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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高等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管理关系,其对学生作出的惩戒行为,是一种内部管理行为,不同于行政机关对外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学生认为学校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将高等学校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因为高等学校不具有行政法律意义上的可诉性,故高等院校作为行政诉讼法之被告不适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