业或设计施工联营企业等类型企业拓宽业务而发展为工程公司的实体,其管理方式也将有根本的改变。
三项保证:是指支持融资代建制的体制、机械和法制。要改革体制的缺陷,如由国家投资建设或政府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实行“决策、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的“五位一体”的投融资体制,实践证明有很多弊端。新型的公共项目投融资体制应实行政企分开、权责明确、市场导向、政府间接管理、投资主体多元、融资渠道多样、决策科学、中介服务社会化。应建立支持融资代建制的机制,如投资决策机制,市场竞争机制,合同契约机制,风险分担机制,价值合理补偿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监管机制等。支持融资代建制的法制包含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律,需要建设和完善融资代建制基本法,修改相关法律,如《合同法》、《担保法》等。除上述的法律层次外,由国务院批准颁发的条例、国家部委颁发的规定。中央或地方有关部门指定的实施细则处于法律体系的第二层次,可以委托专业人士组织(学会)或行业协会制定,第二层次的条例、规定和细则是对法律条款的细化,便于法律的实施。技术标准和规范侧重于技术和管理的是实施程序和细节,属于法制的第三层次,具有可操作性。一般由专人人士组织(学会)或行业协会自行组织制定。体制、机制、法制三者互相作用、相辅想成。体制应该适应机制,反过来也影响机制;法制保障体制,体制支持法制;法制规范机制,机制要求法制。在管理体系中,体制是需要持续地变革,机制是硬件,机制是要善于应变,法制是要不断地完善、体制、机制、法制的界面并非完全割裂,三者也存在交融。
总之,为改变我国公共工程建设领域效率低下、管理混乱、信息封闭等状况,应当借鉴、吸收通过实践检验的BOT/PFI和公私伙伴关系(PPP)等管理模式的成熟理论,创新我国公共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公共工程融资代建制的出现也是一种必然,它是社会效益、个体利益的均衡,是符合国际惯例又有中国特色的,能够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服务的,系统成套的公共项目建设管理的创新模式。
作者简介:1979年12月出生,汉族,男,甘肃省礼县人,毕业于兰州交通大学,职称工程师,现从事项目管理工作。
当前制约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和建设速度的最主要瓶颈是资金投入不足、融资渠道有限。而形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一方面由于保障房建设利润较低,甚至有些项目出现亏损,相当一部分企业不愿意参与保障房建设;另一方面,保障房建设需要资金量较大,在当前不断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的背景下,企业获取土地的热情锐减,土地价格趋于理性,曾经占据地方财政收入相当比例的土地出让受益2011年大幅缩水。
近年来,我国在实践中不断拓宽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来源渠道,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省市县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安排的资金、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地方债券安排的资金等,基本形成了多渠道、多层次的财政投入机制。为有效解决资金问题确保保障房建设工程的可持续性,2011年6月17日,财政部发债504亿元;6月22日,发改委又发文明确各地的投资平台,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为当地保障房筹资。为当地保障房筹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秦虹建议由中央政府发行公租房债券以解决保障房建设的融资难题。但是即便是通过债券进行融资,资金完全到位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同时,无论是通过银行信贷融资还是通过债券进行间接融资,由于保障房是一種收益较低、周期较长的公共项目,未来无疑会面临较大的资金偿付压力。鉴于这种资金短期的情况,我对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中“融资代建模式”的应用谈谈个人的看法。
融资代建制的概念,融资代建制特指针对公共工程项目的“公共机构”和“私人投资者”的公-私伙伴关系合作投资、建造、运营公共项目的模式,公共项目产生社会效益是“公共机构”的项目目标,得到投资回报率是“私人投资者”的目标,为了实现“多赢”的目标,合作双方需合理分担风险,以保证公共工程项目的成功。典型的模式是已确定一个公共工程项目且通过规范的程序选择了项目发起人,政府与项目公司(由项目发起人和项目参与方组建)签订委托特许协议,有项目公司选择合适的公称(管理)公司代替业主(项目公司)进行包括融资、建设、经营在内的工作。在我国,“公共机构”主要指中央政府、地方各级政府等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私人投资者”可以是多种类型的主体,主要指非政府的包括企业和个人的具有独立投资决策权的经营主体,“私人投资者”也可以是多种经营主体组合的组织,如几个投资主体为某一公共项目而成立的项目公司,该组织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来源进行投资,它可以设计各种童子方案吸引各方资金,对投资形成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和支配权,同时承担风险责任。
