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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工业、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出售商品,采取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应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来确认销售收入实现时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在会计期末,企业将其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目中列示,这是符合客观性原则要求的。但是将其作为“存货”加以反映,笔者认为不妥:1.使销货企业期末“存货”指标的内涵受到影响,不利于对存货指标的综合分析。所谓“存货”,是指企业拥有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和生产而储备的商品或货物。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商品按合同发出后,由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