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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给消费者的生活带来极大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消费者账户资金安全的隐患。消费者账户资金被盗情况发生后,依据现行法律只得寻求刑法上的救助,而这种救助并不能满足消费者希望立刻得到相应赔偿的期待。本文提出对账户资金安全引入保险制度,旨在对消费者进行更有利的保护。
关键词:支付平台;资金安全;保险制度一、支付平台资金安全存在隐患
网络支付平台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经大面积地走进了消费者的生活,而它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潜在的危险,现实生活中不乏支付平台账户资金被盗的案件。网络支付时代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就是“验证码”,针对这一环节不法分子开发出针对网络支付平台使用者的诈骗方式。一旦获得了正确的验证码,不法分子将能在支付平台上大做文章。
不法分子可以通过伪基站伪装成任何号码向不特定人群发送诈骗信息,通过对短信内容的设计诱导受害者向其发送真实的验证码,一旦获取验证码后果不堪设想。
二、受害者寻求救济的困境
之所以能完成这种诈骗,受害人陷入诈骗圈套是一方面原因,另一方面则是支付平台存在容易被利用的漏洞。
支付宝从登录到付款、转账,均可在没有密码的情况下凭验证码进行操作,此即漏洞。因此要说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这样的案件中无需负责实在有些牵强,但根据现行法律的确找不到让其承担责任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可以看出,共同侵权的前提二人以上的主体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而支付平台采用验证码技术本来是为了给消费者的账户安全再加一道锁结果却被骗子利用,但其本身并没有做出任何侵权的行为,因此消费者不能要求支付平台承担责任。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第三人利用了支付宝等平台的这一漏洞并且实施了诈骗行为,构成支付平台的免责,受害者也不能通过该条款得到救济。
受害者唯一能依据法律获得的救济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相关规定,而使用这一刑法条款进行救济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并且刑法的目的不单在于使受害者得到救济而更多的在于惩罚犯罪,这与受害者急切地想要获得金钱救济不相符,受害者不能据此获得最快最有效的救济。
三、引入保险制度进行救济
(一)引入保险救济的理由
第一,保险赔付是最符合受害者需要的救济方式。受害者作为财产受害侵害的个体,其最希望的是自己遭受的损失得到赔偿。相比起诉而言,保险无疑能更快更有效率地赔偿他们的损失,因为保险的意义就是在约定事由发生时立即予以财产补偿。在前述许某案件中,他获得了来自支付宝和百度钱包两家公司的先行赔付,但个人认为这与许某案件在网络上影响力较大且此种诈骗过于特殊有关,两家公司对他进行赔付并不代表他们会对所有账户被盗的情况进行赔付。因此引入保险制度是有必要的,确保在账户资金被盗后受害者知道该找谁寻求赔偿。
第二,保险公司追偿更为容易。消费者购买了账户资金安全险等于把寻求赔偿的任务转嫁给了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去追偿比受害者自己追偿容易。每一个受害者都是单独的受害个体他们信息有限,而保险公司获得的信息是这些个体信息的加总,更有利于诈骗案件的侦破。并且,保险公司人力财力资源雄厚,这也为更好的追偿提供了保障。
第三,引入保险制度能减少此类诈骗犯罪。现实中有的受害者因为财产损失并不大,在“嫌麻烦”和“破财免灾”心态的驱使下就没有选择报案。而引入保险制度,对单个受害者来说并不大的财产损失都转移到保险公司的时候,保险公司一定会报案并大力协助破案以进行追偿。因此引入保险救济制度除了使受害者得到保障外,还具有减少此种类型诈骗案发生的作用。
(二)具体实施办法
1、投保主体。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购买保险,可能的投保主体有两个,一个是消费者自己,另一个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个人倾向于选择第一种方式,由消费者自己作投保人和受益人。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
首先,第三方支付平台带来的风险是消费者自行选择的风险,第三方支付平台没有义务替消费者去承担这种风险。生活中普遍存在的风险都是由消费者自行承担,这是市场的规律。比如消费者选择购买机票乘坐飞机,就需要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是否购买保险,而不是由航空公司替消费者购买保险。消费者可以选择火车等其他风险更小的交通工具,可以选择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是不使用,因此风险是可以选择的,那么风险的防范也应由其自己承担。其次,如同前述例子,如果强制航空公司为购买其机票的消费者投保,投保后航空公司一定会变相地把投保费用加在消费者购买机票的费用里。如果强制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它的使用者投保,必然会引发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展收取费用的项目来弥补它的这一“亏损”,这对消费者而言绝对算不上好事。因此,个人建议由消费者自行选择投保。
