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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集中度与投资者法律保护可以互相替代,高度集中的所有权是治理结构对薄弱的投资者法律保护的适应性反应。公司治理对于法律帝l度的路径依赖表现在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对于公司的管制方面。美国的金融机构对公司股权持有的限制受到巨大的法律和管制约束;而德国的反托拉斯法没有像美国那样限制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条款,也没有明确的立法反对内部人交易,日本对于金融机构持有公司股份的管制较少,惟一的约束来自反垄断法。由于法律制度的差异,导致了公司治理模式的差异。考虑到我国国有上市公司长期被内部人控制,变革法律将面临较大的阻力,可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