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在我国大部分地区迎来又一个旅游旺季之时,《旅游法》已经颁布并施行近一年的时间,整个旅游行业也正在进行着或大或小的变化与改革。旅游业是一个综合性的服务行业,因其与多个行业有着紧密的关联性,在每一次的改革与完善的过程中都会引起多个行业的不同反响。而在旅游事故的频繁发生中,游客首先想到的是旅行社,旅行社却在很多时候感到自己很无辜,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实施就显得尤为重要。与此同时,在实施过程中对旅行社的责任认定,对于旅行社责任险应保的范围界定也变得十分关键。
关键词:旅行社;责任;责任险
一、旅行社责任的界定问题
(一)旅游辅助履行者的过错是否属于旅行社的责任
在旅游合同中,因旅游辅助者原因导致旅行社违约的情况下,应让旅行社承担严格责任。让旅行社对旅游辅助者的行为与旅行社自己的故意或过失同样负责,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量。因为在旅游合同关系中,旅游者所信赖的是旅行社,而不是旅游辅助者。由于旅游活动的多样性,旅行社不可能全部亲自给付,旅游辅助者参与旅游合同履行过程的现象十分普遍,旅行社应当对其合作的旅游辅助者承担监督责任并且能够提高旅行社的法律意识和谨慎性。因此,笔者认为旅游辅助者的过错应当列为旅行社责任的范围之内。
(二)游客自由活动期间发生意外,旅行社是否有责任
在旅游过程中,游客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意外的情况经常发生,在涉及赔偿时,游客往往会想到向与其有明确合同关系的旅行社主张权利。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游客在自由活动期间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旅行社没有违反旅游合同,该事故也不属于旅行社造成的,旅行社不存在过错时,旅行社不承担责任。而当旅行社未尽到应当履行的提示义务时,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购物纠纷中的旅行社责任认定
近年来游客在旅游行程中所购商品是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出境游方 面出现的问题更是引人关注,这在相关方面也引起了不少争论。笔者认为,商家固然是直接责任人,但旅行社也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并应承担相应责任。而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别考虑 :
(1)如果游客是从行程安排的“购物点”买到假冒伪劣商品,那么除非旅行社证明他没有收受商家的回扣或者证明没有与商家“恶意串通”,否则应当向游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旅行社成功完成了前述的证明责任,则旅行社虽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承担协助游客请求商场退赔货款的责任。
(2)如果游客是从行程安排的“景 点”内的购物场所买到假冒伪劣商品,除非游客能够证明存在回扣行为,否则不能由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从行程之外的购物场所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则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二、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
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颁布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于2011年2月1日开始施行。该办法对于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做出了新的规定,是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最新法律依据。《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此项规定将旅行社责任中最主要的意外事故单列加以强调,明确旅行社的法定责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在责任范畴认定方面仍存在不够明晰的问题,责任范围和免责范围划分上存在交叉或重叠现象,由于存在相互及旅行社风险管理兼论矛盾的解释,常发生理解上的分歧。
三、旅行社责任险在实施中的问题
(一)旅行社责任赔偿范围狭窄
由于旅行社责任险存在许多除外责任,不是旅行社责任的许多事故得不到赔偿,体现了旅行社责任险赔偿范围的狭窄,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旅行社企业的经营风险转嫁问题。我国旅游保险市场不完善,旅游保险产品也相对匮乏,旅游的涉及面广,需要各种各样的旅游保险来保障。
(二)旅行社责任保险行业宣传不足,旅游保险产品单一
旅行社责任险属于一种强制保险,也是一种最基础的险种,将所有的风险都寄希望于旅行社责任险显然不够。而旅行社在投保时缺乏具体分析,对责任险的实质不甚了解,对游客也缺乏说明,旅游者主动购买保险意识不强,以为旅行社责任保险一切都能得到补偿。
四、完善旅行社责任险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旅游行业法律规定,扩大旅行社责任险范围
完善立法,使旅行社责任的界定更有法律依据,并且扩大旅行社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从而更大程度的达到转嫁旅行社风险和保护旅游者利益的目的。在扩大赔付范围的同时扩大最高赔付金额。
(二)加大对旅行社责任险的宣传
列明承保责任,保险在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旅行社的数量多、经营范围广、面临的风险类型以及旅游者人数众多且文化层次差距大等各种因素,采用列明的方式直观简明地叙述本保险承担的责任,使众多旅行社和旅游者能夠清晰了解保险责任,完整、准确地理解所受到的保障。并且旅行社应明确旅行社责任险与旅游意外保险的区别并对游客进行告知。
(三)减化赔偿处理程序
在理赔环节经常会涉及到第三人,保险公司应当利用自身技术、标准上的优势确认事故责任,直接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在当事人最急需保险提供保障支持的时候,简化理赔程序,完善垫付与追偿机制。
参考文献:
[1]苏号朋,唐慧俊.论旅游辅助服务者的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J].法学杂志,2011(6)
[2]李芳.第三人过错所致旅行社违约责任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0(5)
[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三民三终字第63号案例,2011(6)