2、保险标的——对目前保护空缺的填补。以支付宝推出的账户安全险为例,其保险标的为支付宝账户里的资金和权益,含支付宝余额、余额宝以及蚂蚁花呗的信用额度等,但不包括绑定的银行卡内的资金。无独有偶,银行卡保险明确规定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通过本人绑定的非银行类理财平台、借贷类平台以及相关手机APP造成的资金损失不在保险人赔偿责任的范围之内。这两种保险都巧妙地避开了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银行卡资金被盗的情形,形成对消费者保护的空缺。
个人建议支付平台账户安全险应当把绑定的银行卡通过平台被盗的情况囊括进来作为保险标的的一分子加以保护。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保险公司可以选择提高保费,但不应刻意逃避绑定的银行卡被盗这种风险最大的情形将其直接排除在保险标的外,这对消费者保护十分不利。
3、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强制提醒”义务。“强制提醒”在保险的购买中已有体现,最常见的是购买机票时保险是自动绑定在订单里的,但这种绑定不是不可以取消,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不愿意的购买的情况下取消购买保险。个人非常看好这样的购买方式,原因有二。第一,在订单里出现了机票本身价款以外的其它待支付款项,一定会引起消费者的注意,这起到一个提醒和警示的作用,即告知消费者他将要进行的这项活动是存在一定风险的。这种做法比打出各种标语的效果好得多,因为人们对关系到自己财产利益的事往往会关心更多而通常对警示性的标语选择忽略。第二,即使是在购买界面预先替消费者选定购买,但这仍然是一种可选择购买与否的制度,消费者如果不需要仍可以选择取消购买,而不是必须购买,不带有强制性。如果绑定的保险不能取消,则可能存在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嫌疑,但这种制度将决定权交给消费者,购买与否仍取决于消费者自己的决定。
4、对保险级别进行划分。目前支付宝已经推出的账户资金安全险保险价格为2元,保期一年,最高赔付100万。但个人认为应有级别划分,比如设立最低级别的保险,内容为“价格1元,保期一年,最高赔付10万”,同时设立相对高级别的保险,内容为“价格10元,保期一年,最高赔付300万”,以此类推。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判断自己需要什么级别的保险,效果应该较统一购买内容一致的保险要更好。
四、结论
对支付平台账户引入保险制度的做法应当迅速的在各大支付平台中推广开来,因为面对账户资金被骗被盗,保险公司才是能最快捷最有效对消费者进行赔付的主体。当然,也并不是说引入保险制度就能彻底解决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安全的问题,因为就保险制度本身而言还存在着诸如理赔困难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恕作者水平有限未能想到解决理赔难的办法。引入保险制度的意义在于给消费者提供一种新的救济途径,即存在这种保险比不存在这种保险对消费者更有利。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
关键词:支付平台;资金安全;保险制度一、支付平台资金安全存在隐患
网络支付平台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经大面积地走进了消费者的生活,而它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潜在的危险,现实生活中不乏支付平台账户资金被盗的案件。网络支付时代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就是“验证码”,针对这一环节不法分子开发出针对网络支付平台使用者的诈骗方式。一旦获得了正确的验证码,不法分子将能在支付平台上大做文章。
不法分子可以通过伪基站伪装成任何号码向不特定人群发送诈骗信息,通过对短信内容的设计诱导受害者向其发送真实的验证码,一旦获取验证码后果不堪设想。
二、受害者寻求救济的困境
之所以能完成这种诈骗,受害人陷入诈骗圈套是一方面原因,另一方面则是支付平台存在容易被利用的漏洞。
支付宝从登录到付款、转账,均可在没有密码的情况下凭验证码进行操作,此即漏洞。因此要说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这样的案件中无需负责实在有些牵强,但根据现行法律的确找不到让其承担责任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可以看出,共同侵权的前提二人以上的主体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而支付平台采用验证码技术本来是为了给消费者的账户安全再加一道锁结果却被骗子利用,但其本身并没有做出任何侵权的行为,因此消费者不能要求支付平台承担责任。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第三人利用了支付宝等平台的这一漏洞并且实施了诈骗行为,构成支付平台的免责,受害者也不能通过该条款得到救济。
受害者唯一能依据法律获得的救济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相关规定,而使用这一刑法条款进行救济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并且刑法的目的不单在于使受害者得到救济而更多的在于惩罚犯罪,这与受害者急切地想要获得金钱救济不相符,受害者不能据此获得最快最有效的救济。
三、引入保险制度进行救济
(一)引入保险救济的理由
第一,保险赔付是最符合受害者需要的救济方式。受害者作为财产受害侵害的个体,其最希望的是自己遭受的损失得到赔偿。相比起诉而言,保险无疑能更快更有效率地赔偿他们的损失,因为保险的意义就是在约定事由发生时立即予以财产补偿。在前述许某案件中,他获得了来自支付宝和百度钱包两家公司的先行赔付,但个人认为这与许某案件在网络上影响力较大且此种诈骗过于特殊有关,两家公司对他进行赔付并不代表他们会对所有账户被盗的情况进行赔付。因此引入保险制度是有必要的,确保在账户资金被盗后受害者知道该找谁寻求赔偿。
