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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积物品占用走道影响通行、搭雨篷影响通风采光、阻挠正常施工……这些居民楼内的小争执事关彼此的日常居住,当事人要求通过排除妨碍以保护自己的权利,有时候也会闹到对簿公堂的程度。
美好的居住环境应该由业主、住户共同打造。《民法通则》要求各方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来维护相邻关系。邻里之间因为公共事务而产生争执会让生活非常糟心,必要时可以起诉要求排除妨碍。
低层住户阻挠电梯加装
在老年人较多的老旧小区,居民对改造加装电梯的需求十分强烈。不过,加装电梯的过程依赖整栋楼全体住户的彼此协调,否则会引起冲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决了一起涉及12名当事人的邻里纠纷。
7名原告与5名被告为同一栋楼的业主,这栋6层高的楼房竣工于上世纪末,已属于老旧小区,况且楼里的一部分业主也上了年纪,因此安装电梯成了这栋楼里大部分业主的共同心愿。
经过全体业主共同协商后,2017年11月,该栋楼全体业主对本楼安装电梯提出了申请,并递交了全体业主集体签字的申请表,居委会和业委会也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2018年,在经过各项公示期满未收到任何书面意见及建议的情况下,住房保障局下发了将该栋楼列入2018年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实施计划的通知。
2018年7月,电梯加装工程开始进行勘测施工。但出乎意料的是,原本已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的较低楼层的5名业主却突然改变了主意,他们认为施工队在楼门口打洞阻碍了正常的交通,并认为其是违法施工,对电梯施工进行了阻挠。
其余7名业主眼看着申请了大半年的电梯加装在即,并且也已经缴纳了前期相关费用共计18万余元,现在却因为部分人的突然“变卦”而使得工程全面停工,电梯加装完期无望,他们一气之下以排除妨碍纠纷为由将“变卦”的5名业主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第三人即电梯施工方能够继续该栋楼的电梯改造工程。
5名被告业主辩称,自己并非适格主体,不存在妨碍7名原告的事实,第三人的权利应由第三人即电梯施工方主张,而且他们阻碍的并非是加装电梯这一行为,而是在阻碍施工队的非法施工。
法院审理后认为,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是政府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满足人口老龄化需求而推行的一项实事工程。电梯安装或许会给底楼住户的采光造成一定影响,但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底楼住户应当给予其他业主安装电梯的便利并接受一定的限制。且被告作为底楼业主代表最初亦在电梯安装申请表上签字,表明其对该栋楼加装电梯事宜亦是同意的,现被告方反悔并实施阻挠,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虽然电梯安装是第三人实施的,但原告方是3至6樓房屋的产权人,第三人是根据原告方的委托而施工的,因此原告方有权从相邻纠纷的角度出发,要求被告方排除妨碍。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5名被告业主立即停止对第三人电梯施工方施工的妨碍,使电梯施工方能够继续实施电梯加装工程。该案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加装大门占据公共通道
在楼道上给自家加装大门同样会造成邻里间的不满,有的人为了几扇门而打起了官司。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曾经判决过一起拆门纠纷。
原告刘先生和被告陈先生是同一栋楼的邻居。被告陈先生在家门外的安全通道口加装了3扇门。原告邻居刘先生认为,这3扇门是对公共走道进行的违法改建,侵占了公共区域,使该区域应有的通行功能无法正常使用,同时使该通道所具备的消防安全通道功能丧失,影响了通行、通风、采光。刘先生还提供了该楼房的原始平面图、屋顶层结构平面图以及房地产权证的附图,证明安全通道口的原始结构为公共通道,涉诉的3扇门系改建而成。
被告陈先生辩称,自己买下这套房已经20多年,门口3扇门一直是这样的状态。他认为原告刘先生通行没有必要经过这3扇门,不会影响到他的通行、通风、采光。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邻居之间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3扇门阻断了通往安全通道口的路径,安全通道是为建筑物消防安全所需而用于应急逃生和消防救助,应当保持畅通,3扇门的设置不但影响了通行,且存在相当的安全隐患,原告要求拆除及恢复原状,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理财金手指
什么叫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是一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指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受到不法阻碍或妨害时,请求加害人排除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排除,以保障权利正常行使的措施。请求排除妨碍的诉讼没有时效限制。
排除妨碍纠纷牵涉到很多邻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文给出一些意见。比如,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排除妨碍纠纷往往与私人积怨相关,判决后也常常执行不顺。没有妨碍的居住还需依靠邻里间和沟通和互相体谅。