融资贷建筑的模式框架,融资贷建制是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借鉴先进管理办法的公共项目建设管理创新模式,模式可概括为:两个层次、三种管理、三项保证(支持条件)
两个层次:第一层实质项目公司从政府处获得公共工程的特许经营权,承担从筹资、建设、经营的项目全寿命周期任务;第二层是项目公司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实施内容交于工程(管理)公司管理、建设、运营。所确定的项目公司、工程管理公司、工程公司、运营公司等都是通过竞争获得合同,且有完整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三中管理:融资代建制围绕公共工程项目,政府、项目公司、工程管理公司、专业运营公司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担风险,在公共管理、企业管理和项目管理上有其独特之处。①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无论是社会(民间)的还是政府的,其公益性质是不变的,最终的业主还是政府,所需要政府的监督管理。政府需要履行对项目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对项目运营的制度和规范的监督管理职责。在投融资体制改革后,非政府参与投融资公共工程项目将逐步增多,利益主体多样化复杂化,经济机制作用于各个方面。因此,对于不同性质的市场主体,就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反映了公共管理的特色。②在项目管理上的特别之处是采用委托代建方式。有综合型、专业化、社会化建设项目管理公司代行业方建设管理,是公共工程建设管理发展的一大趋势。代理建设模式能够帮助业主理想化的对投资和工期进行控制,避免我国目前存在的上一个项目、组建一个管理单位,在没有任何经验的情况下而产生的人财物的浪费。应打破行业及地区界限,实施项目建设单位的重组与调整,将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做大做强。③特殊的企业管理。项目公司的管理有别于一般公司的管理,具有特殊性。替业主服务,代为管理项目,处理一切事情的工程管理公司,其工作方式也具有特殊性。由施工企业、设计企业或设计施工联营企业等类型企业拓宽业务而发展为工程公司的实体,其管理方式也将有根本的改变。
三项保证:是指支持融资代建制的体制、机械和法制。要改革体制的缺陷,如由国家投资建设或政府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实行“决策、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的“五位一体”的投融资体制,实践证明有很多弊端。新型的公共项目投融资体制应实行政企分开、权责明确、市场导向、政府间接管理、投资主体多元、融资渠道多样、决策科学、中介服务社会化。应建立支持融资代建制的机制,如投资决策机制,市场竞争机制,合同契约机制,风险分担机制,价值合理补偿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监管机制等。支持融资代建制的法制包含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律,需要建设和完善融资代建制基本法,修改相关法律,如《合同法》、《担保法》等。除上述的法律层次外,由国务院批准颁发的条例、国家部委颁发的规定。中央或地方有关部门指定的实施细则处于法律体系的第二层次,可以委托专业人士组织(学会)或行业协会制定,第二层次的条例、规定和细则是对法律条款的细化,便于法律的实施。技术标准和规范侧重于技术和管理的是实施程序和细节,属于法制的第三层次,具有可操作性。一般由专人人士组织(学会)或行业协会自行组织制定。体制、机制、法制三者互相作用、相辅想成。体制应该适应机制,反过来也影响机制;法制保障体制,体制支持法制;法制规范机制,机制要求法制。在管理体系中,体制是需要持续地变革,机制是硬件,机制是要善于应变,法制是要不断地完善、体制、机制、法制的界面并非完全割裂,三者也存在交融。
总之,为改变我国公共工程建设领域效率低下、管理混乱、信息封闭等状况,应当借鉴、吸收通过实践检验的BOT/PFI和公私伙伴关系(PPP)等管理模式的成熟理论,创新我国公共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公共工程融资代建制的出现也是一种必然,它是社会效益、个体利益的均衡,是符合国际惯例又有中国特色的,能够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服务的,系统成套的公共项目建设管理的创新模式。
作者简介:1979年12月出生,汉族,男,甘肃省礼县人,毕业于兰州交通大学,职称工程师,现从事项目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