第二,保险公司追偿更为容易。消费者购买了账户资金安全险等于把寻求赔偿的任务转嫁给了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去追偿比受害者自己追偿容易。每一个受害者都是单独的受害个体他们信息有限,而保险公司获得的信息是这些个体信息的加总,更有利于诈骗案件的侦破。并且,保险公司人力财力资源雄厚,这也为更好的追偿提供了保障。
第三,引入保险制度能减少此类诈骗犯罪。现实中有的受害者因为财产损失并不大,在“嫌麻烦”和“破财免灾”心态的驱使下就没有选择报案。而引入保险制度,对单个受害者来说并不大的财产损失都转移到保险公司的时候,保险公司一定会报案并大力协助破案以进行追偿。因此引入保险救济制度除了使受害者得到保障外,还具有减少此种类型诈骗案发生的作用。
(二)具体实施办法
1、投保主体。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购买保险,可能的投保主体有两个,一个是消费者自己,另一个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个人倾向于选择第一种方式,由消费者自己作投保人和受益人。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
首先,第三方支付平台带来的风险是消费者自行选择的风险,第三方支付平台没有义务替消费者去承担这种风险。生活中普遍存在的风险都是由消费者自行承担,这是市场的规律。比如消费者选择购买机票乘坐飞机,就需要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是否购买保险,而不是由航空公司替消费者购买保险。消费者可以选择火车等其他风险更小的交通工具,可以选择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是不使用,因此风险是可以选择的,那么风险的防范也应由其自己承担。其次,如同前述例子,如果强制航空公司为购买其机票的消费者投保,投保后航空公司一定会变相地把投保费用加在消费者购买机票的费用里。如果强制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它的使用者投保,必然会引发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展收取费用的项目来弥补它的这一“亏损”,这对消费者而言绝对算不上好事。因此,个人建议由消费者自行选择投保。
2、保险标的——对目前保护空缺的填补。以支付宝推出的账户安全险为例,其保险标的为支付宝账户里的资金和权益,含支付宝余额、余额宝以及蚂蚁花呗的信用额度等,但不包括绑定的银行卡内的资金。无独有偶,银行卡保险明确规定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通过本人绑定的非银行类理财平台、借贷类平台以及相关手机APP造成的资金损失不在保险人赔偿责任的范围之内。这两种保险都巧妙地避开了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银行卡资金被盗的情形,形成对消费者保护的空缺。
个人建议支付平台账户安全险应当把绑定的银行卡通过平台被盗的情况囊括进来作为保险标的的一分子加以保护。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保险公司可以选择提高保费,但不应刻意逃避绑定的银行卡被盗这种风险最大的情形将其直接排除在保险标的外,这对消费者保护十分不利。
3、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强制提醒”义务。“强制提醒”在保险的购买中已有体现,最常见的是购买机票时保险是自动绑定在订单里的,但这种绑定不是不可以取消,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不愿意的购买的情况下取消购买保险。个人非常看好这样的购买方式,原因有二。第一,在订单里出现了机票本身价款以外的其它待支付款项,一定会引起消费者的注意,这起到一个提醒和警示的作用,即告知消费者他将要进行的这项活动是存在一定风险的。这种做法比打出各种标语的效果好得多,因为人们对关系到自己财产利益的事往往会关心更多而通常对警示性的标语选择忽略。第二,即使是在购买界面预先替消费者选定购买,但这仍然是一种可选择购买与否的制度,消费者如果不需要仍可以选择取消购买,而不是必须购买,不带有强制性。如果绑定的保险不能取消,则可能存在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嫌疑,但这种制度将决定权交给消费者,购买与否仍取决于消费者自己的决定。
4、对保险级别进行划分。目前支付宝已经推出的账户资金安全险保险价格为2元,保期一年,最高赔付100万。但个人认为应有级别划分,比如设立最低级别的保险,内容为“价格1元,保期一年,最高赔付10万”,同时设立相对高级别的保险,内容为“价格10元,保期一年,最高赔付300万”,以此类推。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判断自己需要什么级别的保险,效果应该较统一购买内容一致的保险要更好。
四、结论
对支付平台账户引入保险制度的做法应当迅速的在各大支付平台中推广开来,因为面对账户资金被骗被盗,保险公司才是能最快捷最有效对消费者进行赔付的主体。当然,也并不是说引入保险制度就能彻底解决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安全的问题,因为就保险制度本身而言还存在着诸如理赔困难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恕作者水平有限未能想到解决理赔难的办法。引入保险制度的意义在于给消费者提供一种新的救济途径,即存在这种保险比不存在这种保险对消费者更有利。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