美好的居住环境应该由业主、住户共同打造。《民法通则》要求各方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来维护相邻关系。邻里之间因为公共事务而产生争执会让生活非常糟心,必要时可以起诉要求排除妨碍。
低层住户阻挠电梯加装
在老年人较多的老旧小区,居民对改造加装电梯的需求十分强烈。不过,加装电梯的过程依赖整栋楼全体住户的彼此协调,否则会引起冲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决了一起涉及12名当事人的邻里纠纷。
7名原告与5名被告为同一栋楼的业主,这栋6层高的楼房竣工于上世纪末,已属于老旧小区,况且楼里的一部分业主也上了年纪,因此安装电梯成了这栋楼里大部分业主的共同心愿。
经过全体业主共同协商后,2017年11月,该栋楼全体业主对本楼安装电梯提出了申请,并递交了全体业主集体签字的申请表,居委会和业委会也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2018年,在经过各项公示期满未收到任何书面意见及建议的情况下,住房保障局下发了将该栋楼列入2018年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实施计划的通知。
2018年7月,电梯加装工程开始进行勘测施工。但出乎意料的是,原本已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的较低楼层的5名业主却突然改变了主意,他们认为施工队在楼门口打洞阻碍了正常的交通,并认为其是违法施工,对电梯施工进行了阻挠。
其余7名业主眼看着申请了大半年的电梯加装在即,并且也已经缴纳了前期相关费用共计18万余元,现在却因为部分人的突然“变卦”而使得工程全面停工,电梯加装完期无望,他们一气之下以排除妨碍纠纷为由将“变卦”的5名业主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第三人即电梯施工方能够继续该栋楼的电梯改造工程。
5名被告业主辩称,自己并非适格主体,不存在妨碍7名原告的事实,第三人的权利应由第三人即电梯施工方主张,而且他们阻碍的并非是加装电梯这一行为,而是在阻碍施工队的非法施工。
法院审理后认为,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是政府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满足人口老龄化需求而推行的一项实事工程。电梯安装或许会给底楼住户的采光造成一定影响,但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底楼住户应当给予其他业主安装电梯的便利并接受一定的限制。且被告作为底楼业主代表最初亦在电梯安装申请表上签字,表明其对该栋楼加装电梯事宜亦是同意的,现被告方反悔并实施阻挠,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虽然电梯安装是第三人实施的,但原告方是3至6樓房屋的产权人,第三人是根据原告方的委托而施工的,因此原告方有权从相邻纠纷的角度出发,要求被告方排除妨碍。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5名被告业主立即停止对第三人电梯施工方施工的妨碍,使电梯施工方能够继续实施电梯加装工程。该案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加装大门占据公共通道
在楼道上给自家加装大门同样会造成邻里间的不满,有的人为了几扇门而打起了官司。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曾经判决过一起拆门纠纷。
原告刘先生和被告陈先生是同一栋楼的邻居。被告陈先生在家门外的安全通道口加装了3扇门。原告邻居刘先生认为,这3扇门是对公共走道进行的违法改建,侵占了公共区域,使该区域应有的通行功能无法正常使用,同时使该通道所具备的消防安全通道功能丧失,影响了通行、通风、采光。刘先生还提供了该楼房的原始平面图、屋顶层结构平面图以及房地产权证的附图,证明安全通道口的原始结构为公共通道,涉诉的3扇门系改建而成。
被告陈先生辩称,自己买下这套房已经20多年,门口3扇门一直是这样的状态。他认为原告刘先生通行没有必要经过这3扇门,不会影响到他的通行、通风、采光。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邻居之间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3扇门阻断了通往安全通道口的路径,安全通道是为建筑物消防安全所需而用于应急逃生和消防救助,应当保持畅通,3扇门的设置不但影响了通行,且存在相当的安全隐患,原告要求拆除及恢复原状,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理财金手指
什么叫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是一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指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受到不法阻碍或妨害时,请求加害人排除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排除,以保障权利正常行使的措施。请求排除妨碍的诉讼没有时效限制。
排除妨碍纠纷牵涉到很多邻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文给出一些意见。比如,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排除妨碍纠纷往往与私人积怨相关,判决后也常常执行不顺。没有妨碍的居住还需依靠邻里间和沟通和互相体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