[4]傅林放.购物纠纷与旅行社的责任[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08(4)
[5]钟声.旅行社责任保险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0(3)
关键词:旅行社;责任;责任险
一、旅行社责任的界定问题
(一)旅游辅助履行者的过错是否属于旅行社的责任
在旅游合同中,因旅游辅助者原因导致旅行社违约的情况下,应让旅行社承担严格责任。让旅行社对旅游辅助者的行为与旅行社自己的故意或过失同样负责,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量。因为在旅游合同关系中,旅游者所信赖的是旅行社,而不是旅游辅助者。由于旅游活动的多样性,旅行社不可能全部亲自给付,旅游辅助者参与旅游合同履行过程的现象十分普遍,旅行社应当对其合作的旅游辅助者承担监督责任并且能够提高旅行社的法律意识和谨慎性。因此,笔者认为旅游辅助者的过错应当列为旅行社责任的范围之内。
(二)游客自由活动期间发生意外,旅行社是否有责任
在旅游过程中,游客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意外的情况经常发生,在涉及赔偿时,游客往往会想到向与其有明确合同关系的旅行社主张权利。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游客在自由活动期间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旅行社没有违反旅游合同,该事故也不属于旅行社造成的,旅行社不存在过错时,旅行社不承担责任。而当旅行社未尽到应当履行的提示义务时,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购物纠纷中的旅行社责任认定
近年来游客在旅游行程中所购商品是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出境游方 面出现的问题更是引人关注,这在相关方面也引起了不少争论。笔者认为,商家固然是直接责任人,但旅行社也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并应承担相应责任。而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别考虑 :
(1)如果游客是从行程安排的“购物点”买到假冒伪劣商品,那么除非旅行社证明他没有收受商家的回扣或者证明没有与商家“恶意串通”,否则应当向游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旅行社成功完成了前述的证明责任,则旅行社虽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承担协助游客请求商场退赔货款的责任。
(2)如果游客是从行程安排的“景 点”内的购物场所买到假冒伪劣商品,除非游客能够证明存在回扣行为,否则不能由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从行程之外的购物场所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则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二、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
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颁布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于2011年2月1日开始施行。该办法对于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做出了新的规定,是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最新法律依据。《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此项规定将旅行社责任中最主要的意外事故单列加以强调,明确旅行社的法定责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在责任范畴认定方面仍存在不够明晰的问题,责任范围和免责范围划分上存在交叉或重叠现象,由于存在相互及旅行社风险管理兼论矛盾的解释,常发生理解上的分歧。
三、旅行社责任险在实施中的问题
(一)旅行社责任赔偿范围狭窄
由于旅行社责任险存在许多除外责任,不是旅行社责任的许多事故得不到赔偿,体现了旅行社责任险赔偿范围的狭窄,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旅行社企业的经营风险转嫁问题。我国旅游保险市场不完善,旅游保险产品也相对匮乏,旅游的涉及面广,需要各种各样的旅游保险来保障。
(二)旅行社责任保险行业宣传不足,旅游保险产品单一
旅行社责任险属于一种强制保险,也是一种最基础的险种,将所有的风险都寄希望于旅行社责任险显然不够。而旅行社在投保时缺乏具体分析,对责任险的实质不甚了解,对游客也缺乏说明,旅游者主动购买保险意识不强,以为旅行社责任保险一切都能得到补偿。
四、完善旅行社责任险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旅游行业法律规定,扩大旅行社责任险范围
完善立法,使旅行社责任的界定更有法律依据,并且扩大旅行社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从而更大程度的达到转嫁旅行社风险和保护旅游者利益的目的。在扩大赔付范围的同时扩大最高赔付金额。
(二)加大对旅行社责任险的宣传
列明承保责任,保险在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旅行社的数量多、经营范围广、面临的风险类型以及旅游者人数众多且文化层次差距大等各种因素,采用列明的方式直观简明地叙述本保险承担的责任,使众多旅行社和旅游者能夠清晰了解保险责任,完整、准确地理解所受到的保障。并且旅行社应明确旅行社责任险与旅游意外保险的区别并对游客进行告知。
(三)减化赔偿处理程序
在理赔环节经常会涉及到第三人,保险公司应当利用自身技术、标准上的优势确认事故责任,直接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在当事人最急需保险提供保障支持的时候,简化理赔程序,完善垫付与追偿机制。
参考文献:
[1]苏号朋,唐慧俊.论旅游辅助服务者的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J].法学杂志,2011(6)
[2]李芳.第三人过错所致旅行社违约责任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0(5)
[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三民三终字第63号案例,2011(6)
[4]傅林放.购物纠纷与旅行社的责任[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08(4)
[5]钟声.旅行社责任保险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0(3)